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未离婚,但是以分居,孩子保险一直他教,我男人婚内出轨执意离婚不改受益人是我,以后法律会自动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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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投保的保险可以进行分割吗?
1266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分割财产在当前是十分正常的,所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的,那么买的保险能不能作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律师365小编就将这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让您了解能不能对保险进行分割。如今,几乎每一个家庭都会购买一份甚至数十份保险。而当购买了人寿保险的夫妻双方遭遇时,这类人寿保险又该如何分割呢?日前,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案件中,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购买了21份保险,且保险标的较高。三年前离婚时,两人并未对保险财产作出具体的分割。法院依法审理后,对这21份保险予以了“重分”。然而,记者从法院获悉,夫妻双方离婚后,涉及到人寿保险分割的纠纷一直存在。而目前我国《》和《》均未对离婚后人寿保险的分割予以明确规定,这一部分的法律法规至今尚处于“真空期”。专家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精神,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该同意分割。在平衡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三方利益的同时,离婚时,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可以通过变更投保人来促使的继续履行。专家同时提醒,目前很多保险的险种已经类似于“储蓄”等性质,所以保险的“财产”性质更为明显。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不应忽视保险这一共同财产,及时分割才能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典型案例&离婚3年后法庭上“重分”21份保险日前,普陀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纠纷、分家析产案。值得注意的是,妻子张某玲(化名)与丈夫陈某(化名)离婚时并未就两人后购买的保险予以具体分割,而这21份保险也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普陀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对这21份保险做了重新分配。张某玲与陈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便育有一女,取名陈某琴(化名)。2007年,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12岁的陈某琴被判令跟随父亲一同生活。2008年,张某玲身亡。由于她和前夫陈某离婚时并未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具体分割,张某玲的父亲张某建(化名)遂将陈某以及陈某琴告上法院,要求对已故女儿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并合法继承,其中包括人寿保险部分。普陀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玲与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购买了21份保险,保险名目繁多,份额较大,成为该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其中,张某玲在中国人寿保险购买了6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某玲,受益人为女儿陈某琴。该6份保险的缴费方式都为年缴,保单均处于“终止”状态,保险公司根据理赔规则核定为“拒赔”,并可退保费余元不等。案件中,类似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某玲、受益人为女儿的保单还包括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6份保单,其中4份保单状态为“死亡理赔”,2份保单的状态为“交费有效”。记者发现,这6份保单缴费数额均较高,最高一份保单年缴款170万元。另外,张某玲也曾为前夫陈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了3份保险,投保人为张某玲,被保险人则为陈某,两份保单状态均为“失效”。然而,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购买了5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某自己,受益人则为女儿陈某琴,保单均处于缴费期。除以上20份保险外,张某玲还为自己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某玲本人,缴费方式为趸缴27000元(“趸缴”即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据承办此案的法官、普陀区法院民庭法官王飞向记者介绍:“该案涉及的保险份数较多,非常罕见,且夫妻双方购买的保险品种较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各不相同,情况颇为复杂。”记者了解获悉,目前,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保险的分割往往存在分歧。因此,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人寿保险的分割问题成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比较关注的新问题。据当事人诉请法院“变更”部分保险庭审中,原告张某玲的父亲张某建与被告陈某和陈某琴经过协商,就保险的分割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对于被保险人为张某玲的保单,已经理赔领取的部分保险金,张某建和陈某一致同意归受益人陈某琴所有。对于投保人为张某玲、被保险人为陈某的保单,双方一致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陈某。