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到退休年龄后工伤赔偿的年龄,还有工伤后男55岁 是否能办理到退休年龄后工伤赔偿

工伤期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与治疗和后期的工伤鉴定,工伤补贴有何规定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因工伤还在治疗,但马上就到退休年龄了,我该怎么办?
dongtianjuhuaxia您好,虽然您马上快到退休年龄了,但在工作期间引起的伤害还是会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的,下面是我在百度上搜到的相关信息,希望能给你有所帮助!
关于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一、工伤停工期间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康复费、工资福利、护理费用、伙食补助、交通食宿、假肢辅助器具等单位支付或社保支付;二、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申请审批表;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没有关系,因为工伤是在退休前发生的,按照正常程序理赔
退休后发生的,就不算是工伤了
如果是退休前发生了工伤,退休后,工伤复发的享有工伤的补助、津贴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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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退休年龄后工作期间发生伤残事故能否按照工伤保险
到达退休年龄后工作期间发生伤残事故能否按照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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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可以按照劳务关系依法要求相关赔偿。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很多人在选择工作的时候都会有一定的纠结,想找一个稳定的工作但是又感觉工作缺乏一定的激情,找一个薪资比较高,但是又觉得压力太大,很多人看好售楼这个工作轻松高薪,是近几年房产行业比较好,那么卖房工作有年龄的限制吗? 薪酬到底怎么样?
卖房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薪酬怎么样
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是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退休待遇的,是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赔偿项目:一、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三、辅助器具费用;四、停工留薪期工资;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离职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的。建议来电咨询。
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还是可以按照工伤保险赔的
您好,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农民工的话,也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欢迎您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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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退休年龄再就业受伤,算工伤吗? 算!
浙江在线07月14日讯
过了退休年龄,在再就业中受伤,还算工伤吗?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这不算工伤。日前,瑞安法院一个劳动纠纷案件告诉我们,只要存在劳动关系,这就算工伤。
  四川男子王某,现年65岁,多年来一直外出务工。2009年8月,他到瑞安一家不锈钢公司务工,从事不锈钢翻新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给王某办理劳动保险。
  去年8月,王某在该公司作业时,一辆起吊不锈钢的车辆出现刹车系统失灵,吊在车上的不锈钢工件砸落,正好砸在王某的左脚,致其左脚跎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为九级伤残。
  王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属工伤,该公司应对其作出赔偿。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后将该公司告上了瑞安法院。
  审理中,该不锈钢公司辩称,该公司将不锈钢翻新工作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决定工作内容和工人工资。该公司没与王某签订聘用合同,也未对其进行管理约束,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另外,王某受伤时已年满64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适用《劳动法》,其受伤不算工伤,公司不用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将不锈钢管翻新工作发包给他人,是公司内部经营的一种方式,这并未改变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和王某存在雇佣关系。
  另外,针对原告已过退休年龄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被告不锈钢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该不锈钢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42340元。(温州都市报)
黄云峰 芮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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