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计量审核意见范例办理意见到了到了提交审核后 应该怎么操作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日 信息来源:项目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复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以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同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四)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环境监理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三个阶段内容:
(一)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是检查核对项目的设计文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情况;
(二)施工期环境监理包括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保设施监理三个方面:
1.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情况;
2.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3. 环保设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
(三)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试运行期间环保“三同时”和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生态保护情况。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委托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以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实施环境监理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环境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文件环境保护审查、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保设施监理和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的条款。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和目标任务。监理合同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开工建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审查报告。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时,提交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环境监理总结。
第九条环境监理单位须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项目环境监理组织或监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项目监理组织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环境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环境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组织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等条件,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维护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环境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根据所承担的环境监理工作,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二)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三)依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和专题报告;
(五)环境监理单位应首先开展设计文件环保审查并及时提交环境监理审查报告;
(六)环境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审批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报送监理月报;
(七)试生产前,环境监理单位提交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试生产完成后,环境监理单位提交试生产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总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环境监理人员发现建设项目施工中存在如下问题时,应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
(一)项目设计平面布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与所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较大变更的;施工过程中局部变更可能对环境有扩大影响的,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要求较大修改的;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出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的情况;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造成破坏的;
(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要求建设的;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的;
(八)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一般项目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两名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两名以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开展国审重大项目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四名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四名以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具备相应数量的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一般项目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十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国审重大项目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二十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效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环境监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可以委托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监理单位进行环境监理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等检查。
第十七条符合第十五条条件的单位可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经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认定后可以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监理单位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其相应的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分为生态类和工业类两个类别。
第十八条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推荐资格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单位具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
(六)环境监理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条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定期通过媒体公布可以从事环境监理单位的名单。
第二十一条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予以认定的环境监理单位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具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技能,可作为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对岗位证书及其持有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公布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岗位证书,不得私自涂改、出借和出租岗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环境监理项目负责。 监理单位所主持开展的环境监理须由登记于该单位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主持。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中应当附监理人员名单表,监理人员应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环境监理单位在申请环境监理认定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不予受理申请,并给予警告,该环境监理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环境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认定,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七条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取消认定资格、环境监理禁入等处理: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环境监理单位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的;
(三)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及验收中发现环境监理单位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或出据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
(四)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承受环境监理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义务保守建设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未经建设单位许可监理单位不得将建设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向第三者透露。
第二十九条被取消资格的环境监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环境监理。
第三十条环境监理单位被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处以禁入处理后,其环境监理工作,各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委托环境监理即开工建设的,由监督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对未按规定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竣工环保验收,不受理其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申请。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公示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审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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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们对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烟台田园牧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的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至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胡雪晶
联系电话:5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请大家谈谈各地是如何应对质量监督费取消这一生存危机,同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还有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意见。谢谢!(跟贴送金币,此贴汇总后报交通部质监总站)
jmysqjy 最后编辑于
回复:请大家谈谈对质量监督费取消后的看法和建议。(收集后报部总站)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3、工程定额测定费&&&&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这里说由同级财政保障,我找了财政局,他们给了我一份财政预算清单,他们同意以人事局文件核定人数按公务员标准发放工资,其他费用也就是我们质监站5人一年其他所有费用按文件基数计算包干(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会务费等)才2.02万元(不包括人员工资)。也就是一台车半年的费用,怎么运转?我算了一个账近五年我们一个小市州质监站一年的正常开支在26~35万元之间。我们省最小的一个质监站,近五年的开支没有低于25万元的。因为质监站不比其他行政单位,他们在办公室待的时间多,而质监站跑工程一线较多,跑完重点项目还要跑农村公路,一项都不敢马虎,现在国债资金修的农村公路,国家纪委、检察、审计、发改委等成立了督查组,检查严格的不得了!除了交竣工验收检测由业主付账外,日常监督检测费用也是由质监站付账,这个费用估计是这次改革中不好处理的难题。建议:1)质监站作为政府执法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公务员标准确保人员工资和最基本的办公经费。2)经费不足部分(车辆使用费&油钱\保险费\过路费\临时司机工资等&、日常监督检测费用、人员外勤补助等)按地区差异由各省交通厅在年度工程计划中按国道、省道、县道、农村公路四个等级拨付质监补助金到各地市州。地级市下限不低于5万元,上限不高于30万元。(湖北省现在施行的二级路补助4000元/公里、农村公路补助100元/公里,可操作性还是很强的)。&&&&&&&&&&&&&&&&&&&&&&&&&&&&&&&&&&&&&&&&&&&&&&&&&&&&&&&&&&&&&&&&&&&&&&&&&&&&&&&&&&&&&&&&&&&&&&&&&&&&&&&&&&
jmysqjy 最后编辑于
睿智喜之郎
回复:请大家谈谈对质量监督费取消后的看法和建议。(收集后报部总站)
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人员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用于质量监督部门支付在职在编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费等;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经费及补助支出。  (二)日常公用支出。按政府预算核定的标准用于支付质量监督部门的办公费、一般材料购置费、一般专项业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以及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三)专项经费支出。含建设性专项支出和发展性专项支出,建设性专项支出用于建筑物购建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以及其他专项支出;发展性专项支出用于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修理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我想说的是:任何一项制度的取消都是有利有弊的,不然当初就不会设置这个制度,关键就是看当前形势下利弊之间谁占更多的份量,就质量监督费而言,它的取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当然,这些经费有政府其他的来支出,但我想说的是,既然取消了监督费,是不是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就真的降低了呢?!这些都是要看政府的作为和不作为了!冒失的说辞,只是就事论事,不带任何色彩啊,呵呵!o(∩_∩)o...
