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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原则
范文一: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o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
o 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
o 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
o 防腐倡廉原则;
o 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的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5)政府采购的程序
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o 确定采购需求;
o 预测采购风险;
o 选择采购方式;
o 资格审查;
o 执行采购方式;
o 签订采购合同;
o 履行采购合同;
o 效益评估。
在以上10个阶段中,前6个阶段构成合同形成阶段,后4个阶段构成合同管理阶段。
(6)政府采购的方式
o 按招标范围划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
o 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划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o 按采购规模分类划分为:小额采购方式、批量采购方式和大额采购方式;
o 按运用的采购手段划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化采购方式;
o 按招标所经历的阶段划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
(7)政府采购的分类
o 按采购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类。
o 按供应商所在地域划分为:国际性招标采购和国内招标采购。
前者的适用条件是: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已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按协议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性招标采购的;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虽未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但国内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后者的适用条件是: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未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凡是在本国或地区能够组织生产或承建并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项目:或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虽已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但预期国外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明显不感兴趣,或国外供应商在国内没有相应的售后服务机构的。
o 按采购手段的先进性划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采购方式。
传统采购方式是指依靠人力完成整个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如通过报刊杂志发布采购信息、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直接参与每个采购环节的具体活动等。适用于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现代采购方式也称网上采购或电子采购,是指主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来完成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一般通过因特网发布采购信息,网上报名、浏览、下载标书和网上投标等。适用于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o 按招标阶段的不同划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
单阶段招标采购是指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交包括技术标和价格标在内的投标文件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一般招标采购均属单阶段招标采购。两阶段招标采购指采购方在不可能拟定有关货物或工程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服务特点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在第一阶段提交不含价格的技术标,在第二阶段提交最终的技术标和带报价的投标书的采购。其适用条件是:大型复杂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特殊性质的工程。
o 按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划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半集中半分散采购三种方式。
在规定限额以上或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应采用集中采购方式。在规定限额以下或采购目录
范围之外的采购一般由采购实体分散采购。目前各地推行的定点采购实际土属于半集中半分散采购。
o 按政府采购机构的参与程度划分为:政府采购机构直接组织的采购和委托招投标机构采购两种方式。
前者适用于技术规范和要求相对稳定,批量大,规模效益显著的商品、服务和小型工程采购:后者适用于技术性能复杂且升级换代快的大型设备、专用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采购。
(8)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关系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它们的基本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
其次,它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
再有,它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很相似。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
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程序,也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当然也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这就决定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招标采购,并且规定招标的具体程序,不再单独制定《招标投标法》。对我国《招标投标法》产生重大影响的世界银行招标程序也是这样处理的,规范世界银行招标行为的最高文件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该指南规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可以采用的方法。当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Bidding-ICB)进行采购,并且具体规定了招标的程序。因此,《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确实容易产生混淆。但我国采用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使两个法产生了较大的区别,因此,必须分清两者的关系。
①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采购和政府投资用于公共事业的采购都应当由《政府采购法》规范。具体地讲,“政府部门自身消费”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建立的各类饲坝、机构及服务性企业 对办公设施和物品的购买。“用于公共事业的采购”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的项目、
企业等,如电站、供水、供电和通信等企业的开办和经营。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号)第2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如果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则也应受该法规范。
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任何主体在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都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凡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都可以成为招标人,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对强制招标做了规定,但应当认为强制招标是一种特殊的情况。除强制招标的项目以外,采购行为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由采购人自己决定。因此,所有强制采用招标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自愿采用招标采购的其他民事组织部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采购(招标)主体,也规范销售(投标)主体,这也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不同。
②规范的行为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o 行为的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提供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提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被视为民事行为(因为政府的招标采购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政府的干预应当是非常有限的,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此有许多规定。
o 行为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则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既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因为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唯一的程序。事实上,哪种方式最为经济有效,哪种方式就应成为政府采购的方式,但需要规范和限定,同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o 行为的运行过程不同
招标行为的起点是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授予合同标志着中标过程的结束。而政府采购行为从管理采购计划开始,通过规范采购计划的审批,合
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操作,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最终到采购结果的审查。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管理的实践更长,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也就更高。
③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
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由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的采购行为,强调政府机关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招标投标法》将招标投标行为视为是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④采购机构设置不同
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为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⑤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⑥组织形式有区别
招投标组织是由业主、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组成的,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
⑦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范文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管理政府采购事务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二是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
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三是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比如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应对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
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四、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需要以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范文三:政府采购的原则有哪些?
答: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的功能有哪些?
答: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哪些?当事人有哪些?
