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钱可以找股东吗债股东要代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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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欠款没还,那么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会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欠款没还,那么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会承担什么责任?
- 回答:(4)
我是公司(民营)的职工,老板让我当了法人代表并且还成为了股东之一(没有任何转让的资金往来,就是硬给变更的,出于在人屋檐下打工,也没好意思拒绝)。这两天因为有其它公司起诉我公司的债务(据说数目还不小呢),原来一点都不知道,现在才知道还有债务。我很烦躁,想问问,我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和法人代表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会不会把我抓起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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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公司欠款没还,那么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会承担什么责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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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视台嘉宾律师
作为股东你出资不实今后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今后不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满意请采纳并给与评价!
回复时间: 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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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难说,不知道你在公司经营中都履行过什么职责,如果将来出事,司法机关会调查,你实话实说就可以。
回复时间: 21:27:11
建议你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
北京刘永斌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6层
回复时间: 21:31:42
没有任何转让的资金往来,你需要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及时补足或退出公司吧
回复时间: 9: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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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在由于公司经营问题出现了债务,别人把我们公司和股东告上法庭。请问我作为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谢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以它的全部资产为限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而你作为股东,只要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但如果你们没有如实缴纳自己认缴的出资,作为股东,有义务补足。
  即使你们有出资不实的情况,由于它跟偿还公司债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受理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和以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
  换句话说,对方不能在一个案子中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如果要起诉股东的话,应该另案起诉。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你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可以加南京谢保平律师的微信号: 谢律师提供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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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或者代为偿还债务 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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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或者代为偿还债务 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的话那要不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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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规定一般指财税[2009]59号。
会计:一般按照财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总第2
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5号处理。
一般计入资本公积应不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直接“借:资本公积&&贷:应交税费 “ ,资本公积按照税后净额计入
如果可能,还是绕一下操作吧。直接豁免或代偿,这头交25%,那头不予扣除也是25%;转股、撤资、清算还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又是25%;这大半钱捐税务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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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计入资本公积,说明实质是股东对企业的增资,是代为清偿债务后增加对企业的股权,企业也应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这样的经济事项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我有一个疑问,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到底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 ...
[作者] 黄智
[发布日期]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
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
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
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
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
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
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
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如果要我评价解释5号6个问答中,哪些问答会对给实务带来比较大的变化,我个人认为是这
