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篮网欺骗消费者者报什么台

骗子信息曝光台,大家收集顶起来!
举报个死全家骗子QQ8124210 骗我1060R说卖号,妈蛋,我钱一打过去,就把我拉黑了死全家的小逼崽子
@胡萝卜666
22:49:17原名深圳华显通电子有限公司现更名深圳市威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骗子公司,法人代表徐坤,电话:,和我公司签订售货合同,把所有货款打给对方,打款后徐坤每天都说发货了,但是每天都没有发,一直同样的话:今天一定发货,延续了一个多月,然后就说没有货,可以退款,接着再延续之前的骗术,每天重复:今天打款,一天天拖延,现在我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交诉讼,在这里提醒大家,查到这个信息请谨慎这个骗子。另......-----------------------------范敏键广东清远人,在2014年10月份拿他儿子被车撞借钱做手术为由,骗取别人钱财,现在人以搬家,公司以辞。开始觉得他儿子做手术好心借给他钱。后来说还就一直不还。一会说不在家。一会说不在本地……现在以找不此人。只知道此人现在还在深圳。具体什么地方就不知道……。特发此信,杜绝别人在上当受骗……。这是骗子相片。请记住这个人…………此人在深圳XXX地方。
深圳路莎女装(Rlosa),是一家骗子公司。衣服又贵又垃圾。现在他们又开始新一轮的骗局。这家公司,主要是在网上招商,招加盟店。老板练梅号称是香港人,路莎也号称是香港的品牌,其实公司在深圳,就租的居民房。练梅就是一广东人,打着香港的招牌,以为上了一档次,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一装B货。这公司的骗局与其他加盟骗局差不多。首先吹嘘自己的品牌和产品,让想加盟的人相信他们的实力和品牌,其实啥都没有。都是临时弄的。加盟费和保证金,在元不等,这些费用,信誓旦旦在解除合同时,全额退还,并且写进了合同。但在加盟者上当之后,从来没有一个人能顺利退回保证金。这只是他们的一个幌子。交了保证金之后,还要交5万-15万不等的货款及店面设计以及装修装料等费用。要装修店面,必须用他们的材料,从广东运到店面所在地,除了运费不说,他们的东西更是贵得离谱,一个衣服撑子,就要几十元。如果不用他们的材料,那么对不起,以后你的货要卖的不好,不要找路莎的麻烦。真他妈的扯,用了之后,好像也从来没有一个赚钱的,全部以倒闭关张而结束。用昂贵的材料装修好,他们就开始发货,这时就会发现,他们的货死贵,一小件衣服,就几百上千。几万元至十几万元的货款,其实刚能把店铺满。重要的是,货很难看,根本不会有人买这些东西。这样的店,持续一段时间之后,自动就倒闭了。很明显:货太贵,衣服太烂,傻子才会买。但剩在路莎公司未发货的货款,路莎公司是根本不退的,要的话,就给你发一些破烂衣服。进到路莎公司的钱,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加盟商,能拿回一分来,这是路莎的前客服亲口所说(该客服已离职)。倒闭之后,保证金和加盟费,就消失了,这时根本就联系不到路莎公司的人,联系一个,说出差,再联系一个,说不干了。再联系,就再没有人接你的电话了。即使换别的陌生号码联系上,他们一听是要保证金和货款的,推诿几句,就挂掉,把你号码又屏蔽了。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等人,他们就会说,这不属于消费,属于企业与企业之间,要上法庭才可以,不归他们管。一般他们骗的都是外地的加盟者,广东当地的,他们好像不敢骗。外地的因为路途远,很少有人去广东呆几个月专门处理这事。要打官司的话,不是一时半会能处理得了的。因为虽然他们给你发的货烂,贵,但毕竟是发给你了,成本20元的衣服,他们就说值1000元,你能怎么办?他们说这是他们的牌子。这让你有口难言。这也是他们能骗来骗去,现在又重新开始行骗而没有被查倒的重要原因。因于此,希望想做女装店的朋友,一定要谨慎,千万不要上当,不要被类似于这样的公司骗了。前几年做路莎女装的,现在全部是倒闭关门的结局。