答:一、集中采购。二、分散采购;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会计的基本特性:
答:1、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2、会计拥有一系列专门方法。3、会计具在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4、会计的本质就是管理活动。
会计的核算的具体内容:
答: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
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法人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人。
会计期间分为: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其中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称为会计中期。制度分为(也叫会计基础主要有):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会议经营业务采用和收付实现制行政单位会计采用(也称现金收付制或现金制)。他俩相对应。
会计要素: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要素。前三者为资金运动的静态表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是资产负责表的基本要素。后三者为资金运动的动态表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是利润表的基本要素。
会计要素的计量:1、历史成本、2、重置成本、3、可变现净值、4、现值、5、公允价值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合法性、相关性、实用性三大原则。
会计恒等式:资产 = 负责 + 所有者权益
利润 = 收入 - 费用
计算期末余额的公式:
资产类会计科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
负债及所有者类会计科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本期贷方发生额 -本期借方发生额
范文四:政府是最大的集团采购者。政府采购的本质是社会公众的采购,是纳税人的采购,政府采购什么、怎么采购,直接反映政府的作风。政府的采购政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可调整国家产业结构,扶持、保护民族企业。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交易,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国家财政支出的透明度,而且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利于政府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中运作,便于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政府在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同时也有利于对外开放,提升民族企业竞争力。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政府采购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从199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初步建立了管理和执行机构体系,基本上形成了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由试行初期的每年10多亿元,发展到2OO1年的653亿元、20O2年的1O09亿元,2003年的1659亿元,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135.7亿元,2005年预计达到2500亿元。6年来政府采购规模平均增长率达到88.8%。   数字是喜人的,成效是显著的,但问题同样是严重存在的。作为政府采购的聆听者,几年来各种不和谐的声音冲击着笔者的耳膜,让笔者觉得中国政府采购的面目越来越模糊。《政府采购法》实施已经三年,法律的宽疏让各种现状的存在都有了可以解释的理由,也让各种声音理直气壮。有专家疾呼,节约资金成了政府采购的首要目标,甚至是惟一目标;采购人则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节约财政无从谈起;采购人指责集中采购周期过长,效率低下;集中采购机构则说采购周期长很大原因是采购人预算编制不科学,抱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作为;监管机构反过来指责政府采购中心越位……中国政府采购怎么了?是不是如一位专家所说的,“正走入迷途”?   各种问题归结起来无非有三。   一是体制设置问题。日,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撤牌,将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去运作。此事在政府采购业界一石激起千层浪,因为它触动了当前政府采购的最热点问题――集中采购向“左”走,还是向“右”走?集中采购机构出路在何方?《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它的定位为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必须与财政脱钩,实现管采分离。分是一定要分,但是分到哪种程度,并无一定说法。由于国家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隶属关系没有明确规定,而各部门又把政府采购视为“肥差”竞相争抢,所以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据不完全统计有10多种:省(市)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厅(局)、机械设备成套局……都可“归口管理”,企业性质、编制是政府财政代管,行政上归财政部门管,业务上则听命于市政府领导小组或采购委员会领导、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政府采购专业技术顾问委员会、政府采购行政监督委员会……等等。   有人戏称“政府采购中心上面没爹,下面没娘”。没有统一的主管领导,五花八门的隶属关系,削弱了政府采购“统”的功能,从而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一,绝大多数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管理体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的规定,使得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其二,无法施行全国统一规范管理,使国家的政府采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难以统一、畅通,有些政策法规难以落实到位;其三,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各地各自为政的状况,一个地区一个做法,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不能形成合力,使得政府这个最大的消费者对市场的影响力人为地缩小,甚至导致市场供求关系产生不利于买方(政府采购)的现象。这一切都是由各级地方政府对《政府采购法》的宗旨目标认识不足、对集中采购的目标与功能认识不足、对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的定位的认识模糊造成的。   资料统计,2002年全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占总采购的72.8%。2003年出现了部门集中采,因此,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分别占总采购规模的61.8%、17.0%、21.2%;2004年该比例分别为59.5%、21.4%、19%。集中采购规模有所下降而部门集中采购有所增加,分散采购占20%左右。全国各地情况各有不同,但总体趋势是尽管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在逐年增加,但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在减小。这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状况息息相关。山西商洛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平说:“近年来,政府采购的路越走越窄,我也有一种预感,采购中心早晚会撤销……”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刘清恩也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命运表示担忧,“这真不是什么好兆头……”   二是财政预算制度问题。政府预算体现的是政府各部门对于自己下一年度财务收支活动的安排。预算编制越具体、越详细,越科学准确,对该部门的施政能力和计划能力的要求就越高。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预算要到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度才能确立。目前,由于各地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财政预算编制比较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工作很难从全局上把握和预见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目前政府采购缺少规范的执行操作程序,也没有形成一整套的科学管理体系。   江苏省大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陈相富认为,目前政府采购在预算上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政府采购预算认识不高。部分单位认为政府采购预算是在现行预算体制下搞的另一套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方案就是政府采购预算,以政府采购计划、方案代替政府采购预算。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财政预算管理是重视资金分配、忽视资金使用的粗放型管理。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但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却明显滞后,部门预算编制过于粗糙、流于形式,而政府采购预算又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立在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之上。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也是粗放型的,难于操作。三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一是部分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随意性很大,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争盘子、抢资金的现象。部分单位受利益的驱动,巧立名目,滥编滥采,造成现有资源闲置、浪费。另外也存在对采购项目不进行科学认证的行为,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预算不是过高就是过低。四是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含糊不清、指定品牌现象普遍。部分单位对财政部门确定下来的采购项目,其申报的技术指标、规格要求不详细,要么填写指定某一品牌或供应商,要么不填,给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带来很大的难度,客观上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采购随意性大、指定采购方式和品牌、规避集中采购等一系列问题都和预算滞后有关。   体制设置、财政预算制度问题有待于法律规范,目前政府采购中最突出、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认识问题,其中关键又在于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的重视与不重视。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构成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只有政府采购当事人都能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才能健康纯洁地发展。但是有些采购人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有的供应商搞不正当竞争,另一些供应商则不能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的非理性消费倾向不能予以制止,反而利用集中采购的外衣使采购人的违规违法采购合法化,或者和供应商进行权钱交易。这些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利益”两字,包括部门利益、团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均在其中。
