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有时效限制吗

支付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吗_工资_中金网支付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吗导读  一、双倍工资最多支付几个月的  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到何时,相关法律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支付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吗  双倍工资,就是两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意思,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中国人喜欢把二倍说成双倍,如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  1、双倍工资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不适用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  2、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因而,个人认为时效应从侵权行为停止之日起计算。  故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起计算。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支付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吗中金网1月5日,数据:人社部发言人李忠介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近4000万...2016年最新“公务员”“工资”标准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公务...“涨工资”最新消息:2016年我国工资或大涨8涨工资最新消息:中金网12月10日,预计2016年中国工人的真实工资仍将增长8。咨询巨头光辉国际合益...2016年公务员级别工资一览表:多省将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中金网北京1月22日电公务员们注意了!近期,四川、内蒙古、吉林等多地召开人力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是:退休工资=工资X(工龄/法定工龄)X((75-法定退休年龄)/(75-退休年龄))总退休工资=退休工资X12X(75-退休年龄)注:75是指7...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公务员“退休”工资如何“计算”?教师退休工资如何计算?公务员退休工资最新规定:公务员退休工...数据显示,去年秋季,全国32个主要城市平均月薪是6700元,比夏季增长了380元。...“中国”“工资”涨幅全球最高,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上海公务员工资在2300元/月到3400元/月,上海市公务员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条...“公务员”涨“工资”最新消息2016:人社部在2015年10月份就确定...全国32个主要城市平均月薪是6700元,比夏季增长了380元。...中金网1月13日,权威部门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济学家11日也对记者说,说全世界都...支付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吗的相关资讯相关专题相关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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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网 .cn 沪ICP备号-1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问题一、引文 企业的人事管理是一项看似简单实则繁复的任务,从劳动者入职到离职的方方面面都需要谨慎处理,稍有不慎就容易给企业埋下劳资纠纷的隐患。其中较为突出和常见的现象,便是不重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而企业则是由于疏忽或者片面认为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节省缴纳社会保险等成本。但是,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企业将因此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按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在劳动者知晓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的一年内提起,但实践中,针对双倍工资如何适应仲裁时效的分歧较大,笔者结合北京、上海、江苏的相关意见谈谈看法。二、北京、上海、江苏三地就该问题的有关意见(1)北京 北京市高院民一庭下发的《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点指出&《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5)项:&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该条第二款:&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该纪要的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中多出一倍的工资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且从劳动者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亦即从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起算,超过一年即经过仲裁时效,故可被支持的双倍工资期间为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2)上海 上海市一中院民三庭在其主编的2015年第5期《劳动争议审判动态》中明确了&双倍工资之时效宜按月分别从用人单位每月应支付而未支付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属于此一年时效之内的双倍工资主张可予支持,超过一年时效者,则对超过时效月份的双倍工资主张不予支持&的观点,与北京高院的意见相同。(3)江苏 根据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条规定&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该规定虽然确定有关仲裁时效为一年,但并不排除以劳动者进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次日作为起算点,且在实践中,结合笔者在江苏遇到的情况,是将劳动者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作为一整段期间计算有关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亦即只要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对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未经过仲裁时效时,该名劳动者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任何时间提起双倍工资请求都会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三、笔者针对&双倍工资仲裁时效&问题的看法 笔者较为认同北京和上海的相关意见,而认为江苏的规定有过于保护劳动者权利而置企业权益于不顾之嫌。理由如下: 首先,双倍工资中增加的一倍工资应属于惩罚性赔偿。 此处增加的一倍工资性质类似于&罚金&,而非劳动者依靠劳动所得的工资报酬,不可按照劳动者请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计算仲裁时效; 其次,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出发,相关法条的制定旨在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立法者制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目的上看,本意应当在于督促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非给予劳动者获得额外赔偿的机会,若按照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劳动者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何时提起双倍工资请求都会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难免会有部分劳动者为获得更多赔偿而故意拖延提起双倍工资主张的期间,此时的劳动者本非善意,企业的权益便因此受到了侵害; 再次,不应将劳动者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作为一整段期间计算有关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笔者认为,实践当中遇到的江苏省的有关做法是在严格遵循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规定的基础上得出的,劳动者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何时提起双倍工资请求都会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即将&11个月&作为一整段期间计算,笔者认为该做法有失偏颇,应当以天为单位各自计算仲裁时效。 举例说明,劳动者A于日到B公司工作,至日,A在B处工作满一年,如果A与B之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从普通常理判断,A自工作满一个月起就应当知道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是此时如果A一直不向B主张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至日,劳动者A请求日这一天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已经经过,假设A于日向仲裁委提起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那么A自日至之间的双倍工资将不会被支持,否则,若依据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条规定,B则多支付给了A 4个月的额外工资,直接损害了B的利益。 综上所述,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当自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一年,将劳动者进入公司的每一天单独计算仲裁时效,既惩罚了企业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做法,又维护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避免引发劳动者为多得到赔偿而故意拖延主张的投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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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更进一步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来起诉,法院将不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有时限吗?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主张双倍工资,有何时效要求?案例:王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王某2000年5月受聘于西安某电器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根据工资明细表,其2008年月实发工资为297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另加岗位工资及工龄工资等。另外,某公司并未给王某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06年8月,王某的社会保险关系自外省转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请人通过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8月王某被迫离职。随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并缴纳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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