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8号借款5万元,月息2分,催促函要款几次,以前还按时归还利息,今年就手机拉黑,

警察实名举报检察官放高利贷:借19万还31万利息|高利贷|实名举报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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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实名举报检察官放高利贷:借19万还31万利息
  欠款纠纷
  岫岩警察实名举报岫岩检察官
  核心提示
  一桩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当事双方的特殊身份――警察和检察官而引发广泛关注。
  警察咬定检察官放高利贷导致其近于“倾家荡产”;而检察官则坚称自己从未收取过一分钱利息,警察所说的近千万财物价值不过五六十万。
  实名举报的警察说――
  向检察官借19万元,每个月还9000
  昨日,鞍山市岫岩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教导员赵兴敏向本报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2009年8月,赵兴敏一位陈姓朋友因有资金需求,向他提出帮忙解决一部分资金。“他说需要20万,可以付5分利的高额利息。”赵兴敏说,出于友情,他开始帮朋友四处筹钱。
  两年多累计还了25.2万利息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得知自己的同事常某可以做这个业务。”赵兴敏说,于是,当年的8月20日和21日分两次从常某手中拿到了9万元现金。“当时我们之间约定的利息是4分钱,9万元的本金月息为3600元,后来常某提出每月利息4000元。”赵兴敏说,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个月,但后来没能及时还上,但借到钱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他基本上能做到按月付利息。
  据其介绍,在拿到这笔钱的同时,赵向常某提供了一块重量为300斤的黄白河磨玉。“这块玉当时的市价为100万元。”记者提出质疑:“那为什么不直接将玉石变现去支援你的朋友,而是要找人借钱呢?”
  赵兴敏解释是,这块玉有较大升值空间,他舍不得出售,他认为手中其他玉石件可以在短时间内卖掉,然后将贷款还上。
  日,赵兴敏在朋友陈某的再三催促下,继续为其筹措剩余的10万元资金,出于面子,赵兴敏又一次找到了常某,但出钱的人是常某的丈夫――当地检察院一位检察官朱群力。
  “我们之间约定的利息为5分,10万块钱一个月的利息为5000元。我有时候支付利息的时候是分别给他们夫妻二人,有时候是一起给9000元。”赵兴敏表示,“令我十分无奈的是,向高利贷借款在字据上从来没有表现出来的,而且支付利息也拿不到收条。”
  此外赵兴敏称,在向朱群力借款10万元的同时,向对方提供了3间车库作抵押。此后两年,由于赵兴敏理想中的玉石买家没有出现,所欠的本金无法归还,赵兴敏累计向朱群力夫妇支付了25.2万元的利息。
  赵兴敏的朋友黄某证实了其上述说法,“我本人有一回替赵兴敏给朱群力送过1万元的利息,也有几次是和赵兴敏一起送的。”
  利息还不上继续计息 玉石当质押物
  赵兴敏表示,从2012年2月份开始,他实在难以继续支付利息了。到了当年的7月,欠下6个月的利息。“此时,朱群力要求我给他写下5万元的欠条,并以2个车库作为抵押,将这5万元也计入利息,这样一来,我每月支付给朱群力的利息金额上涨到7500元,常某的利息依旧是4000元。”赵兴敏说,为了不让自己的妻子和单位领导知道此事,他不得不同意朱群力的要求。直到2012年12月底,总计向朱群力夫妇支付了31万元的利息。
  随着利息越来越多,赵兴敏开始向其他人继续高息借款用来支付朱群力夫妇的利息,甚至还偷了家中的4万块钱。
  赵兴敏称,到了月份时,随着朱群力不断催讨,他先后数次将各种玉石件送到朱群力处作为担保,“我始终认为只要我的货卖出去了就可以连本带利还上他的钱,但至今没能实现。”赵说,他亲自送往朱群力处的玉石价值高达300余万元。
  举报检察官运走4吨玉石 警方不予立案
  赵兴敏告诉记者,到2013年年底,朱群力让他将车库钥匙交给自己,赵兴敏只好照做。今年2月,赵兴敏的前妻(二人于2013年5月离婚)发现车库钥匙不见后,请来开锁工将全部车库钥匙更换一遍,但没有更换遥控器。
  “今年6月19日,我发现存放在车库内4吨价值24万元的玉石料不见了,于是向警方报案,后来得知这部分料是朱群力私自拿走的。”赵兴敏的前妻说,至此她才知道赵兴敏这4年间的所作所为。
  今年7月2日,经岫岩县公安局侦查,认为由于赵兴敏于朱群力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朱群力运走赵兴敏前妻的玉石料的行为构不成盗窃罪,故不予立案。此后,赵兴敏开始向岫岩县多部门对朱群力进行举报。
  被举报的检察官说――
  我才是受害者,没收过一分钱利息
  昨日,被举报检察官朱群力在接受本报、本网记者采访时完全推翻了赵兴敏的说法。朱群力指出,他和他的妻子从未收过赵兴敏一分钱的利息,更不存在盗窃玉石料的行为。
  “借钱当时没有约定利息”
  朱群力称,2009年8月,赵兴敏以孩子要出国为由,向其妻子常某提出借款10万元。“一开始我妻子根本不同意,不想借给他,后来他多次央求,我妻子就想成全成全他吧,第一天借给了他5万元,第二天他又去借钱,我妻子从一个朋友那里借了4万元给他。”朱群力说,赵兴敏在借条上约定了2个月的还款时间,当时也没有约定利息,2个月的期限到了,他没能还上钱,只是表示再挺一挺,等玉石卖了就连本带利一起还上。“是他提出的要给利息,给5分钱的利息。”朱群力说。
  “每次要钱时,他都主动送来几块石头”
  “2个月之后的2009年10月的一天,我妻子出差途中打来电话,让我给赵兴敏再拿10万块钱,我当时极力反对,因为之前借的钱还没有还上,妻子让我先把钱给他,等回来再和我详细解释。”朱群力说,妻子后来告诉他说赵兴敏说了,如果这10万块钱不借给他,之前的9万块钱就还不上了。
  据朱群力介绍,在其借给赵兴敏10万块钱的时候,在借据上约定了2个月还款以及用2个车库作为抵押。
  朱群力强调,“到目前为止,我一分钱利息都没得到,只是每次要钱的时候,他就主动拉几块石头送我那里去了。”
  对于2012年7月赵兴敏借款5万元一事,朱群力断然否认那是赵兴敏所说的“利息变本金”的行为,“他就是又向我借钱,我没办法不借给他,他说如果不借给他,那之前借的钱就拿不回来了。”
  1.“还利息”为何没有收条?
  朱群力说,赵兴敏口口声声说支付了利息可是没有一张收条。“就算是没有收条,那你给了我利息后为什么不将原欠条撕毁,重新确立欠款日期呢?”
  对此,赵兴敏的解释是,“所有借高利贷的人没有任何主动权,都是放贷人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2.两人是否约定处置玉石料?
  昨日,朱群力承认赵兴敏车库中的4吨玉石料是他运走的,因为此前赵兴敏曾给其立过字据,如今年6月23日之前还不上钱,那4个车库就由朱处理。“我在拉东西之前通知他了。”朱群力说。
  不过,赵兴敏对此予以否认,“我只是承诺还不上钱时车库由他处置,但并没有同意其将车库内的物品一同处置,并且他拉东西之前也没有通知我。”
  3.玉石料的价值是多少?