  利益之争其来有自。政府采购意味着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转为法制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级政府花钱的自由,必然触动一些部门和单位的切身利益。一些人不愿大权旁落,对政府采购产生抵触情绪自然而然。他们往往强调部门的特殊性、专业性,或以政府集中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买不到自己心目中的产品等为借口,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能不集中采购就不集中、不能规避集中采购就千方百计要求部门集中采购,不能部门集中采购就要求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不仅把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而且大量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也千方百计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仅把小额的、零散的、不易操作的项目,交给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以应付之。这种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不仅使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效益受到影响,最终使政府采购的宗旨目标无法实现,国家资金和公共利益的受到损失,防止腐败和实现政策功能就流于一句空话。这一切都是由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能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造成的。   如何消除政府采购当事人负面情绪的影响,关键在于监管。《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然而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各级财政部门时,却出现了“因地制宜”的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基本处于平级单位,而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运行机制与体制不顺,牵涉部门较多,财政部门依靠自身力量很难树立监管的权威性,于是很多时候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漠然置之。对于监管者不作为的监督又处于真空状态,发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更加严重,导致政府采购在各种利益的牵扯和驱动下出现了诸多迷乱的怪象。   政府采购是为民造福,不是为政府牟利。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不管是“位高权重”的部门,还是基屋的行政机关,不管是集中采购、部门采购还是分散采购,机构设置不管是分是合,是建立还是撤销,我们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采购。当我们拿着沉甸甸的人民币采购的时候,必须意识到这是国家的资金,是人民的钱,是公众一分一厘缴纳的血汗,不是你单位的钱,也不是你部门的钱,更不是你个人的钱。我们从小接受教育,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能否看到依法采购、依法用税也是政府采购人必须恪守的天职呢?如果各级政府当事人在面临采购决策的时候,考虑更多的是社会的福祉,更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不是单位或部门甚至个人的利益,政府采购职场就会少一些迷乱,多一些阳光。
范文五: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编号HNSH-ZCGK2014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供货产品的名称、商标、型号、制造厂商、数量、金额、交货时间
注:合同总价为包含设备、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在内的###范围内规定的地点交货价,该价在合同履行期间
固定不变。
二、货物产地及标准
(制造商名称)全新的(原装)产品(含零部件、配件、随机工具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无任何缺陷。
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投标产品所列出的配臵、技术参数及各项要求,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及国家安全环保标准。
3、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4、国内制造的产品必须具备国家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 5、乙方应将所供货物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资料及配件、备品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甲方须知的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三、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货物由乙方送货上门,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地点。 四、包装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为制造商原厂包装,包装箱号与设备出厂批号一致。
五、安装与调试
乙方必须负责将设备的安装并调试至甲方认为的最佳状态,甲方不承担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验收方式、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1)供货商在合同期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采购人负责
组织验收,由采购人主管部门成立验收小组。招标方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如果在合同供货期内不按时供货并且验收不合格者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直接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不能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验收应按照招标要求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内容对所供货的产品品牌型号、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对验收;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相关的资料。
(2)验收合格后,有验收小组组成人员签署验收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该验收报告将作为付款的主要依据。
2、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维修期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为准。质量保证期和免费维修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包修、包换、包退。
3、质量保证期内,非人为因素不能使用而更换部分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延长。
4、乙方负责向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七、付款方式
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90%,余款转为质量保证金,半年后无质量问题,结算其余的10%的资金。
八、履约保证金
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若无违规行为,将无息退还乙方。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且乙方须向采购单位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2‰的数额向采购单位支付违约金;逾期十天以
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按其售后服务承诺响应甲方的服务请求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4、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政府采购办的要求办理结算手续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可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甲方因违章操作、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因素造成质量问题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并予以书面说明;否则,即视为乙方默认了甲方提出的异议。
十一、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视情况免于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可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解,也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统一由###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其鉴定为最终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
物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十三、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甲方报采购办,一份由甲方按相关规定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地
范文六:政府采购立法原则研究
闫海 石桂峰
【内容提要】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开放度、影响力日渐增大,已成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焦点,相应地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任务繁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法规规章,中央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尤其财政部1999年三个重要规章和《招标投标法》以及正草拟中《政府采购法》和其配套法规必将构成庞大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本文总结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经验,归纳政府采购立法中应遵循透明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效益原则、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并予以理论探讨与阐释,希冀对构建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应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 立法原则
