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单方事故本车人员受伤交强险 酒驾会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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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酒驾肇事交强险范围外自行承担
来源:珠江时报编辑:
摘要:酒后特别是醉酒开车是引发交通肇事的重要因素,一旦发生车辆毁损、人身伤亡的事故,即使购买了高额保险,保险公司的赔偿将限定在车辆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
近日,三水法院通报,今年前5个月受理的因醉酒驾车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达40件,超过去年全年总和。此外还有5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因酒后驾驶引发。
据三水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以来,该院因酒后驾车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都呈逐年增长趋势,而今年前5个月受理的案件总数就超过去年全年总和。经过对相关案件被告人的了解,绝大多数酒后驾驶者都是心存侥幸,自认为喝酒不多,不会出事;或者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强行驾车,最终酿成惨剧。
法官还特别提醒,酒后特别是醉酒开车是引发交通肇事的重要因素,一旦发生车辆毁损、人身伤亡的事故,即使购买了高额,的赔偿将限定在赔偿限额内,超出部分将由肇事者自行承担。这样的事故既给自己带来巨额债务,又给自己和别人的家庭造成严重创伤,实在是害人害己。
酒驾肇事范围外自行承担
今年2月,梁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与黄某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黄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的家属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多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虽给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但因梁某属于酒驾,保险公司仅在交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
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超出部分则由梁某自行承担。同时,法院告知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提醒:一旦因酒驾发生车辆毁损、人身伤亡的事故,即使购买了高额保险,保险公司的赔偿将限定在车辆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超出部分将由肇事者自行承担,且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肇事者死亡仍需担责赔偿
去年12月,蔡某同李某、吴某明、叶某、吴某洪到酒吧饮酒。醉酒后,蔡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另外4人回家。途中,蔡某因方向失控,先后碰撞路边树木和交通标志杆,继而冲到鱼塘后仰翻,造成蔡某、李某、吴某明、吴某洪当场死亡,叶某受伤,车辆及交通设施损坏。经检测,事故发生时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事故发生后,吴某明、吴某洪的近亲属起诉至法院,三水法院依法判决蔡某的继承人在继承蔡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吴某明、吴某洪的近亲属元。
提醒:酒后搭乘朋友以为是举手之劳,然而发生事故后,即使肇事者死亡,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酒驾还打人赔钱又获刑
今年1月,被告人张某强饮酒后驾驶的轿车与被害人张某华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强以及同车的杨某飞与张某华发生口角,拳脚殴打致张某华右手指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交警对张某强进行酒精检验,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两名被告因此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在案发后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华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最终判定张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提醒:过度饮酒,会导致人的行为能力或控制能力下降,往往会出现情绪暴躁或因琐事大打出手,导致严重后果。切勿过度饮酒,更勿酒后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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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金额:年限额内赔付;其中“每日住院津贴”:600元/日,且限60日/年;其中术后药品费:限30日的剂量
交通费:年限额内赔付;经济机舱
一般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年度总赔付限额:50万-300万
住院:100%赔付
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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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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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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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_保险新闻_中国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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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 日09:46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双击自动滚频&
  举案说法
  近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一起本车车上人员受伤,交强险应否赔偿的纠纷中,长安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所主张的“董某在事故发生时属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终于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车车上人员受伤
  保险公司不赔被诉
  被保险人李某于日为其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在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日,王某驾驶李某投保标的车辆(车载董某),沿31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66km+900路段时,与同向停在路边的邓某驾驶的农用自卸货车(车载陈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董某受伤,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邓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董某、陈某无责。后董某就受伤事宜,多次与王某及长安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长安保险公司则以“董某在事故发生时属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董某不服,于日向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诉,诉请人民法院判令长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董某因此次事故人身伤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保险公司终获法院支持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另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显然,上述《条款》与《条例》已经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类案件在保险实务中,也非疑难案件。但本案的难点在于,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车上人员损失,在湖北省襄阳地区内已经长期形成固定判例。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此类案件多次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均被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本案人民法院的审理经过也是如此。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尽管保险公司根据《条款》、《条例》所述,表明董某事故伤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认为:“《条款》中的"本车车上人员"是对《条例》中"车上人员"的扩大化解释。"本车人员"应属与保险机动车具有直接物权支配的人员,如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而不应包括机动车上的搭乘人员。搭乘人员与车主或驾驶人之间只形成有偿或无偿的承运关系,不能因乘坐该机动车辆就将其视为"本车人员"对待。而"本车车上人员"则包括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搭乘人员等所有占据车内空间的人员。《条款》在确定"本车人员"时,将其扩大为"本车车上人员",该内容明显与《条例》相冲突。《条款》之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有关"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理应依据董某对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理解,认定其不属于"本车车上人员"范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长安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请求驳回一审法院判决。遗憾的是,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面对一审、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尽管长安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但面对当地长期形成的固定判例,如何维权应对,公司内部显然出现了分歧。在经过业务骨干们的充分讨论之后,本着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在当地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原则,省公司领导最终力排众议,毅然作出了后续应对方案,即委托在湖北省内具备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律师,将本案走出襄阳地区,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维护行业权益。在长安保险公司不懈的努力之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认可了保险公司申诉理由,并于日作出了(2011)鄂民申字第172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在民事裁定书下达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特委托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当地各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议,并在会中明确表示,在今后的判决中,将不再将机动车车上人员损失列为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同月,长安保险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再审请求。
  至此,本案的处理告一段落。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困扰当地保险行业多年的司法环境与市场环境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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