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通知书下来可以每个月限期还款通知书吗

我的强制执行申请及费用已经交两个月了,还不执行,请问:强制执行要多长时间???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
所以你的情况还在执行期限的时间内,你就不用着急了。生活中在执行阶段上述的执行时限往往是不够的。你还是耐心等待为好。确实着急的话,可以问问你这个案子的执行法官,案子具体到什么情况了。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文书确定的义务.你的情况可以到法院问问,是什么原因到致迟迟没履行.
法律上目前对申请执行后多长时间进入执行,什么时候结案没有明确规定。
实际上,法院执行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书后即开始工作了,但由于被申请人的故意躲避等原因...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进入执行程序一个月后还没有结果的例子很多,需要有耐心,还要有恒心,一定要把案件执行到底。
如果说被执行人有担保人(纠纷担保人与执行担保人)的话,在被执行人无法...
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满六十天后,判决书生效。
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公告送达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申请执行书并附判决书原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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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多久会给被执行人发通知书?一般以什么方式送达?几天能送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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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南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案例1:付某申请执行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付某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发生纠 纷,中原区法院依法作出(2013)中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付某租赁费 元,利息8000元,共计元,被告应于日前全部支付给原告。如被告不能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可对剩余全部未支付部分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中原区法院向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中原法院于2013年9月决定将被执行人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失信决定书后,考虑到如被纳入失信名单将对公司信誉产生非常不好影响,使以后经营受到限制等,迫于压力,于日将全部款项主动打到法院账户,该案执结。
案例2:安阳钢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安阳钢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龙安区法院依据安阳钢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日立案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龙安区法院向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通知书,但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后经法院(转 载 于: 书 业
网:闵行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多久会给被执行人发通知书?一般以什么方式送达?几天能送达到)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龙安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录入全国法院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告知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督促其主动履行。 日,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 龙安区法院送达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后,迫于失信压力,来到法院主动提供了银行账户情况。龙安区法院依法扣划了账户款项,并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结。
案例3:麻某申请执行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1年4月至8月份,麻某分三次给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送煤,共计802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后经新密法院审理,判令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偿还麻某煤款80200元。判决生效后,因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麻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新密法院向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到庭传票,但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一直采取多种方法逃避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7月,新密法院将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信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了其失信情况。后被执行人迫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压力,于8月份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现该案已执结。
案例4:张某申请执行河南凯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 张某与河南凯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河南凯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8867万元及利息。日新乡牧野区法院向被执行人河南凯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元月份一次性偿还20万元,之后从2013年3月起,每月28日前还申请人10万元,本金清完后再协商利息。但被执行人在2013年元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就以各种理由借故拖延,期间执行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赵光玉劝说其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5月20日又偿还5000元,之后和解协议约定的70余万元一直没有履行。 牧野区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河南凯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月9日向其送达了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并录入全国法院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赵光玉迫于社会威慑力,于10月15日又偿还8万元现金和一辆波罗汽车,并与申请人达成每月28日前还款5万元的和解协议。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显成效,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迫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有助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 案例5: 张某申请执行武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申请执行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武某偿还购房款12.5万元。该案于日立案执行,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武某后,武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询武某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其本人名下亦无其他财产。汝阳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将被执行人武某加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向其本人送达执行决定书。此时,一向态度消极的武某积极找到承办法官请求与申请人和解。原来武某作为建筑包工头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他需要不断从银行贷款,而将其加入失信人员名单后,担心金融机构拒绝给其发放贷款,从而影响资金周转。最终武某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武某当场履行了欠款,该案顺利执结。篇二:被执行人追偿思路 对金融债权纠纷中被执行人的追偿思路 对大多数案件来说,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否得到实现,往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才能最终实现判决确定的结构。