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APEC)提交单边计划中承诺,最迟于2020年与APEC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以下诸因素协同作用,以致于构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日程必须大大提前:首先我国政府虽尚未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①,但必须恪守在加入WTO谈判中关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若干承诺及其遵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政府服务采购的相关条款约束,进一步规范、开放政府采购国内市场;其次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形成相当规模,通常政府采购占GDP的10-15%,即使按GDP的10%计算我国1999年政府采购达1万亿之巨,此外,相当数量的项目因依靠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而遵循国际惯例进行国际性竞争投标,致使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实际部分开放,据测算市场开放度可达15%,且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碳酸饮料以及部分家用电器行业已经被外国供应商所垄断②;最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相互的,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招标中标率不断上升,1996年中国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同2.5万份,合同金额达102亿美元,其中中建公司等23家中国企业正跻身于世界225家国际承包商之列,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已成为对外经贸的新增长点,我国采购市场也不能不遵循对等原则而进一步开放,并且建立公共财政,政府机构改革等一系列体制变革也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制度为支撑。“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必须纳入到严格法制轨道,1998年深圳率先制定我国政府采购第一部地方法规《深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之后上海、河北、辽宁等10多个省、市政府采购的地方法规规章陆续出台。中央机关的试点工作也从1998年初开始启动,国务院机关事务局、民政部、卫生部等部委也相继制定部门规章,1999年财政部颁布制定重要规章《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将部分运用公共资金的采购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因而成为现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唯一法律规范。全国人大九届常委会正式成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军委等有关部门组成《政府采购法》》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顾问小组,按照立法规划将于2001年该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2002年8月之前力争通过。③总结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经验,可预见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必然是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且包括招标投标程序,采购合同监督,资金划拨,供应商准入资格,采购代理资格,申诉救济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庞大的法律体系。因此研究贯串政府采购全领域,彰显现代行政精神,指引实践工作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是立法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应包括下列原则:透明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效益原则、保护民族工业原则。
一、透明化原则
透明化原则,又称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特征,行政过程的规范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等透明化要求是激励公众参政议政,防止暗箱操作,避免权力寻租,促进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在国外,公职人员申报财产法、行政程序法(特别是听政制度)、游说法等法律法规一般统称阳光法案,而素有“采购阳光法案”之称的政府采购法则运用制度安排将政府运用公共资金(Pubic Fund)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程式至于公众监督之下,政府采购因此成为“阳光下的交易”。笔者认为透明化原则应体现于资讯透明和程序透明两个方面。
(一) 资讯透明,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采购项目、方式、条件等资讯广而告之,让每一个潜在的供货商都有平等机会获取、处理相关信息。国外政府采购业已形成一套卓有成效的资讯公开措施,例如借助报纸等传统媒介及政府公报等多种载体公布,或者成立一些旨在协助企业收集处理采购信息的中介机构,并且随着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迅猛发展,政府采购网站成为采购信息进出重要渠道,而且网上投标,网上采购咨询等更为新经济时代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财政部的《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应通过财政部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布”,而且细化了公告的内容与范围。2000年7月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制订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进一步要求招标公告必须在计委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合理”的原则确定的报纸、信息网络(指定媒体)免费公开,以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获取招标信息。近年来通过政府上网工程,各省、市和中央部委几乎都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网站,但是普遍存在维护不及时,内容不统一,影响范围小等亟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二) 程序透明,GPA中规定公开招标程序、选择性招标程序、限制性招标程序三种采购方式,而《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采购,即指政府采购机关或者受委托政府采购的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是程序透明度大,适用范围最广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不仅要注意以上论述的采购项目,技术特征等资讯公开透明,而且在投标、议标、决标诸环节透明化以及采购机构履行真实明确记载采购纪录的义务,定期公开基本统计数据等并对投标方的质疑询问提供及时、准确答复。
二、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激励、约束经济主体的有效机制是竞争,而实现竞争,防止竞争异化则要求公平,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与效益,就必须制定以下体现公平竞争的内容:
(一) 促进竞争,通过供应商之间竞争,形成有利于采购机关的买方市场,扩大采购回旋空间,优中选优,获得质量价格比最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促使供应商降低成本提供高质高效的商品、服务、技术。如前述,《暂行办法》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因透明度较高,竞争也较激烈,而被普遍采用,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暂行办法》则在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以列举范围的形式限制其适用空间且要求采购机关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应与三家以上供应商接触,维护价格竞争性。
(二) 供应商资格(Qualification of Suppliers),即为保证公共商品与服务的质量和时间而对参加竞标的供应商的技术条件、资历状况、信用程度的限制性规定。资格标准应在符合政府采购效率的前提下,给予每个有能力的潜在供应商充分机会。采购机关利用对采购标的技术、材料、设备等规格限制达到为特立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俗称绑规招标,《暂行办法》针对此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政府采购立法必须周详设计独立公正资格评审机构、客观公平的标准与科学透明规范的程序,在GPA第三条、第八条要求政府采购基于商业考虑对国外供应商实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and Non-discrimination)是供应商资格平等的国际表达。
(三) 扶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不但成为地区经济主导力量,也是国民经济不可
不或缺的重要支柱,但中小企业的人力、资金特别是资讯收集能力制约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一般商事活动,法律不可能强制要求强者一定照顾弱者;但政府采购不然,公平竞争应理解为机会平等基础上竞争,即采购机关在追求经济效益目标同时,兼顾社会共同进步、富足、繁荣的公共利益目标,对中小企业适度倾斜。台湾地区的相应立法颇值借鉴,其政府采购法规定“主管机关得参配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扶助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一定比列以上政府采购”,并有相应实施细则《扶助中小企业与政府采购办法》。④
三、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也有学者表述为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⑤,但笔者认为物有所值原则侧于价格效益之比,仅着眼于采购标的效用和功能的价值取向,作为政府采购的立法原则而言,效益原则应包涵更广泛的内容:
(一) 资金效益,现代公共财政支出由政府采购支出和转移支出构成,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硬化预算约束一直是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目标,但旧的控制集团购买力、严格行政审批等行政措施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而据有关数据反映,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可达10%,1998年全国2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1.6亿元采购规模,节约资金4.16亿元,平均资金节约率为13.3%。⑥资金节约来源于以下:⑴政府采购规模效应节约的成本;⑵政府采购目标明确,合理配置,避免盲目分配和重复分配的资金浪费;⑶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操作,促使供应商适应需方要求,改变价格质量比,提高竞争实力。
(二) 行政效率,满足行政管理与公用事业资源需求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进行低成本高效益供给机制设计也是效益原则要求。依据此原则可思考立法上采购模式的选择,集中采购具有规模效应,利于公众监督等优势,⑦但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失衡,集中采购的较长时间、计划性的缺点决定必须辅之以分散采购,因此立法中应以保障行政效率为要求,对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适用领域作成符合国情的规定。
(三) 减少腐败与寻租行为引致效益外溢。政府采购制度是“阳光下的交易”,采购官员是在“金鱼缸”中,来自供应商、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全方位监督,抑制了公共采购活动中各种腐败与特权寻租,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党风政风廉政建设和实现财经秩序根本好转,但政府采购立法应避免由分散设租转为集中设租行为,稽查、约束机制的构建是不可豁缺的内容,例如采用信息公开,专家库设立,责任划分等以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的效益强势。
(四) 兼顾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效益原则应包括公共利益的内容,即边泌所称的“追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政府采购法塑造的法律主体,有异于追求的“最大利益为终极目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商事法律主体,而应定位于有责任心、有民族感,时时考虑纳税人利益,处处着眼于全社会共同富足的政府机构。⑧兼顾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应体现于立法中,譬如供应商评价标准量化中加入残废人就业、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保障等硬性要求。
四、 护民族工业原则
