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房屋,签的这份协议书有效期是多少年吗

查看: 9352|回复: 6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48 小时阅读权限150积分4343帖子精华3UID40488
论坛元老, 积分 4343,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57 积分
最后登录贡献1886 注册时间积分4343精华3帖子
本帖最后由 孺子牛老黄 于
11:07 编辑
2012年,黄陂某街道成立了9个拆迁指挥部(目前为止只有龙潭社区的改为征收咨询办公室,看来还是该居民素质高,不好哄),所谓的指挥部或者以拆迁人的名义出现,从事各种拆迁活动,甚至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以征收管理机构的名义出现,实则实施只有征收人才能进行的拆迁活动。那么,这些拆迁指挥部是否具有拆迁人主体资格,能否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呢?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事实上,前川的所谓拆迁指挥部,大都是由街道的人,结合开发商部分人员组成的。其受命于街道,指挥部的指挥长一般是街道的主要领导。而这些拆迁指挥部的成立,没有区政府的正式批文,都是某街道自行设置,设置时没有依据我国行政法律规定。这些形形色色的拆迁指挥部多伴随拆迁产生,待拆迁结束,“使命”完成,立即解散。可谓来有影,去无踪。
万一将来你与指挥部产生纠纷,比如不能按时还房、面积缩水、质量不好,你怎么告它?
是走民事程序还是行政程序?
一、拆迁指挥部是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暂不论实体责任承担)?
  1、试从民诉程序角度分析:
  按照新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分析:非法人组织一般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作为是否有主体资格的判断依据,而拆迁指挥部不是经营实体,肯定不会有营业执照,虽有公章,但只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是否“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就不好确定了。组织机构有,临时拼凑的,财产也有,不过是过路财神,一般都不是自己的。类似于乌合之众。
  所以没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说白了,指挥部连当被告的资格都没有,你告什么告?这条路走不通。
  二、从行政诉讼角度分析
  1、无论是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还是地方性的拆迁规章,都没有“拆迁指挥部”这个玩意儿,所以它不是行政主体基本可以确定了。大体上相当于项目协调机构吧。
  既然是项目协调机构,按行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之规定,拆迁指挥部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搞了半天,你还是只能告街道。
2、由于没有区政府的决定,即使有发改委的违法决定(哪些地方违法,我已经说过),街道也不能成为房屋征收单位,以前我写的很多了,可以到我空间里仔细看看。
  由此可见,拆迁指挥部不具有拆迁人主体资格,但是,其在整个拆迁活动中表现得最为积极。真正的商业开发商往往站在幕后,活跃在拆迁舞台上下的多是拆迁指挥部的成员。
总之,拆迁指挥部是一个非法机构或者临时机构,既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企事业单位,其越俎代庖实施的拆迁活动是非法的。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所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拆迁指挥部不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所以你最好不要跟拆迁指挥部签协议,防患于未然。跟谁签,要学习。
外地的做法:我国部分地方多年以前就已经开始依法规范所谓的拆迁指挥部的行为。江苏省淮安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拆迁实施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不得以拆迁指挥部的名义直接实施拆迁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2号)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得成立“指挥部”、“协调小组”等形式介入拆迁,已经成立的,必须立即清理解散”。《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4)67号)明确规定:“禁止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信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发【号)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拆迁指挥部”只能进行有关协调工作,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具体拆迁行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号)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由项目法人承担拆迁工作,禁止以指挥部等名义实施拆迁。”湖南省《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各建设项目设立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挥部等非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的原则进行工作,不得充当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建房〔2003〕55号文件)明确指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各类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发给拆迁许可证。”江西省《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工程指挥部、项目拆迁办公室等)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03〕70号)明确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政府、部门或建设指挥部等名义实施拆迁,不得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各种拆迁指挥部在这些文件中或者被禁止参与拆迁,或者直接被禁止存在。可以说,在“拆管分离”这点上,这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等文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遗憾的是,黄陂至今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在拆迁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可以说是违法拆迁、“拆管合一”、政府参与拆迁的代名词。拆迁指挥部的存在损害了政府形象,加深了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导致我国因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拆迁指挥部寿终正寝之日,也是我国房屋拆迁步入文明时代的开始之时。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474 小时阅读权限150积分16507帖子精华0UID21574
最后登录贡献2815 注册时间积分16507精华0帖子
多年以前有个混混没事干,给当官的送礼说自己没饭吃,当官的说:“正好菜场的小贩很刁,你去收税,三七开,你得三。”这样混混就“转正”成了政府工作人员。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9 小时阅读权限100积分886帖子精华0UID42694
知名人士, 积分 886, 距离下一级还需 114 积分
最后登录贡献85 注册时间积分886精华0帖子
& &&&都是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草台班子,靠忽悠和恐吓过日子的队伍。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981 小时阅读权限150积分13817帖子精华0UID13218
最后登录贡献3776 注册时间积分13817精华0帖子
拆迁指挥办是政府下派的一个协调组织
腰鼓队演出: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047 小时阅读权限100积分14644帖子精华1UID23481
最后登录贡献3615 注册时间积分14644精华1帖子
学法用法守法,有理有情有义,法律至上,依法维权。这才是法律意识、公民素质真正意义上的进步,20年前我们的想象正在逐步成为现实,家乡人有水平!顶一个!!
