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太平洋寿险,我想知道保单到期是否保险到期退还本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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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遭质疑:须活100岁才能取回本金?
  太平洋保险的“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险种遭投诉  
孙先生夫妇对条款中“活到100岁”的规定不能接受  
人民网南京3月24日电 (记者杨胜利)长命百岁是大家美好的愿望,可是最近,72岁的南京市民孙先生却觉得“压力山大”。他和老伴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洋保险”)各购买了1份人寿保险,已经连续缴费近10年,但是最近夫妻俩才弄明白,要想亲手拿回投保的本金,必须得活到100岁。  
对此,太平洋保险的工作人员解释称,该款保险最大受益者不是购买保险的老人自己,而是老人留给儿女的一份遗产。目前,保险公司已同意退保,并退还了孙先生之前缴纳的本金。  
投诉: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太平洋险种遭质疑  
2004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太平洋保险的业务员找到了孙先生和老伴,推荐他们购买一份名为“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的险种。“每年交1200元,交满5年后每年拿分红,业务员当时说这个保险比银行利率高,我就买了”,孙先生说,看着这吉利的名头,再加上业务员“收益高、分红多”的宣传,就和老伴各购买了1份人寿险。  
之后,孙老先生开始定期缴纳保费,直到2012年拆迁搬家时,孙老先生才再次翻出了2份保单。然而,当他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准备领取分红时,才发现十年的红利只有230元。  
“上面还规定我要活到100岁,或者死了才能退保,这些都没有和我说过,我根本不可能活到100岁,当时如果说了我说什么都不会买的,”于是,孙先生想要取回本金,不继续投保了。  
回应:最大受益是投保人的子女  
3月18日上午,记者跟随孙先生来到太平洋保险,一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份保单确实需要在投保人百岁那天,才能领取全部本金。该工作人员解释,这种“长命百岁”险注重的是后期收益,随着投保人年龄越来越大,分红就会越来越多。投保人如果活不到100岁,去世后的受益人就是其子女。“这种保险主要是老人为子女准备的。”太平洋保险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将把此事向上面汇报,看看如何解决。  
3月18日下午,孙老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保险公司同已意退保,并退还12000元的本金。他对这个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针对此事,法律界相关人士称,签订合同时,如果当事双方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在不清楚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该人士提醒老年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业务员推销时的承诺,要一条条地体现在合同条款内”。
人民网江苏视窗
编辑:张妍&是钟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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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诚信天下追求卓越稳健一生”?“做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一家大公司两句骗人的鬼话使多少人上当,给多少家庭带来的不是保障而是灾难!我们要诚信不要谎言!请注意太平洋保险的18个陷阱:           一、“不如实告知”,保险合同都是格式条款,太保公司的策略是“保险抢着做,服务和你打太极”,业务员拉保险时满嘴都是保险的好处,不好的条款自然不会多说,一担你被说动了马上签单,可是有些内容是需要你如实回答的,比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以前曾有过什么病、家庭病史等等哪一条有不符将来理赔的时候都是他们拒赔的借口。保险法对保险当事人双方“如实告知”有很高要求,本来是签单前他们没有“如实询问”也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到了索赔的时候全是你的错!还有“被签名”和“被告知”的也有,你当然不知道,你买的保险可能只是个心理“保障”!             二、提供假材料,以投保人的名义提交假材料,尤其是财险有需要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他们可能“帮”你做了,既然是代做的那就和你的实际情况会有出入,甚至会有很大的出入!出险以后投保人却有口难辩,如果说真的是投保时告知不清楚有可能是业务员的素质问题或者是投保人的疏忽大意,但这假材料不管是业务员还是保险公司肯定是故意行为了,但是不出险当然是皆大欢喜,保险公司白白挣了钱你也买了个“放心”,一旦出险要理赔的时候你就麻烦了:说轻了又是你未“如实告知”,当然你拿到赔款了;说重了是你有骗保的嫌疑,那可是重罪!