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风险资本准备准备可以转增资本吗

金融企业风险准备金计提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对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十一、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规则》第44条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金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二)关于公益金余额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金融企业对公益金结余,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金融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金融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金融企业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另外,金融企业种类较多,受到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适用的监管规定不同,因此可能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
对于根据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基于审慎原则,在风险资产余额在年内减少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15:01:00&&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笔者在这里提醒纳税人,只有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备金支出方可税前扣除,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作纳税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目前,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除以下几类准备金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而且这些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期截至日。
 &&一是证券行业的准备金,分为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证券行业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其中,证券类准备金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包括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而且准备金的提取必须符合条件,如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必须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规定的额度内,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必须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
 &&二是保险行业的准备金,又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日至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第二类是巨灾风险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
 &&三是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备金,又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按规定公式计算的贷款损失准备。第二类是根据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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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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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
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②其他一级资本
指非累积性的、永久性的、不带有利率跳升及其他赎回条款,本金和收益都应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参与吸
收损失的资本工具。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如优先股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③二级资本
指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可以用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二级资本的受偿顺序列在普通股之前、在一般债权人之
后,不带赎回机制,不允许设定利率跳升条款,收益不具有信用敏感性特征,必须含有减计或转股条款。
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④资本扣减项
指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资本中扣减的项目。
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
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对资产负债
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
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①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本
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 -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其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
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②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a.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5%、6%和 8%;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
2.5%和 0~2.5%;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
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b.时间安排
《资本办法》设定了
6 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 6 年的过渡期:2013
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 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 0.4%。
2013 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
6.5%、7.5%和 9.5%;
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
5.5%、6.5%
& 4.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有三个途径,(1)分子对策,即增加资本;(2)分母对策,即降低风险加
权总资产,(3)可以双管齐下。
(1)分子对策
包括增加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①增加一级资本
包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润等方式。其中发行普通股或非累积优先股能快速满足资本要求。
②增加二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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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离你最近 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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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图片(0/10)导读:?D.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19.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20.小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用来核算(),21.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22.小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包括(),A.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23.下列各项属于小企业
C.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
D.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
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A B C D E F
19.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 )。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B.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C.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D.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A B C D E F
20.小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用来核算( )。
D.城镇土地使用税
A B C D E F
21.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 )纳入合并利润表。
A B C D E F
22.小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包括( )。
A.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C.利润分配的说明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A B C D E F
23.下列各项属于小企业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的有( )。
B.生产成本
C.周转材料
D.消耗性生物资产
A B C D E F
24.下列各项中,应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的有( )。
A.预付职工差旅费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
