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造成损失工伤用人单位赔偿哪些可否追偿

因他人责任致职工工伤,企业无权追偿
原标题:因他人责任致职工工伤,企业无权追偿
职工工伤,用人单位给予赔偿理所应当。但职工因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工伤,用人单位给予职工工伤赔偿后,能否再向侵权人追讨?如广东翁源县一名鞋厂职工朱某,由其丈夫驾驶摩托车搭载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导致朱某受伤住院治疗。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其丈夫负全部责任。该公司对朱某作出工伤赔偿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丈夫赔偿其损失。法院能否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款虽明确规定了雇主的追偿权。但该条第3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法官认为,该解释并不支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向侵权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此,该鞋厂履行工伤赔偿义务后,再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追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汪次安 林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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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怎样追偿?--《中国劳动》2011年07期
工伤职工造成损失
用人单位怎样追偿?
【摘要】:正问:刘某是某配件厂车工,在替同事看管车床时因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同时刘某右手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单位对刘某的工伤性质没有疑义,但要求其承担因违章操作而给单位造成的部分经济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2.5【正文快照】:
问:刘某是某配件厂车工,在替同事看管车床时因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同时刘某右手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单位对刘某的工伤性质没有疑义,但要求其承担因违章操作而给单位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从工资中逐月扣除,扣除后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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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是否有权对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我单位是否有权对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 回答:(5)
我单位员工在外地作业,由于工作时客机梯子厂家没有对梯子进行维护,导致螺丝松动,挡板脱落,使得我单位员工从梯子上掉下,已经认定为工伤,既然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工伤保险赔付完全是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那么我单位是否有权对第三方行使追偿权?追偿权具体是怎么回事呢?盼回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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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我单位是否有权对第三方行使追偿权?”的解答:
职工工伤,应当由工伤基金承担赔付责任。只有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基金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你的情况,因为不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所以我认为属于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起诉未必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建议协商解决赔偿争议。
回复时间: 13: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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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解答
你单位可以主张第三人赔偿你单位的损失
第一,你要收集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你单位员工受到伤害的证据,已经向员工赔偿的证据
第二,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因其导致的损失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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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3:11:02
你好,追偿权的主体不是单位而是员工。所以,从现有法律来看,工伤员工的单位无法向造成员工伤害的第三方追偿。
给你一个案例的讲解: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黄某某
原告诉称:日19时55分左右,被告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叶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在被告黄某某车上的唐某某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被告黄某某与叶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日,原告与唐某某的亲属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给唐某某的亲属工伤补偿款120000元,对叶某某的赔偿请求权由唐某某的亲属享有,对黄某某的赔偿请求权由原告享有,双方赔偿请求权的划分按责任认定书确定,并由唐某某亲属享有对叶某某追偿工伤赔偿款60000元权利,原告享有对被告赔偿款60000元的追偿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赔偿款6000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与唐某某的亲属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和转让追偿权通知书,以证明原告已为被告垫付给原告赔偿款120000元,并将其中的60000元的追偿权转让给唐某某亲属。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黄某某与叶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3、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均证明该追偿权合法,唐某某的亲属向叶某某行驶的追偿权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被告辩称,工伤赔偿属于社会保险,原告方不享有追偿权。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唐某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构成了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唐某某的亲属同时享有向原告要求工伤赔偿和向被告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否向被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亲属的权利,与原告无涉。本案原告向受害人唐某某的亲属作出工伤赔偿,是其法定的义务。原告履行该义务后,再行向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追偿赔偿款,无法律依据。而原告认为其享有追偿权,主要依据是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载明“二审判决载明了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给付工伤保险机构给付工伤保险赔偿款后,可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给付工伤保险机构给付工伤保险赔偿款后,未明确载明可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且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典,而不适用判例法。判例在审判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依据。所以法院只有依据成文法典的规定,对本案作出具体的判决。某县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可否向第三人行使工伤赔付追偿权?
针对焦点,笔者作为法官拟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作如下评析:
一、在司法实践中有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笔者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负伤,致残、致死或患职业病,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具有受到法律制约的福利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民事损害赔偿,在民事侵权行为发生后,应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二者不可替代。
二、最高人民法院胡仕浩同志在讲解《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时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此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是否只能请求侵权人赔偿,不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模式寻求救济?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即是意在排除。我们认为,这种理解不符合解释的本意,在制定该司法解释时,之所以作出该条第2款的表述,是因为该解释并非针对工伤赔偿所作,故没有必要作出过多规定,上述规定不能得出以上结论。由于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在法律上并行不悖,故从学理上理解,受害人有可能得到双份赔偿,给予受害人享受双重赔偿的权利,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理由是:第一,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社会法)领域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替代。第二,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第三人的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如果基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观点,双重赔偿恰恰是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第三,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司法解释限制受害人的权利,依据不足。第四,从实际情况来看,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作出择一选择,反而是难以掌握公平。第五,如果规定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互为补充,赋予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或者追偿权,不仅法律依据不明确,实际上也难以操作。
三、本案中,受害人唐某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构成了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唐某某的亲属同时享有向原告要求工伤赔偿和向肇事者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否向肇事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亲属的权利,与原告无涉。本案原告向受害人唐某某的亲属作出工伤赔偿,是其法定的义务。原告履行该义务后,再行向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追偿赔偿款,无法律依据。案中原告认为其有追偿权的依据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而在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典,并不适用判例法。判例在实践中仅作参考,而不能作为依据。所以在本案中原告行使的工伤赔偿款追偿权是不合法的,法院不予支持。
回复时间: 14:38:29
以员工名义追偿即可解决,详询请拨电话。
回复时间: 10:29:05
1,可以追偿,有法律规定。比如:江苏省高院的内部知道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2,以上由"问问律师网"提供法律支持 /
回复时间: 14: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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