否则,在诉讼阶段的各种努力都是空谈,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司法的公平正义也就难以得到切实体现。因此,银行金融案件的执行对金融机构能否得以顺利实现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各级法院多年的重要难题。虽然近几年最高院颁布和出台了多项关于执行的规定和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执行工作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但这依旧是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债务人未提供抵押财产,名下又无其他任何财产的; 2、债务人下落不明,不知所踪; 3、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了抵押财产,执行阶段主要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进行处置,但也存在几个不利的方面: a竞拍人为了个人利益一般会在三拍阶段参与拍卖,由此造成抵押物成交价较低,不能够完全覆盖债权本息; b抵押财产无人问津,在三拍流拍或变卖流拍后,法院将出具以物抵债的裁定或者解除对抵押物的保全措施,这将给债权的实现带来巨大的困难。4、法院执行人员责任心差、工作效率低下等人为因素造成执行阻碍; 5、债务人涉及地方关系复杂(如国有企业、村委会等),导致执行工作容易受到外部行政干预; 6、被执行人三角债严重,涉及工人工资、工程款等民生问题,政府为了维护地方稳定,会对执行工作进行干预。 有鉴于此,我们在对抵押物进行积极招商处置的同时,对债务人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也应拓宽思路、寻求切实可行的追偿方法,深入挖掘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达到可追偿利益最大化。 一、对于未诉案件的追偿办法 1、在启动诉讼前,详细了解贷款情况及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现状和财务情况; 2、通过我公司在各大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及国土局等机关单位的优势资源,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3、提前寻找债务人的下落,减少法院送达应诉材料的时间,加快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尽可能快地拿到裁判文书; 4、在诉讼期间,若发现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执行阶段,我方会适用第二条所述的追偿方式切实有效地实现追偿利益最大化。 二、对处于执行阶段的案件的追偿办法 考虑到执行阶段中的情形较为复杂和特殊,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式着手: 1、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定期的清查 在案件首次申请执行后,法院会根据执行规定就债务人相关财产线索进行查询,但如查询未果,可能就会将案件搁置,等案件期限将近通知申请人办理终结手续。实践中,此类现象较为普遍。由此,会给债权人造成很被动的局面。 根据以往承办的案件经验,有的债务人名下一时之间确无财产,但在一段时间后其账户也会有发生往来款项,因为债务人也想东山再起或是脱离经济窘困的局面。但如果法院不经常性的实施查询工作,而是就此搁置不予处理的话,那就错过了可供执行的机会。 所以,我公司基于与“苏锡常南镇”等地的法院系统的深厚关系,由法院通过执行系统定期(如每月2次)对被执行人实施查询监控措施,一经发现立即冻结、扣划至法院账户,大大提高了执行的成功机会和追偿的利益。 2、上门追偿债务人主观上不愿还款或者想恶意逃避债务的,一方面通过法院力量继续跟踪。另一方面,我公司可派人上门施加压力,制造舆论措施,进而与其协商还款方案,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向其催讨。 3、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账户及养老金账户 根据《执行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询、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账户,法院也有权冻结、扣划,但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日,最高院与证监会联合发文《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双方实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4、查封动产及不动产 通过向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及不动产并及时查封,限制其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申请法院扣押该车辆,防止被债务人恶意转移。 5、查封股权 根据《执行规定》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其债务。 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有限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6、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申请法院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债务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不会详尽阐述公司的经济往来情况,我公司会积极与公司财务人员联系,打探债务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并及时将此信息提供给法院,由法院核实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此保障债权人的最大利益。 7、申请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相关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6)、旅游、度假;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北京7月19日讯
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1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同时公布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等五起执行案例。这五起案例,均系各地法院近年来在实践中利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手段而顺利执结,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案例1: 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海峰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令郑州龙腾公司支付张海峰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
由于郑州龙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海峰等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龙腾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龙腾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郑州龙腾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河南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案例2: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济区法院)判决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郑州一建公司货款元及12226元的违约金等实际费用。 河南国建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郑州一建公司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惠济区法院向河南国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河南国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男执行法院调查,河南国建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执行人员到河南国建公司位于金水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利息数额等问题发生争执打斗,场面一度失控。经执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随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逃避执行。 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将河南国建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河南国建公司在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又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主动找到惠济区法院将所欠款项主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度争吵甚至动手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贷款融资、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案例3: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州农信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汇丰公司)及其他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法院)经调解结案,其中青州汇丰公司对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该案的借款人、保证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青州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除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法院执行中发现,青州汇丰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还有两起。