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给企业员工造成公司损失赔偿损失,设备烧坏。企业能不能要求赔偿?劳动法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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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办:内 蒙 古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系
关于员工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如何处罚?
& 关于公司各级员工(品质、生产、管理)在生产岗位中因失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处理的法律建议如下:上海市总工会
当前位置:
职工给单位造成损失该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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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工作中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是否可以一概要求劳动者全额赔偿?这是一个现实中颇具争议而没有法律明确界定的问题,相关投诉和咨询在本刊接待中时有遇到。本期我们特邀某大型家居连锁企业职工刘曜华先生、某外资金融机构理财顾问黄东栋先生和某宾馆人事经理周建玲女士以及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诚副教授做一个专题讨论,以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所启发。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工作中因各种原因,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情形时有发生。在以往的国企中,企业一般会分析原因,如果是职工主观造成的,企业往往是给予行政处罚。但是,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在职工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时,不问缘由,不管损失大小,一概要求职工全额赔偿,或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呈增多之势。
  当职工在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企业该如何正确处理?什么情况下职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职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的是巨额损失,又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
  蔡小姐是某单位的财务人员,因经济运营需要港币,单位要求蔡小姐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
  蔡小姐与另外两位同事一起持15万元现金支票到银行取好款,然后至公司附近某银行外与“黄牛”进行私下交易。“黄牛”在验看人民币真伪后,让蔡小姐等人原地等候他回去取港币,却不料一去不见踪影。蔡小姐等人因联系不到“黄牛”只得回到公司,却诧异地发现手里的人民币已经“老母鸡变鸭”,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冥币。蔡小姐立即报案,但案件却没有侦破。单位认为蔡小姐事情没有办
  好,还给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求蔡小姐全额赔偿。蔡小姐不服,认为事情是单位要求她办的,况且她还要求两位同事一同前去办理。受骗上当是她无法控制的事,她自己没有过错,单位不能要求她赔偿这笔损失。在单位强行扣除工资后,蔡小姐将单位告入仲裁庭,经裁决,单位败诉。单位又把蔡小姐告上法院,要求蔡小姐赔偿这15万元的损失。
  刘曜华:如果劳动者的不当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单位要追究其赔偿责任,我认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很重要。其一、劳动者的这个不当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失职”的标准。其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损害和严重结果”的标准。同时,还要考虑这些标准事先用人单位是否明确告知劳动者。
  以我所在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为例,所谓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非因自身能力原因,而故意或者疏忽不履行岗位职责等行为,而所谓的“重大损害和严重结果”是指:(1)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含)人民币;(2)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3)造成公司丢失客户或者市场。
  黄东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了严重失职,并且确实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处理。  作为一个劳动者来说,丢掉工作应该是一个非常严厉的处罚了,再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从情理上说不过去。更何况,劳动者通过工作为单位创造了财富,而最终获取的只是其中较少部分的回报,大部分成为了单位的利润。劳动者因为过失犯了一些错误,这个损失应该按照相应的取得回报的大小比例来确定责任,这样才是合情合理的。  周建玲:我觉得,如果双方对相关的赔偿有约定的,还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因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这里就涉及到单位的举证责任了。对此,单位必须举证在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或者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通过,且已向劳动者本人告知或者公示。
  刘诚:职工在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要看原因何在。如果是职工主观原因造成的,如果职工是主观故意,那就是蓄意破坏,职工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果是失误或者是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那单位在处理事情时,就要考虑具体情节了。
  用人单位一概要求劳动者承担经济责任,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涉及到用人单位对自身收入的分配,其实劳动者的报酬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都成为了用人单位的利润。而作为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其实是用人单位本身的一种经营风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既然用人单位获得了大部分的收入,那么对此它也应该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在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经济责任,即使劳动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也应当承担与其收入、承担风险相适应的有限责任,而非全额“买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确有因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分,如果损失达到“重大损害”程度的,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结果:本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蔡小姐私自买卖港币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蔡小姐私自买卖港币是受单位指派,交易过程中为防止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陪同,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其在主观上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小钱去年年初进了F公司,被派到位于浦东的一家大型商场担任销售工作,每月工资1300元,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于小钱觉得F公司内部多项事务管理混乱,很多权益没有保障,于是就在今年3月辞职不干了。