wxz8283 最后编辑于
回复:请大家谈谈对质量监督费取消后的看法和建议。(收集后报部总站)
首先,要认清一个现实就是质量监督费已经取消,目前我们讨论质量监督费的取消是否合理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关键是要讨论和探讨在监督费取消后我们该如何应对,对此,我觉得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应该要朝以下几个方向发展:一是质量监督机构本身的转变,目前,质量监督机构只是作为交通厅直属下的一个所谓的“临时机构”,并不是像公路局、航务局之类的机构承担着具体的行业管理并有一定权利,因此,必须成为交通厅下的负有相关职能的行政机构;二是必须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三是应尽快推行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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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费取消,只是工资和福利的紧缩,只要监督工作不取消,收入差别不大。
我不是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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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地方质监站的,取消监督费后也面临着生存问题,我们也向政府打了一个请示,但至今也没有回复,看来只能靠检测费先维持生活了,我把请示发给大家,都争取吧。关于xxx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请示县政府:xxx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于1985年由县编委批准成立,隶属xxx建设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委托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等。质量监督站现有编制职工xx人,月工资额为x万(含社保、医保),月办公费x万元(含水、电、取暖、省市培训费),年需资金xxx万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建设程序。xxx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全面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严格监督程序和对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监督,使全县的工程质量一直处于平稳状态,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但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职责不减的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被取消,使原本就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质量监督站失去了经济支撑,正常的执法监管和人员经费无法得到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阐释,规定了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强制力,是对工程建设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进行的监督,是政府执法行为的一个具体体现,行使的是政府的执法监督职能,所以其性质决定了质量监督站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另外,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文件,对收费项目被取消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是否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已有明确要求,因此,恳请县政府将质量监督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我县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否,请批复。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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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监督收费后,受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那种监督和检验检测未分家的质检站了。如果全额财政拨款,那么两者势必分家。&&&&这样,对于检测检验,就要面临业务量的流失,而对于监督员来说,也不方便第一时间掌握自己所监督项目的检测检验数据。&&&&现在实际情况是社会性质的检测检验机构鱼龙混杂,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所以,必需加强对这些检测检验机构的整顿和管理,方能保证监督员的工作质量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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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质监站的人头费本来就较少,而为了加大监督力度,所以需要总往工程施工现场跑,如果取消监督费,省级质监站又不想办法给予变通补贴,势必造成市级质监站由于费用所限下不起工地,降低了巡查密度,弱化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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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人员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用于质量监督部门支付在职在编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费等;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经费及补助支出。  (二)日常公用支出。按政府预算核定的标准用于支付质量监督部门的办公费、一般材料购置费、一般专项业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以及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三)专项经费支出。含建设性专项支出和发展性专项支出,建设性专项支出用于建筑物购建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以及其他专项支出;发展性专项支出用于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修理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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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待变公务员2、有项目时对付着干吧3、没项目前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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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费取消,只是工资和福利的紧缩,只要监督工作不取消,收入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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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县政府将质量监督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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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费取消,工作人员建议改为公务员。监督力量加强。才对得起公务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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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质量监督费,首先要解决质监人员的身份问题,现在感觉质监人是非官非民,干的是政府的事却拿的是老百姓的钱,怎么能保证工程的质量。我接触的质监人员现在都是监督一个项目,搞点油水,谈不上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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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入竞争机制,优化质监人员素质;2、严格质监队伍的纪律和职业道德;3、加强监督力度,尽到监理机构的职责;4、恳请政府将质量监督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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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收费以前,质监费是由建设单位出,而质监机构的工作包括监督建设程序和工程参与各方的行为(包括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收了人家的钱,又去管人家,人家服不服?干的是政府的事却拿的是老百姓的钱,使质监人员的身份非官非民,身份尴尬,工作又怎能做好?&& 因此, 要做好质监工作,首先要解决质监人员的身份问题,解决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问题,应将质量监督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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