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包装影响因子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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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管理讲义 计量中心
2006年4月 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新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 ,并于日实施。
旧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在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于日实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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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定量时是否允许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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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坛知名, 积分 7324, 距离下一级还需 2676 积分
俺们的产品被质量监督局抽查,120克包装的10个包装,共少了6克,罚了一笔RMB。但是偶找不到相关的标准。 在1995年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时允许负偏差的呀。各位有相关标准么,传上来看看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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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定量时是否允许负偏差?
希望能有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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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包装定量时是否允许负偏差?
“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
单个产品可有负偏差,但整件产品不允许有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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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包装定量时是否允许负偏差?
谢谢lby! 谢谢 wjdz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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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包装定量时是否允许负偏差?
批平均重量不能有负偏差,但单件负偏差不能超允许的最大值
(永远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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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包装定量时是否允许负偏差?
已经发布了新版本,2楼的已经过时了,最新版本为2000版
谢谢,此帖已整理到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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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啲咁出色噶男人无论系边度,都似漆黑中嘅萤火虫咁鲜明,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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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包装定量时是否允许负偏差?
楼上发的是方便面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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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包装定量时是否允许负偏差?
呵呵,搞错了不好意思.已经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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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包装定量时是否允许负偏差?
请问这份正式发布了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 说 明
一、修改背景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日颁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颁布实施后对加强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规定实施以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对规定进行完善。从国内背景看,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量包装商品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主要商品,消费者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随着计量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系列目前的规定不能涉及或监督的力度不到位的问题。三是,随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发展,也迫切要求计量监督的规定能更加科学、合理地保护其正当的利益。
从国际背景看,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预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把它作为法制计量监督的重要任务。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即第87号国际建议)。该建议也是我国制定《规定》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为了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着手对87号建议进行了修改,并于2004年正式颁布了新的87号国际建议即《预包装商品的含量》。新建议对原建议在适用范围、计量要求、评价准则、检验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上进行了重要的修订。按照WTO/TBT的规则,国际建议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各成员国在制定本国的技术法规时应采用国际建议。为此,作为WTO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成员国,我们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改经过
2002年,计量司将《规定》的修订任务下达给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该中心首先对《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征求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国际法制计量组织87号国际建议的修订情况进行了跟踪,一是对87号国际建议的征求意见稿及时提出了我们国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二是及时将正式建议翻译、消化和理解,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作为修订《规定》的重要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修订后的名称,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形成初稿后,征求了部分单位的意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以及87号国际建议的正式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讨论稿。&&
2004年4月上旬,由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在江西召开了《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座谈会,总局计量司和部分省、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部门及技术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对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草案)”。2004年7月,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再次组织在吉林召开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应邀参加此次会议的主要是有关行业协会和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的代表以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法规司和计量司的代表。会上,根据代表们所提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扩大适用范围问题
原《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以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且质量和体积的标注范围限定在5g(ml)~25kg(l)。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数量不断增加,许多定量包装商品由于标注范围超出原《规定》,使其得不到有效监督,且从市场的检查和投诉情况来看,这部分商品缺斤短两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新的87号国际建议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以质量、体积、长度、面积和计数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且量限范围为(0~50)kg。所以本《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等同采用了87号国际建议。
(二)关于增加修正系数问题
原《规定》规定的判定原则之一为样本的平均偏差不能为负,而平均偏差的计算并没有采用修正系数进行修正。这样的判定原则出现误判的概率可能会比较高,企业承担的风险可能会比较大。本《办法》为了避免上述问题,降低企业承担的风险,提高判定的置信概率,采用了修正系数对平均实际含量进行修正。这种调整在征求部分企业意见的座谈会上得到了企业的一致认可,同时也与87号国际建议的相关规定相符合。
(三)关于调整行政处罚表述问题
原《规定》规定对于不合格的批次,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原《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本《办法》对此做了较大调整,规定对于不合格批次,责令改正,可并处检验批货值等值以上、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规范误导性包装问题