  对于“扣押800余万元玉石”,朱群力认为这些玉石价值不过五六十万元,他说“检察官也是人,不能任人宰割。”
  属民间纠纷,正在进行调解
  ■岫岩县检察院――
  昨日,岫岩县检察院表示,朱群力确是该院一名检察官,系监所监察科干警。该县纪委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责成检察院“从重从快从严查处。”据调查,朱群力没有其他借贷行为,构不成“放高利贷”。至于其是否构成盗窃,岫岩县公安局认为构不成盗窃罪,“我们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我们也建议朱群力心气儿不要太高,尽量能够达成和解。”
  据多方消息认证,岫岩县南门派出所曾建议赵兴敏偿还朱群力本息55万元,朱群力返还暂押的玉石料,但被赵兴敏拒绝。“我再付55万,就意味着借款19万元,最终支付86万元了。”对这55万,赵兴敏前妻张英解释,“派出所按从2012年2月之后起至案发时止,按5分利息算,大致需要我们向检察官支付本金63万元,所长提出给50万,但朱群力拒绝,后来讲到了55万元。”被赵兴敏拒绝。
  本报、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吕业辉
(编辑:S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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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20万还千万还欠500万 北京破获首例高利贷敲诈案(图)
两辆租来的轿车也被张某霸占2008年借贷20万,一个月后归还时连本带息差了7万。到今年8月,这笔利滚利的阎王债竟然已经榨取了借款人价值千万元的两套住房和两辆租来的轿车,账单上还差着500万。北京西城公安分局第二刑侦支队日前透露,警方的“百日会战”中破获了这起北京市首例以高利贷为手段的敲诈案,让黄世仁相形见绌的嫌疑人张某已被抓获。
□日息3% 阎王债利滚利
今年8月26日,29岁的江某在父母陪同下来到西城公安分局报警。坐在民警面前,身为某公司项目经理的他看上去情绪低落、思维混乱、甚至连话都说不清楚。
2007年底,江某在右安门大街路边的一则小广告上得知,广告上的人能为客户“小额贷款”。此时,他所在的公司正缺乏资金,江某于是按照上面的联系方式找到男子张某,成功借贷10万元,期限1个月,月息2万。一个月后,他按时归还12万元。
2008年,江某再次找到张某借贷20万元,期限1个月,月息3万元。然而,此次借贷到期后,他只归还16万元,另有7万元无法偿还。从这一天起,江某的噩梦开始了。
在张某要求下,江某写下了借据,日息3%,还要按“利滚利”的方式累计本息。
此后一年多,张某打来的催款电话不断响起。江某战战兢兢,到处筹钱还款。然而,还钱的速度永远赶不上利息滚动的速度,债是越还越多。江某被迫把家中两套价值千余万的房产低价变卖,两辆租来的高级轿车也被张某霸占,但是仍不足以还债。到报警之前,在江某的账单上,仍然写着欠款500余万。
□ “他还这么多钱,我都有点怕了”
根据事主反映的情况和初步调查结果,西城警方成立了专案组。经过调查警方发现,事主与嫌疑人借贷过程中,每次将事主未还的本息一同累计后,都强迫事主写下借据,将高利贷敲诈行为伪装成普通民事借贷行为,使案件定性、取证工作十分困难。
侦查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嫌疑人名下有一房地产公司,但这家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做过一笔与房地产有关的业务,可公司账户上却有大量资金往来。侦查员初步判断,这家公司只是张某的掩护工具,他的真正“业务”就是放高利贷,然后以暴力讨债的手段来敲诈。
9月14日上午,警方将嫌疑人张某抓获。“他还我这么多钱,我都有点怕了。”讯问中,张某说的这句话让民警们惊愕不已。然而,对于自己涉嫌刑事犯罪的说法,张某一口咬定:“我和他就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没敲诈过他。”此时,事主写下的借据成了他的护身符。侦查员不断出示各种证据,最终,张某终于交代了敲诈事主的事实。侦查员随即起获了被他霸占的奥迪A6、别克GL8公务舱轿车各1辆。目前,张某已被刑事拘留,他敲诈事主所得赃款已被追缴300余万,其他的款项仍在追缴中。
□案外调查:有“高利贷”月息达15%
本案是由所谓“民间借贷”引发。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目前民间借贷的现状相当混乱。现行贷款通则中规定,小额信贷公司或者民间资本贷款利率不能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的4倍利率。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没有足够的抵押品或者信誉,难以从正规银行贷款而又有强烈资金需求的人,只能求助于小额信贷公司或者民间资本,实际的执行利率远远高于这个水平。
记者以借贷人身份拨打网上部分“民间借贷”电话得知,在有抵押的情况下,一般贷款利率是月息3%到6%;如果贷款人无抵押物担保,月息则高达15%左右。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认为,那些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个人、团体,以明显超高的利率贷款,实际上已经涉嫌金融犯罪了,特别是贴出广告招揽客户,这种行为并非一对一的民间借贷,而是一种经营行为,已经是在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如果严格依法行事,借贷人如还不起利息,向法院起诉,法院很可能判决超过国家规定利息上限的部分无效。借贷人只需按照现行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支付利息,但一般不会按照刑事案件处理。”赵三平律师说,就公开的内容而言,张某应该还涉嫌非法经营,且案值巨大,如果法院认定这些事实,他已足够被重判了。安然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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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书
  借款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下面是纠纷起诉书,欢迎阅读!
  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书一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34岁,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现住徐州市XXXX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45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现住徐州市XXXXX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68000元(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从x年起至x年,20万元本金利息为168000元(120万*2%*7));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当天即通过银行转账将120万元转到被告黄某某的账户中。时过一年,被告从借款之日起并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偿还借款。
  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不予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徐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书二
  原告:罗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男,回族,54岁,住址: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xx律师
  被告:马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男 ,回族,45岁,住址: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90000元;
  2、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循集开(99)字第005号证)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9万元,归还期限为两年,即到20xx年5月15日被告必须归还借款,并约定了以被告合法拥用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循集开(99)字第005号证)为债务设定了抵押。现已经到了还款期限,可是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给原告,并且将设定已经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他人经营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原告对抵押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找被协商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今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X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