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在我国现有政府采购立法中鲜有体现,有学者认为其有悖于GPA的国民待遇与不歧视原则而持反对主张,其实不然GDA中也规定向发展中国提供特别或差别待遇原则的内容,即使一些发达国也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对本国商品、劳务、技术、工程的优先条款。美国最为典型,1933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购买美国产品法案》中规定,美国政府基于公共使用之目的只能采购在美国采掘或生产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所采购已制成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只能是实质上全部由在美国国内采掘、生产或制造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制成,并且应在美国国内制造。除非有关部门或独立机关的负责人断定购买美国产品在成本上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美国利益。1998年美国修改《购买美国产品法案》,增加了对在政府采购中对美国歧视的国家实施年度报告审查制度和对这些国家实施“采购禁令”的规定,依
据法案,一旦某国家被“年度报告”认立为在政府采购中对美国企业实施歧视,将对该国家实行“采购禁令”,即政府不得从该国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实际上,美国政府采购中外国所仅占比例9%之低。
在经济全球化同时也应当注意世界经济发展的民族化倾向,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立法上体现对国内民族产业的保护,笔者认为可规定下列措施:⑴产品原产地限制,规定产品国产化比重;⑵价格优惠,即在国内投标的性能相同情况下允许以优惠价格优先购买本国产品;⑶使用外汇平衡、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等正当理由,规定限制与禁止外国供应商涉足的领域;⑷贸易补偿,要求中标外国供应商应当达的到某种比例国内采购份额或者转让某项技术或者在本地实业投资直接设厂,总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使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显现内紧外松的格局,为民族产业提供发展空间。
今后若干年是政府采购制度全面建立的关键阶段,立法任务繁重,《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充分贯彻透明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效益原则,保护民族工业原则,构建一个即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和谐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
范文七:采购制度尚不健全 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的滋生,除了有深层次的原因,也与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市场体系发育还不够成熟有关,也有管理层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一些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尚未健全。如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的政府采购管理尚未开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存在盲区;又如地方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容量有限、使用不科学等。另一方面,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不掌握,对政府采购程序了解熟悉程度不够;个别专家评委、采购人思想不健康,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严密。同时,这也与行政干预经济现象的遗留存在等有密切关系。  采购环节存有漏洞 政府采购是按程序进行的,某个项目的采购过程可以按进行的阶段分“环节”。一个完整的采购项目大概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采购人业务委托、采购方式审批、信息发布、采购人落实需求、编写招标文件、抽取专家、评标办法制定、招标投标、专家评审、履约验收、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等。如果仔细琢磨,每一个环节目前而言都可能存在可钻的“空子”,这首先是制度上、人员素质的问题,同时也与外界环境、整个社会氛围有关。  评审专家职业素质不高 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评审专家主导评标结果,评审专家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招标过程的公正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的质量。目前政府采购运行中往往表现出评审专家不专,职业素养不高,评标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这些问题必然会导致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法做到公平、公正打分,不能坚持独立评审,加之现有制度对评审专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问责机制,导致专家有权无责,甚至部分专家在评审中明目张胆地徇私舞弊,听从采购人的意见,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合谋腐败。  当事人角色意识淡薄 所谓“角色意识”,就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自身角色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说到底就是经常反省和解剖自身,应该找准定位,提醒自己从事的这项工作有怎样的社会和行为要求,逐步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自觉性。而现在有些当事人,经不起诱惑,私欲膨胀,违规违纪,失去社会和群众的信任直至违法犯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角色意识淡薄,不知道哪些事干得,哪些事干不得,没有负起政府采购工作应有的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该是什么样子呢?首先从性质上看,绝大多数是国家公务员,属于人民公仆的范畴。既然是人民的公仆,就应该全心全意为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服务,为国家和单位节约开支出谋献策。其次从具体工作来看,政府采购当事人承担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程序的制定、需求量的审定以及货物、材料定价的指导和监管,是名副其实的“当家人”。再次从责任来讲,政府采购当事人一方面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地办事;另一方面还应为国家、集体和单位着想,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勤俭节约。因此,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公正廉洁、无私无畏,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当事人更应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行政干预左右结果 有的供应商千方百计走“上层”路线,请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个别权力部门的影响和关系,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打招呼,用行政无形的“手”干预有形的政府采购市场。  (郝宝芝 郑荆陵 曾凡俊)
范文八:太原市政府(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文号)
太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三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和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物资采购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审批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非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中介机构的资格;
(五)拟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资金限额标准;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受理和处理有关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
(九)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务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政府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办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非集中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
(四)办理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专司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政府采购中心专司集中采购工作,各自独立行使职能。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关或非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
第十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国内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从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还应符合国家关于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资质证书的规定;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外国供应商可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第三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度。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范围,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采购机关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采购机关采购计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货物类:含通用设备、办公设备、通用器材、交通工具、专用设备等物品;
(二)工程类:含房屋、设施的修缮改造以及环境美化绿化等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含印刷、出
版、财产保险、办公与业务用房的租赁,以及会议、培训等服务性支出项目;
(四)政府认定的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招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准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机构采购的;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一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以上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前款限额标准由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根据管理需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或非集中采购资金的结算
