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解除劳动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书能不能反悔

企业的合同签字哪些是可以反悔的?
  同样的案件,让不同的人去代理,可能结果会有所不同,甚至会很不相同。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维权路径的问题。
  找对了路径,事半功倍,没找准路径,有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可能维权失败。
  其实,能不能维权,关键看思路。
  先说一个朋友最近碰到的事情。
  他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 《商品房买卖合同》,花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没想到, 2个月后,同样地段、同样面积的房子,开发商竟然降价了,而且是
&大出血&,花80万就能买到。
  那个朋友感到被骗了。
  于是,他要求退房或退差价。但真正交涉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
  你一旦遇到此类问题,自然是希望法律能够帮助你。但是,法律到底能不能帮助你,或是能帮助你多少?这就是我要告诉你的。
  这里面,就涉及到合同的无效、撤销和解除的条件。
  大家都知道,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下棋叫 &落子无悔&,一般来说,你签字后当然不能反悔,但在法律上也有例外,有些场合你是可以反悔的。
  那么,合同一旦签订后,要想&合法&的不履行合同,应当怎么办?除非对方同意你不履行,否则是没有什么办法的。但是,还有另外的情况,那就是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无效、撤销和解除。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是解除了,我们自然是不需要履行合同了。
  但问题是,什么样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可被撤销和解除呢?
  让我们还是从另一个案例说起吧。
  2007年5月,某女士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她被人告了。
  原告是苏州某4S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要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某女士立即履行合同,并支付购车款人民币20余万元。
  原告公司对法官说:
2007年3月,某女士到原告处购买轿车,在看中了一辆品牌汽车后,提出试驾要求。原告在确定她有合格驾驶证后,同意在内部道路试驾。
  没想到由于被告操作不当车撞围墙,导致新车受损。
  为此,双方进行了一番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 (合同),上面白纸黑字写着:
&被告同意以20余万元将该车买下。原告同意将该车修复并承担修理费。&但事后被告想悔约,故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购车款。
  各位读者,我们说,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件,法院立案将其确定为 &买卖合同纠份&案。
  被告的意思也很明确,就是不想履行合同了。而原告自然是要求法律强制被告履行了。
  这个案子被告的律师,就是我所里指派的律师。
  这位律师在向被告某女士了解情况后得知,原告所讲的情况
&基本属实&,但某女士说,当时撞坏车后,车商拉住她,坚决要求她赔偿,不赔就不让走。为求脱身,某女士无奈之下,只得签订了购车协议。
  于是,被告律师抓住了这一点,在法庭上向法官答辩说,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违背被告意愿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律师原本的维权思路是这样的:
  某女士是在违背意愿 (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签订的购车协议,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当然,这是针对原告起诉的抗辩,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既是无效,何用撤销。)
  这样的抗辩思路对被告来说风险很大,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因为被告说是违背意愿 (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就必须提供被胁迫的证据。客观上即使被告的说法是真实的,也没有证据证明。
  法官是不可能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事实上,实践中对无效合同 (协议)的认定历来是相对严格的。而这时的原告则是志在必得,并且拒绝调解。
  其后,被告律师经过我的指点后,及时调整了打官司的策略,向原告提出了反诉。
  反诉请求是 &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理由是:被告在无奈之下为脱身而签订的购车协议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请求法院撤销。
  为什么在同样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反诉 &撤销&,比原来要求确认 &无效&,对被告某女士有利呢?
  我告诉大家。
  这是因为,在本案中,有一个双方确定的基本事实是:被告试驾撞车后签订了购车协议。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在撞车后心理上首先是自己 &闯祸&了。而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 &买卖合同纠纷&。对于正常的买卖
(交易)双方来说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应该是在平等、自愿,遵循公平的原则下确定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
  这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综合全案,被告是在 &闯祸&后为了脱身无奈签订了 &购车协议&,其确有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也就更容易得到法官的支持。
  果然,当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反诉,并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后,原告考虑再三,觉得没有100%的胜算,于是干脆从法院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您应该了解的&&
  《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 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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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女员工发现自己在解除前已怀孕,可以反悔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女员工发现自己在解除前已怀孕,可以反悔吗?
