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行业地方立法条例起草说明起草,审案,审议,批准

行业立法专题
副会长兼秘书长:
副 会 长:
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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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单位:神州易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下月起施行 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山东新闻-齐鲁晚报网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下月起施行 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
核心提示:
11日,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日起施行。为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条例》规定,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本报记者陈文进摄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吸收专家参与起草
据了解,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法规名称、关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关于完善立法程序、关于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等。
《条例》规定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即&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
在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方面,《条例》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和建议;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反馈情况;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条例》规定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为保障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总结省人大常委会对济南等三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完善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请审查批准相关程序,增加了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撤回的规定。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出台适应了怎样的时代需求?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2001年通过的《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施行十多年来,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化倾向等现象。
为解决这些问题,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出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重要举措实施规划,其中就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改进和完善立法起草以及审议机制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加以解决。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做出了较大调整,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从而使我省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由3个增加到17个。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是我省新取得立法权的市开始行使立法权的第一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陡然间大幅增加,2016年至今,经审查已提请常委会批准48件。
&及时将《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为《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对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说。
【换个姿势看山东-天天豪礼有惊喜-全新界面国际范儿】
齐鲁壹点 最懂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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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立法获重大进展 管理条例获国务院审议通过
08:20:52  来源:本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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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国内外关注的中国直销立法进程获得重大进展。(资料图片)
直 销 Direct
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
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备受国内外关注的中国直销立法进程获得重大进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
&&&&国务院的审议是《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最后一道程序。长期关注直销立法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忠表示,在审议通过后,这两个条例草案将需要退回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至少1个月的微调,然后对外正式颁布。
&&&&直销专家胡远江昨天透露,审议通过的直销条例有两个变动,一个是没有硬性规定在一个地区必须直营或特许经营多少家店铺以上;另一个变动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在国内注册的直销企业的母公司必须是生产型企业。对于这个说法,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没有确认。
&&&&胡远江透露,与此前透露的草案内容相比,审议通过的直销条例中,企业注册资金8000万元、保证金2000万元、直销员奖金比例最高30%的限制都没有变动。
&&&&事实上,即使没有这两处松动,直销企业也已经表现得相当兴奋。美国五大直销巨头之一康宝莱中国公司总裁钱港基表示,直销条例通过审议对于所有直销企业都是好事。直销条例出台后,企业才能健康正规发展。(京华时报记者 杨开然 实习生 姚苑)
::直销法关注焦点::
&&& 保证金底限:消息人士称,《条例》首先设定了高标准的行业准入门槛,申请直销牌照的企业需要缴纳最低为20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注册资本金要达到8000万元,并且对申请企业还有年销售额的要求。
&&& 奖金制度:在直销立法中备受关注与争议的另一个问题――奖金制度上,《条例》规定推销员奖金比例上限为30%,并没有规定企业销售层次与奖金层次的多少。这意味着推销员的收入只能为销售收入的30%,此举可促使直销企业尽量减少直销员的层次,从而制约可能出现的非法传销现象。
&&& 开店数量:有消息说,此次被审议通过的直销条例中最大的热点是,取消了开店数量的限制。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此消息并没有得到证实。
::直销立法进程::
即将出台的直销法规将不会对“单层次”还是“多层次”直销方式作出明确限定,而是通过奖金制度进行市场引导,直销佣金封顶30%。并且大幅提高了非法传销的违法成本,对违规企业最高罚款200万元。
针对“直销法5月出台”的传闻,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12日指出,我国就商业直销进行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目前以直销条例的方式进行规范。直销条例草案已经起草完毕,目前已提交国务院审议,何时出台并没有时间表。
直销立法在即,雅芳模式取代安利模式成为直销试点,联合利华、汉高、紫光等近期表达的对直销尝试的渴望,都在催化着这个被超常关注的销售模式进行膨胀式的商业性化学反应。
::雅芳成为首个直销试点::