一问答。仔细阅读这一问答就会发现,在回答“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
赠的会计处理”时,解释5号分两个层面作答:第一段给出了原则性指引;第二段则是专门针
对破产重整中的权益让渡,且对控股股东的行为也一并做了规范。因此,以下也是分两个层次
进行解读。
(一)非控股股东的债务豁免或捐赠
关于企业接受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其《关于做好执行会计
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年报通知》”)中曾经
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
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
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证监会在其《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总第2
期,以下简称“《监管问答》”)中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
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
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其认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
市公司明显地、单方面地从中获益,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性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
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证监会甚至还提到“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
易”,也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由于现行规则已经非常明确,因此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
但凡涉及到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债务豁免或捐赠等行为的,大部分都毫无争议的被计入所有
者权益(资本公积)。
但对于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向公司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行为,市
场则一直存有争议。一方认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有显著区别,无
论是《年报通知》还是《监管问答》都未将这种行为视为资本性投入,因此,可视为《年报
通知》所提到的“通常情况”,确认为当期收益;另一方则认为,尽管现行规则并未明确非
控股股东向公司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等行为的会计处理,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中有关“所有者权益”、“利得”等概念,如上述行为是因为“给予双方的特殊
身份才得以发生”,则应当参照对控股股东的规定,也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我个
人一直都持后者的观点,每次被问及关联方债务豁免或捐赠行为的会计处理时,我总会反
问,如果对方不是你的关联方,而是独立的第三方债权人,他是否还会如此慷慨大方。如果
不会,一般可认定为“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等)才得以发
生”,应当计入权益;如果还是会如此行(例如关联债权人与非关联债权人达成协议一齐豁
免债务等情况),则应当考虑计入当期损益。
当然,在解释5号之前,我的上述观点一直很弱势,因为市场上有不少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的案
例。例如,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002145)在其2010年年度
报告中就曾将第二大股东(持有中核钛白7.19%的股份)向其豁免的1.38亿元债务,计入营业
外收入。又如,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002200)曾在其
2010年的业绩快报中将非控股股东兼时任高管蒋凯西捐赠给上市公司的现金1,100万元计入资
本公积;但很快,绿大地就在其随后发布的业绩快报修正稿中改变了这一认定,将其计入营
业外收入,并称其依据的就是《年报通知》和《监管问答》。当然,对于这两个案例的判
断,我个人的判断也是不同的。对于中核钛白的案例,我个人认为,第二大股东豁免债务的
动机很可能就是为了防止当时已被*ST的中核钛白被暂停上市,甚至以后见之明,其也避免了
中核钛白因连续四年亏损而被终止上市。但对于新大地的案例,则还需要结合蒋凯西捐赠的
身份、原因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在其年报中,这1,100万元时而被雅称为“捐赠”,时而又被
定性为“证券违规操作款项”,令人琢磨不透。
此次解释5号的这一问答,无疑会使得原先争议的天枰微微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的一端偏袒。当然,我必须强调的是,我也绝不希望出现另外一种极端现象,即不管
三七二十一,直接将非控股股东的债务豁免或捐赠行为计入所有者权益。我始终认为在分析
这类交易时,企业需要扪心自问,如果豁免债务的一方不是你的关联方,而是独立的第三方
债权人,他是否还会如此慷慨大方。用解释5号的官方说法,就是看经济实质是否表明属于非
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
(二)破产重整中的权益让渡
自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后,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而在大部分重整计划
中,都会涉及到权益让渡。例如,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源”,现改名为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600094)的重整计划中,就包括控股股东让渡87%的股份,其
他股东让渡24%的股份,合计让渡18,650.40 万股股票,用于偿还债权人(7,993.20 万股)
和有条件授让给重组方(10,657.20万股);又如,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盛润”,000030)的重整计划中,则包括控股股东让渡70%的股份,持股超过1万股的其他
股东让渡20%的股份,合计让渡14,924.80万股股票,用于偿还债权人(7,996.31 万股)和有
条件授让给重组方(6,928.49万股)。
事实上,上述这类重整计划可拆分为两项交易,一是股东无偿授让股票给上市公司,二是上
市公司用这部分股票偿还债务。按照解释5号的要求,“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
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这是针对第一部分交易;同
时,“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是针对第二部分交易的。然而,在解释5号发布之前,A股市场的会
计处理并不统一。例如前述*ST华源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其2008年年报中,仅将大股东
超出一般股东让渡比例中用于代偿债务的部分4,215.38万股所对应的公允价值1.84亿元(按
4.37元/股计算)计入资本公积,并直接将债务账面价值扣减其他变现资产实际偿付的金额及
前述1.84亿元后的金额15.71亿元,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在*ST盛润的
案例中,其在2011年年报中,则将股东让渡用于清偿债务的所有股份7,996.31万股所对应的
公允价值6.49亿元(流通股按9.07元/股;限售股按8元/股计算)计入资本公积,并将重组债
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比较这两种会计处理,其结果
是,前者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较少,进而导致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务重组利得较大。显然,后
者的会计处理更符合解释5号的规定。
上述所举的重整计划都是股东直接让渡所持的存量股票用于偿还债务,但在实务操作中还可