  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书三
  原告:XX银行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A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B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 年5月12日的利息共计100,000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见证据一),双方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六年。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见证据二),双方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5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万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时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请求其代被告一偿还借款,但被告二却拒绝偿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却未能清偿,被告二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银行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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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婷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242次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忻中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玉婷,太原市盛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敬荣,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检诉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玉婷犯合同诈骗、诈骗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薄云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合同诈骗五起,诈骗一起指控,被告人任玉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高买低卖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以代办吉祥车牌为名诈骗他人1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庭审中,被告人任玉婷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任何人,其资金全部用于供货和投资,现在其和家人没有能力偿还被害人,案发后其也积极在处理这个事情。
其辩护人认为:诈骗的数额不应包含利润,应以转账的数额为准。被告人任玉婷是主动投案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资金流向,被告人有许多投资,赃款去向明确。
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经庭审质证。
(一)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1)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忻州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维达公司)负责人李云某通过朋友连晓某认识了自称经营手机批发业务的成某杰,后经协商由成某杰为该公司提供手机货源。2013年10月,成某杰介绍翊维达公司向与其合作的被告人任玉婷处购进手机,日,翊维达公司与被告人签订《电子产品包销协议》,约定由被告人为该公司供货。被告人签订合同后一直未按约定履行,截止2014年7月,共欠翊维达公司货款114.29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谎称有1000台苹果5S即将到货,要求翊维达公司继续打款,该公司在成某杰出示虚假”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并担保的前提下,于7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58万元转入成某杰账户。成某杰按被告人指令将款全部转出。截止案发,被告人骗取翊维达公司372.295万元货款。
庭审中,被告人任玉婷辩称:其没有谎称1000台苹果5s即将到货,日签订后合同后也一直有供货。其陈述现在还欠忻州翊维达多少钱记不清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忻州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云某认识成某杰后,协商由成某杰为该公司提供手机货源。2013年10月成某杰介绍翊维达公司向与其合作的被告人任玉婷处购进手机,日翊维达公司与被告人签订《电子产品包销协议》,约定由被告人为该公司供货。签订合同后,被告人一直未如约供货,截止2014年7月,共欠翊维达公司货款114.29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谎称有1000台苹果5S即将到货,要求翊维达公司继续打款,该公司在成某杰出示虚假”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并担保的前提下,于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58万元转入成某杰账户。成某杰按被告人指令将款全部转出。截止案发,被告人任玉婷共骗取翊维达公司货款372.295万元。
第一组证据,证实关于任玉婷手机货源、资金流向等诈骗共性证据及任玉婷合同诈骗翊维达公司372.295万货款的事实的证据。
忻州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李云某报案材料、忻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受案登记表、忻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日李云某向该支队报案,任玉婷、成某杰涉嫌合同诈骗案于日立案。接收证据情况:报案材料、财务往来确认函、电子产品报销协议等。
附:李云某提供,财务往来确认函,证实成某杰签署,截止日欠忻州翊维达商贸公司货款3722950元,欠家电款59199元,欠售后机26台,货款总额为3782149元。
李云某提供,日成某杰签署的承诺书,证实日成某杰签署承诺所欠3782149元以货品的方式在日前发给忻州翊维达公司。
电子产品包销协议,证实日翊维达公司与被告人任玉婷签订协议,由任玉婷提供手机货源,翊维达公司包销。
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内容为任玉婷账号为(尾数3333)银行卡,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420万。
李云某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提供的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照片和手机照片一张,李云某称因任玉婷、成某杰一直不按照双方签订的《电子产品包销协议》履行义务,导致忻州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其多次催促任玉婷、成某杰还款未果,日任玉婷通过微信发给其一张图片,然后在电话里通知其这是任玉婷进货的打款凭据,后得知该凭据是假的,提供给公安机关。
李云某日提供,忻州市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日到7月13日进货单。
李云某提供日-5月28日给陈俊杰、任玉婷打款凭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回单浦发银行个人跨行汇款汇出凭证:日李云某浦发银行卡(尾数9280)给陈俊杰工行卡(尾数0938)转账20万。日转账5万。日三次转账20万,分别为5万、5万、15万。日转账5万、日转账15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日李云某浦发银行卡9280给成某杰卡号(尾数7607)转账85.53万。
工行个人业务凭证,日李某给陈俊杰工行(尾数0938)卡汇款10万。日李某给陈俊杰工行尾数0938卡汇款5万。日李某工行(7383767)给陈俊杰工行尾数0938转账5万,同日汇款5万。日转账14万。日李某给陈俊杰尾数0938卡汇款3万。日李某工行尾数3767给陈俊杰工行尾数0938转账5万。日李某工行尾数3767给成某杰尾数0938卡转账30万,同日李某给成某杰尾数0938卡汇款30万。日李某工行尾数3767给成某杰尾数0938卡转账100万。日李某工行尾数3767给成某杰尾数0938卡转账100万。
