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是按照承包合同上的亩数确权.以前遗漏未填上的现不给确权.?

土地确权承包工作问题解答_飞123网
土地确权承包工作问题解答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政策依据有: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答:(1)进一步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信息。主要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种类不齐、管理不规范等问题。&(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依据,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户承包地的面积、地块数量、地块形状、地块坐落等的登记内容,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给农民承包地“上户口”、“发身份证”,实行信息化管理。此次确权颁证,采取先试点然后整体推进的办法;先行试点需要完成6项任务:一是摸清底数,二是梳理问题,三是提出对策,四是完善工作流程,五是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六是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最终实现“四相符、五到户”的目标。全区计划于2017年全部完成确权颁证工作。答:(1)配合村组、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资料、信息。&(2)到田间地头确认自己的地块。&&&&(3)在公示的图表上签字确认自己的地块。&&&&(4)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答: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组内农民大会讨论决定,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到户后进行登记,也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也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答: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分割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答: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方式。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受让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可以申请办理相关的承包证书。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变更相互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答:买卖承包土地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对农户之间私下买卖的承包地块仍由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同时交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罚。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答:村委会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确权登记:一是依据第一轮土地承包台账面积采取顺延方式进行补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后确权登记;二是参照1998年上缴的村提留,乡统筹,收费明细表中的承包面积;三是参照农村收费改革时的纳税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四是参照国家粮补农户耕地面积进行登记确权。无论采用哪种确权登记方式,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对确定的农户承包面积进行公示,补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后,在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村的所有土地,都要纳入实测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凡有承包合同的按合同办理,未经批准私自开荒的,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登记备案,不予授权,之后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和土地承包的法律,规章和村民讨论决定处理。答:不能进行重新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耕地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本次在换发经营权证工作中,以1998年二轮承包时签订的合同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不得再做调整。答:以1998年集体与农户统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通过实际测量现有土地,把实际测量的面积如实记录在登记簿、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上。答: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征占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答:暂时先登记备案,不予确权。答: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记范围,其面积应从原承包地面积中扣除,并进行变更登记。对农户自行在承包土地上栽树,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答: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要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并注明实际折算面积。&答:根据相关法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协议、向村集体备案并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答:家庭承包的内部成员要求分户承包经营的,对事实清楚,分户资料齐全的(如户口本),经村委会同意后,可以给予分户确权。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权”。因此,外出务工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颁证。答:按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核实清楚后给予补签承包合同后,再进行确权。答: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答:一是外地户整户迁入,已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有承包地的,应确权登记给迁入农户;二是外地农户整户迁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书面协议转让其他农户的承包地,原承包户的土地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确权给迁入户;三是外地农户整户迁入,向承包农户租赁土地的,应登记确权给原承包农户。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答:按照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农户只享有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其依法取得的承包耕地经营的期限到2028年末终止。对已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协商解决,建议协商依法解决。农村土地转包的概念。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户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承包期限为:耕地三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可以采取转包等方式流转。土地转包合同的要件。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转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转包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转包期限和日期;土地用途;转包价格;转包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答:按实际面积进行确权。答:可以按后续签订的二轮承包合同给予确权登记颁证。答:尊重经营权共有人意见,可以进行分户确权。答:按照双方平等协商达成意见和离婚判决书或按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政策规定每个人得到的承包地面积进行分割确权。答:可以进行更换,但是必须经过现有经营权共有人全体签名的推荐书,上交村委会备案。答:家庭承包方式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答:(10)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2)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3)承包方家庭中因结婚、收养等新增人员,如果在本嘎查村(组)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登记簿“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中暂不予登记。答: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答:符合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按家庭承包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了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没有纳入家庭承包土地的,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办法。答: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原则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第三,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答: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留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原则上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解决人地不均矛盾而进行调整。如果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并解决人地不均矛盾的,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答: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因此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户口已迁出的,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996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应保留或按程序从预留的机动地中分配给其承包地,并应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答:对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与嘎查村、苏木乡镇与苏木乡镇、旗县与旗县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或国有土地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答: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暂缓登记。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答: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答:(1)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原来四至内,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2)出入大的,不在原来四至内,要按照新增加的地块处理。二轮延包时,个别仗权承包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3)因工作不实人为造成错填、错登的,要认真核实,予以纠正。答:自留地问题,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家庭承包地确权颁证。目前尚未纳入家庭承包地的,本次暂不确权登记。园地、养殖水面等问题,凡已纳入家庭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颁证。目前尚未纳入家庭承包地的,本次确权登记,依据其他方式。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延包时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延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再进行登记。&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统一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落实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待有关方面做出政策法律解释以后遵照执行。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能向农民收费。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答:对有原始承包份额的国家公职人员应在原家庭内进行登记;对不是原始承包人且现在又不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再进行登记。
日前,《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出炉了,这个有多重要?就是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明确了造着房子的这块地方究竟属不属于你,有多少是属于你的。从登记时间、拆翻建、异地建房、房屋结构、子女分户等方面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莅临户县督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11月1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省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户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
本报讯(记者卢松)4月7日,记者从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刚刚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5年全省完成4000万亩左右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
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几个问题的处理首先弄清楚几个概念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已有明确的定义,其编码分别为07(住宅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072(农村宅基地)。这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微信扫一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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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粮食补贴按确权后的亩数还是按以前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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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粮食补贴按确权后的亩数还是按以前的发放?
河北 沧州 肃宁县发表时间: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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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新确权之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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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确权后的亩数发放。
律所:河北锦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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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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