对于投保人为张某玲、被保险人为陈某琴的保单,因保单的状态为交费有效,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决定将投保人变更为陈某,但张某建要求获得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案件中所涉及的保单均系张某玲与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保,无论投保人是张某玲或者陈某,保费的资金均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且已经转化成保险合同权利。对于被保险人为张某玲的保单,已经理赔领取的保险金,张某建和陈某一致同意归陈某琴所有,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保险人为张某玲的其他保单利益,法院认为应该析产后继承。对于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为陈某的保单,鉴于其要求继续履行,可予以支持,但应该给付折价款。另外,经过双方协商,对于部分其他“交费有效”的保单,双方一致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陈某,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某要求继续为女儿缴纳保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案件分析&,人寿保险可以分割吗?“可以分割。”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是否可以分割,王飞法官给出了肯定的答复。王飞向记者解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购买的保险应当被视作为。王飞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实行平均分配的原则,所以保险作为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王飞还指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公布的有关保险分配的指导案例,以及最高法院正拟出台的有关保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精神,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保险应该可以分割。王飞法官坦言,现有的《保险法》和《婚姻法》中都没有具体涉及离婚后保险的分配问题,“没有规定不能分割,但也没有规定可以分割。”王飞表示,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同时,尽量维持保险,也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会对婚姻期间所购买的保险予以分割。离婚前购买的保险应该怎么分?既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寿保险可以分割,“怎么分割”就成为关键问题。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专家、教授吴泓认为,由于保险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方利益,通过协商解决分割问题为最佳。然而实践中,离婚后对夫妻双方购买的人寿保险进行分割一般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第二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的两个人。情况不同,分割的方法也不同。首先,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分割起来相对简单。王飞法官告诉记者,如果离婚时,该份保险仍在缴费续保期,若投保人不愿意再继续缴纳保费,则应办理退保,退回来的保费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若投保人愿意继续缴纳保费,则应将夫妻离婚前,即婚姻存续期间的“保单价值”予以平分,具体的操作模式可以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折价款。而什么算是“折价款”呢?王飞法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他们的共同财产如一套房子予以分割,经过法院判决,房子被判给夫妻两人中妻子一方,那么妻子一方应当向丈夫支付房产的折价款,这就是按照《婚姻法》的原则进行的“平均分配”。同理,保险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也存在“折价款”这一概念。其次,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的两个人时,保险分割则相对复杂。王飞法官指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夫妻二人,如丈夫为投保人,妻子为被保险人,离婚时,丈夫若不再愿意为妻子缴纳保费,双方可以选择退保平分保费,也可以选择对保险的投保人进行变更,从而减少因终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当然,同先前一样,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单价值”,一方应该折价支付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例如投保人是父亲,被保险人是儿子,王飞法官认为,此时的人寿保险的分割视作为父母赠予子女,直接归属于子女。至于丈夫或者妻子离婚后,由谁为子女支付保费的问题,夫妻双方可进行协商,并将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支付方即可。另外,王飞法官补充,在分割的问题上,一些夫妻也会就分割投保的金额或保单价值产生冲突。他认为,分割的应该为“保单价值”,由于保险的保单价值类似于银行利率,一直处于不断变化波动的状态,所以实际分割中,应该对实际价值予以分割。同样以房产举例,夫妻双方在分割房产时,通常也是以市价予以折价补偿。人寿保险可以任意“变更”吗?根据王飞法官的解释,人寿保险在分割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变更”投保人来实现对保险的分割。那么,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到底可否“变更”呢?王飞法官向记者解释,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对保险“变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是否可以“变更”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期”。