工行个人业务凭证,日李某工行(尾数3767)给刘文某卡号(尾数5573)转账6万。
公安机关调取银行流水记录及对账单
任玉婷工行卡(尾数3896)对账单、任玉婷工行卡(尾数3896)交易明细,证实日李云某工行卡(尾数0529)分三次网转给任玉婷尾数为3896卡打款36万,分别为20万、13万、3万。
成某杰工行卡(尾数2176)对账单、成某杰工行卡(尾数2176)银行流水,证实日李云某工行卡(尾数0529)给成某杰尾数为2176卡共打款240万,分别为20万、20万、10万、150万、20万、20万。
成某杰工行卡(尾数2176)对账单、成某杰工行卡(尾数2176)银行流水、任玉婷光大银行卡(尾数2301)对账单、任玉婷光大银行卡(尾数2301)给万某某晋商银行(尾数3504)打款160万凭条,证实日成某杰卡号(尾数2176)网银跨行分三次汇款给任尾数万,分别为5万、5万和150万,同日之后任尾数2301卡网银转给万某某(尾数万。
成某杰工行卡(尾数2176)对账单、成某杰工行卡(尾数2176)银行流水、万某某民生银行卡(尾数1673)对账单,证实日成某杰分10次打款共计48万给万某某尾数为1673卡,前9次每次5万,第10次3万。
赵某晋商银行卡(尾数年7月1日-12月16日银行流水、万某某晋商银行(尾数3504)卡交易明细、万某某晋商银行(尾数年7月14日给赵某晋商银行卡(尾数0778)打款记录,证实万某某尾数为年7月14日给赵某尾数为0778卡分两次打款190万,100万一次,90万一次。
万某某民生银行卡(尾数1673)对账单、万某某民生银行尾数1673转给赵某(尾数年7月15日交易明细,证实日万某某尾数1673卡分两次网银转账给太原市迎泽区海澜之窗电子器材商行196万,一次173万,一次23万。日转给赵某尾数万。
任玉婷(尾数年5月1日到7月31日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银行流水,证实日当天该卡仅支出450元一笔,余额为8960.29元。
3)忻州翊维达公司李云某陈述
日14时35分至17时48分询问李云某笔录,证实2013年5月,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成某杰,成某杰说他有亲戚在省移动工作,因为有这个关系,他一直做手机批发业务,价格比市场价格低1到2个百分点,个别机型可以低到3到4个百分点,质量有保障,于是我就开始从成某杰那里进货,开始从成某杰那里进货的量不大,每次交易金额就是十几二十万,有十几部手机,做了两三次后,成某杰提出来说领导嫌麻烦,要求批量订货,每次订单不少于200万,还得先打款后发货。我就按照他的要求下订单,每次200万元,做了两次。具体操作流程是:我打给成某杰160万,成某杰给我100万的货,我收到货后再给成某杰打40万,成某杰给我发60万的货,然后我再给成某杰打160万,成某杰给我发140万的货。总的来说就是我和成某杰口头约定:每单业务200万,我打给他80%,他给我50%的货,我收到后打给他剩余的20%的尾款,他再打给我总数30%的货,然后进行下一笔,相当于压我20%的货款。这样做了两次后成某杰说业务量还是小,要求每笔业务量不低于400万,因为业务量大,我就想和成某杰签合同,以保障我的权利,这时,成某杰说他最近要提拔,让我和他的弟媳妇任玉婷合作,合同也让我和任玉婷签,成某杰说任玉婷也是成某杰的自家亲戚,而且是在和省移动的一位领导的亲戚合作卖手机,出于信任成某杰,我就同意了,因为成某杰是中北大学保卫处的,日,我和成某杰、任玉婷在太原中北大学保卫处签订了合同,合同是我自己从网上下载后修改的,签字双方是我代表忻州市翊维达公司签的字,合同我今天就可以给你们提供,签订合同之后,我延续以前的业务,又打给任玉婷320万元,可是任玉婷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我发货,总是催得紧了,给我打些货,或者任玉婷说最近钱紧,要我先打一部分货款,我就打给她,陆陆续续总共给任玉婷打了1000多万近2000万的资金,任玉婷在这期间也陆续给我发过货,最后一次给我打货款是日,任玉婷还欠我130余万的前提下,她说有一大批货,是1000台苹果5S,要求我给她打钱,把钱给她凑到400万,我就打给成某杰的卡上258万。结果这笔钱打了之后,任玉婷就再没有给我发过货。我给任玉婷、成某杰打电话要货、要钱,成某杰说钱都给任玉婷了,他也没有办法,他也催着任玉婷要钱,因为我催的紧,6月份成某杰来忻州给我看了一份《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他说上面体现的420万元是进货的,5月30日已经打给供应商了,货马上能到,让我等着,结果一直没有给我发货也没有还钱。2014年8月份,在我每天电话催要,并多次到太原见面催货、要钱的情况下,成某杰告诉我说其实成某杰给我供的货都是任玉婷提供的,而且任玉婷给我的货是高价从市场上买了低价卖给我,目的就是骗钱,包括给我看的《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也是任玉婷伪造的,成某杰也是刚刚发现,所以我就来报案了。之所以8月份知道现在才来报案是因为成某杰和任玉婷两人都推脱我,不是今天给货,就是明天贷下贷款来给我钱,我一直相信他们的话,后来,我发现他们一直不履行他们的承诺,我才来公安局报案的。2013年10月份,成某杰说单位要提拔,就让我和任玉婷对接业务,因为,成某杰和任玉婷是合伙人,而且任玉婷是成某杰的弟媳妇,我和成某杰的业务往来,任玉婷都知道,所以任玉婷就接下我和成某杰的业务。我们还是按以前的约定,继续合作,但任玉婷接收之后,还是不给我及时发货,最高的时候是2013年底,任玉婷欠我490万元的货物,并说今天有4000台红米手机,明天说又有400台S4手机,但从来没有兑现过,我催的着急了,任玉婷就给我的点散货,我一直还相信她,也一直给她打款,她也给我部分货物,直到日,任玉婷说有一批1000台的苹果5S手机,要我给她打款400万元,因为之前任玉婷欠我130万元的货物,我给成某杰打款258万元,我当时给成某杰打电话问他保险吗?成某杰说没问题,你要是不相信任玉婷,你就把钱打到我的卡上。此后任玉婷也没有给我发过货。直到现在,任玉婷和成某杰共欠我410万元。我给成某杰和任玉婷付的款,都是网银转账和银行转账给他们。基本上是我的工行卡(尾数0529)给他们转的,也用我老婆的工行卡转过,但很少,转给对方的银行账户和卡号我现在记不清了,所有的转账明细都在公司。410万元有370多万元的手机款,有18万元的售后机款,还有10万元左右的家电款。
日11时32分至48分询问李云某笔录,证实我来提供日至日之间我的公司银行卡的流水,我给成某杰、任玉婷打款的记录大部分在这份流水里,还有一部分在我老婆李某某银行卡上,还有一部分是现金打款。李某某银行卡流水我完了给你们提供。我和成某杰之间的合作时间是2013年5月份至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成某杰提出来说业务量太小需要提至每单200万后,我们翊维达公司还是和成某杰合作了一段时间,大概到了8月份还是9月份,成某杰提出让我们和任玉婷合作,我们才开始和任玉婷合作了。我们翊维达公司和任玉婷合作期间还和成某杰联系,因为我们翊维达公司是通过成某杰联系的任玉婷,而且在我们的认知中成某杰和任玉婷都是做手机业务的。忻州市翊维达公司商贸有限公司股份,我老婆李某某占股56%,连晓某老婆高壮某占股22%,我妹妹李云某占股22%。平时公司的事情就是我在具体负责。我上次说的通过朋友认识成某杰,这个朋友是连晓某,连晓某和陈俊杰是大学同学,和我是初中同学。
日15时16分至16时59分询问李云某笔录,证实日我给成某杰卡上分多次打了258万元后,任玉婷或成某杰都没有给我提供手机。在日之后至今忻州市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源是通过我公司以前的进货渠道进的。另外在这期间我还和一个卖手机的叫万某某的那里进过手机。万某某是任玉婷日前介绍给我的,任玉婷给我签的承诺书说8月5日就给我手机或者还钱,同时任玉婷提出来说她的朋友也是和她一样做手机批发销售的,叫万某某,万某某是晋中房地产公司的董事,和很多领导是朋友,万某某手上手机的货充足,但是必须现金交易,价钱的话比任玉婷给的稍贵些,但是比市场上的批发价要低些,每部手机低100元左右。如果我想进货可以和万某某联系。日任玉婷就带着万某某到了我的翊维达商贸公司的店里,给我送了100台苹果5S手机,是万某某的手机,还有一次是7月28日我店里的人去长风街口接了70台苹果5S手机,7月29日我店里的人去太原长风街高速路口取了198台苹果5S手机,三次共368台苹果5S,其中移动定制机30台,价格是每台4300元,其余的338台苹果5S,每台4450元,这三次交易我都把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了万某某指定的万某某手下的王某的账户上,一共给万某某打了1637550元,现在万某某还欠我一台苹果5S机子。因为第三次万某某说有199台机子,我把钱打过去后他说只有198台,就欠下我一台苹果5S。7月12日以前我与任玉婷合作中,任玉婷共欠我340.495万元,7月12日晚上,任玉婷给我打电话说货回来了,我和李某某、连晓某一起去太原文教城任玉婷家里取了400台苹果5S,每台4350元,共174万元,截止7月12日,任玉婷欠我166.4950万元。13日任玉婷又给我回来120台苹果5S,单价4350元,共52.2万元。这样一来任玉婷前期欠我的钱就剩下114.295万元了。另外还有成某杰欠我的家电款8.9899万元,任玉婷和成某杰欠我的售后机18万多。日我之所以又给任玉婷打了258万元,是因为任玉婷7月12日给我400台手机后,就一直和我说马上有1000台苹果5S回来,让我尽快给任玉婷打款,我说任玉婷你还欠我130万元,先把这部分货给我之后我再给你打钱,然后成某杰就给连晓某打电话说如果信不过任玉婷,可以把钱打在成某杰账户上,由成某杰担保,肯定没有问题,我们考虑到成某杰和连晓某是同学,应该不会骗我们,就相信成某杰了,就分多次把258万元打给成某杰的账户了,结果自从这笔钱打了之后,任玉婷就再没给我发过货,也没有给我钱,本来成某杰还说他帮我们催着任玉婷尽快解决,可是后来成某杰告诉我们说任玉婷高买低卖手机,就是为了骗我们的钱,我也联系不上任玉婷,没有办法就来报案了。任玉婷和成某杰现在共欠忻州翊维达商贸公司372.295万元。任玉婷和成某杰就是拿着低价的手机给我们翊维达公司,让我们有利润可赚,进而骗我们的钱,现在总共欠我们400万元,导致我的公司运转出现危机,请公安机关追究他们的责任。包括他们和我签的合同也是假的,任玉婷和成某杰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做过。
