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协议书范本在合同里面约定不能私下交易合理吗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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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因此买卖双方约定质量条款时,应力求详尽、明确、具体,并利于卖方履行合同及买方验收。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也可以协商质量标准,在合同中具体写明质量合格的标准数据。为了防止因质量标准不明确带来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样品交货的买卖形式,也就是买卖双方通过封存合格的样品,并以样品的品质或技术指标作为验收的标准。至于是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还是双方协商的标准,还是以样品为标准,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例如,养殖专业户刘某打算购买5吨玉米做饲料,与批发商王某商定每吨价格1500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其中对王某交付的玉米质量约定:水分不得超过15%,破碎粒及杂质不得超过3%,交货品质以市商检局商品检验合格为最后依据。但在玉米交付前,王某又向刘某送去了样品,并告知所交付的玉米品质与样品相同。王某按照样品质量如数送去了玉米,刘某验货后提出,虽然交付的玉米有商品检验合格证书,但品质比合同约定的差,不符合约定标准,要求退货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辩解称,既然他提供的样品刘某已接受,就应当以样品为准,交付的玉米与样品质量相同即可,而且他交付的玉米品质经市商检局检验合格,因此并未违约。刘某反驳称,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以样品交货,仅约定以规格交货,王某所送玉米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就说明王某违背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涉及了三种不同的质量标准,即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交货标准、商品检验合格交货标准,以及凭样品交货标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并未约定凭样品交货标准,王某送去样品,是一种要约行为,刘某对样品并未作出承诺,因而双方约定的交货标准并未发生变更。双方对以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作为交货标准和交货品质以市商检局检验合格为最后依据也存在分歧。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玉米品质明确约定:水分不得超过15%,破碎粒及杂质不得超过3%;交货品质以市商检局检验合格为最后依据。王某交付的玉米应当满足这两个条件。事实上,王某只仅以市商检局对商品检验合格为交货标准,而未满足双方对玉米的特殊约定标准,因而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起因是,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以买方要在签订合同前,对其所要购买货物的质量要求作出合理说明,对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说明书进行分析,一旦据此签订合同,该说明书就成为判断货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依据,卖方交货也就应符合该说明书的质量要求。同时,买方还应了解所购货物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自己对货物的质量要求,应在合同中标明货物的质量标准的名称及其编号;如果买方对货物质量具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写明交付货物须达到的品质要求或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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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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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解答
如果该房子有房产证,协议是可以办理公证的,如果没有房产证,这一类协议是公证不了的。
如果没有房产证,私人签下的协议只能是双方间的君子协议,法律上是无效的。但如果买卖双方间有足够的信任,这样的协议还是很有用处的,你可以通过资金提存、由对方提供担保等方式控制风险、达到交易目的。
你好,有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
  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 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协议是有效的,对方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对方有权要求你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因此,虽然房产证上是你的名字,但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是属于对方的,而非属于你的。
最亮的小太阳&回答: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建设部颁布的格式化文本。购房人还可以对其在购房中就开发商承诺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附在《合同》里,成为《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补充协议应考虑的内容有:包括对房屋质量的约定、对房屋交付流程的约定、对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对产权证取得期限的约定、关于不能如期取得贷款的约定、关于物业的约定等。
  实践中,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之间产生的纠纷很多,因此,购房人为保证其入住后权益的维护,也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物业的有关情况。
  总之,购房人应当本着谨慎,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审查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对于不清晰和需补充的地方及时同开发商取得联系,从而使自身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Lin_4987&回答:(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知道在合同中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完整地阅读合同:提出质疑,对于不理解的地方要认真调查清楚。
(2)签订合同前要了解开发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商的信誉、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及历年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业绩,并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开发建设和销售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五证”等。