为此,王飞认为,法院之所以同意“变更”,主要基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王飞法官解释道,根据《保险法》中“被保险人”为中心的原则,在保险中,首先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原因在于,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所订立的合同,所以法院同意“变更”合同,是基于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考虑。同时,“变更”之举也是为了进一步平衡好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的利益,保护三方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化,同时确保保险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王飞认为,原则上,变更投保人应该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然而实践操作中,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一般都希望合同能够继续履行。记者核实后发现,大多数的保险公司确实并未对投保人“变更”设置较大障碍。记者从一名资深保险投资顾问人士处了解获悉,作为保险公司,因为希望保险合同能够长期、有效地存续,所以在保险存续期间,除“被保险人”不能“变更”之外,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对变更投保人的要求开启绿灯。当然,考虑到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一些保险公司也会因为双方已没有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变更,直接认为保险合同失效。因此,该资深保险顾问认为,夫妻在离婚时应将保险作为共有财产,事先做好具体的分割工作。那么“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有效。”虽然投保人发生变更,但王飞法官和资深保险顾问均一致认为,变更后的保险合同仍然合法有效。王飞解释,对投保人进行变更,主要是为了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会改变保险合同本身的性质,所以保险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当然,王飞强调,变更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主动提出,法院并不能强制要求变更。且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方能变更。据保险顾问介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该合同就自动形成效力。“变更投保人,甚至变更保险的品种,都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后的保险合同依然合法有效。”专家提醒&人寿保险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及时分割目前,保险已经普及,几乎每一个家庭都会购买一份甚至数十份保险。然而记者获悉,生活当中想到将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却不多。为此,吴泓教授指出,随着保险的不断发展和延伸,很多险种已经类似于“储蓄”等性质,所以保险的“财产”性质更为明显。吴泓提醒市民,生活当中一旦夫妻双方离婚时,不应忽略保险这一共同财产。这其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将保险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对于继续缴纳存续的保单,应根据保单价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单价值予以“平分”,并通过协商支付折价款。另外,吴泓教授认为,在购买人寿保险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一旦双方离婚,两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即被破坏,所以应在离婚时及时分割保险。他表示,过去,大多数的夫妻都会选择私下协商“保险”的去留问题,普陀区法院的判例其实也提醒了广大市民,由于保险涉及相关利益方较多,人们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保险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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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热播离婚问题引新议 女人该相信保单还是相信婆婆
来源:凤凰财经&&&
作者:齐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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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凤凰理财测第23期:女人该相信保单还是相信婆婆)
  《离婚律师》的热播让大家重新对“离婚问题”开始了新的热议。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关心的无外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以及财产分配问题。究竟在婚姻中什么样的财产属于我们的个人财产?什么样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保险对于个人资产能做到什么样的保护?法律条款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保险法》第34条,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税法》第4条,保险不需纳税且不能随意抵押!
  《公司法》第89条,人寿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及解散!
  《婚姻法》第18条,购买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
  《保险法》第61条,保单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合同法》第73条,保险收益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法律条款到底是怎么运用在我们的生活中呢?(下列案例均属真是案例,采用化名)
  【婚姻消亡后房产可以分但保单不能分】
