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银金融上市吗洪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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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创拟被A股上市公司收购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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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犀牛之星
5月9日,上海共创(835160)发布停牌进展公告。上市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公司股东周才华、李海霞、徐征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截至目前,双方已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公司正在配合中通国脉聘请的财务、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进行调差、审计、评估等工作。犀牛之星自选股显示,上海共创主营IDC机房及电信网络运营维护、电信行业软件开发及测试、信息安全防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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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和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沪股交[号
各挂牌公司、推荐机构:
为促进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做好2016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南》,严格按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执行,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本次半年报编制期间,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本次半年报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半年报的内容。
二、挂牌公司应抓紧做好本次半年报的编制和审计工作。本次半年报应按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编制模板》(附件一)的要求进行编制。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未经审计的,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对于投资者由挂牌公司自寻且挂牌公司新老股东签署风险自担、同意公司定向增资方案的承诺书的定向增资情形,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只需提供挂牌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各推荐机构应督促、指导推荐/督导的挂牌公司编制本次半年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凡在2016年6月30日前挂牌的公司,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在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挂牌的公司,如在股份转让说明书中的财务信息未涵盖2016年1-6月财务数据的公司,也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
挂牌公司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对于预计不能按时披露本次半年报的挂牌公司,应当在2016年8月15日前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就其不能按时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发布公告。对未在2016年11月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的挂牌公司,上海股交中心将向市场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可视情况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违规处分/违规处理。
各推荐机构应合理安排所推荐/督导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避免集中在2016年8月下旬披露。
四、挂牌公司拟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五、挂牌公司本次半年报应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网站()披露,鼓励挂牌公司在其网站上或通过其他媒体公布半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六、挂牌公司应合理安排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推荐机构应及时督促挂牌公司确定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
上海股交中心对预计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披露半年报的数量不设限制,对预计在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披露半年报的数量原则上限定为每个转让日不超过25家。推荐机构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其推荐的挂牌公司本次半年报的预计披露时间书面报送上海股交中心。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预计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十个转让日报告上海股交中心,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及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七、各推荐机构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切实落实专职人员(至少各一名具有财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督导工作,严格做好挂牌公司拟披露信息的实质性审核工作,对挂牌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切实履行督导、指导职责。对于已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应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八、挂牌公司须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后的一个转让日内,将决议及相关公告报送推荐机构,并通过电子邮件上报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应及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对挂牌公司提交的决议及相关公告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完成当日反馈给挂牌公司。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后的两个转让日内,推荐机构应将拟披露的决议公告送交上海股交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布。
九、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转让日内,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以下文件:
1.挂牌公司出具的文件
(1)经挂牌公司董事长签字和挂牌公司盖章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和PDF文件;
(2)挂牌公司完整填写的财务报表EXCEL文件(附件二);
(3)董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4)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如适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如适用)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挂牌公司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如适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3.推荐机构出具的关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如适用)。
特此通知。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岱青& &021-
&&&&&&&&&&&&&&&&庹敏& & &021-
&&&&&&&&&&&&&&&&蒋玉瑾 & 021-
&&&&&&&&&&&&&&&&任海燕& &021-
&&&&&&&&&&&&&&&&朱琳& & &021-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各区(县)体改办、国资委管理部门、工商分局、各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备案和登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审批和备案。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或分立。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再审批和备案。  二、登记、备案  市工商局是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或分立,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向市工商局登记。涉及股权转让的,凡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每年集中向市工商局办理备案。为了掌握场外交易情况,场外协议转让的,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商局进行告知备案。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股权托管  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应当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同时,鼓励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性质的股权到上海股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四、股份转让  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应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性质的股份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定期沟通和反馈股权托管、转让和登记的信息。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法有关条款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管中心重要提示
&最近本中心不断接到反映,有部分社会中介机构打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名义,向社会公众推荐购买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对此,我们再次郑重声明如下:一、 本中心是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本市唯一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等业务的机构。本中心无任何从属单位或“会员”,也从未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或个人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买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转让其股权属于其自身行为,其转让行为与本中心无关。任何擅自以我中心名义从事非上市股权交易的单位或个人,本中心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二、 关于对托管企业能否上市的说明:企业托管登记,对其规范内部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有一定的作用,从此意义上讲,对其上市有帮助作用。但企业最终能否上市,主要取决于公司发展需要、取决于是否满足有关法规中关于上市资格的规定,以及是否能够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具体规定请参考《证券法》等法规。三、 关于企业托管代码的说明:企业在托管中心的托管代码仅表示其接受托管的时间先后,与公司上市顺序或上市与否没有任何关联。四、 本中心提醒广大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投资前务必详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等,并注意警惕虚假宣传信息误导。发现信息内容可疑的,应当及时向股份公司、托管中心查证。证实有人发布虚假信息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二零零五年六月 &
产权交易市场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问题研究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 
