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对职工伤残不服,资料由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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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如何应对
?来源‖法律风险管理作者‖王丰川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于日审议通过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并于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受到人身伤害的七种情形列为工伤,以及可以视为工伤的其他三种情形,范围非常广泛,使得各行各业的用人单位在职工从出门上班到下班回家都有可能承担工伤的风险,那么,当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单位应当怎么办呢?  先来明确几个概念。工伤  工伤是指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致伤、病、残、死亡,而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积极应对、处理以下几个问题:工伤认定  申请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例第十五条同时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职工虽然符合上述两条关于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能力鉴定  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以下工伤医疗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治疗费:必须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具体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康复费:工伤职工在具备资格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工伤保险基金应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7、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者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标准为,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护理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4、康复期间的住院伙食费及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根据《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注意: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规避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更好的保障职工权益而设定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将会代替单位承担大部分费用,所以用人单位规避职工工伤风险最好办法就是按照规定及时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发生工伤单位将承担所有费用。附: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3、2014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发布,参考2013年度48853元。  4、2015年度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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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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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伤残等级鉴
官方公共微信咨询内容:用人单位:盐城富鑫机械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孙行安 性别:男 年龄:52 职业:包全工
事故伤害经过:日下午4点钟左右,孙行安在公司维修厂房时从厂房上面摔下来,致使其身多处受伤。
医疗救治诊断基本情况:颅脑外伤,原发性脑干伤,外伤性蛛网膜出血,脑肿胀,左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左额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左颞骨骨折,右碟骨骨折,两肺挫伤,右侧肋骨骨折,胸椎骨折,外伤性癫痫。
现如今患者在家不能自理无法与人交流还经常癫痫(也就是抽筋)。
伤残鉴定等级鉴定为二级,厂方不服进行二次鉴定结果又变成了四级这是怎么回事?同一地点都是盐都区人社局组织的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孙正西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以上问题追问:
没有及时通知15日时效已过怎么办?谢谢!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孙正西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您的问题已与您电话联系,请您向工伤处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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