,应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接触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重大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应当依本办法规定处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 采用询价采购、竞争谈判性以及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时,应实行两人以上负责和监督人员签字负责制。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业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定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诽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采购机关、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货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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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九:【摘要】《政府采购法》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政府采购的原则。本文对政府绿色采购的原则和相关制度的建立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政府;绿色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中图分类号】DF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77―1.5      《政府采购法》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政府采购的原则,有不少学者就政府采购的原则进行了论述,如张传将其归纳为物有所值原则、有效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人认为应该增加一个原则,即绿色采购原则。      一、绿色采购原则的确立      绿色采购原则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要考虑环境因素,即直接的绿色采购;另一层是指在政府采购的程序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应当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降低供应商的成本,以降低对环境能源的消耗,即间接的绿色采购。本文仅就第一层含义进行论述。   绿色采购原则的确立应该分为两个方面:   (一)确立政府采购的环境采购目标   政策目标是政府在执政过程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订立或者确立的基本准则,其固然没有法律的效力,但是由于是政府自身制定的,根据政府行政上级领导下级的特点,往往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并且能够深入公务人员的工作思想并体现在其工作过程当中。鉴于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我们在建立绿色采购原则的起步阶段应当以政策形式确立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   (二)建立与绿色采购相应的指导原则   第一,在供应商的条件审查过程中,不仅要审查供应商的质量、成本等在传统政府采购中应当审查的内容,还要平等地审查供应商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环境记录,对于不符合环境保护条件或者曾经在相应年数内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不得审查通过。第二,在采购过程中强调污染的预防。不是所有被破坏的环境都能够恢复原状,即使可以也是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应当在采购中贯彻预防优先的理念,两个同等的方案,都可以做到节能减排,甚至排放量都是相同的,但是一个是通过事前预防另一个是通过事后治理,我们应当选择那个事前预防的方案。第三,不仅要考虑供应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本身的绿色保有量,还应当考虑在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绿色环境消耗量以及该产品可能的回收利用率。在具体开标和评标的过程中,如果两个以上的投标者其他条件相同,应当以节能环保者为优,甚至某投标者因为节能环保而使成本相应地提高,也应当以该投标者为优。第四,建立和完善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收集、归纳准确而有效的相关环境保护信息对于政府作出正确的政府采购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应当通过各种组织以可能的、合法的方式获得准确的环境影响信息。   二、绿色采购原则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及运用      绿色采购原则在政府采购方式中,其具体表现方式和应当注意的内容也因政府采购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一)绿色采购原则在公开招标中的运用   公开招标是各国进行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在对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不仅应该包括传统采购中已经包含的内容,而且应该加入对投标人环境因素的考查内容。这些内容都必须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说明,以便对供货商进行资格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认为应当使环境保护部分成为一个单独的部分,而不是将其归入其他部分。   (二)绿色采购原则在邀请招标中的运用   邀请招标的公开性小于公开招标的公开性,所以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参与邀请招标的供应商应当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招标实体发出的邀请书数量不得少于三件,并且要求使用随机方式产生中标者。绿色采购原则的运用方式和程序与公开招标较为类似,只是要注意在采用随机方式产生供应商时,其随机的基础也要符合公开招标中对一般供应商的环境要求。   (三)绿色采购原则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中的运用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的程序,在这些程序中不仅要注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环境保护因素,还由于这些程序公开程度低,因而应对程序中的相关问题予以特别注意。如专家组的组成也应当体现绿色采购原则,即其成员中应当有环境保护专家,并且不能少于一定比例,以防止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实际上不可能被采纳的现象出现;又如要更加注意公开程度,而且公开的内容必须包括供应商的环境记录,以及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的对策。      三、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建全      上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论述了绿色采购原则在我国政府采购中的体现和运用,但是与此同时,应当建立其他相关的制度,以保证该原则的良好运行。在这里本人尝试举出几例。   (一)良好信息平台的建立   任何正确的决策都是建立在准确的信息的基础上的,没有准确的信息,绿色采购原则将难以实行。如前文提到的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如果供应商的环境记录都是造假的数据,该审查就没有任何意义。   (二)专家组人员的确定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中都离不开专家组的参与,而且专家组在其中的作用几乎可以说是决定性的。在专家组的确定方面,首先就应当建立一个数据库,将符合条件的专家都纳入其中,并给予其相应的物质保障,防止专家为寻求个人利益,在评定过程中造假。因为专家的领域一般人难以理解,所以,即使有专家造假也很难发现。其次,应当以随机的方式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防止供应商对专家组人员进行贿赂。最后,对于专家应当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如果造成环境问题,在专家组评议时就能够发现,但有的问题由于专家的个人不当原因未提出的,应当追究相应专家的责任。   (三)加大对企业环境保护的支持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不仅是注意自身环境保护,而且应当制定相应政策以引导社会进行环境保护,正如在税收上对于企业的环境保护的投入予以政策上的优惠,既符合企业的利益,也符合社会大众的利益。由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无论是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都应当予以减少,但是事实上发达国家将淘汰的低产能高耗能的产业大量地转入我国,不仅损害了我国的环境,还进一步使我国的清洁产业的开发和创新受到更大的压力。但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为了本国的公共利益是可以优先采购本国的产品的。以此对我国企业进行扶持,既达到了环境保护的目的,还支持了我国企业的发展,更为我国企业节能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平台。   (四)对于官员的绩效评判   长期以来,以生产总值或者招商引资量对官员进行绩效评判的价值体系已经在很多官员的观念中扎下了根,要改变这种观念就应当对公务员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应当确立以地区的综合素质作为绩效评判标准,并且在环境脆弱的地区适当地加大环境保护在评判中的比例。   总之,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不可能是孤立的,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离不开其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绿色采购原则作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应当在政府采购的架构内建立并完善,更应当跳出政府采购的框架,如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为了人类自身的发展,为了大自然的稳定,为了全球生命体和非生命体的利益,将其作为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已经十分脆弱的地球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张传.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M].北京:方正出版社,.   【收稿日期】日   【作者简介】陶循(1986― ):女,安徽淮南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范文十: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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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技术转让。  
单边行动计划中,也 明确 中国最 
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因此, 我 
有一定比例是国产的,或是参加  业等政策 , 刺激本国产业发展。   政府采购 的外 国产品有一定 的国 
内投标者有 2%的价格优惠。 O  
5 在波兰政府采购法中 ,   迟于 22 与经合 组织成员方  . 国 00年
由于该部法律与美 国承担的 
们应 抓紧 时间健 全政府 采 购制 
些国 义务 际 相违悖, 该法 所以  
二、世界贸易 自由化  度, 在短时间内 争取 充分发   挥政
将来开放了 政府采购市场,  
不 适用于 作为 《 政府采购 协议》 对我 国政 府采 购 “ 内优  府 保护民 业的   国 采购 族产 功能。   (P ) G A和北美自由 贸易区(A. 先” N F  政策 的影 响 
T) A 成员 的外国供应商。   目 前世界上政府采购贸易 自   是不是说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 
2 泰国政府采购中积极贯彻  由化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 ,各种  的这项功能就退出我国的历史舞  . 国内产品优先的政策,泰国的产  国际间贸易协议也设定 了一 系列  台了呢?不是的。 一来 , 并不是所 
品、承包商和服务供 应商可 以享  的例外条款 ,非歧视的贸易 自由   有的国家都签署了 《 政府采购协 
受的优惠有 :达到国家标准 的泰  化让位于以公共政策为名号的采  议》二来 , ; 即使签署 了《 政府采购  国产品可 以享受 7 %的优惠幅度 ; 购壁垒 。各 国政府为了充分利用  协议》的国家也还有一部分产品   
在泰 国工业产 品可 以享受 5 %的  这种壁垒 ,多采取立法方式确认  是排除在开放之外的。 因此 , 在我 
优惠幅度 ;其他泰国产品可 以享  政府 采购中的种种例外和优惠 ,  
国签署《 政府 采购协议》 之后 , 政 
受3 %的优惠幅度 ; 对于咨询和工  以此贯彻本 国的各种社会经济政  府采购在这方面的功能只能说是 
程服务而言 ,供应商必须是泰国  策 ,享受这种合法壁垒所带来 的  有所减弱 , 而不能说是没有了。 总  人 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利益 。   之 , 国经验表明 , 各 在签署《 政府 
3 澳删 亚政府规定 ,政府  .