  案例一:张红女士为独生女,父亲在自己年幼时已过世。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母亲在自己婚后不久,由于身体原因也过世了。母亲过世时留下一套价值600万的房产。同时母亲在世时给张红女士购买了一份200万保额的寿险。张红女士的丈夫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出差,不幸发生意外身故,身故时,留下小两口新婚时购买的一处价值300万的房产。夫妻二人长期两地分居还没有孩子。张红女士当时心灵和感情的寄托全都离她而去,精神状态不是很好,就在此时张红女士的婆婆把张红女士告至法庭,要求分配张红母亲和儿子留下的房产,同时要求分配张红母亲留下的保险金额。张红女士一琢磨平时自己和婆婆的关系尚可,但婆婆一直和小姑子住在一起,状告自己这件事有可能是小姑子的主意,婆婆要求分配的这些遗产,将来小姑子也是可以分到钱的。
  张红母亲过世留下的价值600万房产,由于没有特别做出遗嘱说明指定张红女士为唯一继承人。所以属于她们小两口共同继承的遗产,张红女士的丈夫对于这套房产有一半的权利。张红母亲之前购买的寿险,根据保险法,保单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单上明确指定受益人是张红女士,这属于张红女士的个人财产。最后,夫妻二人购置的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本案中张红女士的婆婆最终分得张红母亲过世后留下600万房产的25%,夫妻二人新房的25%,保单属于张红女士个人财产不得分配。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独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中也不是完全独自一人继承的。其次,保单受益人的唯一性和指定性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保证了我们的财产可以让我们最想为之继承的人确实地拿到这笔钱。
  下面以一款具保险产品为例说明保单在资产传承方面的优势:
  【遗产税呼之欲出 保单成最可靠的免税继承方式】
  终身寿2011(分红型)特点:避税避债,三条免责,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首先,我们要明白,所有的寿险都是以人的生命为标的,当生命发生缺失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三条免责包括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条免责的好处在于,当免责越少,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就越大,理赔的范围就越广。目前市面常见保险条款中免责是7条。其他4条免责是,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和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相信很多读者看到这里会觉得这些免责跟自己都离的很远,无所谓3条还是7条的免责,但其实这里的差距会很大。举个例子,大家还记得今年3月份昆明火车站的恐怖暴力事件吗?在此次实件中造成了29名死亡,130多名受伤。如果在这29名身故的同胞中有人是有7条免责的保险话,请问保险公司会赔吗?也许你看到这也许开始有疑问了,对,当事件被定义为暴乱,保险公司是可以不理赔的!今年10月新闻爆出台湾统一绿茶被检出核辐射,起因是日本核灾后,台湾依旧从日本进口大量的绿茶,请问如果有人真是因为长期服用发生了问题,保险公司赔付吗?现在,大家还会觉得这些免责条款离我们很远吗?人生总是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具体会发生什么,风险总是在我们措手不及时就发生了,我们能做的就是把不确定的变得越少越好,既然购买保险,保的就是万一。只有当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越多对我们购买人来说才越有利。
  其次,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这是什么条款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12个月,被保险人本人可向我们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最高为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什么意思呢?例如,小明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0万的终身寿,在缴费期间内被查出患有重大疾病且无法治愈,医生给出诊断生存期不超过12个月,此时小明拿着诊断证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根据此项条款小明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50万,用于自己剩下的生命里完成自己的心愿或是其他用途。剩下的50万将会在他身故后,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给受益人。
  最后,根据我国现行遗产税草案中有明确的规定,保险金不计入遗产税征缴范围。相信很多人都认可在不远的将来,中国是一定会征收遗产税的。现在来看台湾和香港的规定,遗产是不能用于交遗产税的,这就意味我们的遗产继承人必须在60天内先交遗产税,国家才会把遗产归还你,让你去过户!遗产是包括所有的个人资产如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理财产品等。如果不交遗产税,政府会强制拍卖抵交遗产税后的将归还继承人!由于保险金的不计入征缴范围,受益人也就是我们的遗产继承人可以拿着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去交遗产税。这样就不必我们生前再另存出一部分钱,让我们的后代交税了。
  在保单的具体应用上,我们可以参照如下案例:
  【善用保单 不让闲亲旁戚揩油子女的继承权】
  王女士,40周岁父母早亡无兄弟姊妹。一直有交往多年男友,但没有结婚。在两人分手后发现自己怀有身孕。王女士考虑到自己的年龄问题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同时坚决表示不会与前男友和好并结婚,最后独自去美国生孩子,在女儿一岁后携女儿回国。
  考虑到自己年龄问题,身体也不是很好,想把自己所以的财产做一个传承的安排,起初考虑到到将来可能出台的遗产税问题,把自己名下的所有个人财产登记到孩子名下。这么做的优点显而易见,可以防止遗产税出台后,女儿将来继承自己的遗产被征税,但同时这么做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将资产全部过户到女儿名下,那么将来王女士要对资产做出处置时会很麻烦,例如要出具监护公证等一系列手续才能去做这件事情。其次,在女儿的成长过程中一旦发生夭折,情况就变成王女士要继承孩子的遗产,那么要按法定继承的顺序,也就是说孩子的亲生父亲也是合法继承人之一。