原《规定》对此内容没有加以调整,但是,近年来国内外市场出现了一些带有误导性包装的定量包装商品,而且有蔓延的趋势,为此,新修订的87号国际建议对于禁止误导性包装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考虑到我国市场和生产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现实可操作性问题,本《办法》提出了这方面的原则要求,但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旨在引导企业注意着手规范这方面的问题,并逐步过渡,最终通过修改《计量法》解决此问题。
& && && && && && && && && && && &&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 && &
第一条(宗旨)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实施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义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加强计量管理,确保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采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增强计量保证能力,保证计量诚信。
第五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要求)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反映其标注净含量,实际含量与其标注净含量之差不得小于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允许负偏差。
第六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要求)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如果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与其标注净含量之差小于允许负偏差的件数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判定原则)凡检验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批次:
(一)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本办法附表2第三栏的规定修正后仍然小于标注净含量;
(二)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与其标注净含量之差小于允许负偏差的件数大于本办法附表2中第四栏规定的件数。
第八条(净含量标注的总体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内容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计数单位)组成。
第九条(净含量标注计量单位的选择)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所用法定计量单位(或者计数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以及本办法附表3的规定:
(一)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
(三)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其中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规定的参考温度条件下的体积。
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μm(微米)、mm(毫米)、cm(厘米)、m(米)。
商品以面积计量的,用cm2(平方厘米)、dm2(平方分米)、m2(平方米)。
商品以计数表示的,用个、件、包、粒(中文)等。
第十条(净含量标注字符的高度)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一条(多件包装的标注) 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第十二条(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负偏差和净含量标注所用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误导性包装)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在包装商品时,不应当使用虚假的瓶底、壁厚、盖子和遮盖物,或者其他方式的构造和填充以欺骗消费者。商品包装的制作、外形和填充不应当引起误导。
出于以下原因可以使用松散填充:
(一)对定量包装商品的保护;
(二)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内装物进行必要的密封处理;
(三)对定量包装商品在船运和销售过程中的必要处理;
(四)为保证定量包装商品的自然属性所必需的。
第十四条(计量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标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而进行的计量检验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对因水分挥发等因素导致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应当在生产领域进行。
对取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在标志有效期内应当免于计量监督检查。对因消费者投诉而需要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受此限。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检验批货值等值以上、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标注责任)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处罚主体)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人员职责)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计量检验机构及人员职责)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数值)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容物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或者计数的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检验规则通过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包装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标签上明示的净含量。
(五)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查的,由同一企业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销售企业一次进货所购得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同一企业生产的,具有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六)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是指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达到规定的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合格后,允许其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的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C”标志。
本办法其他相关用语的含义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Qn)& & g或ml 允许负偏差(T) *g或ml
Qn的百分比 g或ml
0~50 9 ——
50~100 —— 4.5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000 —— 15
10 000~15 000 —— 150
15 000~50 000 1 ——
长度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负偏差(T)m
Qn>5m Qn×2%
面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负偏差(T)
全部Qn Qn×3%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允许负偏差(T)
Qn>50 Qn×1% **
注:*对于允许负偏差(T),当Qn≤1kg或L时,T值的0.01g或ml位修约至0.1g或ml;当Qn>1kg或L时,T值的0.1g或ml位修约至g或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并且四舍五入结果到个位。由于四舍五入,这个值可能大于1%,因为商品是整数个数,不能带有小数。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第四栏
定量包装商品检验批量N 抽样样本量n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λ)=(t1-α)/√n 允许小于1倍大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负偏差的最多件数 允许小于2倍允许负偏差的最多件数
修正因子λ=t(1-a)×&&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s&&
1~10 N& &0 0
11~50 8 1.237 S 0 0
51~99 13 0.848 S 1 0
100~500 50 0.379 S& && & 3 0
501~.295 S& && & 5 0
大于.234 S& && & 7 0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大于或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即 ≥Qn—λs式中:&&—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 && &=& &&&Qn — 标注净含量 λ— 修正因子&&s- 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 && & s=&&2& && &
计量方式 净含量的量限 计量单位
质量 Q<1000克 g(克)
Q≥1000克 ㎏ (千克)
体积 Q<1000毫升 mL (ml)(毫升)
Q≥1000毫升 L (l)(升)
长度 Q<1毫米 μm(微米)
Q<100厘米 ㎜(毫米)或者㎝(厘米)
Q≥100厘米 m(米)
面积 Q<100平方厘米 m㎡(平方毫米)或者 c㎡(平方厘米)
1平方分米≤Q<100平方分米 d㎡(平方分米)
Q≥1平方米 ㎡(平方米)
净含量& &Q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50gQ≤50mL 2
50g <Q≤200g50mL<Q≤ 200ml 3
200g<Q≤1kg200mL<Q≤1L 4
Q >1kgQ >1L 6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净含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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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包装定量时是否允许负偏差?
楼主,这个我就无从考究了,你可以到中国标准网去查找一下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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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流浪斑竹!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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