4月19日下午,雅芳(中国)有限公司在广州从化基地将其2000万的直销试点保证金支票公示于人,同时向媒体发布了其作为首家直销试点企业,在直销法正式出台前所实行的试点方案。事隔七年,雅芳在中国再度举起其闻名全球的营销利剑―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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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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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10--备受关注的中国首部直销法规已于近日通过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该次会议在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共同参与下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部法规。但正式出台的时间与生效时间尚未最终确定。直销法规颁布后,将对违规企业与违规的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严厉措施。虽然法规出台的具体时间尚未公布,但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这两部法规已意味着直销行业的合法化,中国直销终于赢来春暖花开之时。同时也意味着中国政府对直销行业的监管将更为有的放矢,中国直销将迎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时代。&&&&&&&&&&&&&&&& &&&&&&&&&&&&&&&&&&&&&&&&&&&&&&&&&&&&&&&&&&&&&&&&&&&&&&&&&&&&&&&&&&&&&&&&&&&&&&&&&&&&& 直销立法动态知识背景&直销立法出台 正式公布尚需时日春节前一周,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入世时承诺3年内开放国内直销市场,前阵子&为直销立法&的呼声也一度高涨。在此背景下,新规定的突然出台,多少让人感觉是在开放之前先清理门户,抬高进入门槛。究竟这些政策出台的背景与用意如何呢?&
据新华社报道,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草案)》 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有业内人士表示,即使直销两部条例获批,也并不会立即公布,至少要到下月初才可能正式对外颁布。&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有关直销管理的两个重要条例,但其中一些重要、敏感的细节问题,其公布尚需时日。11日,商务部相关司局官员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均采取了较为低调的态度,未透露两个条例的具体内容。& &直销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为配合未来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将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直销监管局的独立机构,该升级后的机构将是一个与公平交易局同等建制的正局级单位,目前该机构成立计划已提交中央编制办。&&&直销与传销的区别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AMT视点国家只允许单层次直销模式,以安利为巨头的直销企业将受到严重的影响,从合法的角度看,他们必须快速做出调整。而多层次直销本来是这类其他非常擅长的销售模式,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多层次直销企业必须考虑调整的难度和对业务拓展的影响。政府认同单层次直销,对于一些觊觎直销拍照的传统企业来说,既是坏事又是好事。说是坏事的原因为,他们本来期望通过多层次直销模式大力拓展业务,这个可能性没有了。说是好事的原因是,这打消某些不理性的、期待一夜暴富的企业的念头,诚信经营,靠产品和服务取胜的企业才能真正长久的活下去&&&& 直销企业管理和IT如何有效结合?在《直销管理条例》(草案)立法之际,AMT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分析直销公司的运营操作通过标杆企业的具体案例和专家观点向您展示了什么是直销成功的&管理+IT&,如何实现企业的战略、管理、业务、IT有机的结合。在《直销企业管理变革和信息化研究报告》中,AMT从久经考验的理论方法、在咨询实践过程中总结的方法和模型、业内专家的经验总结三个纬度阐述直销管理变革和信息化建设的思路、方法和标杆实践,并从宏观市场环境、阐述产业竞争规则、剖析企业管理模式、认识IT建设之路、瞄准行业标杆实践、共享资深专家视点六个方面详细展示了直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提升之道。& 热点追踪&& 取消开店数量有消息说,此次被审议通过的直销条例中最大的热点是,取消了开店数量的限制。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此消息并没有得到证实。&& 7类人员不得从事直销中国的直销领域即将全面开放。昨日,省工商 局召集10余家相关企业通报了直销立法的最新进展&&&《直销管理条例》(报送稿)已报送国务院待批,千呼万唤的《直销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最快将于下月出台。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橱具等五类产品将被允许直销。&& &直销法&获通过 禁止团队计酬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知情人士透露,按照刚刚通过的&直销法&,国家将不允许多层次直销,这意味着国内85%以上实行多层次直销的企业都将面临着调整。&&&&&&&&&&&&&&&&&&&&&&&&&&&&&&&&&&&&&&&&&&&& 是否便于监管决定是否可以直销有关专员透露,由于直销企业庞大的统计数据和换算方法会给监管部门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因此是否便于监管会成为能否拿牌的关键因素之一。&& 草案依然存在变数8月10日,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和《禁止非法传销条例》草案。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公布这两个草案。有消息说,这两个草案还将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微调。&&&&&&&&&&&&&&&&&&&&&&&&&&&&&&&&&&&&&&&&&&&&&&&&&&&&& | 直销法规出台 众多疑团纷纷解开&&& 谜团一:单层次直销还是多层次直销&此次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并没有将团队计酬方式列入在内,这说明有关部门还是更青睐单层次直销方式的。&苗月新表示,以雅芳为代表的单层次直销模式和以安利为代表的多层次直销模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计酬方式,而《条例》仅将个人计酬方式列入,说明了有关部门对于多层次直销方式的否认。 &&& 谜团二:直销牌照怎么拿自我国宣布要制订《直销法》以来,社会上就有不少机构和个人打着帮企业拿直销牌照的旗号,大肆收取中介费。&实际上,这纯属诈骗行为。&某参与直销法制订的知情人士指出,只要符合条件,企业肯定可以拿到牌照,同时不会存在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拿到牌照一说。 &&& 谜团三:对推销员的培训如何管理。起先业界盛传: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的《直销管理条例》、《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禁止传销条例》这三部直销条例是同时正式报送至国务院审批的,其中两部于8月10日正式通过。&《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并没有被通过,说明各方对于直销人员培训一事如何进行管理并未达成一致。&& | 直销牌照近期不会颁发该专家告诉记者,尽管两个条例已获原则性通过,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两个条例签署后,要一个月后才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两个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要到9月份以后。而从法律角度来说,申请直销牌照程序也至少要等到条例正式实施以后才有可能启动 。 按照如此申报程序,直销牌照的颁发并非向外界流传的一样,很快将会颁发,而是可能要等到年底或明年年初。行业预测:最可能获牌29家企业《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8月10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获得通过。直销立法专家透露,条例有望在下月初正式出台,而首批直销牌照应该在三个月内发放,首批获得牌照的企业可能10~30家。点击右图查看具体名单&& &&&理论探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责任编辑:宋世杰、黄淼芬、王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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