日10时17分至37分询问李云某笔录,我开始和成某杰合作时,成某杰给我的2013报价比市场批发价低1000元,成某杰拿过来3台。2013当时市场批发价是11000元,我当时问过成某杰为什么他给的报价比市场批发价低,成某杰说他认识一个领导,说是移动的一个副总,能套出合约机。因为成某杰给我们提供的手机是正品,我们就开始和成某杰合作了。我们在日给任玉婷转货款258万转在成某杰的卡上是因为和任玉婷合作期间,任玉婷供货一直时间滞后,不按照合同履行,我们不相信任玉婷,任玉婷一直说有1000台苹果5S到货,让我给任玉婷打款,我怕损失,不敢给她打,6月份成某杰来忻州见我们,给我们看的那个假的420万的打款单,说货已经进上了,让我们打款,我说让他和任玉婷先把前期欠的货款结清或结的差不多了再打款,成某杰说没有问题,他担保,成某杰说成某杰就可以去北京给我提供1000台手机,说没问题,让我们把钱打在成某杰卡上,有成某杰负责这个事情,成某杰给我们签财务确认函和承诺书,保证5天到货,当时连晓某说只要货能回来就行,不用5天,20天也行,因为牵扯到违约金,如果迟一天需要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就是迟一天成某杰需要支付12000元违约金,所以成某杰就把交货时间签成8月5日了,加上7月10日左右任玉婷和成某杰给了我们400台苹果5S,所以我就给成某杰打款258万。2014年7月份,有一天万某某和任玉婷来公司找我,任玉婷介绍我和万某某认识,当时万某某开着奔驰S350,任玉婷开着宝马535,车牌号晋A,当时任玉婷说她车上装着监控,可以定位、录音什么的,说很不方便,让万某某找万某某忻州的朋友给拆了。
日9时58分至10时41分询问李云某笔录,我开始和成某杰合作是因为成某杰提供的手机价格比市场批发价低很多,而且成某杰说他提供的手机都是联通、移动套出来的合约机,渠道是正规渠道,让我们放心,所以我才开始和成某杰合作。因为成某杰是连晓某的同学,我们就相信他了。成某杰给我介绍任玉婷说任玉婷是成某杰的合伙人,任玉婷还是成某杰的弟媳妇,成某杰和任玉婷合作做手机生意好多年,让我们和任玉婷合作。2014年7月忻州市翊维达给成某杰、任玉婷打款258万的情况是因为前期任玉婷一直拖欠翊维达的货,任玉婷一直说有1000台苹果5S的货,让我给打钱,我因为任玉婷拖欠的货太多不敢打款,成某杰就开始给我和连晓某打电话,说肯定有1000台苹果5S到,让我们打钱。因为我和连晓某都不信任任玉婷,成某杰就说先把钱打在成某杰卡上,有成某杰在中间担保,让我们放心打钱。然后,我和李某某到了太原,找到成某杰,成某杰给我们写的担保书和往来确认函,然后我和李某某就开始给成某杰打钱,总共打款258万元,之后任玉婷一直没有给我们供货,我们联系成某杰,成某杰也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我可以提供成某杰推脱我们的电话录音和现场录音资料。
4)被骗公司李某某陈述
日询问李某某笔录,证实忻州市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是2011年成立的,我是法人,占56%的股份,高壮某占22%股份,李云某占22%的股份,李云某是经理,日常公司运作就是李云某和我在做,经营电子产品销售。连晓某的妻子高壮某是我的合伙人,连晓某是我丈夫李云某的同学。成某杰是连晓某介绍给我们认识的,后来合作过。任玉婷是我和成某杰合作后成某杰介绍认识的。忻州市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和成某杰、任玉婷合作的过程:2013年5月份,具体时间忘了,我在上海出差,连晓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当时的一款畅销机型三星W2013的进货价是多少,我说是8000多,连晓某说他有个同学7000多就能拿到,我说不知道了,然后就挂电话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去了吕梁,听李云某说他和连晓某通过连晓某的同学成某杰拿来几台机子,价格合适,质量也是正品行货,而且成某杰手上有关系,有很多这样的货,可以考虑和和成某杰合作。后来我们翊维达公司陆陆续续从成某杰处提货,就这样开始和成某杰合作。一开始每笔单子是10万或8万,做了两三次,成某杰说如果想继续和他合作就必须提高每单业务的额度,每单不低于50万,因为成某杰说他那边的关系是省移动公司的领导,好像是副总,成某杰没有细说,成某杰说领导那边有很多下线,如果我们翊维达公司额度太小就不能继续合作了,我和李云某、高壮某、连晓某商量后觉得成某杰是连晓某的同学,而且他的关系是省移动的领导,从成某杰处进货价格低,质量也有保障,而且不用担心是来路不正的机子,提高业务量有利于公司发展,就同意了,我们翊维达公司和成某杰口头约定每次先付80%的货款,成某杰给我们发60%的货,60%的货到了后,我们再给成某杰付剩余20%的货款,之后我们翊维达公司就按照约定把第一笔单子货款的80%打给成某杰,然后成某杰给我的货没有达到60%,货到一两天成某杰就和我们说有新机子上市还是又有一批量大的机型需要提前支付订金,因为成某杰订货周期需要10天左右,要是忻州市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想要这些机子就必须先打订金,就这样每次从成某杰那边订货都是这种情况,每次成某杰都是以新机型上市还是又有一批量大的机型需要提前支付订金这样的理由在一给我们发货后就催着要钱,截止后来7月底成某杰给我们介绍任玉婷的时候,成某杰总共压着我们翊维达公司大概50万元左右的货款,7月底成某杰告诉我们说他要升职了,不方便继续出面,让我们直接和成某杰的弟媳妇任玉婷联系,继续合作,成某杰介绍说任玉婷是成某杰的弟媳妇,也是成某杰的合伙人,而且任玉婷在省移动公司工作,认识省移动的领导,让我们以后直接和任玉婷联系就可以了,出于安全考虑,日,我和李云某、连晓某在太原中北大学保卫部成某杰办公室和成某杰、成某牛、任玉婷见了面,然后李云某代表翊维达公司,任玉婷代表任玉婷和成某杰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每月任玉婷、成某杰他们给我们出多少货,我们翊维达公司每月销售多少等等,后来因为任玉婷他们还是和以前一样,我们打给他们约定货款的80%后,他们不按约定出货,同时以有新机型上市或是又有一批量大的机型需要付机子全款等理由让我们翊维达公司继续给他们打钱,我记得2013年快过年时,任玉婷给我打电话说领导那有2000台红米手机,问我们做不做,我们认为快过年了物流不方便,不想做,任玉婷说她保证年前能回来,就又让我们打了160万,结果货到现在都没有回来,后期我们说想把这笔钱进了别的货,任玉婷说钱在领导那,不能动。就这样合作一直不顺畅,我们要求任玉婷退钱或发货都没有结果,期间多次联系成某杰,成某杰总是说他问任玉婷或说两三天就到货了,结果老是拖,今年七月份,成某杰给了我们400台苹果5S,然后说还有1000台苹果5S,让我们打款,说一周到货,我们不想打钱,成某杰说你们不相信任玉婷就把钱打到我的卡上,我给你们保证,肯定没有问题,让我们打320万过去,因为前期成某杰、任玉婷他们压着我们翊维达公司100多万的货款和20多万的售后机,后期我们凑了258万打到了成某杰卡上。从这之后任玉婷、成某杰就没有给我们翊维达公司打过钱或发过货。我、李云某、连晓某多次联系成某杰和任玉婷没有结果,再后来成某杰告诉我们说,任玉婷还欠着成某杰的钱,给任玉婷的钱任玉婷没有进货,有个420万的交通银行进货打款单是假的,所有发给翊维达公司的机子都是任玉婷高价买来低价卖给我们翊维达公司的,任玉婷的目的就是骗钱。然后我们就开始找成某杰和任玉婷要钱,也一直没有结果。再后来我们就报案了。任玉婷他们骗了我们翊维达公司的钱,导致现在公司资金紧张,请公安机关尽快破案。
日17时42分至54分询问李某某笔录,证实我从与成某杰、任玉婷处进的手机批发给太原和西安的窜货商,或是临汾、运城的经销商。窜货商就是专门卖手机的商户,算是一个省的二级批发商。价格是按照当时市场上的窜货商的提货价走的。我们忻州市翊维达公司通过成某杰、任玉婷进的手机大概5000余台,型号不一,我们统计好后可以给你们提供。
5)证人连晓某证言
日询问连晓某笔录,证实我和李云某是初中同学,我的妻子高壮某和李云某的妻子李某某、李云某的妹妹李云某合股做生意,开了忻州市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占股56%,高壮某占股22%,李云某占股22%,平时在翊维达公司负责日常业务的是李云某和李某某。我和成某杰是大学同学,和任玉婷是通过成某杰认识的。翊维达公司和成某杰、任玉婷之间合作情况:2013年4月份我去太原参加同学聚会,成某杰请我等五六个同学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成某杰问我最近在干什么,我说开了个三星专卖店卖手机,成某杰拿着一个三星2013还是三星999问我这个多少钱进的,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问了一下,李某某说8000元,成某杰说这个机子7100元至7200元就能拿到,我就告诉李某某,李某某不相信,就说手机行业没有这么高的利润。成某杰说没问题,他们有关系,手机都是正品行货,我就和成某杰说我回去商量商量再说。过了两三天我给李云某说了情况,我感觉成某杰是我大学同学,不会骗我,而且成某杰答应先拿来机子验货后付款,李云某就同意了,说先拿两三个机子看看,我打电话告诉成某杰了。过了几天成某杰就拿来两三台高端机子,确实比市场上的批发价低很多,经过验货,机子是正品机子,就给成某杰结了现金。通过这件事李云某觉得可以做,就让我问成某杰能不能多出机子,后来成某杰就拿来不到10个三星2013,价值七八万元,还是比市场上的批发价低很多,就这样少量做了几次后,成某杰约我和李云某在太原见了面,商量说要想多要机子就得订货,他们也是通过一个省移动的领导订的货,要订货就得每单200万,先打80%的款,不然无法保证供货,当时因为看见过成某杰开着宝马、奥迪、凯迪拉克等名车,成某杰的弟弟成某牛开着途锐越野,觉得他们挺有经济实力,就相信了他们。我和李云某回来后就定了和成某杰合作。凑了160万打给成某杰,然后成某杰再给我们发货,就这样和成某杰合作了一段时间。再后来听李云某说成某杰忙,让直接给任玉婷打款订货。我听李云某说过和任玉婷合作期间回货一直不正常,不能按约定发货,也让我和成某杰联系,从中协调,我联系成某杰后,成某杰说他给催任玉婷,再到了今年7月份,任玉婷、成某杰他们总共欠下翊维达公司400多万,我和李云某多次催成某杰和任玉婷,结果任玉婷不接我电话,成某杰也有时候不接我电话,总的来说就是不还钱也不发货,再后来成某杰告诉我说任玉婷是骗子,所有的机子都是任玉婷高买低卖,从太原大南门高价买机子低价卖给我们,而且所有的钱成某杰都打给任玉婷了。现在任玉婷也不给钱也没有货,所有我们就报案了。翊维达公司和成某杰、任玉婷合作的具体情况李云某和李某某知道,我不清楚。