作者:曹中勋 时间:
&&&&&&&&&答案很简单:不可以。
&&&&&&&&&先来看一个案例分析& &&
& & & &何某大学毕业之后,很幸运地找到了工作,不久又幸福地成立了家庭,小日子过得像芝麻开花。何某进入这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感觉工作压力太大,便萌生了想换家单位试试看的想法,但离终止合同期限还有半年时间,因此,何某想还是等到合同终止吧。
& & & &不久,公司找何某谈话与其协商,因近来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想与何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给何某相关费用。何某觉得正是机会,于是,双方谈妥条件后,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何某离开了公司。一周后,何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推算是在合同解除前的事,于是,何某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 & && 在仲裁审理中何某称,因公司要求,本人无奈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此后,发现自己已怀孕,经推算怀孕时间是在合同解除之前。因此,本人是在不知已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故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解除协议,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仲裁期间的工资。
& & & &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协议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有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不适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何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签署协议时应该对自己的生理和生活状况有准确的了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法主动了解一个女性员工的生理和生活状况。即使何某在签署协议时已怀孕,何某也应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自行承担责任,而不是用人单位。故不同意何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 & & &仲裁委在查实的基础上认为,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自当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双方之间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何某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刘某称出于无奈签订该协议,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
& & &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效》第三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且无过失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 & & &本案当事人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上述法定的情形。故何某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怀孕为由要求撤销退工、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期间工资的请求,本会难以支持。
& &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何某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已解除的劳动关系?
& & &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个时间节点问题,何某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告知单位自己已怀孕。当然,当时其本人也不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程序应该是公正、平等、合理的。
& & & & 如果何某在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告知公司自己的情况,公司仍我行我素,那公司的做法就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何某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理应支持。
& & & &上面的案例发生于上海。上海高级法院的司法指引对于&协商解除后发现协商过程中怀孕&的情形,有较为明确的裁判指引:协商解除有效,不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北京高院的司法指引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此司法指引的法理依据,应当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协商解除&的精神,只要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商解除就应当认为有效。至于女工在协商期间怀孕,女工通过自己与丈夫的生活、自己的身体状况等,完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可能怀孕,自己应当谨慎地推迟或暂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等待医院检查结果。如果女工自己不尽合理注意,其后果应有自己承担,而不能由没有过错的对方承担。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为什么已经签了离职声明解除劳动合同还让我去上班呢? - 马鞍山OK聊吧 - 马鞍山OK论坛 - Powered by Disc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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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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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怎么算啊?昨天就签了,已经签过字解除劳动合同了,为什么还让我去上一个月的班?我可以不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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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申明一般都是辞职结束后发出来的,你这个是啥?还没批辞职或者没有提前一个月就发表离职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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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09:42
离职申明一般都是辞职结束后发出来的,你这个是啥?还没批辞职或者没有提前一个月就发表离职申明?
办辞职的时候让我签的,我就签了,现在又说要去上班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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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解除劳动证明
忽悠你的东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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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舍不得你的大长腿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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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这个东西去劳动监察大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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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单位舍不得人才。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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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虽然签了合同,但是劳动法也规定提前三天就好了啊,上完三天就走会不会被扣工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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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14:26
现在又说要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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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14:40