世界贸易组织( r ) w  的根本  采购协议》 0 之前 , 政府采购对保护 
应该强调的是 ,我们保护民 
从事采购时 ,要调查 了解本 国企  性原则就是非歧视原则 ,即实行  民族产业功不可没。   业的实际竞争力 , 并通过培训 、 提  国民待遇原则。而在一个国家
供信息等方式 ,使本 国企业有参  有签署 WI ' O的 《 政府采购协议》 族产业,   并不是保护落后。 保护是  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机会。从海外  之前 , 政府采购领域是个例外 , 也  有前提的,民族产业 自身应不断  购买货物的部 门必须证明,采购  就是说这一领域可以不实行 国民  寻求发展之道 , 在保护 中发展 。 在 
活动中本 国供应商得到了平等的  待遇 ,因此该 国就可以利用政府  发展中进行保护 ,而不是停滞不  机会。 10 万澳元 以上重大采  采购这块挡箭牌对民族产业 进行  前 。 在 00 实践表明, 只有在民族产业 自  
购项 目中 ,采购部门须在招标中  保护 。而如果签署 了该协议 , 那  身力量壮大的基础上 ,保护才是  按 《 重大项 目对现代产业发展影  么 ,其政府采购市场就必须对其  有效的。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 WI   ' O 响评估标准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 , 他的签署国同等开放 ,   此时 , 政府  之后 到签署《 政府采购协议》 之前 
列 明采 购项 目对产业 发 展 的影  采购保护 民族产业的功能将会减  的这段时间内,民族产业更应该  响。指导意见》 《 中有下列标准 : 促  弱。   不断积蓄力量
努力争取在离开 
进资本增值活动 ;为 中小企业提 
中 国 自 20 年 1 月 1   01 2 1日
政府这把“ 保护伞” 后也能立于不 
供参与机会;对现有产业发展 的  正式成为 wr o成员之后 , 也成为  败之地。  
影响;促进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  《 政府采购协议》 的观察员 , 而且 
的 高; 业方面的 响。 提 对就 影  
中国 政府在 入世的 文件中   法律 已
三 。中国政府 采购   
对于政府采购国货 ,我们并 
4马 . 来西亚 府采购中   经做出 在政 通 承诺: 有意成 政   的国 内优先政策  中国 为《 府
过最大限度地使用本地原材料和  采购协议》 的缔约方 。另外 , 中国  资源、 技术转让、 促进本地服务行  政府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提交 的  非无 法 可依 ,无 章 可循 。早在 
20 年实施 的 《 03 政府采购法》 第  统和办公软件。   九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 当有助于  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目   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  金山、 红旗 中文 20 、 00 共创开  场的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  源和瑞 星、江民等 国产软件厂商  等部 门研究确定后纳入 《 政府采 
标, 包括保护环境 , 扶持不发达地  则只入 围了办公套件和信息安全  购 自
主创新产品目录》 予以公布,  
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 中小企  软件两个项 目。中科红旗和无锡  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订购” 是 
业发展等 。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  永中公 司更是最终名落孙山。 《   术发展规划纲要 》 也提出, 在国家  和地方政府投资 的重点工程 中,  
总价值的 6%。 0  
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 
此次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告一  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 。进 E “ l   出, 引得业界和媒体一片哗然,   产品’ 国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 
申诉和质疑 ,民间科技界人士也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 政 
国产设备采购 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产软件厂商针对此政府采购提 出   进入中国境内 且产自 境外的产品。  
《 政府采购法》第 十条规定 : 在 多种 不 同场合 发 出反 对 的声  府 采购应 当优先采购本国产 品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 国货物 、 工  音。这种情 况应该 引起有关部 门   确需采购进 口产品的 。将实行审  
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的高度重视—— 因为它剥夺了本  核管理。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  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 、 () 工程  国软件产业赖 以生存的最重要的  部 门采购进 口产品核准 。擅 自采  或者服务在中国境 内无法获取或  政府市场,使 中国软件产业的发  购进口产品的 ,或出具不实申请  者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  展面临极其严峻的形势。 ()   为 在 中国境 外使 用而 进行采 购  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1 月2 1 7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  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  
的。( ) 3其他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  
网发布公告, 称由于采购人要 求, 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提供虚假   
取消 “ 计算机操作 系统及办公套  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 或拒绝有关  
部 门监 督检 查等 。处 以 采购 金额 
从 这几 年我 国各 级 政府 和 组  件 正 版 软 件 供 应 商 ”  
织的采购活动上看 , 在实施《 政府  ( K 2010 1分包项 目。1  5 1 % ̄ J .列入不 良行 为 B HT 04 6- ) 1 %一 0 款   采购法》 的过程 中, 在真正落实国  月2 8日, 北京市副市长范伯元在  记录名单。  
通 读 财政部 制定 的这两 个  (   ,有两个亮点令人耳 目一  仂、 新 。其一