日询问连晓某笔录,证实日晚上11点多,我坐李云某的车,和李云某、李某某一起去太原文教城任玉婷家取得手机,是400台苹果5S手机,任玉婷和成某杰告诉我们说这些机子你们拿走,还有1000台苹果5S手机马上就到,让我们继续打款,但是因为前期任玉婷和成某杰还欠我们钱。也一直没有发货,就不太愿意继续打钱,但是之后成某杰和任玉婷多次打电话让我们打钱,而且成某杰说如果不相信任玉婷,可以把钱打在成某杰账户上,由成某杰担保,肯定没有问题,而且7月14日成某杰给我们签了承诺书,承诺20天之内全部货款、售后机、家电款全部结清,如果超期,按照每天支付任玉婷和成某杰所欠我们忻州市翊维达公司的钱的千分之三对我们进行赔偿。因为考虑到成某杰是我的同学,而且还有单位,应该不会骗我们,我们就相信了成某杰,拿到成某杰签的承诺书后,我们于日分多次打给成某杰账户258万元。自从7月14日这笔钱打给成某杰后,成某杰和任玉婷就一直没有给我们翊维达公司发过货,也没有还过钱,我们多次联系任玉婷和成某杰,任玉婷一直不接电话,成某杰开始还说他催任玉婷吧,可是一直没有结果,直到2014年8月份成某杰突然告诉我们说任玉婷是高买低卖给我们的手机,目的就是骗我们的钱,我们就报案了。我们指的是李云某、李某某、高壮某和我,就是我们翊维达公司这些人。任玉婷和成某杰共欠我们翊维达公司400万元左右,具体数字不清楚。我不负责管账,账目是李云某和李某某管的,他们两人清楚。与成某杰和任玉婷合作期间所有资金往来是李云某和李某某具体操作的。日我们翊维达公司给成某杰账户打了258万元后,翊维达公司没有再从任玉婷或成某杰那边拿过手机,任玉婷和成某杰也没有给翊维达公司还过钱。
日询问连晓某笔录,证实我开始和成某杰合作时,成某杰给我的手机是三星W999,成某杰给我的报价是7000元,当时市场批发价是8200元,我问过成某杰为什么他提供的手机比市场批发价低,成某杰说他们认识一个领导,说是从移动调到电信的一个副总,能通过关系套出合约机。后来因为成某杰给我们提供的手机是真的,而且成某杰保证是正规渠道,我们就开始和成某杰合作了。我们在日给任玉婷转货款258万转在成某杰的卡上是因为和任玉婷合作期间,任玉婷供货不及时,我们对任玉婷信任度低,任玉婷说有1000台苹果5S到货,我们说让她先把前期欠的货款结清,可是成某杰出来担保说没有问题,确实有1000台手机到货,同时成某杰提出说如果我们不相信任玉婷,可以把钱打在成某杰卡上,由成某杰负责这个事情,成某杰给我们签财务确认函和承诺书,保证5天到货,因为成某杰和我是大学同学,我就相信他了,我还说不用5天,20天就行,所以把截止时间写成8月5日,就让李云某他们打钱了。我们给成某杰打款285万前我不知道成某杰知不知道任玉婷负债,不过成某杰和我说过因为他感觉任玉婷有问题,从2014年5月份开始就找人监听任玉婷电话,还跟踪任玉婷。
6)日询问李云某笔录,证实其和李云某是兄妹关系,成某杰、任玉婷是其哥哥李云某的生意合作人。其是忻州市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股22%,剩下是李某某占股56%,高壮某占22%,平时公司的事情都是李某某和李云某负责,其什么都不管。
7)证人成某杰证言
日14时41分至18时24分询问成某杰笔录,证实任玉婷是太原人,以前在省移动公司上班,我和李云某是通过我大学同班同学连晓某认识的,连晓某和李云某是同学关系,他们合伙开的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我和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2013年5月份我在太原参加体育测试期间,我请连晓某等同学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我问连晓某最近在干什么,他说卖手机,我说我跟着我弟媳妇任玉婷也在卖手机,我就和连晓某说了我卖的三星note2进货价,具体哪一款、多少钱我忘了,连晓某说那你这挺便宜的。过了几天连晓某给我打电话问能不能从我这进些手机,是三星系列的,具体型号忘了,我把这些手机的报价告诉连晓某,连晓某说可以,然后我提出来说得先打钱后发货,连晓某同意了,然后他给我工商银行的卡上打的钱。然后我就通过太原东客站物流中心给连晓某把手机发过去了。我把连晓某给我的钱给了大南门卖手机的人了。忘了给谁了,我有打款的存根。我把钱给大南门卖手机的人是因为我从人家那里拿货,是我联系任玉婷,任玉婷就告诉我联系大南门的谁,然后我就按照任玉婷的安排把钱打给任玉婷指定的大南门那边卖手机的人,然后再去那边提货,再把货发给连晓某。我和任玉婷合作年底算账,我分通过我卖出去手机的利润的一半。我和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合作完,等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把手机快卖完了时,连晓某给我打电话要手机,我就把连晓某需要的手机型号告诉任玉婷,任玉婷告诉我多少钱,我再告诉连晓某,连晓某就把钱打到我原来的工商银行卡上,钱到账后,我就告诉任玉婷忻州的钱到了,然后任玉婷就安排我把钱打给谁,我把钱打了后,然后第二天或第三天我就去大南门提手机,提上后再通过东客站物流中心发过连晓某。总共给翊维达公司发过几次,我忘了。钱有两次是打给我农行卡了。我和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合作两个月后我嫌麻烦,就介绍任玉婷和连晓某、李云某认识了,剩下的就是他们直接联系,我就不参与了。任玉婷直接和连晓某、李云某联系大概是2013年7月份的事情。任玉婷和连晓某、李云某直接合作所卖的手机我不分利润。翊维达公司通过我所进的手机我总共赚了多少钱,没有算过,大概两三万吧。大南门这边手机进价比市面上公开的批发价低100元左右,任玉婷说省移动公司一个副总的儿子张某能从手机平台把手机便宜拿出来。还有就是针对交话费送手机的那些机子,任玉婷可以把手机当成裸机卖了,再通过省移动的人把话费退出来,这样的话任玉婷给的手机就比市面上的便宜了。我说的省移动公司的副总叫什么,我不知道,就是任玉婷和我说的。这些情况我有没有和连晓某、李云某说过,不记得了。我说过亲戚在省移动工作,因为这个关系,一直做手机批发业务,价格比市场价格低1到2个百分点,个别机型可以低到3到4个百分点而且质量有保障,我说的其实是任玉婷。我说过领导嫌麻烦,要求批量订货,每次订单不少于200万,是因为任玉婷说二百万三百万都可以签,我就和翊维达公司说了,再后期就是连晓某、李云某和任玉婷联系了。我在整个与翊维达公司合作的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的作用。翊维达公司给我打手机款,前期有时候款多了,我就顶到下一单,有时候款少了,就再让翊维达公司给我打款。前期是每单十几万的时候,每单不低于200万的我最后一笔参与了,就是2014年7月,翊维达公司打给我258万,分两笔打的,一笔是208万,这是货款,还有50万是我向连晓某借的,过了三天,因为任玉婷说她进货的钱不够,我就给了任玉婷50万,然后就把这笔钱顶了翊维达公司买手机的预付款了。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他们知道时我已经打给任玉婷顶了翊维达公司的买手机预付款了。日,翊维达公司和任玉婷签订买卖合同的事情,我在场,合同的内容我知道。2013年我有说过我最近要提拔,让翊维达公司和任玉婷合作,合同也让翊维达公司和任玉婷签,任玉婷也是我的自家亲戚,而且是在和省移动的一位领导的亲戚合作卖手机。因为任玉婷欠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货和钱,翊维达公司的人有找我要过。2014年7月份我给任玉婷打了258万后,我就去北京和太原大南门这边进过货,进货后任玉婷和成某牛把货给谁我不知道,反正没有给过翊维达限公司。翊维达公司问我要钱要货时我说20天给,我还和翊维达公司签了《财务往来确认函》,《财务往来确认函》上之所以只有我的签字,是因为李云某、连晓某不相信任玉婷,所以就我签了。我向任玉婷要过钱她说没有钱,我就去北京和大南门打听任玉婷从他们那里进货是多少钱,一打听才知道任玉婷在高买低卖,比如苹果5S大南门正常的批发价是4620元,任玉婷给别人的出货价是4400元,给翊维达公司的出货价是4350元。我就把任玉婷从日所有的出过的手机的情况全部汇总了,作了七八天,结果发现任玉婷卖手机最多的时候一部中端手机比市场上批发价低400元,高端的最多比市场上的批发价低过1000元左右,我又把任玉婷的出货本拿回来,针对上面的情况对任玉婷出过的手机的情况进行了汇总,结果发现任玉婷卖手机因为高买低卖赔800万。我就去找任玉婷问她为什么赔钱卖,她说开了增值税票可以冲抵,我问她增值税票呢,她说在省移动平台押着300多万,我托人问了省移动平台的人,才知道压根没有这回事,省移动平台都是交钱提货,不存在任玉婷说的情况。我又打听任玉婷说的那个省移动的那个副总,结果人家的儿子不叫张某,再后来任玉婷告诉我说没有这个人。2014年5月份任玉婷给我看了一份420万元的《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任玉婷说这是打给供货商的货款,还需要再打420万,否则对方不给发货,我就借了380万元给了任玉婷。2014年9月还是10月,任玉婷告诉我这份420万元的《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是她找人做的假的。2014年6月份我有到忻州给李云某看了一份《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说上面体现的420元是进货的,5月30日已经打给供货商了,货马上能到,让李云某等着,有这回事。任玉婷从头到尾做的事都是骗人的,包括任玉婷给我看的微信上的和供货商的联系信息等都是假的,我前期和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合作也是因为对任玉婷骗人的事不知道。
