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派出所新华派出所邮政编码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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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宝酒店,旁边100米
打110问下不就知道了
原来的新华街道那,山宝旁边
工行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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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犯聚众斗殴罪案
【全文】CLI.C.
***、***犯聚众斗殴罪案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581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辩护人:王贵基,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华、许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贵基、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员曲某(另案处理)因欠孙某某收粮款四万余元,孙某某于2014年9月找被告人***帮助要钱。日19时许,孙某某告知***“曲某现在梅河口市内”,***随即给曲某打电话让曲某还钱,双方在电话中相互辱骂,并约定在梅河口市新华街九星饭店附近见面。***打电话找来朋友赵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赵某甲打电话找来朋友赵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众人持“镐把”在九星饭店附近等候。20时许,曲某伙同被告人***与另一男子(另案处理)持刀来到九星饭店附近***等人处,双方相互殴斗,***面部被曲某用刀划伤、赵某甲双手被砍伤、赵某乙右肩及背部被砍伤。经鉴定,***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赵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赵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第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案件定性没有异议;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有认罪表现,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事出有因,与称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的犯罪分子有一定区别,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4、***投案自首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5、***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其本人也是受害者,至今未得到民事赔偿。综上,建议法庭对***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解称自己不是奔着打仗去的,对方三个人拿着镐把奔自己来时,自己拿的是水果刀,是正常防卫,没伤着对方;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服法,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孙某某找到被告人***让其帮忙向曲某(已判刑)索要所欠的收粮款。日19时许,孙某某将曲某正在梅河口市内的消息告知***,***便给曲某打电话让曲某还钱,双方在电话中相互辱骂,约定在梅河口市新华街九星饭店附近见面。***便打电话找来赵某甲(已判刑)等人,赵某甲打电话找来赵某乙(已判刑),持“镐把”在九星饭店附近等候。曲某便伙同被告人***及另一男子(另案)乘车前往九星饭店,并在途中购买了刀具,于20时许来到九星饭店前,下车后便各持两把刀与手持镐把的***等人进行殴斗,致***面部被曲某用刀划伤、赵某甲双手被砍伤、赵某乙右肩及背部被砍伤。经鉴定,***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赵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赵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日,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日,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记录,日22时20分许,***向梅河口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报案,称于当日21时许在梅河口市新华街九星饭店前因债务问题被***、曲某等人用刀划伤。
  2、法医鉴定,***、赵某甲、赵某乙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3、辨认笔录,孙某某辨认出曲某是日晚用刀将***等人砍伤的人。
  4、到案经过,日,***在上海市向梅河口市公安局投案;日,***到梅河口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投案。
  5、同案犯曲某供述:日下午4时,***打电话说北京有个朋友回来了,让我去一起吃饭,饭后我和***去培民广场溜达,***打电话骂我,让我还钱,说知道我现在梅河了,他在九星饭店前等我,让我过去,我俩互骂起来,挂了电话之后每两三分钟给我打次电话,***就给他一起吃饭的朋友打电话,说去接他,我和***打车去铁北桥洞接的他,去九星饭店路上,***的朋友让司机在火车站附近一家超市停了一下,他下车买了五六把水果刀,到九星饭店后我们三个下车了,每人手里拿了两把刀,***就往回跑,告诉他们的人说我们来了,之后从胡同出来八九个人,拿着镐把,双方就打起来了,***用镐把打我,我拿刀往前冲,对方就躲,被我打散了,我就往回跑,应该是***追我没追上,我就跑了,***脸上的伤是我造成的;之前我欠“老沃”收粮钱,他找***帮他要钱,然后就发生打仗的事。
  3、同案犯赵某甲供述:日晚,***打电话说有人要还钱,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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