让你立刻放弃索赔那还真是照顾你了,赔款的事更甭想了!             三、续保保费翻倍长,保险期几十年的人身保险,投保时你觉得比较划算,每年缴的保费也是你所能接受的,就买了,可到了第二年续保时却发现保费长了一倍,你说他擅自涨价,人家说合同里白纸黑字有一条“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这字虽然不大可确实是有只是你没看见,如果就这样缴了你真不知道他将来还要长多少,如果退保,这七扣八扣也退不了几个钱,进来了想走?先割你一块肉再说!            四、险种故意搞错,如你要买的是财险的综合险,缴的也是综合险的保险费,但是给你的保单却是基本险,在福建龙王台风的时候,很多人拿的都是基本险保险单,基本险只保火灾不保水灾,当然得不到理赔!车辆保险类似的问题也有很多。             五、免赔条款看不清,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保险人要在投保前必须向投保人讲清楚的,他却把这样的条款用很小的字放在下边甚至是背面的不显眼的地方,到了理赔时你说业务员没给你讲清楚是没用的,合同里有免责条款你没看清只能怪你自己!不过,即使你从头到尾认真地看了也不一定看“清”了,那保险语言没有律师的水平你也不一定看明白啊!买保险确实不易,真是难为了咱普通老百姓。             六、银行保险设陷阱,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任和对理财产品的了解不多,坐守银行拉保险,只给你讲什么比银行的定期存款利息高等看得见的好处,却不讲它的不利,什么逐年扣除的初始费、管理费、随年龄增加而大幅增加的保障成本等等,买了后等你意识到它并不太适合你的时候想要退保不仅非常困难而且损失巨大!而更多坚持到保险期满的也没听说谁拿到的回报比正常的银行利息高,你要不满意,他会说投资有风险,这时候你才知道你当初不是存款而是投资!             七、理财产品不向投保人提供业绩报告,如果你的钱比较多被他的高回报的宣传迷惑了买了他的理财险,你当然不仅仅要的是一份保障而更希望钱能增值,可是他不给你提供业绩报告,几年的保险到期了,你拿到的钱可能比银行利息还低,可他们用你的钱却赚得盆满钵满!也有不少人因此给他们打官司,可打赢了官司没赢钱。             八、公司规定蛮不讲理,如单方规定管辖医院限制被保险人的选择权;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提高残车折旧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降低施救费用的最高限额标准等等,这些到了理赔时才遇到的门坎他们会说那是公司规定,以大欺小你拿他办法。             九、“国际惯例”掐头去尾,如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他会说这是国际惯例,对自己有利的引进来对自己不利的则不涉及了,不是“洋为中用”而是“洋为已用”,这种变了味的“国际惯例”成了侵犯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借口!             十、出险后故意让你做什么数字的确认,出险后他们不是按有关规定进行理赔而是故意先让你做一些确认:哪个可以赔,怎么赔,赔多少等等等等。如果确认的有误后果会很严重:比如足额和不足额赔付的问题你没搞清楚就确认了,你可能只能得到很小比例的赔付;或者不该赔的你确认了,那是你自己跳进了坑里,这将成为他们推定你有意骗保的证据(上海盛产钓鱼高手)!             十一、在“现场”上做手脚,什么叫事故的“现场”,这个太平洋保险大有讲究,你没有及时施救可以拒赔,破坏了“现场”也可以拒赔,可是投保人有施救的义务也有保护现场的责任!专业的“理赔”人员总能找到不赔或少赔的借口。             十二、非法手段,秘密跟踪秘密调查,这一般是对大中企业,你公司财务比薄弱,或者仓管员比较薄弱,或者厂长比较薄弱,甚至普通工人他会运作一下,了解一下,各个击破,各个做笔录,搞得公司上下没问题都觉得有问题,最后总能“找到”对你不利的东西,为他少赔或不赔打下基础。             十三、委托公估,他委托公估最重要是踢皮球,公估公司应该是独立的公证的,可现在国情下公估公司基本上是保险公司的编外理赔科,他委托公估是利用程序拖延时间,想索赔?拖也能把你拖死!你要拖不起而自动放弃,那就再好不过了。             十四、操控公估,现在公估公司既然是靠保险公司生存,哪有不听话的理由?于是一边倒的公估结果也就不奇怪了,太保委托的公估公司有的在一次事故中能出多个公估报告供太保不同时期选择使用!公估报告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却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十五、丢卒保车,他们有时事情玩过了火,或者不小心让你抓住了他们“蜥蜴尾巴”?那也有招,他们会推托责任,业务员可以不是他们的业务员,经理也可以是外聘的,该“调动”的调动,该“跳槽”的跳槽,既然不是自己的员工就不用对他们的行为负责,甚至会说这人是受了投保人的指使,把自己择得干干净净。事情变成了被保险人和个人之间的事,陪偿也只能是被保险人向个人索赔,只要闹不出大的刑事案件来他们之间会配合得非常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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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惜赔有道,理赔人员都接受过拒赔技巧的专业训练,也有很多赔偿是赖也赖不掉的,他们便尽可能少赔,本来应该全损的不给作全损处理,应该报废的强行修理,修理不达标的就会推托非保险责任,再有技术上什么足额与不足额保险等等,被保险人哪对付得了这些即懂专业又有时间的超级赖皮啊,最后能够得到“差不多得了”的结果的已经是不错了。             