(3)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应了解开发商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果不是,应当提出疑问并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
(4)所售商品房是否巳作了抵押。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弄清楚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房产在购买前就设定了抵押并不能如期解除抵押关系,抵押权人就有可能随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样,购房人不仅不能顺利取得房产证,甚至会陷入一场纠纷之中。
(5)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开发商在售楼书、广告中许诺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否则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6)关于付款方式。如果在合同中选择分期付款,应尽可能增加付款次数、拉长付款的间隔时间,以便减少付款后逾期交房的风险。
(7)关于装修标准和设备标准。购房者不能只单纯地信任样板间或广告、售楼书等宣传品中对装修的许诺,而应在购房合同中将房内外的装修和设备设施的种类、型号、品牌、颜色、位置、方向等内容约定清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8)关于房屋面积。在签合同时应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及面积误差比为多少,根据全国的建筑水平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有能力和义务将建筑面积的误差比限定在3%以内,购房者应根据选择的计价方式,对建筑面积的误差比进行限定,并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9)关于交房期限。开发商对延期交房常借故推脱责任,因此在签约时购房者应注意不可抗力以外的逾期交房原因,而不能让开发商任意地列举一些牵强的理由。
(10)违约责任。签约的目的是为房屋出售后出现的违约情形而提前设置一些防范条款,对违约的内容、违约的责任应尽可能用可以衡量的标准确定下来,这样便于操作。
(11)解决争议的办法。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争议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列举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提请仲裁,二是提起诉讼。两者只能择其一,如果双方合法地选择了仲裁条款,将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12)签订补充协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尽事项要进一步补充,如:将开发商做出的口头的或广告中的承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约束开发商,维护自己的权益。
qq&回答:签订前
  一、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多大?
  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
  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
  签订时
  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1)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2)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3)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深圳市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深圳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4)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深圳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目前深圳大多数银行可以贷款七成);
  4、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
  《深圳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
  4)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公证,此时合同方才生效。
xhp613&回答: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建设部颁布的格式化文本。购房人还可以对其在购房中就开发商承诺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附在《合同》里,成为《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补充协议应考虑的内容有:包括对房屋质量的约定、对房屋交付流程的约定、对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对产权证取得期限的约定、关于不能如期取得贷款的约定、关于物业的约定等。
  实践中,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之间产生的纠纷很多,因此,购房人为保证其入住后权益的维护,也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物业的有关情况。
  总之,购房人应当本着谨慎,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审查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对于不清晰和需补充的地方及时同开发商取得联系,从而使自身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prettygirl&回答:  一、关于各方身份与证件
  三方均承诺,各自身份真实,提供的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地产证书、相关产权人的委托及公证书等文件真实、有效;三方均确认,《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上相关内容,是按原件认真填写并经反复核对无误。
  如果《合同》(指双方已签之《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以下同,不再说明)生效后,交易中发现卖方的身份不实(并非产权人);或出现了委托人中途放弃、出现了、委托人以外新的产权人,干预、阻挠交易进行;或是卖方所提供的证件不实,如交易中发现房地产证书的内容与房产部门登记不符,损伤了买方权益,买方可认定为卖方“有欺诈行为”,中介亦负有连带责任,要求卖方与居中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已发生交易金额的二倍赔偿损失。
  二、关于标的产权与现状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与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卖方已告之此房现在抵押中,尚有抵押余额X万元,交易需要先“赎楼”,并承诺所售房产无承租,户口将按时《合同》中约定时间签迁出。