在上述三案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等失信行为均被进行了采集,并录入至青州市法院诉讼诚信信息库,其失信等级被评定为“严重失信”。 执行法院根据青州汇丰公司涉案多起、均未履行,且已达到“严重失信”的情况,向包括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内的多家诉讼诚信体系联动部门进行了披露,工商局将这一信息录入至该企业的电子档案。2012年8月份,该公司到工商局欲进行股权变更,但工商局经过查询该公司的企业电子档案,发现该公司存在因未履行法律义务失信的不良信息,遂告知该公司暂不能为其办理;并告知其应先行到法院履行相关手续,法院同意后方可办理。 该公司终于引起重视,随后对于近几年涉案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并对另两起自身为直接义务人的案件积极履行完毕。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青州市法院撤销该公司在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良信息记录。青州市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承担直接还款责任的案件确已履行完毕,但在青州农信社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该公司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该案的主债务人并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因此青州汇丰公司所负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免除。青州市法院将该情况告知青州汇丰公司,责令其督促主债务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其失信不良记录不会被撤销。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披露后,联动单位青州市工商局将该信息录入,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等将受限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将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本案被执行人涉案多起,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存在拖延情况。法院诉讼诚信体系运行之后,该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并及时将本公司作为直接债务人的两起案件履行完毕。 案例4: 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佳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法院)判决百味佳餐饮公司给付李某货款90100元。 判决生效后,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松江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向百味佳餐饮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到法院声称公司经营困难,希望法院暂缓执行。执行法院通过上海法院协助执行网络对百味佳餐饮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但在实地走访时,执行法院发现该公司宾客满座,生意火爆,法官随机走访了几名客人,他们都表示是在网上团购的套餐,价廉物美。执行法院随即封存了该公司的账册,并进行了更深入调查,发现该餐饮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有名气,其最大的业务量来自于网上团购,占到其全部业务量的80%左右。 执行法院为敦促百味佳餐饮公司履行义务,结合其经营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的规定,依法在上海法院互联网“阳光执行”平台、上海市松江区的《松江报》等媒体上将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并在该公司几个连锁门店的显著位置张贴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公告,让其目标客户――网民知悉其失信行为。一开始,百味佳餐饮公司对执行法院曝光其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并不在意。但其后不到半个月,该公司多次致电执行法院,表示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错误,但确实一时难以全额支付所欠债务,将争取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协商还款事宜,请求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措施。经调查,自从执行法院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后,该消息迅速传播,导致该公司业务量直线下降。对于百味佳餐饮公司提出的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请求,执行法院告知其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前,撤销不诚信信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慑于曝光失信行为的威力,百味佳餐饮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案,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将全部钱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法院也依法撤销了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所采取的曝光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抓住商家重视商业信誉的特点,通过互联网、报刊、公告等途径对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予以曝光,促使被执行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途径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5: 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年间,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台州、湖州、金华、舟山等地法院有40余件案件未履行,涉及标的金额共计2600多万元。这些案件的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这些纠纷引起的债务应由各地的项目经营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担,项目经营部与公司总部之间财务独立,公司总部不应承担履行义务,因而态度消极,对调查财产等很少配合。2009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执行局与浙江省信用中心建立了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工作机制,浙江高院通过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法院所有超过3个月未实际执结的案件信息提取出来,包括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住址、未履行金额、案号、执行法院等信息,分别形成个人和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数据库,交省信用中心导入省联合公共征信平台,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并应用于金融、招投标和政府监管等领域,促进信用联防奖惩机制的形成。该建筑公司的上述40余起案件均在公布之列,形成40多条失信记录。 根据浙江省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重点工程招投标都必须提供由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企业信用报告,对信用等级没有达到一定条件的,取消投标资格。而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信用浙江网上有两条失信记录的,企业的信用评级就会下调,丧失投标资格。 执行失信信息被公布之后,该被执行人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情况,从2010年2月份起,该被执行人主动到各执行法院寻求履行办法,通过督促项目部负责人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余额由公司总部划拨资金垫付等办法,到年底全部履行了债务。不仅如此,该公司还从中汲取教训,采取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取得了涉诉纠纷逐年下降的良好效果。(二)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形成失信信息数据库,在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导致其信用评级较低,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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