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与年龄及退休年龄有关吗

工伤职工距退休不满1年辞职 伤残就业补助只能获10%
11:26:10 & &来源:中工网&&&&& && &
  2014年3月,王某因工负伤,后经鉴定为8级伤残。日,已经超过59岁的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全额支付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公司只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10%。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634元。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8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10%支付。本案中,王某已超过59岁,距退休年龄60岁不到1年,某公司的做法符合相关规定。
  经调解,王某最终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按照1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侯力强 兰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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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出来时已到退休年龄,能否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阅读次数:2148  发表时间: 15:29:02
&&&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等级为5到10级的,经工伤人员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是,若该工伤人员在受伤时并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工伤等级鉴定结果出来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该工伤人员还能否享受以上待遇呢?
&&&&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待遇。但是工伤人员仍然可以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 钱剑娥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我是2007年评定为9级工伤,退休年龄是,我能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多少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多少?--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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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九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5万元,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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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应该包含翻班津贴、年度奖金的十二分之一以及五险一金的个人部分,是吧?我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也是由公司全额交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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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照样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原告封某是被告泰兴市某电机有限公司的职工。2011年4月10日20时50分左右,原告接被告电话通知后,驾驶摩托车在赶往仓库途中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至泰兴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82天,被诊断为创伤性颈椎间盘突出症、颈脊髓损伤、退变、软组织伤。2011年5月20日,经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的受伤为工伤。2012年7月31日,原告的工伤经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五级。此后,泰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因未能获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而诉至本院。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99786.64元。
被告泰兴市某电机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支付。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故原告不应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被告同意原告护理期间为住院时间即182天、每天60元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兴市某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封某护理费人民币10920元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6074元,合计人民币269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遭受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以上规定,原告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被告应当支付护理费,按每天60元计算,护理费为10920元。原告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则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而不应由被告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当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其重新获得劳动机会的一种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原告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共规定了六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而《工伤保险条例》就职工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应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时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并未规定是何种情形,也并没有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排除在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未禁止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事各项劳动,故而职工发生五级工伤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应当包括法律规定的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1年)第七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仍按原省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就应当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按6个月计算为16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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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能否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能否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 职工陈某,男,日出生,2005年5月到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2012年10月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月被依法认定为因公负伤,日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同月11日,某公司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要求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工伤待遇,某公司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陈某不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564元。
& & 工伤职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能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 & 围绕陈某仲裁请求,处理中出现两种意见。
& & 意见一: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主要理由:一是陈某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陈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陈某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条件。二是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无论陈某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都不影响陈某今后可能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三是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是不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意见二:陈某的请求应当支持。主要理由:一是陈某和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既然终止即具备《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可以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二是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是《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年限为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年龄之差。陈某年龄显然在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范围之内,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的年限以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限,足以说明工伤职工只要在当地人口平均寿命之内,即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笔者倾向于笔第一种处理意见。
& & 第一,工伤保险立法赋予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充分保护。《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分别做出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不同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给子保护。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义务。
& & 第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是只要具备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即可计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此可见,工伤职工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伤残五至十级,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案中.陈某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其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不是陈某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可以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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