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别的政府补助,在确认,电能计量装置类别的会计处理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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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比较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进行比较,分析两项会计准则在框架结构、适用范围、会计处理方法、确认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对我国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 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比较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在我国颁布、实施的时间比较晚,2006年2月首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于日开始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2年11月首次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经历了1991年和1994年两次修订重编后,到目前为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一直没有对该项会计准则的内容进行修订。说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颁布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比较成熟,通过差异比较,对完善我国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有借鉴意义。      一、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框架结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由范围、定义、政府补助、政府援助、披露、过渡性规定以及生效日期七部分组成。在“定义”部分明确界定了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的概念。政府补助是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者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而政府援助是指政府意在专门对于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或者行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行动。在“政府补助”部分中,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处理方法、分类列报以及返还处理;在“政府援助”部分中,规范了政府援助的范围和信息披露。这种框架结构是按照财务会计的核算内容进行设计的。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由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三部分组成。它将政府补助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纳入到“总则”部分,没有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的定义,且只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在“确认和计量”部分,规范了狭义上的政府补助的分类确认与计量,以及政府补助返还的确认与计量。最后部分是信息披露。这种框架结构是按照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进行设计的。      二、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的研究范围比较宽泛。由于该项准则的研究内容不仅包括政府补助部分,而且也包括政府援助部分,导致了研究范围的扩大。如政府对企业提供的饶让贷款(饶让贷款是指债权人同意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不要求归还贷款,即债务重组),如果达到了贷款饶让所具备的条件,就可以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再如,政府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尽管无法通过推算利息进行量化,也作为政府援助的一种形式,纳入《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研究范围相对狭窄。由于该项准则的研究内容仅指狭义上的政府补助,政府对企业提供的债务减免不适用该项准则,而将其纳入债务重组准则。政府的无息或低息贷款不适用该项准则(即利息方面没有资金流入受益企业),只有政府的贴息贷款(即政府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因贴息资金直接流入受益企业或其贷款银行,才能作为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适用于该项准则。      三、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介绍了政府补助的两种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一是资本法,即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股东权益;二是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在某一期间或几个期间确认收益。它对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提供了充分的支持理由,然而,在进行实务操作中,要求政府补助在其拟以补偿的相关成本、费用配比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即要求采用收益法,而不要求采用资本法。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并没有介绍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法的类型,但在政府补助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中,将政府补助直接确认为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其实质就是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要求采用收益法,减少了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性。      四、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在会计确认、计量时不再区分政府补助的类型。如果政府补助是为了给企业提供直接的财务支持,而不是鼓励企业承担特定的费用开支,企业在接受这部分补助的期间内确认为收益;如果合适,也可将其确认为非常项目;同时,政府补助是作为已经发生成本或损失的补偿,或者政府对企业提供的直接财务支持,未来期间并不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则企业可将其确认为应收款项。《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也特别规定了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的计量,一般以公允价值入账,也可以采用名义金额入账,但未规定以名义金额入账的条件。但在财务报表列报上,明确区分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资产负债表中有两种列示方法:一是作为递延收益列示;二是以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政府补助金额列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益表中也有两种列示方法:一是作为收益贷项单独列示或作为其他收益列示;二是作为有关费用项目的扣除项目列示。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的确认与政府补助的分类联系起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存在后续确认;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时,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不存在后续确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先确认“递延收益”,然后从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存在后续确认。同时,按照取得资产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计量原则。取得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应收或实收的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取得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取得,则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五、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信息披露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求披露的三项内容:一是对政府补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列报方法;二是政府补助的性质、范围以及直接受益的其他政府援助的形式;三是已确认的政府援助尚未履行的条件说明。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求披露的三项内容:一是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二是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三是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结语: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在框架结构、适用范围、会计处理方法、确认计量,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差异。如果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在实施过程中与会计实务不相适应,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进行部分修订,不仅可以少走弯路,而且可以与国际惯例接轨。新准则是否与现行的会计实务相适应,有待于今后的会计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2007.   [4] 国际会计准则200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5] IAS20 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IASC Foundation Education,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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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论文联盟&
作者:宗广平
政府补助的与税务处理