十七、威胁恐吓,心理瓦解被保险人,他们往往会在使用各种手段后选择被保险人心理最脆弱的时候用很强的攻势立刻让你写证明放弃索赔或诱惑你退保!一旦有了白纸黑字的证明,你的所有权益也就到此结束。             十八、玩弄法律玩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最后一道维护自身权益的防线也就是走法律程序了,但这更是太保的强项,专业化和强大的律师团队无人能比,在法庭上拖你玩你,提供假证、伪证不把你弄进局子也让你脱层皮!             以上是本人通过大量的事实案例总结出的太保的18个陷阱,当然还会有更多的陷阱令被保险人防不胜防!这就使得我们有一个疑问:我们拿钱买保险,到底是买的什么?是买一个“保障”还是买一个高风险的很有挑战性的游戏!?如果买的是游戏我们必须先了解游戏规则,否则这“游戏”我们不能玩!。                    相关连接 .cn/gggyht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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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农民工的下一代 回复日期: 12:30:50 
    太保因为收了2000块而被穷追猛打的8年悲剧,     或者楼主的,或者其出谋划策的保险公司目的已经达到,主要竞争对手已经窜升到了老2,老3的地位了        1 楼主2002年每月花2000块买保险,很巧10多天后就大火烧了厂.根本原因是:你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交了一个月的2110元      就造成了现在的“公司倒闭、父亲去世”!?会不会太夸张了?        2 更巧的是自己的公章刚好盖上去了.就是说做了假帐,当你的说法是,章是我公司的,但我不知道谁盖的帐.        3 刚好又带了录音 至于你说为什么法院会在2年后才有判决,你认为法院会对一个月只交2000块保险的,刚好连半个月都没过就发生火灾的案子判保险公司赔你90万吗(当时你要求赔90万),当然你希望法院第二天就马上判决.        4 两年后2004年法院判定你胜赔了65万,那时候双方均无异议!可楼主从事就踏上了专职打压竞争对手的职业上来了.难道你就因为一个月交了2000块钱,然后10多后发生了火灾,公司就放弃经营了,事业也不管了,一生就懒上太保了? 2005年到现在楼主你就不用继续工作了? 如果楼主用自己经历让其他消费者警惕,那也不可信的,因为你只投保1个月就发生了火灾,帐目也有问题,而且还获得了65万.本身就有诈保的嫌疑. 希望你在收其它保险公司钱的时候不要留下证据哦        5 2004年法院判决到现在6年. 楼主如此宣传为了求赔偿? 并不是,因为他如果有理的话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诉讼.如果是为了求道歉,我估计经理给你下跪都行.只要你不搞他.这时估计主要竞争对手找到你来做职业公关,利用这事打压对手,         好几年博客拼命专职收集有关太保的法律纠纷,奇怪的是你这么关心保险事业,怎么就不收集其他公司的法律纠纷呢?现在保险行业的纠纷大把.        6 百度可以搜到2009年被投诉最多的是新华保险,而太保好像还排不上号,怎么不见楼主去声讨.        7 楼主专门选择在3.15前后炒作,从2009年,2010年,保险行业老三,老四竞争也进入白日化阶段的时候,当然动机很明显了.        8 众所周知,一提到保险,大家神经都会蹦极.楼主只是把大家对保险行业的怨气想转移到太保身上.从而竞争对手获利.这是极其卑鄙,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法,大家想想某公司领导是从司机做到老总,那其中要使多少卑鄙手段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呢.        9 太保是家香港上市公司,资产结构良好,阴手段估计没内地某些公司狠.       10 楼主把保险行业的18个陷阱硬是说是太平洋保险的18个陷阱,说明他是估计要坑太保        11 版主竟然允许两个帖子-还有个帖子&&太平洋保险,不保险&&,同一个人连续刷贴几天,这是个奇观的现象,大家都知道,刷广告会被马上封号的,是否由其它竞争对手一起串通起来做的一个网络公关行为呢?       12 另外 胡杨717 不知道你是不是太保的员工,其实对这种卑鄙行为,如果你不冷静用谩骂的话,那你就上了楼主和其它保险公司的当了,他们就是需要这种引起关注的效果
  附: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及分析  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分析:直接把客户的投保金额转变为基本保险金额,而且投保金额远远大于基本保险金额(10:1),以后的所谓的现金价值就是在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计算的,(具体方法并不公开)这使客户资金直接缩水90%。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分析:限额没实际数字,即你投入再多也拿不到相应保险金。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分析:即把投保金额直接存成了终身死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分析:即基本保险金的9%,每份90元。