几十个加盟商找路莎退保证金以及剩余货款,而老板练梅,却凭空消失。现在,很多加盟商因为时间久了,不再找她了,路莎女装就又换了个地址,重新开始行骗。大家要引以为戒,警惕骗子再次行骗。骗子路莎女装的网站:骗子路莎女装的全称:深圳市路莎服饰有限公司骗子路莎女装的新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光城市花园1栋A座2607室骗子路莎女装现在新的联系方式:2(总机) 8 骗子路莎女装吴总  QQ:(这个人,如果有以前的加盟商联系要保证金,就会直接将号拉黑了)骗子路莎女装肖小姐:  QQ:骗子路莎女装韦经理:  QQ:骗子路莎女装阮经理电话:  号称已离职但却一直在做路莎一直在行骗的翟经理电话: 骗子路莎女装公司的邮箱:骗子路莎女装老板练梅骗钱账户:建行:0037148骗子路莎女装行骗户名:练梅另外,本人是路莎女装的资深上当者,各方联系路莎公司无果,特发贴警示大家。
北京德胜门中医院骗了我30000多元血汗钱。我是河南贫困县的农民,因患哮喘病经过我们当地医院治疗不见好转,偶尔一次在网上搜索看到北京德胜门中医院能治疗,通过在线咨询说花2-3千就能把病治好。到了医院第一天医生就要求住院,开了很多的中药费用就8000多元,住了7天,花了20000多元,回来的时候还带了5900余元的中药。医院共花掉27000余元。治疗结果无疗效。现在仍然在老家医院定期买药。我只一个农民3000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我打工一年就1万多元的收入,家里还有一卧床生病的老母亲,这黑心医院真下得了手。天理不容,像这种医院没有人去管吗?医院的医生医德何在?骗子电话:010-
@胡萝卜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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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萝卜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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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姓名: 王俊普 身份证号175519,电话
死骗子 骗了我好几千
淆迷哼仙栅
身份证号213219
姓名:董庆卓
是个骗子网站,东西不能用,而且还不给退款。网址:/http://www./400电话: QQ:888010收款人: 石朋辉
耗材骗子QQ ,收了钱不发货。然后打电话永远占线。别再上当了。骗子电话:。竟然先后给了两个不同账户:农行3514914,姓名闾品招,农行3489674 王宗利。 相信还有很多账户。声称自己在浙江,实际手机是上海联通。还说以前发货代收,别人不提货,自己被骗一样。想来这理由很奇怪,一直想不通。既然别人买货 还会无理由拒收么。。。原来是高明骗术,博得你同情。你很难觉得对方是骗子。希望你打款之前看到这个。
作者:hai92812 时间: 13:07:45 作者:hai92812 时间: 13:04:26 银行:民生银行总行收款人:陈锐开户行网点: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泗泾支行帐号:5329 银行:支付宝收款人:陈婷婷开户行网点:使用【支付宝】支付民生银行及时到账帐号:2619 银行:微信支付收款人:海立方微信支付hlf809com开户行网点:1.添加【微信号:hlf809com】为好友2.使用微信转账3.提供会员账号并提交存款信息!帐号:hlf809com 银行:微信支付收款人:海立方微信支付wwwh2555com开户行网点:1.添加【微信号:wwwh2555com】为好友2.使用微信转账3.提供会员账号并提交存款信息!帐号:wwwh2555com 骗子公司账号 微信号wwwh2555com