一、政府补助会计与税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支持有多种,但并不是所有来自政府的支持都是政府补助,应根据会计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的定义判断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支持是否属于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根据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因为分类不同,相关的会计处理也不同,企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处理方法亦有不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主要用于弥补由于特殊原因(如保护、限制价格等)形成的支出。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和计量。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另外,如果递延收益科目当期有余额,编制会计报表时要进行重分类,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从的角度分析,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只有符合《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的三个条件: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注意的是,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征税或不征税与会计账务处理无关,只与是否符合税法上的不征税条件有关。从账务处理来看,政府补助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分录差别不大(本文不考虑递延所得税问题,下同),但是税务处理却不相同,主要体现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不同的附表,达到从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的途径上。整体归纳为: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是通过填报《专项用途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目的,而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是通过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实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目的。下面结合具体案例从与收益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两大方面进行说明,并分别按是否征税进行分类阐述。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与税务处理   例1:某企业挂牌新三板,金额为160万元。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政府补助140万元,用于弥补企业支付的挂牌费用。2015年该企业已经支付了中介机构挂牌费用30万元,剩余的110万元用于支付2016年的挂牌费用。因为企业2015年已经发生了挂牌费用30万元,所以可以用政府补助进行弥补,剩余的110万元则计入递延收益,待以后年度发生挂牌费用时,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根据会计准则,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2015年向券商等机构支付挂牌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2015年收到政府拨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4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000   递延收益 1 100 000   假设2016年支付剩余挂牌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1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300 000   2017年分摊递延收益时:   借:递延收益 1 1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100 000   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列,以达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具体填列方法:在2015年度,因为该政府补助按税法规定140万元应该全部纳税,而会计上只是把补偿该年度支出的30万元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进行了纳税,所以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上又把补偿当年支出的110万元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进行纳税,而税法规定这110万元不应纳税,或者说这110万元已在2015年度纳税,2016年度就不应该重复纳税,所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   如果政府补助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该在《专项用途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列,那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没有差异,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栏次分别填列30万元、11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所以年度支出的费用30、110万元不能扣除,分别填列在《专项用途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本年支出情况&栏次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与资产相关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的政府补助会计与税务处理   例2:某公司2015年4月接受一项政府补贴,金额为500万元,要求专门用于环境保护设备的购置,该企业于2015年6月购买此设备,共投资600万元(假定不考虑进项税)。该设备6月末达到可使用状态,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0。这项业务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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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导航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会计处理及问题探讨_参考网
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会计处理及问题探讨
赵筠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本文旨在对现行准则下政府补助的特征、形式以及会计核算进行详细阐述,并对政府补助准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关键词:政府补助 会计核算 问题 建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履行WTO协定的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定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一、政府补助准则的改革政府补助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统一了政府补助的核算方法原制度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有些采用收益法,如按销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额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资本法;有些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政府补助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收益。(二)规范了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原会计制度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在实际收到补助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政府补助准则规定,首先判断该拨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如果属于政府补助,还应区分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二、政府补助准则的内容(一)政府补助的概念和特征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体现的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该交易属于互惠交易。政府补助主要特征如下:1.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该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即企业既不需要在将来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的方式来偿还政府补助,政府也不会因为给予了企业补助要求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另外,政府补助附有一定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也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是有偿的,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要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该项补助。2.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资产形成企业收益。比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如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所规范的内容,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等。(二)政府补助的形式1.财政拨款。是指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通常具有严格的政策条件,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同时在拨款时就规定了资金的具体用途。2.财政贴息。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的发展,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贴息方式有两种:一是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企业;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3.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将征收企业的税款部分或全部返还,这是一种税收优惠。但是,并非所有税收优惠都是政府补助。如政府对企业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体现的是政策导向,政府未直接向企业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划分为两种: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和计量政府补助。企业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否则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而按照《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国粮财[号),应确认为补贴收入。例1:甲企业属于储备粮企业,20×9年实际粮食储备量2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季度每斤0.039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并于每个季度初支付。同年1月20日,甲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第一季度补贴款780万元。(1)20×9年1月1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借:其他应收款 7 800 000贷:递延收益 7 800 000(2)20×9年1月2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借:银行存款 7 800 000贷:其他应收款 7 800 000(3)20×9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转入当期收益:借:递延收益 2 600 000贷:补贴收入 2 600 00020×9年2月和3月的会计处理同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国粮财[号规定,计入补贴收入。