C.销售产品应收取的款项
D.对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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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 )条件的负债。
A.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B.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C.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A B C D E F
26.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支出。
A.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60%以上
B.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1
C.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D.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A B C D E F
27.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用来核算( )。
A.政府补助
B.捐赠收益
C.汇兑收益
D.盘盈收益
A B C D E F
28.下列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的科目有( )。
A.坏账准备
B.存货跌价准备
C.待转资产价值
D.委托代销商品
A B C D E F
29.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 )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A.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即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
D.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
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A B C D E F
30.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 )。
A.实收资本(或股本)
B.资本公积
C.盈余公积
D.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A B C D E F
31.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可以采用( )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A.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
B.交易当期平均汇率
C.年初汇率
D.资产负债表日汇率
A B C D E F
三、判断题 (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5.0分,共25.0分。)
1.《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对 )
2.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对)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应当抵销。( 错)
4.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和权益往往是对应的,且是一一对应的。(错 )
5.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对)
6.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对 )
7.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合并列示。( 错)
8.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对)
9.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对)
10.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对)
11.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四年内免征印花税。(对 )
12.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对)
13.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
14.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合并列示。(错 )
15.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对)
16.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对 )
17.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 错 )
18.套期的有效性是可以可靠地计量的,但须在持续的基础上进行评价,以确切地确定其在整个报告期内都是有效的。( 对 )
19.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三年的股息。(错)
20.金融资产核算简化,未引入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利息收入的确认均在约定付息日。( 对 )
21.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错 )
22.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对)
23.金融企业的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2.5%。(错 )
24.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 )
25.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
26.“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半月核对一次。(错 )
包含总结汇报、党团工作、文档下载、教学研究、外语学习、人文社科、资格考试、IT计算机、考试资料、旅游景点、经管营销以及2015年东奥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企业)等内容。本文共5页
相关内容搜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范文十篇】
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范文一: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
第四条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运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对其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因地制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不同区域风险特征、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分级管理。保险机构总部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统筹使用。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
第二章 大灾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以下分别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逐年滚存。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结合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建立健全费率调整机制。
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成本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以下简称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
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参照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
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须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商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计提。
第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一)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且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二)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且其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三)前两款中,保险机构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为负的,按照其近3年的均值(如近3年均值为负或不足3年则按0确定),计算应当计提的利润准备金。
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赔付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赔付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大灾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
保险机构使用大灾准备金,应当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的综合赔付率,作为使用大灾准备金的触发标准。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机构可以使用大灾准备金:
(一)保险机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其当年6月末、12月末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综合赔付率超过75%(具体由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确定,以下简称大灾赔付率),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本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
(二)根据前款规定不足以支付赔款的,保险机构总部可以动用利润准备金;仍不足的,可以通过统筹其各省级分支机构大灾准备金,以及其他方式支付赔款。
本办法所称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已决赔款+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估损金额)/已赚保费。
