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共投资贷款70万30年月供多少,其中一人拿20万占公司股份百分之30,亏损后他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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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不同法律形式,以下从几个方面对这法律形式进行比较。&&&&&&首先,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次,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第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个突出表现。&&&&&&第四,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第五,税收管理不同。&&&&&&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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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举例: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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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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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得真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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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退伙与除名的区别当然退伙与除名特别容易混淆,当然退伙是合伙人自己没有打算要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不得不退伙,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其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那么其中一人由于非法执业被吊销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那么这人就不再符合合伙人资格,这就是当然退伙。而除名是合伙人自己主观上的错误,故意给企业造成损失,不履行出资义务等等,这合伙人的存在不但不会给企业带来收益,反而是累赘,那么其他合伙人就可以把他赶出合伙企业,这就是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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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的人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因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是公司的出资人;也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因为他们不应从事营利性的活动,也不能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的职务。)1.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特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但不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工勤工作的人员。由于国家公务员是行政执法人员,如果允许他们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影响公正执法,而且会破坏公平竞争,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因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十三)项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49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2.党政机关的党务干部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党要领导和参与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因此,党政机关中的党务人员与行政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一样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指出,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198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今后新成立的公司(企业),凡有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兼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注册手续。3.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是行使维护社会治安职能的特殊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刑事警察行使国家侦查权;法官和检察官是国家司法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如果允许这些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势必会影响司法公正,也妨碍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法官法》第30条 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14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17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信贷机构,直接负责向企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如果允许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参与企业经营,既可能影响银行资金的安全,也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5.负有不竞业义务的董事、经理《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因此,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成为与其所任职公司相竞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未经有关机构或部门的授权,即使不发生竞业现象,也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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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并购与境外并购的区别境内并购,就是我们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例如:美国的甲在中国并购中国的丙公司,这就是所说的境内并购。 境外并购有两种方式,一是中国的企业去境外进行并购行为,二是外国的企业在中国的境外并购中国以外的企业。例如:中国的甲去境外并购美国的乙,此时就属于一种境外并购。再如:美国的乙去韩国并购韩国的丙,此时就属于一种境外并购。这种并购行为中的当事人一般是大的跨国公司,这种公司的并购行为对中国会有很大的影响的,所以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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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区别在于:&&&&(1)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 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 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2)企业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3)利润分成不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主要是董事会;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是董事会,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还可以是委托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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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期限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期限,把整个知识点进行详细阐述。一、区分标准。一般根据不同的“资金转移方式”区分两种不同的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为您总结如下:第一、(普通)正常途径是指:如果投资者把资金打入“合营企业的账户”,即把钱直接给了设立的合营企业,而不是给了“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那麽就适用“正常途径”;比如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分别“直接出资”设立合营企业,那麽题目就要把钱直接打到“合营企业的账户”上,而不是打到“股东或境内企业的私人账户”,此时适用“正常途径”。普通途径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一次缴付的,要在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15%,且要在3个月内缴清;剩余的在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是5年)。第二、特殊途径:如果投资者把资金打入了“个人账户”,即把钱给了“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而不是直接给了设立的合营企业,那麽就适用“特殊途径”;比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以设立合营企业,那投资者就要把钱给“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这就是资金打入了“股东或境内企业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合营企业的账户”;此时适用“特殊途径”。特殊途径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一次缴付的,要在3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60%,且要在6个月内缴清;剩余的在1年内缴清。二、举例为您说明。1、“一次支付,3个月付清;分期支付,6个月60%,1年内付清”是针对资产或股权并购,支付对价部分,也就是支付买价的时候用的。这个钱是打入出售资产或股权的企业的账户的;例如:法国甲企业并购境内某国有独资公司60%的股权,将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假设股权支付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支付的,那么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如果分期支付的,那么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20×60%=72万元),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2、“一次出资,6个月付清;分期出资,3个月不低于15%,剩余的2年内付清”是针对出资,也就是拿出钱和物来对企业出资的时候用的。这个钱是打入中外双方成立的合营企业的账户的。例如: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200万,其中甲公司出资500万元,那么甲的出资期限为:一次出资的,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500×15%=75万美元),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剩余的85%(500×85%=425万美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2年内缴足。乙公司的出资与此类似,不再赘述。3、上述两点的结合(资产并购+其余出资)例如: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拟定为100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双方商定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义在境内购买丙公司的厂房和流水线,总价款为120万美元(属于甲公司出资的一部分)。对于该120万元收购价款,应该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丙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120×60%=72万美元)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公司剩余的380万元出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380×15%=57万美元),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剩余的85%(380×85%=323万美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2年内缴足。