沪产管办[2005]5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行为,经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附件:《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完善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定义)&&& 本规则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以下称托管中心)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托管活动适用本规则。&第四条(股权托管原则)&&& 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第五条(监管部门)&&&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管。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第六条(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和服务机构。&第七条(业务范围)&&& 托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下列业务:&(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初始托管登记、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等;&(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代理分红派息、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第八条(业务要求)&&& 托管中心应当及时为托管公司和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股权托管服务工作。&&& 托管中心应当为股权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第九条(保密义务)&&& 托管中心对托管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第十条(信息互通与报告)&&& 托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每季度定期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进行信息核对。&&& 托管中心应当做好托管公司股权托管的统计工作,每季度定期向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和市产管办报告;如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公开办事)&&& 托管中心应当将经市产管办审核的股权托管的操作细则、业务流程、所需提交的材料和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等,在托管中心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托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参与股权交易;&(二)发布对股权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或者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第三章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第十三条(申请托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托管事项形成决议后,向托管中心提出公司整体股权托管的申请。第十四条(提交材料)&&& 托管公司和股东应当向托管中心提交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材料审查)&&& 托管中心在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前,应当对托管公司和股东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第十六条(初始托管登记)&&& 托管中心接受股权托管的委托前,应当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核对托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名册。&&& 托管中心与托管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后,应当向托管公司出具股东名册,为托管公司的股东开设股权托管账户,并向股东发放股权托管卡、出具股权托管凭证。股权托管账户的基本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权名称及数额、股权过户记录、股权质押记录、股权分红记录等。&第十七条(股权过户登记)&&& 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因转让、赠与、继承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到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股东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的,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十八条(股权质押登记)&&& 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并向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托管中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第十九条(质押登记的撤销)&&& 质押登记期间,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质押合同的,托管中心应当依申请撤销质押登记。&&& 质押双方当事人在质押登记期满前,未向托管中心提出延长质押登记申请的,质押登记自期满后自然撤销。&&& 质押登记撤销后,托管中心应当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第二十条(托管登记的撤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可以撤销托管公司的托管登记:(一)托管公司被批准上市的;(二)托管公司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注销的;(三)依法需要撤销托管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股权托管服务业务&第二十一条(代理分红派息)&&& 托管公司委托托管中心分红派息的,应当与托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托管中心,并在分红派息日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托管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托管中心应当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将分红派息的资金划入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十二条(挂失)&&& 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到托管中心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托管中心应当依申请受理挂失,即时办理股权冻结。&&& 托管中心为股东重新开设股权托管账户和股权托管卡的同时,应当注销原股权托管账户和股权托管卡。&&& 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未按前款规定向托管中心申请挂失、办理股权冻结而造成损失的,托管中心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托管中心应当向申请挂失的股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进行追偿。&第二十三条(股权查询)&&& 托管中心应当提供下列股权查询服务:&(一)托管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二)股东查询其自有股权的过户情况、分红情况及本公司的相关情况;&(三)经股东同意,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对股权进行查证;&(四)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的依法查询。&第二十四条(股权冻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应当冻结托管的股权:&(一)托管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权;&(二)托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三)已办理质押登记,并在质押期限内的股权;&(四)因股权托管卡挂失而应当冻结的股权;&(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冻结的股权。&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 托管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托管中心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托管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并通过托管中心信息平台公开披露,内容包括:&(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二)前5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三)关联交易情况;&(四)重大经营、诉讼等事项;&(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二十六条(股东名册的管理与备案)&&& 托管中心负责对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管理,并有义务向托管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股东名册。&&& 托管中心应当于每年的1月15日,将上一年度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向市工商局备案,作为工商年检的依据之一。&&& 托管公司前5名股东的股权发生变更的,托管中心应当在股权过户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工商局备案。&第二十七条(咨询服务)&&& 托管中心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与股权托管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五章监督及违规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产管办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托管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托管公司的违规责任)&&& 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一)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托管中心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或者提供虚假、失实报告的。&&& 托管公司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股东的违规责任)&&& 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托管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托管中心的违规责任)&&& 托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产管办予以查处:&(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二)向市产管办或者有关部门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资料的。&&&& 托管中心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收费)&&& 托管中心应当依据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向托管公司、股东收取股权托管的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股权转让)&&& 托管公司的股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进行。&第三十四条(操作细则)&&& 托管中心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股权托管的操作细则和业务流程,并报市产管办审核备案。&第三十五条(解释)&&& 本规则由市产管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国办发[2006]99号)  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要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为加强组织领导,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证监会要组织专门机构和得力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区、市)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对近年来案件多发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开展查处、取缔工作,果断处置,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报道,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对投资者教育证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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