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两次废标后废标后咋办

竞争性谈判废标公告模板
竞争性谈判废标公告模板
编辑:悄缘&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竞争性谈判废标模板一:
  广西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xx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于日就实训设备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竞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竞标的评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实训设备配套设备采购(编号:xxxxxx)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实训设备配套设备一批
  数量及简要技术要求:
  刀具刃磨除尘排气系统1套、空压机1台、冷干机1台等,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履行日期:接成交书后在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和谈判响应文件的承诺履行合同。
  三、公告媒体及日期: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
  四、竞标日期:日15时30分整。
  评审地点:广西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开标室
  五、评标结果信息:
  至竞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竞标人参与竞标,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本项目流标。
  六、联系事项:
  1.采购人名称:xx学院
  地址:xx市xx学院新校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广西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监督部门:xx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话:
  七、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广西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竞争性谈判废标公告模板二:
  一、采购项目名称:电梯竞争性谈判采购。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集中采购机构:xx市政府采购中心。
  四、采购人:
  五、首次公告日期:日至日。
  六、采购内容:电梯1台。
  七、废标原因
  到截标时间,只有1家供应商递交竞标文件,不足法定三家,本项目予以废标。
  八、业务咨询
  (一)采购代理单位:xx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市xx大道(中段)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侧。
  项目负责人:xxx,联系电话及传真:
  (二)采购人联系人:杨洋,联系电话: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xx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各有关当事人对废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废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xx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xx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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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的要点与难点_竞争性谈判几个要点与难点
学习啦【谈判技巧】 编辑:王燕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竞争性谈判的要点与难点,供你阅读参考。
  竞争性谈判的要点与难点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四种法定情形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一是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二是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三是采购标的价格构成难以把握,不能预先计算价格总额,需要谈判竞价。四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规对前三种适用情形表述简明易懂。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是第四种法定情形,当出现此种情形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时,有两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重视:其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终结招标采购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其二,在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怎么办?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当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加时,应该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因其仍然具有&竞争性&;但当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时,则不宜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程序。否则,竞争性谈判则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即使确实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终结竞争性谈判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再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谈判并非就是讨价还价
  竞争性谈判究竟谈什么?实务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偏重成交价的洽谈,有的干脆把谈判过程简化成三轮报价或多轮报价。其实,价格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之一。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都是相关法规明确列入谈判范围的实质性内容。
  竞争性谈判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竞争性谈判,才能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以及&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等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才能帮助采购人优选成交供应商并最终实现采购目标。
  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千万不要受法律条款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干扰,否则,就可能因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而影响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口头谈判莫忘书面证据
  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主要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通过沟通交流,就货物与服务的规格质量、技术指标、价格构成、售后服务等要素达成共识的过程。但实务中不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往往只注意口头洽谈,而忽视对谈判过程和结论的书面记录,不注意现场留下最有证明力的相关书面证据,导致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环节产生分歧,有的甚至引发投诉与诉讼。因此,对于每一轮次的竞争性谈判内容尤其是谈判结论,谈判小组最好当场形成纪要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让口头谈判的结果形成书证,这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采供双方无疑有百利而无一害。
  标准当符合报价最低原则
  履行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结果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不是确定中标人,这也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一个显著区别。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应当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而不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又一显著区别。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应当将谈判结果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在相关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示。尽管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结果的公示程序,但从接受社会监督角度考虑则是十分必要的,也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公示期满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谈判坚持同一标准
  一是接受邀请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必须坚持同一标准。《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一般条件,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资格审查的方法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况选择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二是谈判涉及的相关实质性条款范围、条件、口径必须一致。如果谈判中涉及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以书面修改或补充后的谈判文件条款与各单一供应商进行新一轮谈判。