第十五条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本办法所称再保后已发生赔款=已决赔款-摊回分保赔款。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大灾准备金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当期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机构计提的利润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财务处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准备金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大灾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大灾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作为损益逐年转回,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对利润准备金,可以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保险机构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大灾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形式,防范和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司制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险机构在本办法生效之前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
根据《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各地区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农业保险工作情况,依据相关经验数据和保险精算原理,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保费准备金,具体比例区间如下:
范文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   第四条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运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对其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因地制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不同区域风险特征、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分级管理。保险机构总部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统筹使用。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   第二章 大灾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以下分别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逐年滚存。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结合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建立健全费率调整机制。   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成本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以下简称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   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参照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须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商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计提。   第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一)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且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二)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且其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三)前两款中,保险机构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为负的,按照其近3年的均值(如近3年均值为负或不足3年则按0确定),计算应当计提的利润准备金。   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赔付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赔付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大灾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   保险机构使用大灾准备金,应当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的综合赔付率,作为使用大灾准备金的触发标准。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机构可以使用大灾准备金:   (一)保险机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其当年6月末、12月末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综合赔付率超过75%(具体由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确定,以下简称大灾赔付率),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本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   (二)根据前款规定不足以支付赔款的,保险机构总部可以动用利润准备金;仍不足的,可以通过统筹其各省级分支机构大灾准备金,以及其他方式支付赔款。   本办法所称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已决赔款+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估损金额)/已赚保费   第十五条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本办法所称再保后已发生赔款=已决赔款-摊回分保赔款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大灾准备金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当期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机构计提的利润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财务处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准备金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大灾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大灾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作为损益逐年转回,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对利润准备金,可以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保险机构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大灾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形式,防范和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司制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险机构在本办法生效之前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范文三:客户经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根据营销人员风险管理要求,依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营业部制定本办法,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按月从营销人员报酬中计提。
一、营业部每月从客户经理当月的营销绩效奖中提取10%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分账户管理。限额最低为最近六个月的风险准备金总额且不能少于1万元,超过限额不再计提。
二、客户经理风险准备金管理流程:每个客户经理在未达到限额时,每月从客户经理专项营销费用按比例提取,(系统从平台自动计算提取数据),平台管理员将计算的客户经理风险准备金复核后,制表《客户经理风险准备金明细表》并签字上报营销总监与财务经理审核,确认后,签字并分别留存《客户经理风险准备金明细表》,每月提取客户风险准备金额由财务统一存入单独立户的银行帐户里累积保管。
三、风险准备金用于客户经理工作差错、违纪赔偿。风险准备金支付必须经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批准后方能列支,当因客户经理违规赔偿后,风险基金不足1万时,系统继续计提,超过限额不再计提。
四、客户经理辞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四个月,如无客户纠纷或其他责任事故,公司将其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否则,作为第一清偿准备金不予返还。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石家庄北站证券营业部
二0一0年二月
范文四:伊金霍洛旗银行贷款利息风险
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积极妥善处理当前稳增长和长远防风险的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
第二条 银行贷款抵押的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待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付清本金后,释放保证金资金进入风险“资金池”。
第三条 新增银行贷款提取30%资金,进入风险“资金池”,统筹用于后期付息。
第四条 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每月列支2000万,进入风险“资金池”,统筹用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变现资金进入风险“资金池”。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资金的归集
第六条 银行贷款抵押的保证金及利息、新增银行贷款提取30%的统筹风险金由金融办负责归集。
第七条 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每月列支2000万,统筹用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由财政局负责归集。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变现资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归集。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账户设置
第九条 风险准备金账户设立在财政局债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专账管理。