用了电信私人定制套餐,出现了问题投诉时,客服给我回答说“我们的技术达不到,你的问题我们解决不了,要是你不愿意用电信的可以换别的公司”。好犀利的回复!中国电信推出的私人定制套餐,大肆宣传,说有多么多么好,于是在网上办理了一张177的电信私人定制套餐电话卡。
但是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各种毛病,问题开始出现:第一个: 首先是办理不了任何的额外增值业务,最起码的短信助理都没法开通,但是最可笑的是在我给客服反映之后,一名客服代表在处理中说帮我成功办理了这个短信助理的业务,但是在我过了半个月之后才发现并没有开通,打10000号查询也说我从来没办理过这个业务。第二个:有一次早上大概9点左右,我打电话突然通知我说话费余额不足,拨打不了电话,结果我拨打10000号自助查询余额时提示说还有20多元的话费。打电话给客服,客服代表说显示通话正常,他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让我重启手机试试。我用了各种办法都没法回复正常,大约40分钟后才恢复正常。这种情况曾经出现3次,客服从头到尾没法处理。第三个:刚拿到这个电话卡不到半年时间里,我查询套餐使用情况,不管是10000号查询,还是网厅查,还有一种就是手机软件{掌上营业厅}都可以查到,前几天我偶然查询,结果没有一种可以成功查询的途径,掌上营业厅不知道什么原因也进不去。打10000号问客服,客服代表说他不知道,给上面反映。
下午客服给我的回答是网上营业厅可以查询,但是只能查询流量使用情况,他告诉我他们也不知道怎么查套餐里面其他的内容,我自己找了好久也没有找到查询的办法,就只能查询流量。除了这些还有好多的问题我一直在反映,有时候小毛病我也就忍忍过去了。但是电信公司的客服代表实在让人气愤,我每一次反映这些问题时,客服总是说一句,因为是私人定制套餐,他们处理不了问题,让我自己找网厅的客服。难道10000号不是中国电信的服务电话?我问网厅的客服电话,他回答我说不知道。最后一次客服给我打电话过来处理我反映的问题,我问她我为什么查询不了套餐使用情况,结果给我一句“绝对”在网厅能查到就随意的敷衍过去,并没有给我说怎么查。当时中国电信开通私人定制这个业务时难道没考虑过套餐查询的问题?谁能告诉我网厅怎么查?反正我除了能查流量,别的一点查不到。我们花钱,每个月月租费50多块,换来的就是这个后果?出现问题10000号客服就给网厅推掉,一句因为你办理的是私人定制套餐,我们处理不了就结束了。说到最后,客服代表告诉我一句话:“中国电信不可能满足每个人的要求,我们的技术达不到,你要是不愿意用可以去选择别的公司,别用电信的”。多么犀利的回复,我瞬间无言以对。难道查询套餐使用情况是个很难的技术问题?技术不成熟你也敢开公司?还敢给客户推销套餐业务?消费者办了你的业务,出现了问题,你说你技术达不到,解决不了,我们消费者去找谁?
这难道就是赤裸裸的诈骗??!!!!
骗子qq骗花呗 让你扫二维码付款就把你啦黑.当时我都快饿死了几百都骗,可恶的骗子
林宁,86-,福建省 莆田市 荔城区 镇海街道 霞墩小区3号楼陈晨,86-,福建省 莆田市 城厢区 霞林街道 荔园东路正鼎日出五号楼305
顶帖,大家收集骗子信息辛苦了。
我也公布一个骗子QQ:骗子支付宝:骗子手机号:骗子名字:区志成(他自己也说自己叫李志成)我希望大家都举报这个骗子!他的照片我也有,如果大家想看我也可以把他公开出来!
创意哦!楼主高人啊 谢
我也想了解了解!!!先顶一个
不太了解这个的,觉得不错
选个好的 才有保证 这话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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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消法》五十五条的硬伤
如果要问,《消法》最闪光的是哪一条?很多人会说,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可是,认真研究就会发现,五十五条的规定有太多的“硬伤”。
五十五条内容(简略):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上面第五十五条的“硬伤”在哪里呢?
