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标签没有中文标签能“退一赔十”吗

购买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消费者起诉“退一赔十”-中国网浪潮新闻生祠160亩火龙果花“昙花一现”
一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被查处
来源: 靖江日报
日期: 09:29
近日,我市一家食品店因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立案查处。
这家食品店位于城南办事处康兴路,该店销售20多种进口食品,均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大多是来自日本的饼干、酵素和来自韩国的薯条等,还有数种婴幼儿食品。商家称,其中一些进口食品是帮客户代购的,另外一些是因为工作疏忽,忘记将中文标签贴上。但商家却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单等。执法人员当场对20多种进口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该店进行立案处理。
“日前有苏州消费者以网购的进口婴幼儿食品无中文标签为由,将销售商告上法院,取得了10倍赔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洋食品”,购买时需认准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中应载有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原产国、制造商、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境内经销商的详细信息等,否则,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十”,即除了要求退还购物款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作者:严云秋 & &责任编辑:夏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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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10&&&&&&&&来源:济南时报
  越来越多的宝爸宝妈倾向于购买国外生产的奶粉和,但您买回来的进口真的安全、合格吗?去年,市民张先生网购了价值数千元的进口婴幼儿食品,但包装上全是看不懂的&洋文&,没一个字儿。他以这些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将销售商告上了法院。
& & 2014年9月至11月,张先生夫妇陆续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网店购买了美国、德国进口的婴幼儿零食、辅食、奶粉等,价值7600多元。但他们发现,这些国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上没有一样具备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张先生认为,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是起诉销售商索赔。
& & 庭审中,张先生还出示了两件未拆封的邮寄包裹,当庭拆包,其中的米粉、肉泥、泡芙、鱼肝油等食品果然都没有中文标签。对此,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原告在产品未开封的情况下,即至法院起诉,说明其知道产品的包装情况仍然购买,对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持怀疑态度。另外,他们的商品均通过第三方发货,采取国外直邮或保税区直接发货的方式,因此不能保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但对产品的质量可以保证。
& &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认可原告消费者身份,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系被告的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讼食品系婴幼儿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均标注有外文标签,而未标注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表示涉讼食品系由他人发货,说明被告未尽到查验涉讼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最终,吴中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71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76710元。
& & 法官提醒
&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详细信息。否则消费者除了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而合格的进口食品,包装上应该具备中文标签(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成分配料表、原产国、制造商、境内经销商名称及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激光CIQ(检验检疫)标志和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在购买婴幼儿奶粉时确认这几点,对于初为父母的消费者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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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进口奶粉没中文奶爸获“退一赔十”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马俐  现在,越来越多的宝爸宝妈倾向于购买国外生产的奶粉和食品,但张先生网购了价值数千元的进口婴幼儿食品后,发现包装上全是看不懂的“洋文”。他以这些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2014年9月至11月,张先生夫妇陆续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网店购买了美国、德国进口的婴幼儿零食、辅食、奶粉等,总共价值7600多元。但他们发现,这些国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上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张先生认为,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是起诉销售商索赔。  庭审中,张先生还出示了两件未拆封的邮寄包裹,当庭拆包,其中的米粉、肉泥、泡芙、鱼肝油等食品果然也都没有中文标签。对此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原告在产品未开封的情况下,即至法院起诉,说明其知道产品的包装情况仍然购买,对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持怀疑态度。另外,他们的商品均通过第三方发货,采取国外直邮或保税区直接发货的方式,因此不能保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但对产品的质量可以保证。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认可原告消费者身份,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系被告的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否则不得进口。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讼食品系婴幼儿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均未标注中文标签,应当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表示涉讼食品系由他人发货,说明被告未尽到查验涉讼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视为其明知。  综上,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71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6710元。  ◆法官提醒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详细信息。否则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合格的进口食品,包装上应该具备中文标签(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成分配料表、原产国、制造商、境内经销商名称及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激光CIQ(中国检验检疫)标志和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原标题:网购进口奶粉没中文奶爸获“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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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澳大利亚蛋白粉、印尼天然燕窝、比利时巧克力……如今,进口食品已成为不少都市白领“买得起的奢侈品”。它们不仅在网店热销,在不少大型超市也有了售卖专区。
   记者采访发现,在国内食品安全问题屡遭曝光的背景下,消费者对进口食品普遍更有好感。然而,进口食品一定更安全吗?