第五章 风险准备金运行管理
第十条 每月初,视风险准备金“资金池”资金存量情况,由金融办负责计划安排各债权银行到期利息,报经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签批后,转财政局债务中心支付。
第十一条 金融办、财政局债务中心每月初向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汇报政府金融类债务情况,报送政府债务统计报表。
第六章 风险准备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仅限于支付银行利息,具体条件如下:
第十三条 银行利息控制在当期基准利率的,或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基准利率上浮10%的利息。
第十四条 新增银行贷款,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20%,且有30%的贷款资金进入风险准备金“资金池”的。
第十五条 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贷款利息,且有30%的贷款资金进入风险准备金“资金池”。
第七章 严格履行新增债务报告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继续履行新增债务报经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向人大报告的审批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债权人、贷款规模、期限、利率或综合成本、担保方式、资金用途、偿还方式、偿还资金来源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9月23 日起施行。
范文五: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财政金融结合,切实提高风险准备金放大融资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风险准备金是指财政企业类各项风险准备资金的总称,主要包括省财政针对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特色产业基地(含产业高度集聚的专业化工业园区和园中园,下同)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已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基金支持的企业和当年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基金项目的企业)专项贷款、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以及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等而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的主要功能是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由合作银行向省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及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最低5倍,逐步提高到10倍左右的比例放大,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防范金融风险。风险准备金分类别承担代偿损失的最高限额为各自的本金总额。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主要如下:
1、整合当前各类有关担保资金(风险准备金)历年结余转入;
2、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转入;
3、年度无法支出而形成结余结转的有关财政企业专项资金转入;
4、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转入;
5、其他资金转入。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1、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用于为商务、财政部门推荐,银行审核通过的省内中小进出口企业贷款提供代偿。
2、产业集群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 2009年起每年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暂定连续安排5年,用于为银行向已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以及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提供代偿。
3、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用于为商务、财政部门推荐,银行审核通过的台商投资企业、经审批的台商投资企业在皖再投资企业的贷款提供代偿。
4、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用于为商务、财政部门推荐,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审批通过的统借统还贷款提供代偿。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3、单笔企业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贷。
5、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执行下浮利率。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贷款的条件、提供材料等应分类设定,具体由各专项贷款的实施细则确定。
专项贷款分类分批次办理申请和发放,原则上每个月办理一次。
1、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贷款由产业集群专业镇内中小企业向市县经信、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向合作银行联合审核推荐;
2、特色产业基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市县财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向合作银行审核推荐;
3、其他外经贸类专项贷款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市县
商务、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市县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向合作银行联合审核推荐。
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与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细则规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按协议规定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合作银行审核放款时限应控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推荐企业,合作银行应及时向推荐部门及申请企业说明原因。
申请专项贷款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担保方式,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委托合作银行与企业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具体方式由合作银行与企业共同确定。贷款银行应不断创新担保方式,综合灵活利用仓单、保单、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股权、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及第三方担保、企业联保互保等方式进行担保,贷款银行对优质客户可提供信用贷款。
鼓励贷款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对优质客户提供循环额度贷款。
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企业风险保证金,申请专项贷款的企业在首次已获批贷款后取得贷款资金前,按专项贷款额的2%比例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存入该贷款银行专门账户。企业风险保证金的开户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按协定存款的方式计息,利息收入用于补充企业风险保证金。
企业自第二次使用专项贷款开始,只对单次贷款数额超
过历次贷款中最高额度的部分按2%比例补缴企业风险保证金;若单次贷款数额不超过历次贷款中最高额度的,不需再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
各类专项贷款除银行利息、统一收取的企业风险保证金外,银行及各部门一律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专项贷款的偿还。申请专项贷款的企业对获得的专项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专项贷款的代偿。当企业专项贷款出现逾期,贷款银行及市县经信、商务、财政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未能收回,且已达1个月的,由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启动代偿程序。单笔企业专项贷款呆坏账损失由企业风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和贷款银行按70%、15%、15%的比例分别承担。
若企业风险保证金余额不足代偿的,不足部分由风险准备金承担。
专项贷款的催收。呆坏账损失代偿后,贷款银行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市县经信、商务、财政部门积极协助。追回的企业专项贷款本息,在抵扣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后,优先按比例补偿贷款银行和风险准备金的代偿损失,剩余部分补回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所欠贷款无法追回的,银行所发生的追索直接费用,经核实后,由企业风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和贷款银行按70%、15%、15%的比例分别承担;企业风险保证金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由风险准备金承担。
对采取积极措施催收呆坏账的银行等部门相关人员给予
适当奖励,具体金额为实际收回贷款金额的5%以内,奖励资金包含在追索直接费用中。
风险准备金银行利息收入主要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行以外的合作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和相关工作经费及奖励经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风险准备金由省财政厅统筹管理,统一由一家合作银行开设专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下设四个子户分别用于核算相关资金的收支余情况,按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企业风险保证金由各银行专户存储,按要求分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风险准备金、企业风险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账户对账单,每季度及时报送结息单据。
各合作银行对每笔推荐企业贷款办理情况应及时填报《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审核发放报告单》(附件