  三是谈判小组只能与各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且轮次应当相等。谈判小组成员和各单一供应商对谈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必须保密,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工程项目慎用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其承发包只能区别不同情况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中选其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政府采购工程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有特例。
  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相关法定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实务中当政府采购工程发生上述废标情形时,经申请并获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就成为可能。但是,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采购方式调整后,采购人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模式重新发布采购文件,切不可图省事仅在口头宣布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采供各方仍使用原有文件。否则,不仅在采购运行程序上形成适用法律条款的混乱,对谈判结果不尽满意的供应商还有可能以此为由产生质疑和投诉。
  至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因其规模小,工期短,且一般无特殊技术要求,如果再把施工合同价款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那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将是一种合法合情简捷高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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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根据合同法即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其次,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在合同成立时一年内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并且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虽然说不是废标,但处理结果和废标差不多,可能会更严重。 因此,招标人应向行
可以判定为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
这个权限在评标委员会,可以中标,也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
招标书中的相关说明,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不可以废标 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可以参加,看专家评委会怎么评定。
我爱朱大哥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 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这属于中标无效!望采纳。
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在评标时对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只进行一次。不论谁中标,都不再进行审查。
如果公告上明确要求的是二级资质,那三级资质明显不符合要求,三级资质这家应该废标的,资质不符合要去当前位置: >>
废标后的采购如何继续
  废标并不意味着采购活动的结束,除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情形外,废标只是采购活动的暂时中止,还要重新组织采购,采购活动还得继续,笔者以为,如何重新选用恰当的采购方式、如何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是废标后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而处理好上述两大问题,因废标引发的系列问题将迎刃而解。
  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定的首选方式。这是不容回避的,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项目废标后仍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组织采购,而不能随便采用非招标方式,废标并不是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藉口。审慎采用其它采购方式,主要适用“除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在决定采用非招标方式之前应分析废标原因,区别对待,如采购项目确定特殊,公开招标无法再次实施,且符合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其它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不能死抱公开招标方式不放。
  如某车床招标项目,第一次招标只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第二次招标仍然仅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第三次招标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显然如继续采用招标方式只会是一道没有答案的命题,徒费工夫。监管部门在审批非公开招标方式时,要仔细核查,听取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多方意见,弄清有无人为因素故意导致废标而逃避公开招标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和使用应遵循法定性和符合性原则,首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次之,询价再次,特殊情况使用单一来源方式。
  废标后,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并不能降低操作的规范化水准,必须严密组织,规范操作,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合法,真正做到改变采购方式而不影响采购效果。不可“照顾”采用非招标方式。在某些情形下特别是进入评审阶段出现废标的,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不可避免地会公开,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保护好这些投标供应商的价格、技术、服务等商业秘密固然重要,但是维护《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则更为重要,“照顾”供应商的利益而采用非招标方式显然是违法行为,应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好地保护原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要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一种是采取完全防护的方法,意即对投标供应商的价格、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完全防护,除投标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法获知这些信息。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最低要求的招标项目,则不得启动开标程序,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保持密封状态,原件退还;
  另一种情形是因重大变故而取消采购任务的,也不得进入开标程序,招标人不得拆封投标文件,原件退还。另一种方法是事后补救,意即投标供应商的价格、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已经处于公开状态,但应采取措施控制信息的进一步公开。
  在评审阶段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中因无效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多致废标的,废标发生后,招标采购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投标供应商的相关投标标信息,监管部门要交代纪律,包括监管人员、公证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在内的所有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传播投标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否则应视作侵权行为,招标采购单位在应招标文件以专门的条款加以阐明。
  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时,在确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方法及标准时不能以照顾原投标供应商为由作出旨在保护原投标供应商利益的偏袒条款,因为任何细微的偏袒均有碍公平竞争,在不影响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对招标内容的具体配置、型号作出适当调整,对评标要素和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后来者与先行者能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减少人为因素造成废标
  注意和防范因人为因素、技术因素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废标,采购人务必科学合理地编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要编细编实,同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使采购预算兼具“刚性”和“弹性”的品质,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因采购预算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而导致的废标问题。招标机构务必力求规范操作,不得设定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人为地设置根本无法满足的采购需求,借以限制竞争、保护目标或某些特定供应商利益。评审专家务必秉公办事,在评审过程一定要出于公心,实事求是,不可凭个人好恶和主观臆断而随随便便地认定某户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对于应该认定无效投标的,不能因“同情”而“照顾”其过关。监管部门务必做好现场监管工作,保证招标活动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供应商应务必认真研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提高投标的有效性,确保有的放矢。&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作者:张栋天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天津 天津];&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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