  如果《合同》生效后,赎楼不顺利,《合同》被迫中止,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意双倍退还定金(至少如数返还定金)。居中方也只收取相应服务费(原定佣金的X%)。
  如果《合同》生效后,执行中出现了房屋被租凭、户口尚未(或未能及时)迁出,甚至又卖于第三者等情况,给买方带来了不能及时过户、收房、入住、迁户口的困扰,甚至致使《合同》不得不中止,买方均可认定卖方有欺诈行,中介亦负有连带责任,要求卖方与居中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已发生交易金额的二倍赔偿损失。
  三、关于房子售价与付款
  (1)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为交易最终金额,《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即为生效。此后,无论国家出台什么新政策、房地产市场出现新什么变化,双方均不得提出变更要求。如果一方单方毁约,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毁约方必须按地产总价二倍的金额赔偿对方。
  (2)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买方同意《合同》约定期限与金额,分两次支付。办法为:买方将定金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存入“以银行为第三方,为双方设立的监管帐号”,即视为卖方收讫。定金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自动转为楼款。双方不再另有约定。此后,如果因买方原因中止《合同》,定金归卖主方所有,买方不得提出异议;如果因卖方原因中止《合同》,卖方必须按定金的双倍金额退还给买方;如果因为居中方违规操作(如一房多卖,择优成交),造成中止《合同》,买卖双方均可认定其为欺诈行为,并要求其按定金的双倍金额赔偿损失。
  (3)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从交易总价款中预留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作为交房保证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此交房保证金的处理方法为:“存入以银行为第三方,为双方设立的监管账户”。在卖方向买方交房前,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只可以查询不可动用,待一切事宜办完,最后结清账目时,方能由买方正式转给卖方。如果发现单方动用此款,动用方必须以该款的双倍金额赔偿对方。
  (4)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购房款人民币: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买方将按《合同》约定时限,以向银行抵押付款方式支付。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银行承诺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部分,双方约定:买方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X日(时间可商量,最好能充裕一点,比如十天或两周)内补足应交款。此款也以存入买卖双方约定的以银行为第三方的监管账户的支付。在卖方向买方交房前,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只可以查询不可动用,待一切事宜办完,最后结清账目时,方能由买方正式转给卖方。如果发现单方动用此款,动用方必须以该款的双倍金额赔偿对方。
  买方交付给卖方的定金、首付款、剩作房价款及最后结清的购房保证金,卖方在收款后均要向买方出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四、关于交易流程与约定
  1、买方逾期付款(含追加首期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愿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但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买方逾期付款的除外。
  2、《合同》签定后,居中方在买方完成与房屋交易相关的各种税费上缴、去银行做理资金监管和贷款手续、办理房地产证书及各种收费户主变更手续时,均负有提示、指导、协助责任。如果因为居中方的提示、指导、协助不力出现疏漏,导致买卖双方权益受到损伤,居中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按造成损失金额的 10——50 %(数额可商量)接受扣减佣金处罚。
  3、买方首期款筹好后,在居中方要协助买方手续办好贷款手续后,买方需按协议先付给居中方一半佣金,另一半待交易交房后付给。居中在收款后要向买方出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如果未能及时给付,影响了交易流程的正常进行,责任由买方承担。如果按时完成了给付,由于居中方原因影响了交易流程正常进行,责任由居中方承担,按造成损失金额的10—50 %(数额可商量)接受扣减佣金处罚。
  五、关于最后验收与结算
  1、买方取得新房证后,卖方方能取得首付款,居中方要监督买卖双方履行好支付手款;并提醒买方在留取新房证的复印件后,及时把原件交回产权交易中心,完成抵押贷款
  2、卖方收取房款后,居中方要协助买卖双方完成验房、收房;结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帐户变更手续。
  3、买方收房时,卖房人要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时,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建筑图纸,装修标准和用料清单,一并交给买方(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并按签约时商定的条件和登记的家私清单,一一移交。如有缺损,卖方应折价赔偿。
  六、关于补充协议的有效性
  买方、卖方、居间方在本签订本协议均在场,本协议是《合同》的重要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后即刻生效,如果在内容上有与《合同》不附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留存份数与《合同》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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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晚报记者 皓子/文)昨天,滨湖法院召开房地产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滨湖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郁松介绍,2015年滨湖法院房地产纠纷归口劳动争议庭审理,月均受理房地产纠纷30-40件。月受调控政策影响,无锡房价上涨,涉房屋纠纷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二手房买卖案件中,房东毁约案件占比多。2016年12月市政府放开安置房交易政策后,原私下买卖交易的矛盾隐患集中显现,进入诉讼领域的安置房纠纷也日益增多。
  A房屋悔卖
  [相关数据]短短数月二手房买卖纠纷大增
  滨湖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4年为218件;2015年为294件,绝大多数是老百姓跟开发商打官司,其中有70-80件是涉及同一开发商的批量案件;2016年有286件,其中145件为二手房买卖纠纷,立案时间主要集中在去年8、9月份。其中,9月份受理房地产纠纷100件。