不是投保金额的9%。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5%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首期祝寿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若被保险人在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我们不在给祝寿金。  分析:返还总投保金额的5%,二十年返完。返完不会再给,即使你活到100岁也不管你了,如没返完就身故的,不在给付。大篇幅论述这条规定自有其意义所在,在此不做分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分析:给的就是你二十年前存入的本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永远都低于投保资金,如果你活得足够长,拿完了本金,也许能拿到少的可怜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你如果出生就入保的话,你还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归0了。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即不负担保险还要扣保金,因为你死的不符合规定,责任不在他。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分析:也不说用什么资金参加分红,实际是用投保金额缩水后,总资金的10%在分不确定的红利。其余90%的资金红利是为公司买单的。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分析:用客户投保金额为保险公司开支高额佣金、提取风险金、储蓄金、管理费、手续费等后的余额及利息。具体算法并不公开。但总之是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转嫁到客户身上的一种方法。现金价值永远高不过保费,因为这是在客户投保资金转换成基本保险金基础上计算出来的。狐狸的尾巴永远长不过它的身体。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  分析:不说能代多少,用自己的钱代给自己,还得给人利息,受制于人的感觉很不错吧。  9. 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分析:退还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投保资金,在条款2.4保险责任中身故保险金也是退的现金价值,这应该说现金价值就是客户投保的价值,保险是以低保高才叫保险,客户投保金额一直高于现金价值,这叫什么保险,怎么保险。即使在身故时也拿不回全部保金及利益。这对客户公平吗?这条规定,还明显加重了客户的违约责任,使客户即使明白了,也不敢轻易退保,这就是上了贼船不由人了,买到的不是保险而是风险。  其余条款不再分析  总之这款产品如以保险及分红为主体的产品,毫无存在的价值,这些条款的规定对客户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对客户来说不但毫无保险也无利益,而且也不方便还存在巨大风险。很简单的算法,十万元存入银行,不说二十年死期,就按年利3%计算,一年就3000元,拿出几百元去买个意外风险保险、医疗保险什么的,保障有多大,对比此合同的“保险责任”,相信大家都能正确对比吧。而剩余的利息,也比起每年900元的祝福金及不确定的红利要高得多。不知保险公司订立此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其有存在的价值,就因以其存在的价值为主体推出产品,不应这样不负责任的误导客户,使客户做出显失公平的表达,违背客户订立合同的目的,遭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这样做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以构成合同欺诈。
  “保险有风险,买保需谨慎”  看看所谓的保险合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及分析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分析:直接把客户的投保金额转变为基本保险金额,而且投保金额远远大于基本保险金额(10:1),以后的所谓的现金价值就是在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计算的,(具体方法并不公开)这使客户资金直接缩水90%。如每年交19960元,五年交清,共交约10万元,而买到的保险是10份,就是1万元买1000元1份的保险。投保金额远远大于保险金额。(10:1)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分析:限额没实际数字,即你投入再多也拿不到相应保险金。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分析:即把投保金额直接存成了(终身死期)。期间你想用钱,好说,你出利息保险公司贷给你,如果你认为自己用自己的钱还要出利息不合理,要退保,就是违约,是要承担损失的,保险公司早给你算好了退还给你的(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是永远也大于不了你的投保金额的。这是因为你的投保金额变为(基本保险金额)资金已经缩水,而现金价值是在基本保险金额基础上计算的,就像是狐狸的尾巴永远也长不过它的身体,因为尾巴只是身体的一部分。