   细数那些“退一赔十”的“进口食品”
   ――“天然燕窝”产地成谜。2014年9月,上海市民覃先生花费6523元在一家保健食品店购买了四盒标有“××保健”字样的“天然燕窝”。而后,覃先生发现,燕窝中嵌有黑色动物毛发样异物,便上网查询。原来,由于禽流感等原因,我国近年来已禁止从印尼等国家进口燕窝,直至2014年11月才准予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印尼燕窝产品进口。而覃先生于2014年9月购买的四盒“天然燕窝”,却标明“原产地:印尼”。覃先生随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并将经营保健食品店的乔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判令乔女士退还覃先生货款6523元,支付赔偿金65230元。
   ――蛋白粉“营养过剩”。2014年8月,张小姐通过“京东商城”先后三次购买了名叫“艾贝斯”的乳铁蛋白粉,付款8464元。之后,张小姐发现,这款原产国为澳大利亚的进口蛋白粉超标使用了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且另有两种营养强化剂未标明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张小姐认为,该蛋白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该蛋白粉使用了“牛磺酸”和“低聚果糖”,却没有标明这两种营养强化剂的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其“乳铁蛋白”的使用量更是超过国家标准100倍,遂对此案作出了“退一赔十”的判决。
   ――巧克力“无证包装”。2013年12月,江先生在一超市购买了三款礼盒包装的“逸柯斯”手工巧克力,付款2316元。随后,他发现该巧克力是以散装形式进口到国内,超市却将其包装成礼盒后再出售,而包装行为属于生产行为,但超市并不具有生产许可证,遂诉请该超市“退一赔十”,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揭秘食品进口商挖的“三大坑”
   为了牟利,一些不法商家通常采用以下方式:
   手法一:故意将“到期日”标示为“生产日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国内一些食品经销商会从境外进口已过期食品。这些食品原包装的底部通常喷印着日期,并且原包装上会用外文标明“到期日见底部”之类的字样。进口商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用加贴的中文标签遮盖外文的“到期日见底部”字样,并在中文标签中将原喷印的到期日标为“生产日期”,以此延长保质期。
   手法二:未经检验检疫而私自进口到境内。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每一批次的进口食品都必须由经过备案登记的国内经销商向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入关手续,经检验检疫合格后颁发卫生证书,并加贴经过备案的中文标签,方可入境销售。而实际操作中,部分进口食品整批次未加贴中文标签,经销商也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卫生证书。
   此外,因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原因,质监总局可以发布公告或禁令决定停止进口从特定地区进口特定食品。而不少商家在禁令实施期间私自从境外进口违禁食品(或原材料)并出售。
   手法三:未办理生产许可却擅自加工食品。对于某些裸装食品的包装(如巧克力)需申领生产许可证,但部分进口商为了更好地销售产品,进口裸装食品(含有运输包装)后,在不具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进口食品包装或简单加工为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在分装过程中,分装场所的温湿度、整洁状况、污染物防控情况以及消毒设备等条件均直接影响了分装后食品食用的安全性。”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法官陈婷婷表示。
   关注食品安全不能迷信“进口”
   食品安全,真的是“进口”比“国产”好吗?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总结近期多起判决案件,提醒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不能迷信“进口”。
   “有的进口食品成分超出我国法律规定上限。”法官陈婷婷介绍说,对于食品中的某些成分,外国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其添加含量或可添加食品的范围。然而,因国外对于上述成分用量与适用范围的规定与我国的相应规定存在差异,进口商对我国的规定又缺乏了解,致使部分进口食品某些成分严重超标。
   此外,一些含有不明成分的进口食品也堂而皇之地在市场中销售。据了解,某些进口食品含有国内不常见的物质,甚至国内缺乏相应的译名。根据相关国标规定,若该成分属于国内未经批准使用的成分,进口商需向卫生部门申请该成分为“新资源食品”,经卫生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添加使用。实践中,进口商并未办理相应手续,为加贴中文标签所需,将“不明物质”随意翻译成中文名称,致使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找不到该种物质,从而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系数。
   “消费者在选择进口食品时不宜盲目信任,应仔细甄别,注意食品成分及包装,以保护自身健康和合法权益。”法官陈婷婷说。
来源:&&&&黄安琪&&
(责编:吴占桂、蒋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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