内优先条款上还会有许多 障碍 , “   中国企业创新年会” 上发表公开  这里以 20 04年北京市政府办公  讲话承认 “ 这次采购流程上存在  软件采购事件来举例说明:
  北京 市政 府采 购 办公 室于  问题 , 并正在改正。”  
办法 中提 出 了 “ 首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  购”新概念 ,并对 ‘ ‘ 首购”产品 
20 04年 1 1月 1 7日发 布 的一份  度中国内优先政策的落实情况 , 符合条件   《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 办公 室“ 计算  国家有关部 门相应配套地出台了   二
进行详尽 的规定 ;其 
建 立 了严厉 的政府 问责机 
机操作系统、 办公套件、 信息安全  一些法规。   等正版软件供应商”政府采购项 
譬如 ,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  政部门采购进 口产 品核准 擅自   目成交结果公告》 中显示: 微软公  2 7日制定 的《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  采购进 口 品的 或出具不实 申 产  
由国家财政部 20 年 1 月  07 2
处 以采购金 额  权北京市政府 3 内免 费使 用其  购进 口产品管理办法》已开始实  5 年 %以上 1%以下的罚 款 :列入  0
司以 2 2 95万元的场地价 签下授  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  请 材料 的行为 和《
所有软件产品的协议 。 所谓“ 场地  施 。这两个《 办法》 中明确 了“ 首  不 良行为记 录名单
在 1_ _3年 
价格”就是指在某集团用户 内部  购” 订购” , 和“ 两个概念 。首购” “ 产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情节 
无种类及数量限制的销售许可协  品是指国内企业 或科研机构生产  严重的,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 
议。这事实上意味 着北京市政府  或开发的, 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 , 机关处理等 。显然 ,这些硬性规   
可以无限制地使用微软的操作 系   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代表  定 ,为政 采购 国内企业 自主创 
新产品提供了刚性依据。  
国 内产品 的优 惠幅度 做 出明确规 
再 次 ,在 一 些产 业 和产 品 领 
定。给 予 国 内企业 以价 格优 惠 , 即  在 国际招 标 中允 许 国 内投 标 人报 
出较 高的价格 。  
域 限 制 或 禁 止 外 国企 业进 入 ,   即 政府 可以平 衡 外 汇支付 、 国 家安  全 、 护环 境 等正 当理 由 , 保 禁止 或 
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实 
行 国内优 先政 策 ,可 以从 以下几  个 方面 考虑 :  
( ) 定 和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法  一 制
律 法 规 
目前 国内优先的条款没有做  限制 外 国供 应 商进 入 本 国政府 采 
出相 应规 定 ,而 只是 一 味地 排 除  购 市场 。  
了外 国产 品竞争这种形式。这种 
( ) 二 出台一 揽 子财 税 金 融扶 
绝对优先 的做法 ,
虽然有利于对  持 政策  国内供应商的保护力度 ,但其负  政府可以对采购和使用 国货 
《 府采购法》 实施 已 5 政 年  面效应却可能导致以一概排除外  达到一定数额的行政事业单位和  多了,可现在 ,该法的实施细则 
始 终 未面 世 于众 ,所 以 ,应尽 快 
国产 品竞争 的方法 ,来长期维持  社会 团体 ,给予 一定 的财 政补 
本 国某 些 行 业 和企 业 的低 效 益 、  
贴 ;对推行 国货成效显著的 ,实 
出台 《 政府 采购 法实施 细则》  ,
将 鼓 励 购 买 国 货 的 内 容 列 入 其 
低效率和低竞争力 ,不利于提高  行 一定 比例 的减税 ;还 可 以 通过  本国供应商 的竞争实力 。对采购  政策性银行 ,以贴息 、增加贷款  额度 的方式 ,促进采购规模达到 
中,以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加大  国 内产 品做 出优 惠 幅度 规定 ,可  对国货 和民族产业 的保护力度 。   以同时兼顾到国际参与和促进本 
定数额 的给予重 奖;同 符合认 
对 于在执行 财政 部两个 《 办法》  
国工 业 能 力 的两 大 目标 ,而不 必  证 条件 的认 证 机 构 , 府 要 提供  政
过程 中出现的操作细则落实 困难  采用 单纯 的只从 国内采 购 的方  相应经费赞助 ,以促进 国货技术  等 问题应加以及时总结 ,与此同  法。优惠幅度办法使 国内采购实  规范化标准等。同时 ,对 自主创  时,不妨借鉴美 国制定的 《 购买  体得 以选定 国内某一供应商或承  新产 品 实施一定 的税 收优 惠待  美 国产品法》,也制定一部符合  包商 的最低 价投标 或服务建议 , 遇 ,推进生产和销售先进节能产    我国国情 的  买中国产品法》  , 只要该投标或建议相对于总的最  品、 绿色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的  低价投标或建议 而言 ,价格差额  企 业发 展壮 大 。   不超过所定优惠幅度范 围。它允 
( ) 内优 先 政 策应 重 点倾  三 国
明确 规定 政府 必 须承 担 购买 中国  制 造产 品 的义 务 ,尽 早填 补 这方  面 的法 律 空 白。   对 于增 加 政府 购买 国货 的相 
许采购实体照顾到有能力接近 国   斜 有 自主创 新产 品的高 科技 企业  际竞争价格的本 国供应商和承包  对信息技术 、 生物技术 、 新材 
关办法和操作细则 ,有以下几点  商 ,同时又不简单地排除外 国竞  料、 新能源 、 航空航天等领域 的产 
建议 :   首 先 ,在政 府 采 购 中对 采购 
争。优惠幅度办法是一种促进本  品要 进 行重 点 扶持 。对 科技 型 的  国供应商和承包商提高竞争能力 
的可取 手段 。  
小企业可 以采取降低有关招标  门槛 、 优先支付购买金额等方法 。  
其 次 , 定 国 际采  在采购时可 以用高于同类不具有  规 购 中应 包 括 购 买 本 地 
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 ,来购 
从 而 使企 业 获得 进 一步 技术 创 新  的能力 。 外 , 可 以规 定 中小企   此 也
产 品 的比例和 数量 。即  买拥有 自主知识 产权 的新 产品 ,  
公 共 用 品 的 采 购 单 位 
要 优 先 购 买本 国产 品 ,  
充 分 考 虑 本 国 的 工 业  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以保证 
发 展要 求 , 护 本 国的  保
其 分 享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性 功 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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