例2:2012年3月,A粮食企业为购买储备粮从国家农业发展银行贷款4 0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自2012年4月开始,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初,按照A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拨付该企业该季度储备粮贷款利息,该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利息后再支付给银行。(1)2012年4月,实际收到财政贴息60万元时:借:银行存款 600 000贷:递延收益 600 000(2)将补偿2012年4月份利息费用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借:递延收益 200 000贷:补贴收入 200 0002012年5月和6月的会计处理同上。例3:某企业生产一种先进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产品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10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350万元。2010年2月,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245万元。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时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 450 000贷:营业外收入 2 450 000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例4:F公司2009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报告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09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72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240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48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24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240万元。日,主管部门批准补贴协议规定:批准F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24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12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120万元(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二笔款项)。(1)日,实际收到拨款120万元时: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贷:递延收益 1 200 000(2)自日至日,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按年分配):借:递延收益 600 000贷:营业外收入 600 000(3)2011年项目完工,假设通过验收,于6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120万元: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贷:营业外收入 1 200 000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即1元)计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第一步,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计量,确认资产(银行存款)和递延收益。第二步,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该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第三步,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例5:日,政府拨付悦华公司90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日,悦华公司购入大型设备(不需安装),实际成本为960万元,其中60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日,该公司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24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时:借:银行存款 9 000 000贷:递延收益 9 000 000(2)日购入设备时:借:固定资产 9 600 000贷:银行存款 9 600 000(3)自2002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计提折旧时:借:研发支出 80 000贷;累计折旧 80 000摊销递延收益时:借:递延收益 75 000贷:营业外收入 75 000(4)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的余额。结转出售设备净值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1 920 000累计折旧 7 680 000贷:固定资产 9 600 000出售时:借:银行存款 2 4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 920 000营业外收入 480 000转销递延收益余额时:借:递延收益 1 800 000贷:营业外收入 1 800 000企业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时,应当首先同时确认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了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对于不能合理确定价值的政府补助,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政府补助的性质、范围和期限。
三、政府补助准则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政府补助准则存在的问题政府补助准则的出台为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了统一的操作规范和理论依据。尽管如此,该准则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补助概念模糊。IAS 20 对政府的定义为:“政府,指政府机构,以及地方、国家或国际的类似组织”。而我国政府补助准则未对“政府”给出定义,概念不清容易导致不同企业之间会计处理不一致。2.政府补助的披露尚欠完善。该准则要求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但鉴于目前政府补助的普遍性以及种类的多样化,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政府补助在当年净利润中占比重很大等,该准则需要进一步改善。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问题。(1)政府补助的用途。两种不同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对于政府补助的用途,政府往往并不会明文规定,即便有规定也比较模糊,因此,企业界定政府补助的分类时比较困难,容易导致各企业科目运用不当,会计处理不真实、不可比。(2)政府补助种类繁多,不同形式的补助和不同部门的补助为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带来了很多困难。如出口信保补贴款、促进重点出口产品结构优化资金、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财政补贴等各种名目繁多的政府补助形式,涉及补助的部门有财政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3)因企业整体搬迁政府给予补偿,该准则也未作出相应规范。因搬迁涉及的标的多样性,补偿跨度时间长,金额大,核算复杂,不同的账务处理必然会对从拆除年度开始到未来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致使某些上市公司视业绩需要调节当期利润。(4)按照名义金额进行计量与其他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补助,现行准则规定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名义金额计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账面上象征性地反映该项资产,以避免因不记账而可能造成的所谓资产流失。但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有 17 项具体准则相关业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仅有政府补助准则采用名义金额进行计量,与其他会计准则计量属性不统一,使会计准则之间缺乏协调性。(二)完善政府补助准则的建议1.明确界定“政府”的概念及其范围,这将有助于增强不同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2.加强对政府补助行为的规范管理。政府补贴的取得必须有相关的政府文件作为支撑,如涉及到有附带条件的验收,应在补贴文件中明确验收条件,以便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财务处理。3.完善对政府补贴的披露。企业应按政府补助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但对涉及土地拆迁等大额的政府补助还需要设定特定的披露格式,并对整个拆迁事项的会计处理方式及对未来财务业绩的影响加以预测。4.完善和改进公允价值与名义金额。为与其他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相协调,笔者建议,一是继续使用名义金额计量,但要求企业每一年度终了时进行复核,对于公允价值能可靠取得时,应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取消名义金额计量属性,改为“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会计估值技术等确定公允价值。5.加强对政府补助使用费用的监督。有的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政府补贴,往往虚增资产和利润,因此,有必要要求企业对此类申报材料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同时加强对拨付款项的跟踪监督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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