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减持预披露披露减持计划,必须实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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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细化大股东减持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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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细化大股东减持预披露】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贯彻落实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精神,深交所日前修订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公告格式,要求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上海证券报)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贯彻落实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精神,深交所日前修订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公告格式,要求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修订后的公告格式细化了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制度,同时,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告格式还要求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为投资者了解大股东减持情况提供方便。  深交所要求,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应当披露减持股份来源、减持次数、减持价格区间等情况。股东本次减持前持股比例超过5%的,还应当披露自身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收购和权益变动公告(如无,则以公司上市起计)后的累计减持比例。  包括主板、 、在内的上市公司应明确说明本次减持是否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明确说明本次减持是否与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以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如适用);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明确说明本次减持是否遵守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所作出的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若存在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应当说明减持价格等承诺的具体情况。  同时,主板和创业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但未进行预先披露的,应在公告中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计划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适用本格式,在首次减持发生日十五个交易日之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格式。大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参照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中《第 30 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大股东减持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还需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按相关股东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数量和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前款规定的减持比例。
(责任编辑:DF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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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将要预披露
北京青年报
  上交所昨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该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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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股东在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具体披露拟减持的原因,以及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等。减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的,或者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备忘录》指出,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若在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
  《备忘录》明确,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责任编辑:郭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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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公司在减持禁令还未发布前就已经披露了公司股东的减持计划,且在2015年收官时并未披露有关这部分股东已经完成减持的公告。这部分股东存在很高的概率会在减持禁令解除后,在减持新规允许范围内继续完成剩余的减持计划。因此,这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也需要投资者高度警惕,见下表。先披露后减持 大股东减持需“审慎”而为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股份减持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引导股东依法、透明、有序减持股份。  根据《若干规定》要求,交易所需要规范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行为,细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为此,上证所制定了《第九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计划实施情况公告格式指引》,规定大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要求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和减持实施情况公告。对《若干规定》明确的股东质押相关要求,上证所此前已经制定发布了专门的公告格式指引。  《预披露格式指引》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拟减持股份的大股东应当披露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二是大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应当充分揭示实施减持计划的不确定性,以及减持股份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等重大风险;三是大股东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实际减持股份数、减持比例、减持价格区间以及本次减持后股东及其一致性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有效缓解了对市场的压力,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另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沪市共有310家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过减持,减持比例仅占其持股总数的3.2%,减持金额仅占沪市流通市值的0.78%。即便在6月市场整体异动期间,也仅有166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了减持,减持比例也仅占其持股总数的1.26%,减持金额占沪市流通市值的0.15%。总的来看,大股东现实减持需求不大,实际减持比例不高,对市场影响有限。  上证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若干规定》和上证所《预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审慎进行股份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在《若干规定》发布前已经披露减持公告的,也应当遵守《若干规定》的要求,相关减持安排与《若干规定》不一致的,不得实施。上证所将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惩戒力度,对于违反减持预披露或者违规减持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对股东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对其实施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的交易限制。  作者:娄敏来源一财网)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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