失去了才知道你的珍贵,老板他后悔了。。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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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合同终止协议无效 公司应付补偿金  ■离职约定数额偏低 应支付差额补偿  ■主动签订离职协议 员工反悔输官司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要给多少补偿,如果企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协议约定不给或少给补偿,那么员工日后是否可以反悔而要求补足呢?  合同终止协议无效  单位应支付补偿金  ■典型案例:  “我不想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非让我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不然就不结清工资。没想到离开单位好几个月了,我还能拿到4000元经济补偿,法律真能帮我们普通员工维权啊!”赵欣莉拿着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兴奋地对记者说。  2011年8月,赵欣莉被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聘为行政文员,并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她工作努力,每年都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并得到免费旅游的奖励。两年合同期满前,人事部经理向赵欣莉征求意见,她说自己30多岁了,希望这次劳动合同的期限能签得长一些。不久,公司拿来新的劳动合同书,期限为5年,岗位不变,工资构成仍是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全勤奖,但“基本工资”一项由原来的2000元改成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赵欣莉有些不解:2013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是1400元,这无形中自己的工资不就降低了吗?人事部经理告诉她:“虽然暂时是少了点,但从长远看,最低工资标准每年都在增长,公司跟你签订的是5年期劳动合同,用不了两三年,你的基本工资这一项就会高出2000元。”  听着挺有道理,可琢磨起来总觉得哪儿不对劲,最后赵欣莉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拿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其内容包括“员工单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放弃个人所有主张”,她觉得确实是自己不愿续签合同的,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然后在劳动合同期满当天离开了公司。  过了一段时间,听说自己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赵欣莉很犹豫:“我在协议书上签过字,他们还能给吗?”抱着试试看的想法申请了维权,后经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她得到了4000元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  武丽君律师告诉记者,生物科技公司与赵欣莉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时,未告知员工有经济补偿一事,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续订合同时,将基本工资由2000元改为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2013年的最低工资是1400元,工资明显降低,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所以,公司与赵欣莉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属于部分无效协议。其中公司与赵欣莉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效,但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部分是无效的。所以,生物科技公司应当向赵欣莉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  姜琳是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的设计师,2010年公司成立后,她是入职的第一批员工。经过三年的经营,公司效益不好,股东之间发生很大分歧,从去年5月起开始陆续裁员。  公司王经理找到姜琳:“咱单位一直赔钱你是知道的,现在股东不想再往里投资,准备把业务转到其他方面。你是做网站设计的,公司的新项目没有这方面的岗位,所以公司想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希望你能理解。”姜琳听说公司打算转行,早有心理准备:“我能理解。”  看对方如此痛快,王经理又说:“你月薪是5000元,最近一年多没工作大家都闲着,公司也不扣钱了,按全额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然后再发5000元给你作补偿。”随后拿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面写道:“公司依法向姜琳结清工资及经济补偿2万元,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姜琳当即签了字,到财务领完钱后就离开了单位。  不久,她听说公司给自己的经济补偿并不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于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差额。经过调解,姜琳获得了1万元补偿款。  ■律师分析:  武丽君律师介绍,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与员工通常都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从法律上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协议已成立,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签订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就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员工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后能否反悔,关键要看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姜琳在公司工作了3年,单位应向其支付3个月工资即1.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所称 “公司依法向姜琳结清工资及经济补偿2万元”,在减掉应该支付的拖欠工资1.5万元后,单位实际只给了一个月工资5000元的补偿。  依据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所以,姜琳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维权,其要求自然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抖机灵签订协议书  员工反悔输了官司  ■典型案例:  老张、老李是一家国企的员工,二人又在同一个车间工作。去年单位改制,他们所在的工厂与其他公司合并后要整体外迁。企业迁到外地后,一个月才能回家一次,老张和老李都不乐意去。  单位出台新规,愿意外迁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想去的,员工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可以拿到3万元的补偿款。对于在这儿工作了十几年的老张和老李来说,3万元补偿太少了,虽然大家都有意见,可单位就是这么规定的,除了这两条道儿没得选。  在很多人犹豫不决时,老张灵机一动,他拉着老李来到一家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免费咨询。他们介绍了情况后,对方说:“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给多少经济补偿,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他计算了一下,说按两人的工资水平,每人应该拿到七八万元的补偿款。  一听有这么多钱,老张有些激动:“我们先领了3万元补偿,然后再告他们要求补齐,可以吗?”“行啊。”对方不假思索地说,又补充道:“到时找我来给你们代理啊。”  过了几天,两人顺利地签订协议领了补偿金,然后各自掏钱请那家法律服务机构作代理申请仲裁,要求按法律规定补足经济补偿金。令老张和老李没想到的是,他们的要求不仅被仲裁驳回,而且法院也未支持,白白损失了1万多元代理费。两人想不明白,明明能赢的官司怎么最后却输了呢?  ■律师分析:  单位与老张、老李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内容有:“员工本人家在北京,企业外迁后每月才能回来一次,无法照顾家庭,现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单位向员工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种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和纠纷,员工承诺自愿放弃对单位的所有追偿追诉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终结性协议。”在协议的最后,署名分别为“申请人:员工老张、老李”。  武丽君律师告诉记者,老张、老李之所以输了官司,原因出在这份协议上。从协议内容的表述来看,双方在签订该协议后,所有事项已履行完毕,这里当然包括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员工表示自愿放弃追偿追诉权利。从最后的署名来看,可以理解为整个协议是员工经过申请后单位才与其签订的。   老张、老李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认定为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要履行。虽然他们实际领到的经济补偿比法律规定的要少,但这可视为二人对自己权益的自行处分,毕竟有他们自愿放弃追诉权利的亲笔签字。两位员工无法证明他们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欺诈,进而导致产生重大误解,所以,他们的诉求最终被驳回。
  (摘自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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