1)反馈推荐单位,每月10日前应填报《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统计表》(附件2),向推荐单位报告贷款发放回收等情况。企业专项贷款发生逾期未偿还的情况时,各合作银行应及时向贷款推荐单位提交相关情况的报告。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单位可随时向各合作银行了解专项贷款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经信、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履行跟
踪管理责任,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可能影响其按时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报告,配合贷款银行做好相关工作。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专项贷款逾期未还的企业,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贷款银行将予以通报,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银行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在清偿完逾期贷款前停止其申报有关财企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贷款银行应加强跟踪管理,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一旦遇到贷款有回收风险时,贷款银行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经信、商务、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贷款推荐管理,推荐信誉高、前景好的企业,对于1年内发生1次专项贷款呆坏账的,对该市、县推荐单位进行通报;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专项贷款呆坏账的,暂停该市、县专项贷款推荐权。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科学原则,从商业银行、有关政策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中选择。优先选择已设立专门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机构的银行及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银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合作银行专项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对贷款业务办理不力、呆坏账追偿不力及放大倍数过小的取消业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
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专项贷款调整使用方向,或转作其他用途时,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企业风险保证金逐步退出,账户余额应确保尚存的专项贷款余额代偿资金得到保证,至最后一笔专项贷款全部清偿后全部退出。其中,企业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余额按比例全部退还未发生呆坏账的上缴企业。
第二十七条
凡已施行的相关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应按本办法及时修订完善。
统借统还专项贷款平台公司的费用收取、企业风险保证金缴纳比例、代偿方式及代偿比例等由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外经企业保函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六: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指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股利分配和鉴证过程中因为财务信息欺诈或其它财务犯罪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专项资金。
一般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直接契机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升级,即使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和机构也有可能因系统性风险而破产,投资者将因此蒙受损失。由于证券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动荡。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实现对投资者的给付,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公司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每当一个风险事件发生后,公司首先不能正常经营,而且大多是一个空壳,上市公司无力承担证券市场上的风险,没有得到补偿的投资者就会把责任推向政府。有了这个基金后,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政府和公司都会更加从容。首先用这笔资金补偿了投资者后,再查明风险发生的原因,寻找相应的责任承担者,证券风险准备基金就成了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器”。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也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既保护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证券业也存在着反作用。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证券业的信心,保证股民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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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已于近日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该办法的要点包括:(1)一般准备金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率要求,从此前的1%提高到1.5%。
(2)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可使用内部模型法来潜在风险估计值。根据该办法,信贷资产可以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类,后三类即为平常所说的不良贷款。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除了损失类计提比例不变外,其余四类都有或多或少的上浮。也就是说自7月1日起,不仅将金融机构一般准备金计提比例调高至
1.5%,同时也提高了金融机构五类信贷资产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
一、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上调,银行放贷将趋谨慎
记者查阅了某国有银行的2011年年报,截至去年12月末,该行正常类贷款余额5.23万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3146.57亿元,次级类贷款余额311.15亿元。如果按照新标准编制财务报表,该银行仅次级贷款一类的风险准备就要比此前多计提15.555亿元,其相应的账面利润和资本充足水平以及放贷能力都将产生直接影响。
分析认为,由于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增加将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的账面核心资本减少,为了满足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银行就需要减少相应的贷款额度。比如按核心资本充足率为系数,风险准备多提10亿元,将导致银行少放贷120亿元左右。因此,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也将面临考验,在放贷时会更加谨慎。
二、对银行行业:新的准备金计提办法不会提高拨备计提要求
首先,“一般准备”仅涉及利润分配,而非税前拨备计提,因此不会对净利润产生影响。方法中的两个要点仅仅约束银行“一般准备”的计提,而所谓一般准备,指净利润分配范畴下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而与影响净利润的拨备计提并无关系。换而言之,对投资者来说,该《办法》仅约束银行的分红行为。
其次,16家上市银行的一般准备计提全部符合要求。16家银行中的11家银行,资产减值准备就已经高于潜在风险估计值,一般准备计提要求没有任何负担。余下的5家银行,目前已经计提的一般准备也已经明显高于“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即利润分配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潜在风险:若不良贷款余额显著上升会有什么影响?如果不良贷款余额显著上升,确实可
能导致潜在风险估计值明显扩大,从而可能造成“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显著大于当前已经计提的一般准备,从而影响银行分红,而这恰恰是立法者想要建立的机制:若不良贷款相对稳定,该机制不会影响银行正常分配行为;而当不良贷款明显反弹时,银行必须足额计提以覆盖未来的风险,才能够进行分红。也就是说,这种机制防止的是这种情况:当不良贷款大幅反弹,某些银行却不愿意足额计提,这样当期还有盈利,也还能进行分红。我们认为,上述机制是非常合理的。
三、标普:准备金计提新规利好中国银行业
标准普尔评级服务日前发布报告认为,中国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新规将推动中国银行业进一步夯实信用缓冲实力,长期来看,新规将令中国银行业获益。
标准普尔信用分析师曾怡景表示:新规表明中国政府长久以来对于经济放缓情况下银行业资产质量可能恶化的担忧。中国的贷款损失准备规定已属严格,新规将进一步增强中国银行业的信用缓冲能力。
范文七:风险准备金
一、 什么是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provisions of risk)
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二、 风险准备金的局限性
首先,计提比例有欠科学。职业风险基金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上不封顶”,导致其账面滚存金额越来越高,既不利于事务所的资金运用,也严重影响了股东分红。其次,由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手段难以顾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职业风险基金虚提,漏提,不提或移作他用,转分利润的现象,基金的管理实际处于名存实亡状态。此外,在是否将职业风险基金作为成本扣除的问题上,存在着地区性税收差异,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区间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在这些制度缺陷的限制下,职业风险基金实际上已难以构成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的主干。因而,实施职业风险基金应该和责任险的计提等其他筹资方式相结合。
三、 建立风险准备金的意义
风险准备金是指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股利分配和鉴证过程中因为财务信息欺诈或其它财务犯罪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专项资金。