第一,以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下简称价款)作为计算基数不合理。
五十五条第一款前面说“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后面却按“价款的三倍”来计算,表述本身就是矛盾的。价款和损失不存在比例关系。有的欺诈行为性质恶劣,消费者损失巨大但价款很低;有的情节轻微但价款很高,按“价款”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至少有以下不妥:
(1)当价款较低时,即使有最低500元的规定,也难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比如,消费者花300元换了一个刹车片,4S店以次充好使用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零部件”,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裁量,无疑属于欺诈。但最终结果可能是,消费者报废了几十万的一台车,得到900元的惩罚性赔偿。
(2)当价款较高时,虽然能够发挥惩罚功能,但因其惩罚过度,影响产业的正常发展。例如到医院看病,一共花了10万元,其中只有50元是被欺骗支付的,要求医院按“接受服务费用”退一赔三赔偿40万元;再比如一套200万元的商品房,因价值2万元的实木门是假的,便按房价退一赔三支付800万元赔偿,很难说是公平、合理的。
(3)当欺诈行为存在、消费者损失存在、但“价款”为0时,惩罚性赔偿也只能是0。比如:签订了购买商品房意向书,交付了定金(有的叫“封号费”),几个月后发现开发商的手续、许可证全是假的。可因为“购买商品房的价款”是0,不管你损失多大,也得不到一分钱的“惩罚性赔偿”。再比如前几年保险公司“存单变保单”的案子,保险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也确有损失(退保只能给付70%的“现金价值”)。但是因为在分红型保险中交付的款项不属于“接受服务的费用”,主张惩罚性赔偿也就没有了依托。
我手头一个真实案例:某金店搞店庆,群发短信称“当日万足金饰品每克99元”。几个哥们凑了300多万现金,从几百公里外驱车来到金店扫货。金店却说:最少十克起售,只有第一克是99元,不管买多少,其他的每克326元。消费者认为,由于经营者的短信欺诈让自己遭受损失,要求惩罚性赔偿。可是一瞅五十五条,“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傻眼了,一分钱的货也没买,去哪儿三倍啊!
解决的办法很简单。把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改为“消费者所受损失的N倍”就OK了!
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也是这个毛病。当时,一大群记者围着我,让我谈谈“十倍”这个最大的“亮点”。我说,这是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败笔!记者们都愣神了。我说,买一个素包子五毛钱,如果用的是亚硝酸盐,可以吃死一个人!十倍的赔偿是多少,你们自己算吧。后来我在法学会的一个论坛上发了评论文章。还好,去年的《食品安全法》把这一条改过来了,规定“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可惜的是,消法还在我行我素。
第二,“三倍”的规定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不符。
被称为近现代民法制度基石的“意思自治”原则,主张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不仅可自主决定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可自主处分、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在民法领域,法律只负责划定“红线”,红线里边的事,则由当事人自己处理。而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是“三倍以下”,而是确定无疑的“三倍”。这就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设置了障碍,也给消协组织的调解工作也带来很大难度。
比如,消费者花3000元买了一套西服,款式、颜色都特别喜欢,后来发现并不是经营者所说的“原装进口”,找到店家,说,西服我不想退,你赔偿我3000元就行,店家也同意。这是很好的解决方案,完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但是,不行!消法规定的是三倍,不是“三倍以下”,要么不赔,要赔必须是九千,否则就违法了。这是不是与民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抵触呢?
近期的《中国消费者报》说了两个案子:两个消费者买车,后来都发现自己买的车有过虚假出库记录,都要求4S店三倍赔偿,都诉到山东省基层法院。结果是大相反,一个被法院支持,一个被法院驳回。同案不同命,这是肿么了?
窃以为,问题就出在了这个“三倍”上。你想,4S店把库存车登记为出库,目的无非是在厂家哪儿多挣几个返点。对消费者而言,虽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欺诈的主观故意不太恶劣,消费者损失也不大,按车款三倍赔偿好几十万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但若是按消费者损失判赔,或者按价款的一倍、两倍判赔呢?也不行,依据消法,要赔就是三倍,没有给当事人自由处分权,也没给法官自由裁量权。所以法官只能是“非此即彼”,瞎判吧。假若《消法》规定的是“三倍以下”,法官就可以根据案情判令经营者适当赔偿,两个案子都不会是现在的结果。
第三,五十一条是不是来凑热闹的?
五十五条第二款倒是规定了二倍“以下”,挺好。但它规定的不是地方。依据四十九条,“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赔偿”,这个好理解。但是五十一条说的什么呢?是“经营者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这和“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风马牛不相及,放在一条里规定,总觉得有点别扭,不好理解。更难的是,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从来没有规定标准,是否属于“损失”赔偿也一直没有定论。没有标准,没有“一倍”,哪有“二倍”可谈?比如1998年上海女大学生超市购物被搜身案,法院判令屈臣氏超市赔偿其精神损失。一审判赔25万,二审判赔1万。你是要一审的一倍呢,还是二审的两倍?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 聂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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