  可能很多读者会说,这种的情况下不用告诉孩子的亲生父亲,但这么做的后果是在遗产过户过程中会出现问题。我们要实现继承财产的过户只有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公证。去公证处继承公证,会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全部同时到场,并且大家意见必须一致,一旦出现争议,那么是办不了的。根据王女士的案例,如果采用这条途径进行财产过户又不想让孩子的亲身父亲分得财产就必须出具孩子没有父亲的证据。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同时,公证处的费用是相当的高的,继承公证是按财产的百分比来收费的。第二条途径,诉讼。无论哪种情况下,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夭折,王女士想拿回自己的财产都会显得很被动。
  对于王女士的情况,其实可以采取如下安排:首先,将王女士的财产经行划分,将可长期持有性价比较高的固定资产登记在女儿名下。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保证无论什么情况下孩子都有一个立足之地,同时可以规避一定的遗产税。
  其次,将其他的资产登记在王女士自己的名下,并对自己名下的财产做明确的遗嘱安排,同时安排遗嘱管理人。这么做的好处在于,孩子在成长到一定年龄后可以拿到遗产。例如香港的沈殿霞就是运用了这样一个方式让女儿在22岁后安全得到遗产。这么做的问题在于遗产管理人是否值得信任。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财产管理人,如舅舅、姑姑、叔叔等在代管财产的期间侵害小孩子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这一类事件的出现,应在遗产管理方面规定特别严格的安排,例如要求房产不能买卖、不能抵押、只能是出租,将租金用于交税和孩子的其他费用。这样财产的管理方面就已经非常的严格。
  最后,在保证安全性的的同时王女士做了一个保险安排。第一个方面是自己的保险安排,是从传承避税的角度,保证在她身故以后会有一大笔钱能由保险公司给到她唯一的女儿。保险金最大的优势是可以避遗产税,在我们现有的遗产税草案中有明确的规定,保险金不计入遗产税征缴范围。同时王女士对保险金又做了规定,在女儿年满18岁随后,由保险公司逐年将这笔保险金给到女儿。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防止孩子未成年时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由财产代理人看管时,侵害小孩子的利益。第二个方面,给女儿做基本保险安排,疾病保险、养老保险和教育金保险。现在女儿要继承的这部分遗产已经被管理的很严格了,那么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每一个需要用大钱的地方都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则可以规避人为的道德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面对不同的家庭阶段,不同的家庭状况,我们都应该考虑到资产传承的层次性和立体性。同时家庭财务风险需要隔离,做好家庭财务的防火墙,没有一个好的资产保全方案一定就会出问题。我们也通过案例看到保险金在资产传承的方面起到的作用。
  生活中,总有很多朋友会说,保险没用,收益率太低。又或者有人会说我觉得保险很好,但是我不知道哪款产品最好。在这里我们应该树立一个观念,生活中的财务目标要采取合适的金融工具去解决它,每一项金融工具都有它存在的目的,保险不能改变我们的生活,但可以防止在风险发生时我们的生活被剧烈改变。这是我们生活中最后一道防火墙。至于什么样产品合适需要看您个人需要解决什么样的生活目标和财务目标。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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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失踪多久能离婚,婚姻关系会自动解除吗
现代快餐婚姻的大环境下,许多夫妻都是拿着过单身生活,时间长了就还不如了,但是对方长时间失踪会直接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吗?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老婆失踪多久能离婚,婚姻关系会自动解除吗的相关信息。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失踪并不会构成导致离婚,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由于离婚纠纷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因此,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因此,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如果想离婚,可先诉至法院,由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其妻的通知义务,一旦60日的公告期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另外,丈夫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如宣告失踪的,可另行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在宣告之日起即告解除。另外,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但是,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2年的时间,法院才会予以判离。法院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法院也不好认定为分居。(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事人一方在国外,4年未归,一方在国内;或者乙方在,另一方在,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可以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是的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3)分居已满两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事件开始算起,到起诉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因素。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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