能会有其他重整方式。例如,上市公司先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再将转增的股
本用于清偿债务;或者,上市公司股东让渡所持有的存量股票,由重组方以一定现金受让,
上市公司再将重组方所提供的这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等。但不管如何形式,重整计划都可
被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将股东让渡股份的公允价值计入资本公积,再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
被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然,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实施破产重整
的公司大部分是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或壳公司,要确定其股票公允价值也绝非一件容易的事
最后,由于解释5号规定所有问答均自日施行,且不要求追溯调整。这就会引发一
个问题:在2012年年报中是否还可以继续采用那些与解释5号规定不符的账务处理,例如将非
控股股东的债务豁免或捐赠计入当期损益,将重整计划中股东让渡的股票的公允价值作为债
务重组利得的一部分等。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认为,既然解释5号已经明确了这类交易的会
计处理,如2012年发生该类交易,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在2012年年报中就按照解释5号的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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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疑问,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到底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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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智
[发布日期]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
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
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
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
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
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
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
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如果要我评价解释5号6个问答中,哪些问答会对给实务带来比较大的变化,我个人认为是这
一问答。仔细阅读这一问答就会发现,在回答“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
赠的会计处理”时,解释5号分两个层面作答:第一段给出了原则性指引;第二段则是专门针
对破产重整中的权益让渡,且对控股股东的行为也一并做了规范。因此,以下也是分两个层次
进行解读。
(一)非控股股东的债务豁免或捐赠
关于企业接受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其《关于做好执行会计
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年报通知》”)中曾经
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
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
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证监会在其《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总第2
期,以下简称“《监管问答》”)中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
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
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其认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
市公司明显地、单方面地从中获益,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性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
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证监会甚至还提到“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
易”,也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由于现行规则已经非常明确,因此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
但凡涉及到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债务豁免或捐赠等行为的,大部分都毫无争议的被计入所有
者权益(资本公积)。
但对于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向公司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行为,市
场则一直存有争议。一方认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有显著区别,无
论是《年报通知》还是《监管问答》都未将这种行为视为资本性投入,因此,可视为《年报
通知》所提到的“通常情况”,确认为当期收益;另一方则认为,尽管现行规则并未明确非
控股股东向公司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等行为的会计处理,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中有关“所有者权益”、“利得”等概念,如上述行为是因为“给予双方的特殊
身份才得以发生”,则应当参照对控股股东的规定,也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我个
人一直都持后者的观点,每次被问及关联方债务豁免或捐赠行为的会计处理时,我总会反
问,如果对方不是你的关联方,而是独立的第三方债权人,他是否还会如此慷慨大方。如果
不会,一般可认定为“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等)才得以发
生”,应当计入权益;如果还是会如此行(例如关联债权人与非关联债权人达成协议一齐豁
免债务等情况),则应当考虑计入当期损益。
当然,在解释5号之前,我的上述观点一直很弱势,因为市场上有不少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的案
例。例如,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002145)在其2010年年度
报告中就曾将第二大股东(持有中核钛白7.19%的股份)向其豁免的1.38亿元债务,计入营业
外收入。又如,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002200)曾在其
2010年的业绩快报中将非控股股东兼时任高管蒋凯西捐赠给上市公司的现金1,100万元计入资
本公积;但很快,绿大地就在其随后发布的业绩快报修正稿中改变了这一认定,将其计入营
业外收入,并称其依据的就是《年报通知》和《监管问答》。当然,对于这两个案例的判
断,我个人的判断也是不同的。对于中核钛白的案例,我个人认为,第二大股东豁免债务的
动机很可能就是为了防止当时已被*ST的中核钛白被暂停上市,甚至以后见之明,其也避免了
中核钛白因连续四年亏损而被终止上市。但对于新大地的案例,则还需要结合蒋凯西捐赠的
身份、原因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在其年报中,这1,100万元时而被雅称为“捐赠”,时而又被
定性为“证券违规操作款项”,令人琢磨不透。
此次解释5号的这一问答,无疑会使得原先争议的天枰微微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的一端偏袒。当然,我必须强调的是,我也绝不希望出现另外一种极端现象,即不管