日12时35分至13时52分询问成某杰笔录,证实我和任玉婷进货的途径主要是从大南门的山西鑫瑞祥通讯有限公司、山西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天盛伟业通讯有限公司这三个公司进货,这三个公司的老板是杨关平、赵某、柴某某,三个人分别是哪个公司的老板我忘了,还在北京中关村E世界里的商户买过。每次任玉婷把钱打给帮我们联系货源的中间人刘文某,康师傅,崔洪某。崔洪某、刘文某或康师傅就从大南门的上述三家公司调货,货回来后,任玉婷、我或者成某牛,或者我的司机姚志某去取,完了再派发出去。北京进货是任玉婷把钱打给对方,对方把货通过物流发到太原,要么在大南门,要么在飞机场,任玉婷、我、或者成某牛、或者我的司机姚志某去取,取回来再派发出去。康师傅是以前帮我们联系货源,后期全是刘文某联系,去年前半年是康师傅为主,从去年后半年至今是刘文某在做。我提供的任玉婷高买低卖的统计数据是这么来的,通过刘文某,刘文某把给任玉婷出货的明细通过QQ邮箱传到我邮箱里,我就知道每台机子的进货价与出货价有差别。因为任玉婷给其他人的出货价我知道。然后我根据刘文某提供的东西做的统计。你们对我进行询问的事情我有对任玉婷说过,任玉婷从微信说”哥哥对不起”,其他没有说。任玉婷把收来的忻州市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手机款干什么了我不知道。日翊维达公司给我的卡上共打了258万元,日我把这258万元中,208万元打给任玉婷指定的任玉婷交通银行或者光大银行的账户和万志某民生银行的账户了,其中给任玉婷打了158万元或168万元,其余的打给万志某了。剩下的50万元我于日把50万元现金存入任玉婷工行账户了,她的工行账户账号是尾数3896,开户行是太原工行世纪广场支行。任玉婷的交通银行账户是尾数3333,开户行是交通银行清徐支行,光大银行的账户是尾数2301,开户行是光大银行学府街支行,万志某的账号是尾数1673。万志某是榆次田森集团的副总,榆次田森集团的经营项目是房地产,超市,万志某是负责开发和招商的。我不知道任玉婷为什么让我给万志某打钱。我知道翊维达公司给我打的258万元是手机预付款。
日14时57分至17时29分询问成某杰笔录,证实我在日我就告诉任玉婷翊维达打过来258万元货款,其中50万元是我向连晓某的借款,但是签的财务往来确认函上写的是货款,这50万元是忻州这边打给我的。我开始和翊维达公司合作的时间是2013年5月份。我和翊维达公司合作的具体操作流程:连晓某和李云某把钱打到我工行账户上,我把钱打到任玉婷指定的账户,然后我或者我的助手姚志某去大南门联系任玉婷提供的人,并把车牌号告诉对方,人家就把手机给我们,第二天或第三天我通过客运或物流发给忻州。有时候翊维达公司的人去太原取,持续了3个月到4个月。之后因为我工作忙,就让翊维达公司直接和任玉婷联系。在翊维达公司和任玉婷合作期间,我和姚志某还给他们取过货,发过货。2014年7月最后一次打钱是打在我的账户上。我和翊维达公司介绍任玉婷说我弟媳妇任玉婷能从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拿上正规渠道的手机,价格比市面低,最近我和任玉婷合伙做手机生意。我在和翊维达公司合作期间给翊维达公司的货价和任玉婷给我的货价一致,我没有加价。我的工资大概每月将近7000元,我2012年底在中北大学开了个移动的缴费厅,收入大概一年一两万纯收入。我和任玉婷合作做过的生意:卖手机、卖手机号,在清徐租了40亩地,在阳曲县租了700多亩山地。清徐的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但是是花的我和任玉婷公账上的钱,阳曲县的地花了三十多万,其中13万是我自己的钱,剩下的是我和任玉婷公账上的钱。任玉婷还在清徐开了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花了多少钱我不知道,花的是我和任玉婷公账上的钱。任玉婷在2014年4月左右在太原亲贤社区西门开了一个童装店,花了我们公账上的十大几万,后来赔钱关门了。车爵士洗车行是前期任玉婷交的房租79万多和加盟费38万多,后来任玉婷和成某牛给我写的条子注明房租和加盟费是给我的还款。法人是我妻子龙某。股东是龙某和龙某某。我和任合作方式是我出钱,任玉婷管理,到现在我出了1000多万。利益分成一人一半,没有分过。我的日常花销来源是工资。我给任玉婷的1000多万是朋友借的和家里拿的,刘云某300万元,车安某120万,李圣某80万,阎大某540万,成某飞70万,我出了80多万。与翊维达公司合作以来,任玉婷给我打过钱,大部分是还款,剩下的是还我车贷的钱。2013年年底购买清徐清源镇上阎村的两套房子时任玉婷从我们俩的公账上拿了20万。这两个房子一套是我爸爸成文明的名下,一套是任玉婷的儿子成晟某的名下。后期的尾款我出了10万,装修我出了八九万。2014年5月前,任玉婷购买了两套榆次大学城万科开发的楼盘,花了我们俩公账上的50万,一套是任玉婷的名字,一套是任玉婷妈妈连晓某的名字。欠翊维达公司的钱我会尽我能力还。
日9时32分至11时23分询问成某杰笔录,证实我今天来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情况是任玉婷以做手机生意邀请我合作,多次虚构因订手机货款不足,办理移动平台,包括移动、联通、电信等事实,分多次向我筹集资金,共被诈骗12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9月,我叔伯弟媳任玉婷邀请我和她一起做手机生意,当时任玉婷的手机做的相当火,我便欣然答应,合作的方式是我出资金,由任玉婷具体运作,口头协议利润分配是年底五五分。合作一开始,任玉婷和我说她有特殊关系,同时任玉婷的丈夫我弟弟任俊牛也说任玉婷有特殊关系,任玉婷说她舅舅和省移动的张姓副总关系好。这个张副总大名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任玉婷说的舅舅是谁。具体操作的是这个副总的儿子叫张某,我没见过这个人,任玉婷能从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办出手机靓号,办出来后可以卖手机号,利润挺大的,但任玉婷说资金缺口太大,让我帮她筹钱,以免错过机会。因为我和任玉婷是亲戚关系,就相信了任玉婷。随后的一个半月里,我分三到四次给任玉婷筹到87万元,送到任玉婷在新兴国际文教城的住所,其中两次任玉婷的母亲连小萍也在场。但之后这笔业务是否成交,成交多少,是否有利润我都不清楚。之后任玉婷说挣的钱滚到货款里,让我不要担心,在年底会连本带利和我结清。基于对任玉婷的信任,我就没有和任玉婷核对账目。2012年底,任玉婷对我说能从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运营部存话费办手机,办出来手机后,话费完了能找各部门领导退出来,利润空间巨大,但时间紧,竞争对手很多,要求我紧急筹资200万,最多两个月能拿回本金。2013年1月份,我向朋友刘云某借款200万,约定月息三分,银行转账,转到我的工行账户(卡号是尾数2176)。我把这200万于日、24日通过我工商银行卡(卡号尾数2176)分批打入任玉婷个人卡和她指定的账户,当时转账汇款150万元,提现给供货商20万元,其他钱记不清楚了。我有5张给任玉婷打款的相关凭证,其他丢了。我给你们提供。在2013年期间任玉婷又分几次向我借了110万元,大部分都是由我工商银行卡(卡号尾数2176)转入任玉婷个人卡和她指定的账户。任玉婷指定的账户卡号我记不清了,但户名有成某牛、亢高柱两个人的账户。2014年的2月份,我想自己做手机买卖业务,通过朋友毕锐介绍向经销商订购了500台”苹果5S”手机,当时每台批发价是5000多元,共计251万余元,任玉婷得知我的手机到货时,她电话通知我她货源紧张,要把我的500台手机全部拿走出售。2014年3月,任玉婷说太原移动公司某位运营主管帮忙操作办理移动平台(移动平台是用于在移动、联通、电信直营店、代办点提供交话费送手机货源的店)的正规手续,每个手续需要300万元,这其中包括各种手续、证件的办理费用及后续手机铺货的费用。她说之前所有的资金都用在了买卖手机和手机号上,需要用钱。在其再三催促下我向朋友借了200万元,并于4月初将200万元汇入任玉婷指定的账户。期间我一直问任玉婷手续办理到什么程度,她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5月,任玉婷又说订一批手机,又称钱周转不开让我筹钱,为了防止以前出现过的现象发生,我要求任玉婷给我提供相关证明,她于6月初给我提供了一份标有”日”的420万元银行转账证明,这钱任玉婷称用于订货,这只支付了对方一半的货款,她还说货款不全部汇到供货商账户对方不给发货,当时我信以为真,在一个月中用我工商银行卡(卡号尾数2176)分几次向指定的账户汇款380万元,其中6月初有100万元的现金由我、姚志某、任玉婷和中北大学工行老薛在迎新街工商银行支行于晚上6点之后用自动取款机向任玉婷的工行账户存入67万元,其余33万元现金由姚志某护送任玉婷带走。后来任玉婷想从银行贷款,我无意间发现任玉婷的银行流水中根本没有420万元的转账记录,由此推断任玉婷给我的420万元转账汇款的单据是假的,其目的就是要抓住我想要回之前借款的急切心理,让我不得不筹钱给她,任玉婷事后承认转账凭证作假,并在当初提供给我的420万元转账凭证上签字、按手印。2014年7月在一直追问办理移动平台无果后,翊维达公司需要向任玉婷订购一批手机,该公司称于日和任玉婷签订过《电子产品包销协议》,因为任玉婷当时有几批手机没有按时发货,对方对任玉婷不放心,所以翊维达公司的李云某要求过我的账后再转给任玉婷。三方同意后,该公司于日向我工商银行账户转入258万元,当天我就给任玉婷本人账户160万元及她指定的万某某账户48万元,7月17日,我又将剩余的50万元转入任玉婷的交通银行账户。至今任玉婷没有向忻州市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发货。