  [典型案例]房子涨价卖家找各种理由拒卖
  日,范某将父母位于观山名筑的13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106万元出售给汪某。后范某以未经父母同意、父母拒绝出售为由拒不履行出卖的义务。日,汪某告上法院,要求范某及父母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调解,范某支付违约赔偿金15万元。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花76.8万元,向王某购买王某名下位于锡山郡府园一套96平方米房屋。后来王某以家人不同意出售为由,未继续履行合同。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7.68万元,中介费2万元,并且退还定金2万元。王某只同意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李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类型]少数人因为房屋涨价恶意违约
  主要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时只有一方签字,后以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售卖为由拒绝出售。未取得出售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手续,由亲属关系代理人帮着签订卖房合同,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少数则是出卖人以合同约定不明等理由恶意违约。有些出卖人认为违约后只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房价上涨空间大,违约成本低,拒不履行合同。
  [认识误区]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吴传杰法官表示,代理人无权处分的,因无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明确授权,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过代理人之间多是父子、夫妻等亲属关系。而对方是怀着诚意,基于对出面卖房者的信任来签订合同的。卖房的人却推说自己无权代理,房子不卖了。但合同仍对签署合同的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代理人仍要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像在范某卖房案中,范某就只得支付了违约金。
  房价上涨高,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房屋差价损失,相对买房人损失以房屋差价酌情认定。无锡二手房买卖中介提供的合同都是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双倍返还定金,或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载明如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
  吴传杰法官提醒,房地产作为老百姓家里最重要的资产,在购置或出售二手房时一定要慎重。在购置或出售资产时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交易流程、合同术语等,如对支付时间有要求的,不能仅口头约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选择较为正规的房屋中介机构,必要时可至产监处查阅房产抵押、查封等信息,重要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并留存好相关证据资料。
  对于法律合同条款有误解,与其引起诉讼,不如事先多方咨询,多接触了解相关信息。不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了,连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都不知道。“一旦进入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不能光口头约定,要留下文书证据。”
  B安置房纠纷
  [相关数据]新政后登记过户安置房199套
  周飞法官介绍,滨湖区16万多套安置房,符合上市条件的约12万套,已登记到街道名下可实际过户、能上市交易的94071套。安置房上市政策出台后,到滨湖区不动产交易中心登记过户的安置房为199套。诉到滨湖法院的相关案件,春节前为3件,春节后有10多件。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是安置房私下交易的情况较为普遍,并非政策出台后才产生。
  [典型案例]卖家买家为房都向法院起诉
  2005年陆某花21万余元购买位于月溪苑的一套60.5平方米的房子。卖家徐某告上法院,认为当初签订协议时,违反了安置房不得交易或转让的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而位于丰裕园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屋购买者,则想确认2004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让卖房者配合过户。
  [案件类型]多为十多年前购买的安置房
  法院目前受理的安置房纠纷多为十多年前签订买卖协议的纠纷。安置房购买者主要为外来务工人员。案件类型为卖房者主动起诉,毕竟有的安置房市价已涨至每平方米近万元。卖房者以安置房当初无法交易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想要收回房子。
  买房者亦来起诉,认为房子可以办证过户,卖房者却不配合,索性告上法院,若是安置房还不能办证、过户,就要求确认原买卖协议有效;若满足相关条件,就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虽然合同有效力,但是出卖人符合办证条件都没办证,法院难以进行强制性处理。
  [认识误区]能否过户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周飞法官表示,有些老百姓存在误解,认为实际安置满5年就可上市交易。其实即使在同一小区,安置房能否上市交易,还要看房屋具体号段。
  有些房屋买房者已经装修居住,但是卖房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买房者就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对于交易政策出台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则上确认有效。但对于能否过户的问题还要看产权是否登记到出卖人名下的情况去具体分析。许多卖房者本身未办理房产证,导致买房者无法过户,法院无法强制性处理。
  [法官提醒]购买安置房切记产证齐全
  周飞法官提醒,购买安置房需注意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是否齐全,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购买无证房屋,否则买房者无法掌握房屋的所有权情况,对于这套房是否为卖房者所有,是否仅为卖房者一人所有都无从知晓。毕竟拆迁安置时以家庭为单位安置的,安置房可能最后登记到夫妻、子女或者其他人一人名下。尤其是拆迁安置前后小区名称变更的,如果没有不动产登记证,无法确认买卖房屋标的物坐落。
  对于土地出让金、个人调节税等税费问题,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周飞法官建议,应重点关注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税费负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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