三七二十一,直接将非控股股东的债务豁免或捐赠行为计入所有者权益。我始终认为在分析
这类交易时,企业需要扪心自问,如果豁免债务的一方不是你的关联方,而是独立的第三方
债权人,他是否还会如此慷慨大方。用解释5号的官方说法,就是看经济实质是否表明属于非
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
(二)破产重整中的权益让渡
自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后,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而在大部分重整计划
中,都会涉及到权益让渡。例如,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源”,现改名为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600094)的重整计划中,就包括控股股东让渡87%的股份,其
他股东让渡24%的股份,合计让渡18,650.40 万股股票,用于偿还债权人(7,993.20 万股)
和有条件授让给重组方(10,657.20万股);又如,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盛润”,000030)的重整计划中,则包括控股股东让渡70%的股份,持股超过1万股的其他
股东让渡20%的股份,合计让渡14,924.80万股股票,用于偿还债权人(7,996.31 万股)和有
条件授让给重组方(6,928.49万股)。
事实上,上述这类重整计划可拆分为两项交易,一是股东无偿授让股票给上市公司,二是上
市公司用这部分股票偿还债务。按照解释5号的要求,“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
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这是针对第一部分交易;同
时,“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是针对第二部分交易的。然而,在解释5号发布之前,A股市场的会
计处理并不统一。例如前述*ST华源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其2008年年报中,仅将大股东
超出一般股东让渡比例中用于代偿债务的部分4,215.38万股所对应的公允价值1.84亿元(按
4.37元/股计算)计入资本公积,并直接将债务账面价值扣减其他变现资产实际偿付的金额及
前述1.84亿元后的金额15.71亿元,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在*ST盛润的
案例中,其在2011年年报中,则将股东让渡用于清偿债务的所有股份7,996.31万股所对应的
公允价值6.49亿元(流通股按9.07元/股;限售股按8元/股计算)计入资本公积,并将重组债
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比较这两种会计处理,其结果
是,前者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较少,进而导致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务重组利得较大。显然,后
者的会计处理更符合解释5号的规定。
上述所举的重整计划都是股东直接让渡所持的存量股票用于偿还债务,但在实务操作中还可
能会有其他重整方式。例如,上市公司先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再将转增的股
本用于清偿债务;或者,上市公司股东让渡所持有的存量股票,由重组方以一定现金受让,
上市公司再将重组方所提供的这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等。但不管如何形式,重整计划都可
被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将股东让渡股份的公允价值计入资本公积,再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
被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然,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实施破产重整
的公司大部分是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或壳公司,要确定其股票公允价值也绝非一件容易的事
最后,由于解释5号规定所有问答均自日施行,且不要求追溯调整。这就会引发一
个问题:在2012年年报中是否还可以继续采用那些与解释5号规定不符的账务处理,例如将非
控股股东的债务豁免或捐赠计入当期损益,将重整计划中股东让渡的股票的公允价值作为债
务重组利得的一部分等。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认为,既然解释5号已经明确了这类交易的会
计处理,如2012年发生该类交易,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在2012年年报中就按照解释5号的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
我有一个疑问,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到底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 ...
是否计入资本公积,与是否具备验资法定形式没有必然联系。可以参考如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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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东奥的黄智老师?
引用了下他的文章--------&
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 ...
请教版主,关于这部分豁免涉及的所得税,我们可以 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金&&么?
还是说从该笔业务性质考虑,由于所得税的产生原因来自资本公积,所以只需要冲减资本公积即可。但是如果是这样,会不会有另外的问题:债务豁免方认为他们对公司的资本公积应该是100,然后公司账面只反映75,会不会有歧义?
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二条:“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此处与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应冲减资本公积。&
请教版主,关于这部分豁免涉及的所得税,我们可以 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金&&么?
还是说从该笔 ...
按陈老师所说,应该是&&借:资本公积& &贷:应交税金
只要一般要求豁免的企业,应该是长年亏损,很多都资不抵债了,有大量的未弥补亏损,就按税法规定加上这部分豁免的捐赠,应该当年还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用计提应缴企业所税去冲资本公积了呢?
如果虽然存在豁免所得弥补亏损的情况,但不足以全部弥补尚在税前弥补期内的累积税务亏损,因而实际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则无需确认应冲减资本公积的金额。但可在以后税前弥补的亏损金额也相应减少了。&
本帖最后由 zjsshine 于
15:41 编辑
请教版主,关于这部分豁免涉及的所得税,我们可以 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金&&么?
还是说从该笔 ...
陈版,有个情况不是很确定:比如确认资本公积100万,客户可弥补亏损是90万,那么当期需要交纳10万元*0.25的所得税,那我们只要按照10万元*0.25,去冲减资本公积么?感觉也只能这样做处理,不知理解对不对。谢谢!
通常可以这样理解。&
膜拜陈版,顺手给教父100个赞
都不考虑先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么?期末再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啊。
除非税务机关同意将所涉及的所得税分年缴纳,否则要么不确认所得税,要么只确认当期所得税,不会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60;&#160;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160;&#160;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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