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分析:看清楚是基本保险金的9%,每份90元。不是投保金额的9%。保险公司利用人爱贪小便宜心理,误导你,如果你没注意你投保金额转变为基本保险金额后的资金缩水,很容易上道的。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5%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首期祝寿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若被保险人在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我们不在给祝寿金。  分析:返还总投保金额的5%,生存至79周岁正好是二十年返完。(返还的正好是你的投保金额总和,而你投保金额这么多年的利息你只领了(十分之一,十分之九是为保险公司买单的)返完你的本金不会再给,即使你活到100岁也不管你了,如没返完就身故的,不在给付。大篇幅论述这条规定自有其意义所在,在此不做分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分析:给的就是你二十年前存入的本金。利息你就不要想了。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永远都低于投保资金,如果你活得足够长,拿完了本金,也许能拿到少的可怜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你如果出生就入保的话,你还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归0了。(第63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0.00人民币元/份)。所以说如果在第二条大于第一条时,基本上(保单现金价值也所剩无几了)如果大于不了第一条,那给你的还是你的本金。  条款(1)给的只是投保人自己投保的本金,条款(2)保单的现金价值才应该是保险,如果不把(2)保单的现金价值给投保人,这保险还叫什么保险,难道投保人给你钱只是让你保管几十年后,不要利息再拿回来吗?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即不负担保险还要扣保金,因为你死的不符合规定,责任不在他。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分析:也不说用什么资金参加分红,保险条款含糊其辞,转移重点,让你误以为是用投保金额分红,而实际上是用投保金额缩水后,(总资金的10%即基本保险金额)在分不确定的红利。其余90%的资金红利是为公司买单的。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分析:用客户投保金额为保险公司开支高额佣金、提取风险金、储蓄金、管理费、手续费等后的余额及利息。具体算法并不公开。但总之是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转嫁到客户身上的一种方法。现金价值永远高不过保费,因为这是在客户投保资金转换成基本保险金基础上计算出来的。解除合同并不只是为身死后的解除,因为身死后的解除,很少有人能拿到现金价值保单,大部分拿的是“(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这里的解除合同主要是为违约退保设定的,你退保现金价值保单才是你的,你身死现金价值保单就不是你的了,保险公司(未算胜,先算败)提前挖好坑就等你跳了。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  分析:不说能代多少,用自己的钱代给自己,还得给人利息,受制于人的感觉很不错吧。  9. 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分析:退还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投保资金,在条款2.4保险责任中身故保险金也是退的现金价值,这应该说现金价值就是客户投保的价值,保险是以低保高才叫保险,客户投保金额一直高于现金价值,这叫什么保险,怎么保险。即使在身故时也拿不回全部保金及利益。这对客户公平吗?这条规定,还明显加重了客户的违约责任,使客户即使明白了,也不敢轻易退保,这就是上了贼船不由人了,买到的不是保险而是风险。  其余条款不再分析  总之这款产品如以保险及分红为主体的产品,毫无存在的价值,这些条款的规定对客户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对客户来说不但毫无保险也无利益,而且也不方便还存在巨大风险。很简单的算法,十万元存入银行,不说二十年死期,就按年利3%计算,一年就3000元,拿出几百元去买个意外风险保险、医疗保险什么的,保障有多大,对比此合同的“保险责任”,相信大家都能正确对比吧。而剩余的利息,也比起每年900元的祝福金及不确定的红利要高得多。不知保险公司订立此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其有存在的价值,就因以其存在的价值为主体推出产品,不应这样不负责任的误导客户,使客户做出显失公平的表达,违背客户订立合同的目的,遭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这样做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以构成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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