综上所述,任玉婷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在根本没有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借用其多年从事手机生意的经历及亲属身份的关系,以高额的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我与其合伙做手机生意,先后多次骗取我巨额资金合计1228万元人民币,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你局报案。任玉婷给我打过钱。2014年6月打过200万,用于还任玉婷的房贷和车贷。我不知道她通过哪个银行打的,打到我妈杨诩言民生银行账户(卡号尾数7683)上了。我就直接把钱还给别人了。因为任玉婷把任玉婷的她文教城的房子和宝马525给人抵押借了200万,钱打给了王峰。任玉婷还给我打过钱,总数忘了,都是小额的,有一部分用于偿还我宝马525的车贷,车牌号晋A。因为车是任玉婷开,所以任玉婷还贷款。还有前面我借钱的利息给过一部分。还有就是我和任玉婷私下借钱的还款。我给任玉婷的1000多万是朋友借的和家里拿的,刘云某300万元,月息3分,车安某120万,月息2分或2.5分,李圣某80万,阎大某540万,月息3分,成某飞,我的弟弟70万,月息3分,我出118万,说的都是2个月还款,实际上都没有按时还钱。我在2015年的材料中说我出了80多万这次说是118万,其中有30多万是我替任玉婷出的利息。2014年初我和任玉婷买大学城的房子时让我提供我和我妻子龙某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用于购买房子,可是买的时候用了连小萍和任玉婷的身份,说连小萍那套是我的,连小萍就是顶个名。房钱从我本金里扣。房钱25万,是首付。
附:成某杰提供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日填单1张。
证据分析:该凭证与公安机关调取的成某牛工行卡(尾数8353)对账单,可以证实姚志某代理,成某杰尾数2176卡给成某牛尾数8353卡汇款25万的事实。
成某杰提供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1张、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实代理人姚志某通过成某杰工行卡(尾数2176)给任玉婷工行卡(尾数3896)卡于日转账15万。
成某杰提供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1张。
证据分析:该凭证与公安机关调取的成某牛工行卡(尾数8353)对账单,证实代理人姚志某用成某杰尾数2176卡给成某牛工行尾数8353卡于日汇款25万。
成某杰提供代理人姚志某代成某杰给任玉婷尾数7665汇款83万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
成某杰提供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1张及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日代理人姚志某通过成某杰工行卡(尾数2176)给任玉婷光大银行卡(尾数2301)转账150万。
成某杰提供杨诩言民生银行个人汇款业务凭证(给任玉婷尾数为7665账号打款50万)
证据分析:该凭证与公安机关调取的杨诩言民生银行(年4月17日对账单能够吻合。
成某杰提供,任玉婷借条一张,内容为:2014年5月任玉婷签署借成某杰640万借条一张,0万,0万,0万,0万。
成某杰提供,任玉婷借条一张,内容为:日任玉婷签署借成某杰562万借条一张,2013年5月前80万,2014年年前100万,0万,万,万,万。
日15时55分至17时32分询问成某杰笔录,2013年5月我就从刘文某处开始取手机到2013年9月左右,平均每周都取,一个月就是五次或六次,记不清楚了。每次我先和任玉婷联系,我告诉任玉婷需要的手机数量和型号,任玉婷告诉我价钱,我有时候把货款打给任玉婷账上,有时候把货款打到刘文某账上,每次打完钱以后会在当天下午3点左右或第二天上午到达太原市大南门天桥底下等,到了后我把取手机的车牌号告诉任玉婷,过会就有人把手机送到车上。我和忻州市翊维达合作期间,是连晓某把钱打给我,我再把有的手机给翊维达发回来,有的时候我会欠忻州市翊维达手机,有的时候是忻州翊维达欠我货款,到了后期数量大的时候钱就直接打给任玉婷了,我没有押过翊维达的货款。截止任玉婷和忻州翊维达签协议时,忻州翊维达已经实际上和任玉婷开始合作了,所以押着多少货款我不清楚,如果押着忻州市翊维达的货款,那么也顺延到翊维达和任玉婷的后期合作中了。我在与忻州市翊维达合作之前与任玉婷合作卖手机最早是卖给我单位同事,还有朋友,没有和公司合作过。当时我把型号告诉任玉婷,任玉婷告诉我价格,我把钱给任玉婷,我拿到手机再给我朋友。销售价格就是按照任玉婷说的价格。在2013年5月我向忻州市翊维达销售手机,连晓某把钱打到我工商银行卡上后,我就把钱打到任玉婷指定的卡上,然后第二天拿手机,拿到手机后我拿到东客站通过大巴发回忻州。如果手机多我会安排人往忻州送。如果忻州翊维达的人在太原,他们就自己捎回忻州。连晓某事前和我说只要是三星的手机,按照打款数额配就可以。有的时候特别要求一下,比如说缺2013了,会告诉我多拿点2013。我通过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的方式告诉李云某或者连晓某,告诉他们多少数量什么型号的手机,单价是多少。我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给忻州翊维达送过手机。当时任玉婷告诉我们手机出来后不允许卖到太原市场上,尤其是大南门市场,结果有的人不听,就卖回大南门了。原因我不知道。清徐40亩地我不清楚,出资是任玉婷出的。阳曲700亩地是我操作的,出资是我出了十几万,任玉婷出了二十万左右,这700亩山地的手续在阎大某那里,顶了我100多万的账。车爵士洗车行任玉婷总共出了120多万,后来因为任玉婷欠我钱,就把车爵士洗车行给了我顶账了。我的资金来源是我自己的钱。我向刘云某、阎大某等人共借1000余万元有借条和对方当时的银行转账。刘云某是2014年1月分60次转到我工行卡上(卡号是尾数2176)的,每次5万,共300万元,一天内转的。阎大某是2013年转了一部分,时间记不清,数额是100多万,打款方式忘了。2014年4月、5月转账和现金给了我300多万,其中转账200万,也是我那张工行卡上,还有一次是打给任玉婷了,现金100多万,这100多万的现金是阎大某送到中北大学,银行已关门,我联系的工行的工作人员,到工行迎新支行自动取款机上存了70多万,当时有我、任玉婷、姚志某等人在场,其余20余万是任玉婷拿走了,当时是姚志某开车送任玉婷走的。车安某是2014年4月通过银行转账转到我工行卡上一笔,7月通过银行转账转到我工行卡上一笔,总数是120万。李圣某是2013年夏天通过银行转账转到我工行卡上80万,2014年还转到任玉婷卡上30万。2014年七月成某飞通过银行转账打给任玉婷50万,给了我现金20万。这些出借人是我同学、朋友,成某飞是我弟弟。我们没有其他经济上的往来。他们给我借钱有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2013年高考体育测试时,连晓某问我干什么,我说和弟媳卖手机,双方对了下价格,我这边价格低,连晓某就从我这边进了些手机,再后来就开始合作了。当时我们说的是三星note系列和S系列的手机,价格比市场批发价低100多。
8)日询问赵某笔录(货源),证实我在山西思玛丰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我2001年至今从事手机销售,我认识任玉婷,任玉婷有一个朋友叫刘文某,刘文某在我们市场卖手机号和手机,我们市场有个行规就是认识的人才敢给拿货,我是卖苹果手机的,刘文某从好几家拿货给任玉婷供货,我和刘文某说过想让刘文某从我这里拿货,因为价格原因,刘文某从我这里拿的货比较少。后来任玉婷就直接找我拿货,我因为不相信任玉婷,就说需要刘文某在中间担保,如果刘文某担保,任玉婷就可以从我这里先拿货,过一两天再给钱,因为这个事,刘文某和任玉婷还没有闹好,刘文某告诉我说他不愿意担保,让我自己承担风险。后来任玉婷和我直接做买卖后,任玉婷带着其他公司的人来和我签过合同,合作过几次后我觉得任玉婷做买卖还行,任玉婷最多欠我100多万,但是后来也还了,现在欠我5600元,是任玉婷说她的一个姐姐要个机子,想先拿货,当时任玉婷还说把任玉婷的身份证抵押在我这里,我说算了,结果这个机子一直没有给我钱。以前的账都清了。日,有人给我账号为尾数0778的晋商银行卡上分两次分别是100万元和90万元共打了190万元,是任玉婷安排人打给我的货款。货款是金色苹果5S共350台。这笔钱的去向是进货,进苹果5S,机子7月15日或者16日付给任玉婷了,任玉婷开着一辆宝马GT530取走的。我和任玉婷之间买卖过几次手机,单价多少,型号是多么,数量多少,我忘了,完了我给你们提供我记的账。任玉婷给我的钱我全部进货了。我给任玉婷进的货我都交付任玉婷了。任玉婷给我介绍的和我签合同的公司是金典声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在我会计那里。我不认识万某某,就是听任玉婷提过万总这个人。金典声光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谁,我不知道,金典商贸有限公司会计带着他们公司的公章来和我签的合同。我和任玉婷进行合作签过一单,大部分没有签过合同。我知道任玉婷从我这里买了手机后,低价卖出去了,后来手机又返回大南门市场。因为任玉婷是给我钱后拿的手机,所以我也没有管她,我知道任玉婷低价卖出手机是因为我卖出去的手机有标记。我不确定任玉婷是不是高买低卖,因为如果任玉婷买了我的手机用来抵债,那么任玉婷低价卖出也正常。
赵某提供,销售合同,销售手机清单、山西金典声光贸易有限公司收货单,证实购货单位山西金典声光贸易有限公司与供货单位太原市迎泽区海澜之窗电子器材商行于日签订购销合同,550台苹果IPHONE5s16GB,单价4680元,金额2574000元,日山西金典声光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海澜之窗电子器材收到货。
9)日询问万某某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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