一般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直接契机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升级,即使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和机构也有可能因系统性风险而破产,投资者将因此蒙受损失。由于证券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动荡。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实现对投资者的给付,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公司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每当一个风险事件发生后,公司首先不能正常经营,而且大多是一个空壳,上市公司无力承担证券市场上的风险,没有得到补偿的投资者就会把责任推向政府。有了这个基金后,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政府和公司都会更加从容。首先用这笔资金补偿了投资者后,再查明风险发生的原因,寻找相应的责任承担者,证券风险准备基金就成了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器”。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也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既保护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证券业也存在着反作用。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证券业的信心,保证股民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其实早在在清朝,我国山西票号就存在“身股制”。尤其是其中的“花红”制,就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预先防范措施。即从红利中预提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弥补未来意外损失的风险基金。此笔款项是总号在每次账期决算后,依据纯利润的多少按预定的比例、对应各分号掌柜计提的一定金额的损失赔偿准备金,称“花红”。此款专项存储于企业,并支付一定利息,一旦出现事故,以此作为补偿。这样分号掌柜就有一定的资金基础可用于填补损失赔偿之需,以免票号受损。如果及至分号掌柜任期届满退休时未出现意外事故,则连本带息一并付给分号掌柜。
四、 风险准备金的规定
以交易所为例,其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如下: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①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五、 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
(一)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上,计入成本的这部分风险基金还不能够获得税前抵扣,因此对企业而言,其实际成本是相对较高的。专项证券市场风险准备金在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构成可供分配的利润,再按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百分比(一般为3%-10%)提取(蒋尧明,2004)。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的总体规模可由上市公司依据其股本大小,流通盘大小及经营风险程度具体设定一个限额,达到了这个限额,可以不再计提,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
这种全部从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来源的做法不影响经营者业绩评价和股票期权等奖励量度,但同时在公司多年亏损或微利情况下风险准备金不但不能提取多少,而且对于经营者也没有多少损失,不能产生激励效应。
(二)从高管工资和控股股东分配股利中提取
企业每年可以按照高管超过公司平均工资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同时按照控股股东分配股利的一定比例提取。如果参照期货风险准备金可以抵扣的情况,可以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另有学者根据主体观念,把会计恒等式变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经营主体权益,使债权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在会计上得到充分的展示。经营主体权益包括:经营风险准备、主体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以公司的经营风险从投资者转向经营者,从而大大地降低了经营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这种提取来源,由于直接动用了风险承担者——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奶酪,激励效应最强。这在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挖空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普遍的国情下尤为有效。
(三)从发行或配股所获资金中提取
无论发行股票还是配股融资所获资金都是中小股东的钱。参照我国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办法,从公司融集资金中按照20%的比例提取,可以部分遏制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恶意违规操纵现金流量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后的赔偿资金到位率。
(四)从风险准备金投资收益中提取
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优良,投资收益波动很小,它就可以从投资收益中提取较多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这就相应地减少了投资管理人对风险准备金的支出,间接增加了其收益。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较差,投资收益波动较大,那么不仅会增加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量,还必须增加风险准备金从高管工资或控股股东股利中提取比例,将导致他们个人收益的降低。这样的安排是一种较强的激励效应,投资管理人必会加强风险控制以增加收益、减少支出,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为最低收益的实现提供更有效地保证。
(五)从营业收入中提取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确定:自2002年1 月1日起参加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凡按当年业务收入足额投保的,其职业风险基金可自投保之日起按不低于业务收入的2%计提:未足额投保的,其未投保的业务收入部分,仍按10%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六、 制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提取时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交易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制定公司的《用于财务信息欺诈民事赔偿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办法》,对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规章制度,设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在总裁的领导下,提出对风险管理和监控措施,研究制订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准备金的安全使用;二是对风险准备金的收支以及债权管理。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
证券公司三类风险准备金
上市公司风险准备金是用于赔偿由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欺诈等财务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专项资金: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准备金是用于由于未尽专业谨慎之责而出具严重失实的验资、审计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赔偿的专项资金。证券公司风险准备金是针对券商挤占挪用客户资金,破产、对客户证券和资金管理不善或误导投资者行为等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专项资金。
(二)风险准备金的投资
风险准备金属于股东权益资金,必须以盈余公积金一民事赔偿基金形式单独核算,由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以货币资金形态专户存储。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来实现风险准备金的保值,增值和即时兑现。除此方式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从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转出资金或进行支付,也不得以质押、担保等方式变相转出资金。
(三)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风险准备金用于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因为财务信息欺诈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资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权归属董事会,决策权归属股东大会,使用范围必须是因为财务信息欺诈引起的民事赔偿,并报证监会备案。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动用风险准备金应根据《公司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书面材料,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每一笔准备金使用后,必须建立使用情况档案,以便对形成的债权进行跟踪管理。
(四)风险准备金的纳税
累计的风险准备金金额不足以弥补的,应以其它形式民事赔偿基金来源弥补,累计的风险准备金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上述风险准备金在此前已在税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风险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
(五)风险准备金的民事赔偿
对个别高管人员故意或过失进行的财务信息欺诈而造成的民事赔偿,上市公司应以故意或过失高管人员账户的股票及期权补偿;如其股票及期权不足以补偿时,经股东大会审议,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以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上市公司代其补偿,并应由专门部门负责追偿。
(六)风险准备金的动用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违法发行上市、恶意担保和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不等价关联交易;侵吞、转移、销毁、截留、盗卖国家集体企业财产假凭证、假发票,账外账、公款私存、偷漏税、吃回扣:洗钱、贪污、挪用、携款潜逃等等。
