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完企业还是拒不支付一次工伤伤残补助金金怎么办

判决书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怎么办
&&&&&&&&&&&&&&&&&&&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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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3&522256915617619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判决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不过法院都有固定格式的表格,依表格要求照填也行,也不外乎一份文字性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应写明“执行申请书”,按照申请人在先、被申请人在后的顺序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正文:一、请求事项,包括何案;执行文书的依据;申请执行的理由(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履行期间仍拒履行)申请人要说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存在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情况;;二:写明申请执行事项,包括执行的内容,即请求执行的数额等执行标的。三、有无财产保全,如有即说明具体措施及被保全财产处所。如无,则写明就你所知的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包括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位置等。要想使执行顺利进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情况和财产线索。尾部: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署名或者盖章、申请时间,作为申请执行根据的附件文书的名称及份数。
附件是以下材料:(1)判决书,或调解书,一般为核对无误的复印件。(2)公民个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核对无异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关或事业单位申请的,应提交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4)国外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文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广东法院现在正在试点审判与执行分离制度,所以必须重新去立案庭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可以中止、中断。法院收到您的申请后六个月内进行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意外情况:  
  1.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责成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步:调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不会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四步:执行或中止执行或程序终结
对于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止;这个时候申请人要积极的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或隐匿的银行存款,立即报告法院执行局,以便于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交纳费用。如果对方无执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程序终结,待以后该情况消除后,再重新恢复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结果: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自然的好事,法院一定会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在判决生效后第一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就算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通常做法是会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股票、房屋等情况。如果没有上述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终结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做一份书面的笔录,执行法官会向申请执行人出示在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记录。法院第一次终结执行之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需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法院是不会再去主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见老赖确确实实有法律的孔子可钻,只要财产隐匿的天衣无缝,或者让申请人和法院无合法途径查证,则应该可以“安然无恙”啊。这一点和发达国家有些不一样,发达国家在无财产可以执行可以转为“一般刑事罪”得以拘留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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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州亿*******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车位买卖_一案,业经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
月22日作出(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履行义务。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由广州亿*******公司于2008年5月5日与申请人签订了《**新村车位认购协议》。依照该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于五年内,即在截止日2013年5月4日之前,为申请人办理好已认购车位的权属证并过户到申请人名下。但是直今未能兑现并退回保证金。此案经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于判决后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后的履行期间仍然拒绝履行返款义务。
申请执行的内容:
1.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保证金10万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以1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13年5月5日至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付至日止411天的逾期利息,即9721.29元:10万*6.55%/360*130%*411天=9721.29元;
以后每逾期一日增加罚息23.65元/日:10万*6.55%/360*130%=23.65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6.55%计,逾期罚息按现行人民银行规定是在现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处以30%计)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则应当每日加收逾期利息23.65元。
4.本案受理费3230由被申请人支付。
以上执行总数为:元;自日起,每逾期一日则执行每日加收47.3元。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已知线索:被申请人是一个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商,有委托物管公司管理的店面、仓库和停车场,具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不存在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情况。其财产所属的具体地点在:
天河区***路亿*东街2号自编C栋首层(自住办公房);
委托**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路112号天一新村内的所有停车场物业和部分仓库和门面;
现正在正常运转的**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应该有租金和管理费等资金账目往来;
最实际的财产是本案所涉的停车场停车位:**新村c栋83号车位。
此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附件:生效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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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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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不给怎么办?
相关解答一:为什么一起办的医疗补助金,别人的早拿到钱 如果全国十三亿人都在同一时间办理医疗补助金,估计等着拿钱的人排队都要绕地球好多圈去了!相关解答二:申请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怎么办? 楼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你辞职或合同终止才能拿到,希望楼主仔细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祝好运,望采纳相关解答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公司不愿意支付那么多,一直拖着怎么办?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正常应当是离职时支付2、单位解除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相关解答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怎么办 你好!你摊上了个号差事,比较复杂。首先,这个员工的遭遇不值得同情。一点保险意识没有,也一定大大咧咧,不严谨(不一定对)。出事也是必然的。其次,我觉得争取劳动部门的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毕竟出险时在保险有效期内,也即虽然不在原来工作单位的岗位上出险,但也是公司派遣的岗位。三,请劳动部门协调,从医疗保险支出,因为,医疗保险也是有效的。四,新的单位倒霉,负担先关赔偿。以上,希望你从纠结中走出来。顺祝顺利如意!相关解答五: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下来了公司不给该怎么办 你好! 你摊上了个号差事,比较复杂。 首先,这个员工的遭遇不值得同情。一点保险意识没有,也一定大大咧咧,不严谨(不一定对)。出事也是必然的。 其次,我觉得争取劳动部门的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毕竟出险时在保险有效期内,也即虽然不在原来工作单位的岗位上出险,但也是公司派遣的岗位。 三,请劳动部门协调,从医疗保险支出,因为,医疗保险也是有效的。 四,新的单位倒霉,负担先关赔偿。 以上,希望你从纠结中走出来。 顺祝顺利如意!相关解答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厂里不给我盖章怎么办 劳动局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样可以不用公司盖章的!相关解答七:医疗补助金是指什么 你好: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总额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地人口平均寿命-您的年纪)×0.3×2008年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厦门的男职工为例=(75.12-年纪)×0.3×2008年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953、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金由当地工伤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上工伤保险,则有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你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祝您生活愉快!相关解答八:医疗补助金怎么算 到了离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般认为,如果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应首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职工离开单位后,用人单位再按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为:用人单位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实施条例》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立法上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一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列同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等情形   从《工伤保险条例》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经济补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残疾在今后需医疗方面的补助。这两项权利以工伤职工自工伤发生后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享受退休待遇而结束。因工伤职工退休以后,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不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存在再就业问题。同时,职工工伤后继续在单位工作,一直可以享受因为工伤引起(但需依程序鉴定)的医疗费待遇,即使退休后也能享受。故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是符合情理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享受对象应理解为“工伤职工”。你所说的情况原虽是“工伤职工”,但到了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且享受退休待遇待遇,已不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且不属于工伤保险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故公司不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相关解答九:单位迟迟不到社保部门领取职工的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咋办 你可以不停的跟催, 你也可以去工会请求帮助。不行就仲裁,仲裁后不去,就可以诉讼处理。相关解答十:单位已经支取了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但总是拖着不给我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我们辽宁的实施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拒绝承担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支付工伤待遇责任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不良信誉予以记录,纳入诚信等级评价系统;工会组织有权就职工合法的工伤待遇权益与用人单位谈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支付工伤待遇责任。”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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