木兰道人· 笑和尚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221 小时阅读权限150积分3247帖子精华0UID41177
论坛元老, 积分 3247, 距离下一级还需 2753 积分
最后登录贡献553 注册时间积分3247精华0帖子
说到底,选是让他们很狠的办,遇到难题上面的班子再来讲“道理”。从科学上来说,这样的组合是最有效率成本最低的一种处理方式。现在的老板的主要工作就是坐着拿 钱或者出去“擦屁股”。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49 小时阅读权限120积分2138帖子精华0UID39272
论坛精英, 积分 2138, 距离下一级还需 862 积分
最后登录贡献379 注册时间积分2138精华0帖子
xinhua 发表于
多年以前有个混混没事干,给当官的送礼说自己没饭吃,当官的说:“正好菜场的小贩很刁,你去收税,三七开, ...
拆迁办的人确实不是什么善类,就这比如老三街钉子户他们也拆不动
优秀会员奖
宣传大使奖
终身成就奖
(便民电话:380元/年,先占先得!)黄陂热线广告加盟请点击下方“QQ交谈”
黄陂订票:
凯迪水务:
电力维修:95598
有线客服:
消防器材:
中央空调销售安装:
婚庆庆典:未登记
汽车服务:
创艺广告:
消防工程:
名片制作:未登记
婚纱跟妆:未登记
腰鼓队演出:
房产中介:
黄律师法律服务:
面包车出租:
驾照办理:未登记
艺术辅导:未登记
太阳能热水器维修:
电脑培训:未登记
体育用品:未登记
汽车租赁:未登记
保险咨询:未登记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贵州 ];& 10:45: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房屋评估价就是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数据对房屋进行评估后取得的价格。房屋评估价由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之后作价。那么高于房屋评估价格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具体例子:
某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该市某地段的房屋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地段的房屋进行征收。胡某的门面房就在征收的范围之内。面积有120平方米,另外还有60平方米的自建房没有产权证明。胡某在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安置补偿之时,提出要求,按被征收房屋的原位置、原朝向、原楼层、原面积安置,另外还要求200万的补偿金。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补偿方案,作出了补偿决定。同时对没有产权证明的60平方米自建房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胡某拒绝接受该决定,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房屋征收部门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经过审理,通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文件,确认了这一事实,法院向胡某发出了执行通知,限期主动搬迁,如胡某到期拒不执行,法院将择期强拆。随后胡某的房屋被拆除。最后在法院的协调下,在其房屋原评估作价200万的基础上,又给予其50万,总共250万,双方终于在多出评估价50万的基础上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详细回答:
征收人应当依据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入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理应依据房屋评估价格确定。但是,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本身是民事合同的表现,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只要是双方自由平等协商签订了协议,又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是合法有效的,且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最后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高于评估价格,但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愿,所以是合法有效的。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漠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德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附:房屋评估计价原则
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估计价的基本原则。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资。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在编制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价格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价格调整系数及规定按实际调整的材料差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确定重置完全价置的基础。
2.室外工程费,系指建筑物以外与建筑物直接配套的上下水设备、电照、甬路和化粪井等工程费用。
3.土地征用费,系指按《土地管理法》核定的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4.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收购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
5.房屋座落地段因素,具体表现为以级差地租为基础的地段差价。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各地土地级差情况,划分若干地段,确定相应的地段差价。朝向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单元内各朝向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楼层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6.根据房屋的特殊结构,对于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还可作出增加或减少的规定。对于房屋特殊屋面做法和墙体厚度,应以当地的标准和通用的做法及厚度为基础计算调整分值。室内净高,一般居住用房以室内净高2.8米为基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每增高或降低10厘米,房屋建筑造价即增加或减少2%左右,可按此计算其调剂分值。对于礼堂、剧院以及房屋的地下室、暗楼、借墙、共墙等,均可结合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和技术、业务上的具体规定,作出增减价值的规定。
分享到:123人有用727人有用121人有用122人有用国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为高速公路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投入大量资金,可以看出高速公路对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小龙虾是初春一直到夏天,都必不可少的美食!营养价值丰富,肉质鲜美,导致很多人都非常爱吃。不少人困惑,签订协议后拒绝搬迁,征收部门可以强拆吗
次 [字体:
背景色:&&
签订协议后拒绝搬迁,征收部门可以强拆吗?
【基本案情】
2011年,某市人民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李某合法享有产权的房屋位于该旧城改造范围内。该市某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区旧改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日,李某的父亲以李某的名义与区旧改办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对房屋征收安置、搬迁过渡、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李某)必须在7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甲方(区旧改办)。协议签订后,李某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房义务。日,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李某遂起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区政府在原地恢复被强拆的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原告在其父代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移交房屋,对此被告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迳行组织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房屋位于旧城改造范围内,该区域房屋和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原告也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纵观我国当前法律规范,并没有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享有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然而,强拆行为在当前官本位思想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环境中仍然屡见不鲜,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官民关系的重要因素。城市化的过程中,拆迁活动已经不可避免,各级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树立&有限政府&理念,杜绝权力自我扩张;被征收人应当树立&法律维权&意识,防止权利遭受侵害,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搜房网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搜房网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政府拆迁需要和群众签合同吗?
浏览次数:0
回答被采纳后将共获得20
必须的啊,强拆那就没有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
签租房合同
不签拆迁安置合同,老百姓就吃大亏。
当能要签合同,才能拆迁。
需要签订的。
那得看群众房子的合法性,违章建筑拆除就不需要签合同
位提问人正在寻找答案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搜房通行证,
ask:2,asku:1,askr:241,askz:22,askd:36,RedisW:0askR:0,askD:305 mz:nohit,askU:0,askT:0askA:306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产放弃协议书有效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