范文八: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省级储备粮油经营风险,规范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轮换风险金)管理,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鄂粮食文[号)、《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鄂粮食文[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风险金包括省级储备粮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的轮换风险金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建立的轮换风险金。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轮换风险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主管部门要将下列资金用于建立和充实轮换风险金:
(一)按有关规定清算结余的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二)省级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的存款利息;
(三)与省级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承储企业要将下列资金用于建立和充实轮换风险金:
(一)新增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采购成本(实际入库采购价格加上合理费用)低于省核定成本的差额;
(二)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内正常轮空期间利息费用补贴;
(三)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净收益;
(四)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增加的银行贷款;
(五)与省级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余额达到省核定的粮食入库成本总额的10%和油脂入库成本的15%以后,可以不再提取。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增加的银行贷款,按文件规定充实轮换风险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主管部门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储备粮油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经核定的政策性亏损;
(二)省级储备粮油年终审计或专项审计费用支出;
(三)省对承储企业的考核奖励支出;
(四)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轮换计划内的经核定的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亏损;
(二)用于归还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而减少的银行贷款;
(三)粮油收购季节因临时性资金周转而动用;
(四)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油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政策性亏损,由承储企业向省粮食局报告,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核实后从主管部门轮换风险金中给予补贴。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油年终审计或专项审计费用、考核奖励支出,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审计及考核结果拨款。
第十一条 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后拨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轮换过程中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轮换费用,先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下拨的轮换费用补贴弥补,弥补后不足部分用企业轮换风险金弥补。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在已有的轮换风险金规模内安排使用,不得突破。当年节余部分,全额结转下年,在规定范围内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需要使用轮换风险金时,由承储企业按照规定提出使用的理由、金额等意见,填写《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金使用审批表》,经当地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审核盖章,并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有关处室复核批准后,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在粮油收购季节,为缓解收购资金困难,按隶属关系报经所在地粮食局、农发行批准后,承储企业可以临时性动用轮换风险金用于粮油收购,但不得用于建库、修仓、购置资产、开支费用等非粮油收购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所在地粮食局、农发行对动用轮换风险金购入的粮油要加强监管,督促承储企业在六个月内销售出库,回笼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轮换风险金专户。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承储企业要将轮换风险金的计提、使用及节余情况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承担市、县级储备粮油任务的承储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范文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肖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提取、投资运作、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
第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综合评价结果,要求综合评价较低、风险较为突出的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选定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在本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户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人。相关基金托管人应当于每月划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当于每月划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基金托管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管理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托管人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运营情况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以及相关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属特定用途资金,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
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在保证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对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主投资管理或开展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应遵循分散化组合投资原则,事先约定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等限制。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风险准备金专户应当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在符合所在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产生的各类投资损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风险准备金投资运作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税收,可以由风险准备金承担。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或本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或者用于弥补基金财产相关损失等法定用途的,应当依法在相关基金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或本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管理人或本托管人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投资管理、使用、支付等方面的程序进行规定,并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将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及时报送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制定完备规范的风险准备金专户监控管理规则,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运作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存放安全,提取、投资运作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年度所存管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支付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的专项报告。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在管理人监察稽核年度报告及托管人托管业务运营情况年度报告中对上年度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取、管理或使用风险准备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 年 1月1 日起施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号)、《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6号)同时废止。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会令第94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ub/zjhpublic/G309/t506.htm 【全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附件:《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www./pub/zjhpublic/G309/P.doc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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