本来,他就没想着要公司赔这赔那的,只是希望能够尽快再去找一份稳定、有保障的新工作。可是,那边工作还没找好,这边小钱就收到了法院寄来的F公司起诉他的材料。在诉状中F公司认为,小钱作为销售人员,因为在提货、销售等方面的严重失职,造成了一大批待售商品遗失,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元。现在,公司要求小钱全额赔偿这笔损失,并以所有权纠纷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周建玲: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程序上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对于离职的劳动者要求赔偿是否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以普通民事纠纷的方式向法院起诉;二是实体的问题,就是离职后的劳动者如果要赔偿单位损失,数额较大的该如何操作。
  黄东栋:首先,我觉得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的程序。因为本案是由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争议,应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所以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用人单位的做法有规避仲裁程序之嫌。
  其次,就算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在其离职后操作上的确有一定难度,目前的法律除了《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外就没有其他的规定了。
  刘曜华:关于劳动者行为确实导致了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多少的问题,我认为,首先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以下列损失为限:即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则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费用为准。其次,在具体操作上,我认为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根据其主观的过错程度对单位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另外具体协商的数额可以综合未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收入和新的工作收入等情况考虑,确定一个大家都能够接受的标准,毕竟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用来维持基本生存的,这点是用人单位应该注意的。
  周建玲:我觉得,《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在这里是不适用的。因为,这条所规定的情况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本案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真的被确定要赔偿责任的话,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是很不利的。
  刘诚:对于程序问题,本案是由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应该属于因执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所以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现在,单位以所有权纠纷直接起诉,其实是在有意地规避劳动法律,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单位的起诉,告之单位应当首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关于赔偿的问题,个人认为劳动者离职是《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的第二十二条的一种特殊情况,赔偿同样应当满足不能超过劳动者当前工资20%和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否则就会对劳动者今后的生活带来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那些被单位以造成经济重大损失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将面临更大的困境。
  本案结果:本案最终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其理由为案件属于执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用人单位已向区劳动仲裁委另行提出申诉。
&&作者:张凯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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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归上海市总工会所有&&&&未经授权严禁复制或镜像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营业员,在早上的正常清洁工作中由于不小心将一个小家电砸在柜台上面!公司要求我全额赔偿损失100元,从工资中扣除!请问我应该赔偿吗?我有什么依据拒绝赔偿吗?我又该向什么部门申诉呢?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是没有必要计论的。损坏公司物品肯定是要进行赔偿的,并且发言人自己也说是不小心损坏的。这是一个基本的赔偿问题。但如果公司说是损坏物品要罚款,这就涉及到《劳动纠纷处罚规定》,就有得讨论了。
当然,在很多公司出现这样的情况,会出现上面楼主说的教育、警告情况,那是公司的人性化管理,不是没有追究责任的权力。换句话说是人家不找你麻烦,但要找你肯定跑不了。
兄弟,下次小心点吧!
其他答案(共23个回答)
,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你可以换位想想,如果你是个小本生意的小老板,你该怎么做?如果都不赔,你该怎么去管理?当然,全赔是有点过分,但是也是没什么不合理的,那要看老板怎么处理了。现在要想少赔,就只有找老板协商啊。愿你能很好的处理这件事情。
这个问题和实际情况有关,有的地方是不需要你赔偿的(你和领导混的好)但是有些地方你是要赔偿的(和领导不好),我确实不知道相关的法律,但是印象中还是需要赔偿的(如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的fd的您好:
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某某因某事造成公司财产损坏,据调查,该财产价值多少,给公司造成了多少元的损失。现要求某某接到通知后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将赔偿款交至某处。逾期不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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