南宁可以帮提取公积金的公司有吗,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取流程是什么

南宁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谁清楚?_公积金_土巴兔问吧
南宁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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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谁清楚?
提问者:姚奇逸|
浏览:114|
时间: 15:08:27
已有3条答案
回答数:94569|被采纳数:91
所有回答:&94569
南宁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个人申请
&& && &&1、提出申请;
&& && && &&2、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 && &&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 && && &&(二)单位审核
&& && &&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 &&2、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 && && &&1、核对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 && && &&2、核定提取金额;
&& && && &&3、收集备案资料;
&& && &&4、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印鉴。
&& && &&(四)办理提款手续
&& && &&1、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同城采取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异地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调入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汇费由汇出地公积金中心负担)。
&& && &&2、个人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具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
回答数:12320|被采纳数:9
所有回答:&12320
(一)流程图
&&申请、单位初审→中心审核、审批→支付
&&(二)流程图说明
&&1、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
&&2、中心审核、审批。职工向住房公积金提供如下需审核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
&&(2)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证明;
&&(4)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的退休证明;
&&(5)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劳动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迁出本省(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2)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13)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回答数:4964|被采纳数:9
所有回答:&4964
符合办理南宁区直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申请职工,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步骤一:申请人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递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步骤二: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当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步骤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款项转入指定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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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修网南宁2015最新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南宁2015最新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南宁2015最新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上述3种情形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一定余额,其余情形作销户处理,账户不保留余额。  非房屋类:  1、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7、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提取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一下材料:  房屋类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原件);  5.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备案时间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5.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6.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资格认购(准购)证明(原件、复印件)。  如是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1至5项不变,第6项改为《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时间起一年内。  三、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购拍卖房屋的,提供法院拍卖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四、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非危旧房改造户或非拆迁户免提供);  5.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6.区直房改办或南宁市房产部门出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7.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补缴房款收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取得资格确认书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 土地证(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如属农村宅基地建房,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  受理时限: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起两年内。可每年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六、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5.最近三个月正常还款的还款凭证(须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打印并盖章,三个月均为无欠款无罚息,收原件);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行为的,还须打印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第一次提取需自行还贷款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以后每年度最多可提取一次。  七、租赁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5.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家庭收入证明(收原件)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8.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收原件);  9.《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出具)(原件、复印件);  10.支付1年(含)以上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11.缴交1年(含)以上租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每年可提取1次。应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八、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6.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  7.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时间起2年内。  温馨提示:  1.提取公积金原则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要保管好联名卡密码),提交缴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异地 [在南宁市行政区(含六县)以外] 购建房,须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缴交社保证明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4.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提供所列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非房屋类  一、离、退休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  5.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5.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无联名卡的,提供缴存人收款银行账户);  4.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属封存户的,第4项改为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手册》(原件),封存户及原单位已注销、破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五、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属解聘后又找到新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原件、复印件);  5、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原件、复印件);  5.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劳动合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缴交养老、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缴存人死亡的,提供: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缴存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缴存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提取要求: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因原单位已注销、破产或本人已辞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账号及具体的开户银行名称);  4.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5.低保金银行领取存折(原件、复印件);  6.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5.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6.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7.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温馨提示:  1.提取公积金原则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要保管好联名卡密码),提交缴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下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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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查询方式
南宁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
南宁个人公积金查询网址:/
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
(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广西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日挂牌成立。
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南宁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归集管理科、信贷管理科、支取管理科、法规稽核科、财务会计科等六个科室,另设南宁铁路分中心和邕宁、武鸣、横县、宾阳、马山、上林、隆安七个管理部,铁路分中心、管理部属中心的派出机构。中心对铁路分中心、管理部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规章制度。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中心成立以来,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围绕“扩大覆盖面、提高使用率”的工作中心和“管好用好资金、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主线,依法管理,规范运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公积金的管理,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管理中心将以热忱为广大职工做好服务为根本宗旨,为改善我市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的家庭住房条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心文化理念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求真务实
2016年南宁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4.租赁住房提取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4.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一下材料:
南宁个人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审批表、支取凭条交所在单位核实,并由单位盖章确认;2、职工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3、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后随即审核相关材料并予以审批;4、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贷款利率:1.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是2.75%2.贷款期限5年-30年(含30年)的,年利率是3.2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1-30年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还款年限最长为贷款时点到法定离退休年龄顺延5 年(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最新南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材料
共同材料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二代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结婚证复印件5.经济收入证明
南宁公积金贷款计算器
9年(108期)
10年(120期)
11年(132期)
12年(144期)
13年(156期)
14年(168期)
15年(180期)
16年(192期)
17年(204期)
18年(216期)
19年(228期)
20年(240期)
21年(252期)
22年(264期)
23年(276期)
24年(288期)
25年(300期)
26年(312期)
27年(324期)
28年(336期)
29年(348期)
30年(360期)
等额本息还贷计算结果
总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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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的通知(试行)
管理中心各科室、营业部、管理部,铁路分中心: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2015〕24号)要求,为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现就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对日起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二、提取额度
(一)提取额度按该套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700元/㎡计算(具体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备案证明记载的面积为准),装修费用超出700元/㎡的按700元/㎡计。
(二)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的总额,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5万元。
(三)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缴存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提取。缴存人装修提取余额不足的,不能申请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来补足差额。
三、申请所需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装修概预算书;
(六)如房屋所有权证上表明为&单独所有&或无配偶名字的,配偶申请提取时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本通知以发布之日起实行,铁路分中心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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