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定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有,遵守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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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中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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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中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硕士毕业论文]论文目录&引言第1-8
页 第一部分 世贸组织关于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及对我国涉外税法的影响第8-17
页   一、 世贸组织的宗旨及其职能为我国的涉外税法改革提供了前提第8-9
页   二、 WTO多边贸易体制与税法有关的基本原则及对涉外税法的影响第9-17
页     (一) 贸易非歧视原则及对涉外税法的影响第9-12
页     (二) 贸易自由化原则及对涉外税法的影响第12-14
页     (三) 贸易可预见原则及对涉外税法的影响第14-15
页     (四) 鼓励和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及对涉外税法的影响第15-17
页 第二部分 贸易自由化原则与关税法改革相关问题第17-25
页   一、 WTO规则中贸易自由化原则对我国关税法及国内产业的影响第17-18
页   二、 我国关税税法存在的问题第18-20
页     (一) 关税政策亟待调整第18
页     (二) 关税结构尚不合理第18-19
页     (三) 名义关税的平均水平偏高,并且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差距较大第19-20
页     (四) 非关税壁垒依然存在第20
页     (五) 关税征管缺乏严格性和高效性第20
页   三、 加入WTO后关税税法的改革措施第20-25
页     (一) 充分利用WTO关税条款规定,适度降低平均关税水平第21-22
页     (二) 适应不同产业的需要,设置合理的关税结构第22-24
页     (三) 逐步取消不合理的关税减免政策,缩小实际关税与名义关税的差距第24
页     (四) 强化征管水平,防止偷逃税款及走私行为第24-25
页 第三部分 国民待遇原则与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第25-42
页   一、 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形成了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状况第25-26
页   二、 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26-31
页     (一) 内外资企业税负不等,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第27-28
页     (二) 未能坚决的贯彻产业政策,产业导向过于简单第28
页     (三) 地区间的差距扩大,并且留下了一个巨大的后遗症,即地区间争相给予税收优惠,不断攀比,造成税收立法层次低,缺乏透明度第28
页     (四) 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手段单调,过多的依靠直接优惠形式吸引外资第28-29
页     (五) 过多的税收优惠带来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第29-30
页     (六) 税收优惠对外国投资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第30-31
页   三、 在WTO国民待遇原则指导下完善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第31-42
页     (一) 国民待遇的实质含义是无差别待遇,保证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第31-34
页     (二) 在国民待遇原则指导下完善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第34-42
页       1. 明确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保证税收优惠措施的合法性第34-36
页       2、 统一税收制度,从而符合税收国民待遇的要求第36-37
页       3、 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逐步实现税收国民待遇第37-38
页       4. 建立税收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第38-39
页       5.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第39-41
页       6. 保留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利用国际惯例保护国内产业第41-42
页 结语第42-43
页 参考资料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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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立法规划走过三十五年
    改革开放初期的税收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是从制定涉外税收法律和个人所得税法起步的。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后,由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形势发展很快,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税法,但又缺乏这方面的经验,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日,全国人大又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根据这两个授权决定,国务院先后制定了若干个税收的条例。
    以上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以及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有计划制定的若干个税收条例,可以看作是我国新时期实施税法立法规划的第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规划税收立法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之初就明确提出,立法工作要制定规划,抓住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按照这个要求,当年6月,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将“制定和修改有关税法”和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项目列入其中。
    1991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任期届满前一年多时间的立法规划,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个正式的立法规划,将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两个税法立法项目列入其中。
    在第七届任期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完成了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92年完成了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两项有关税收的立法任务。
    将制定“若干单行税法”列入立法规划
    1993年夏,开始着手制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征集立法项目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于当年7月提出了制定税收基本法和增值税法等另外14个单行税法的建议。对制定税收基本法,税务总局作了这样的说明:我国至今没有一个为各个单行税法共同遵守并受其制约的最基本的税收法律,致使现行税法还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工作不规范、法律效力不高、涉及国家征税的某些重要事项尚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已经出现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情况,因此,建议制定税收基本法。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法立法建议有一个特点,就是内外资企业要统一适用有关的税法。
    在制定立法规划过程中,对是否制定税收基本法问题作了认真研究。为慎重起见,1994年1月出台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入了“税法(及若干单行税法)”的立法项目。这里的“税法”有“税收基本法”的意思,但没有规定死,有灵活性。这里的“单行税法”究竟指的是哪些税法没有明确,原因是要制定哪些单行税法、哪些单行税法的立法条件成熟了,当时还没有研究很清楚,还不是很有把握。虽然这里的税收立法项目不是很明确,但为有关方面开展相关税法的起草工作提供了依据。在这个规划出台前的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个人所得税法的首次修改任务,为了保持规划的完整性,将其一并列入了立法规划。这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了制定以来的首次修改。
    立法规划尝试明确单行税法的具体项目
    1998年12月出台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制定遗产税法和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两个具体的单行税法立法项目列入了规划。这里将制定遗产税法这一单行税法立法项目列入规划,可以看作是立法规划明确单行税法立法项目的首次尝试。同时,这个立法规划还延续了八届的做法,继续将制定“税法(若干单行税法)”立法项目列入了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内完成了立法规划确定的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任务,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没有列入规划但对其进行了修改,还作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但列入立法规划的制定遗产税法的立法任务没有完成,这表明是否开征这一税种,如果开征在何时开征,都是相当复杂和需要慎重对待的。
    2003年11月出台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制定统一适用各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税收基本法列入了规划。这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成了制定企业所得法和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任务。