4、上面的举例中都是指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5%的,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那么出资期限为:①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②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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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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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的人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因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是公司的出资人;也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因为他们不应从事营利性的活动,也不能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的职务。)1.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特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但不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工勤工作的人员。由于国家公务员是行政执法人员,如果允许他们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影响公正执法,而且会破坏公平竞争,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因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十三)项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49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2.党政机关的党务干部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党要领导和参与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因此,党政机关中的党务人员与行政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一样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指出,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198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今后新成立的公司(企业),凡有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兼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注册手续。3.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是行使维护社会治安职能的特殊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刑事警察行使国家侦查权;法官和检察官是国家司法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如果允许这些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势必会影响司法公正,也妨碍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法官法》第30条 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14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17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信贷机构,直接负责向企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如果允许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参与企业经营,既可能影响银行资金的安全,也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5.负有不竞业义务的董事、经理《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因此,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成为与其所任职公司相竞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未经有关机构或部门的授权,即使不发生竞业现象,也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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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区别在于:&&&&(1)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 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 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2)企业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3)利润分成不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主要是董事会;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是董事会,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还可以是委托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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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期限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期限,把整个知识点进行详细阐述。一、区分标准。一般根据不同的“资金转移方式”区分两种不同的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为您总结如下:第一、(普通)正常途径是指:如果投资者把资金打入“合营企业的账户”,即把钱直接给了设立的合营企业,而不是给了“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那麽就适用“正常途径”;比如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分别“直接出资”设立合营企业,那麽题目就要把钱直接打到“合营企业的账户”上,而不是打到“股东或境内企业的私人账户”,此时适用“正常途径”。普通途径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一次缴付的,要在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15%,且要在3个月内缴清;剩余的在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是5年)。第二、特殊途径:如果投资者把资金打入了“个人账户”,即把钱给了“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而不是直接给了设立的合营企业,那麽就适用“特殊途径”;比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以设立合营企业,那投资者就要把钱给“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这就是资金打入了“股东或境内企业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合营企业的账户”;此时适用“特殊途径”。特殊途径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一次缴付的,要在3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60%,且要在6个月内缴清;剩余的在1年内缴清。二、举例为您说明。1、“一次支付,3个月付清;分期支付,6个月60%,1年内付清”是针对资产或股权并购,支付对价部分,也就是支付买价的时候用的。这个钱是打入出售资产或股权的企业的账户的;例如:法国甲企业并购境内某国有独资公司60%的股权,将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假设股权支付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支付的,那么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如果分期支付的,那么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20×60%=72万元),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2、“一次出资,6个月付清;分期出资,3个月不低于15%,剩余的2年内付清”是针对出资,也就是拿出钱和物来对企业出资的时候用的。这个钱是打入中外双方成立的合营企业的账户的。例如: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200万,其中甲公司出资500万元,那么甲的出资期限为:一次出资的,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500×15%=75万美元),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剩余的85%(500×85%=425万美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2年内缴足。乙公司的出资与此类似,不再赘述。3、上述两点的结合(资产并购+其余出资)例如: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拟定为100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双方商定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义在境内购买丙公司的厂房和流水线,总价款为120万美元(属于甲公司出资的一部分)。对于该120万元收购价款,应该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丙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120×60%=72万美元)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公司剩余的380万元出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380×15%=57万美元),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剩余的85%(380×85%=323万美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2年内缴足。4、上面的举例中都是指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5%的,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那么出资期限为:①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②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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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出资额转让的比较企业性质出资额转让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1)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的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1)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但对特殊股东转让其股份有所限制(1)时间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该公司的股票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④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自己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2)比例限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合作企业一方转让合作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2)合作权利的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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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项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审批期限3个月45天90天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100%注册资本经审批批准可减少注册资本、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减少须经审查机关批准因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程序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出资期限一期缴清出资的,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工商部门决定限期履行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先行回收投资不允许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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