    2008年9月出台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3年9月出台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都将制定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和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列入其中。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06票赞成、15票反对、36票弃权通过了车船税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在回答记者提出的为什么表决这部法律草案不赞成率很高问题时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认为税负高了,有的认为低了,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同意见是正常的。我补充说:学者认为弃权是既不赞成也不反对。计算表决这部法律草案的不赞成率,应是106票赞成与15票反对相比较。
    立法规划明确具体的单行税法立法项目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2015年6月,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2013年编制的立法规划中的制定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的立法项目,具体明确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对单行税法立法项目,从1988年6月的立法规划作概括性、原则性的表述,到今年6月将具体的立法项目在立法规划中确定下来,经历了整整27年。
    通过以上回顾,我们有这样的认识:第一,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提出的税法立法建议,与当前单行税种的设计总体上是一致的,是具有前瞻性的,国家税务总局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制定税法持积极态度。第二,制定税法有很大的难度,立法规划即使在2008年就列入了制定增值税法这样的单行税法立法项目,但也迟迟没有提请审议,这与我国正处于改革过程中密切相关。第三,当前调整的立法规划能够明确具体的税法立法项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党中央的决策和推动的结果。人们期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按计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个单行税法。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 法制日报 日
责任编辑: 王伟> 问题详情
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是指()。
A.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
B.国家间的税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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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是指(&&)。&&A.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B.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及其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C.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D.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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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法的概念
  涉外税法是指调整涉外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涉外税收关系,是指国家与涉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国人之问形成的税收关系。在每一种具体的涉外税收关系中都具有某种涉外因素,例如,纳税主体是外国人或外国的企业、公司、组织等,或征税对象处在国外或源于国外。所以,涉外税收往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权益关系;涉外税收必须以本国政府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为依据;对外国纳税人,不仅仅以本国税法为依据,同时还要遵守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涉外税法典,涉外税收法律规范是规定在有关单行法律、法规之中的,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涉外税法的原则
  涉外税法的原则,是我国涉外税收法本质和特征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指导涉外税收关系顺利发展的基本准则。我国涉外税法的原则是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实行税负从轻、优惠从宽和手续从简。
  (1)税负从轻,就是涉外税收负担是按照低于多数国家税负。
  (2)优惠从宽,是指税收优惠不仅面广,而且幅度较大,采取多种方式给予纳税人宽厚、优越的条件,加以照顾。
  (3)手续从简,是指涉外税收的课征方法也比较简便,特别是在纳税手续和计算方法上比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要简单。
涉外税法的体系
  涉外税法的体系同税法的一般结构与分类是一致的,它首先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其中,实体法包括调整涉外税收体制关系的涉外税收体制法和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实体关系的涉外税收调控法两大部分。涉外税收调控法又称为涉外征纳实体法,因其在宏观调控方面具有的作用,并且进行宏观调控也正是其重要目的,因而它通常被称为涉外税收调控法。
  涉外税收调控法包括三大部分,即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这与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的分类是相一致、相对应的。这三类税法是整个税法的核心部分,在实现财政、经济和社会目标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涉外税收程序法是调整涉外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法,它在保障税收实体法的有效实施,防止侵犯私人经济主体的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上述涉外税收调控法和涉外税收程序法也统称为涉外税收征纳法。
涉外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通常是指税法必须具备的内容,或者说是税法的必要因素。涉外税法的构成要素同一般的税法构成要素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国家往往授权有关的政府机关来具体行使征税权,也就是说,具体的涉外征税事宜是由税务机关、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来执行。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涉外税法中,纳税人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的自然人等。
  (二)征税客体
  税法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它是指征税的标的或对什么征税。各国学者一般认为征税对象有三类,即商品、所得和财产,相应也可把税收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类。在涉外税法中,征税对象是甚为广泛的,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外国企业源于中国的所得等。
  (三)税目与计税依据
  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对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计税依据也称计税基数,或简称税基,是依税法计算纳税的依据,它是对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化。可见,税目、计税依据是分别从质和量的角度对征税对象加以具体化,只有这样,税收的具体征纳才是可操作的。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率。它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反映征税的深度;同时,它也是衡量纳税人税负高低的最重要的指标。税率主要可以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适用于从价计征,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
  (五)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基于一定目的对某些纳税人给予照顾,减轻或降低其实际税负。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税收抵免等。其中,减税就是依法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对其部分应纳税款不予征收;免税就是依法免除纳税人的全部纳税义务;退税就是依法将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地退还给纳税人;税收抵免就是对纳税人在境外的征税对象已缴纳的税款,在其回国就该征税对象汇总纳税时,允许其在法定限额内予以抵扣或免除在境外已缴纳税款的制度。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在经?活动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如何选择、如何确定,不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会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现。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期间和时限。纳税期限包括税款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两个方面。纳税不能按期计算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期限对于保证稳定及时地组织财政收入,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都很重要。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它说明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或其他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问题。对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多种多样的,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销售地税务机关或报关地的海关等。
  (九)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因违法税法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税法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对于不服处罚的纳税人,税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手段。由于这些内容同上述各类要素联系甚为密切,因而许多学者认为这些内容也属于税法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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