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代偿县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预算吗

全椒县财政局“三个严格”规范预算执行
一是严格预算管理。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单位要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预算编制,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下达到各部门和单位,由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下达预算执行。严格预算执行,严禁单位自行横向分配财政资金。对单位支出预算确需改变经济用途的,由单位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调整预算后方可使用。二是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各单位只能设一个基本核算账户(含单位零余额账户),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确需增设账户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对确需保留账户的,需单位申请并提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文件,经县财政部门批准予以暂时保留。未经县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三是严格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支出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到经济分类科目的支出预算申请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和支出用途审核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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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梁平区政府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文备号&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0〕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梁平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和《梁平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专项资金以及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
第三条& 政府采购操作程序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并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拨付采购资金以及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是我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管理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协同县财政局调查处理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采购单位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服务。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经办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宜。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由县财政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 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时确定,未经县财政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由于符合资质的投标供应商未达到法定数量或者因投标报价超预算等情况而废标,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后重新组织实施。
第十条 &集中采购选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单项或者批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财政局批准。
第三章& 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下达采购任务、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集资料等,各个环节都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县公管办、采购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会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3.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4.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5.供应商资格及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6.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采购资金付款方式;
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9.开标、评标的时间、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废标条款;
10.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
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梁平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招标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日15日在网上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相关内容;
4.投标人的所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县交易中心网站上指定位置匿名提出;
5.答疑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指定位置解答,需要补遗文件的,应报原会审单位审查后,在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同一媒体上公开发布,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相关内容。
(三)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抽取人等情况。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凭《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申请表》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四)成立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成员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至五人以上单数。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采购单位代表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
(五)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作好登记。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
(六)向投标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七)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1.开标时间应当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评标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评标小组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
3.评标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供应商不得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小组成员签名;
5.评标小组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6.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按分值高低依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分值最高者为中标人;采购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八)经公示后,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公告。
(九)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鉴证。
(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县公管办、采购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会审。
(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三)组织资格预审,在资格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抽取人等情况。
(五)成立评标小组。
(六)被邀请的投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投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作好登记。
(八)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九)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十)经公示后,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公告。
(十一)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鉴证。
(十二)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非特殊情况,政府采购不得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文件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县公管办、采购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会审。
(二)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三)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
(四)投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投标文件。
(五)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时间及程序分别与供应商谈判,并记录谈判过程和做好资料存档。
(六)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七)谈判小组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经公示后3日后,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成交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九)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鉴证。
(十二)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询价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询价文件,招标文件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县公管办、采购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会审。
(二)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二)成立询价小组。对采购项目简单或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组成询价小组。对采购项目复杂或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不含车辆),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三)询价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被通知询价的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投标文件。
(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六)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经公示后,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向成交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成交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八)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鉴证。
(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县公管办、采购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会审。
(二)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应有采购单位的代表参加。
(三)组织采购小组审核供应商资质、与供应商谈判,同时作好记录和存档。
(四)组织采购小组审定谈判结果。
(五)经公示后,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鉴证。
第四章& 采购合同履行与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单位(甲方)和中标或成交人(乙方)签订,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各一份)。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并鉴证。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单位报县财政局审批后,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供应商等相关单位按照采购合同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所有验收成员应当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五章& 采购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及时与采购单位联系,将所有的采购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立卷、归档、完整保存,并根据监督部门或采购单位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备查,没有原件的可以保存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以备有关监督部门抽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县公管办应当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监管。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县公管办负责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实施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不得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在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前,应当通知县监察局、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公管办等监督管理部门到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按县财政局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县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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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太湖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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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太湖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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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太湖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直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根据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太湖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太湖县支行反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县财政局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或改革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与核算。附件:太湖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六月二日太湖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太湖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太政发[2009]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二)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县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及经县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签发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等,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按下述原则、程序设立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一)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财政部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二)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填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三)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具体办理开设零余额账户业务,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开户的详细信息填写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中,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五)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具体办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手续。银行预留印鉴卡须交支付中心一份备查。(六)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代理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七)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六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八)一个预算单位只准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九)预算单位需要开设特设专户时,须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或经县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后,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程序办理。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含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使用的单位零余额账户,下同)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太湖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办理清算。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支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并按收支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本级预算外资金账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上级财政部门及县政府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单位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第六节 账册管理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第二十六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第二十八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第二十九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要按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第三章 用款计划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依据。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月编报,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报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同时兼顾年度基本均衡的原则编报。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月××××用款计划审批表》编报。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报,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报。第三十五条 部门预算批复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参照上年批复的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均衡编报。第三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编报本单位的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预算单位××月××××用款计划审批表》批复给预算单位。第三十八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及预算科目调整变化时,预算单位在收到预算调整文件后,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用款计划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下达。第三十九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一般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第一节 一般程序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第四十二条 在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用款计划后,预算单位方可填写《县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送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申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县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分资金性质(预算内、外资金)填写。基本支出按预算科目及预算项目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专项类支出等项目支出按具体项目、用途及目级科目填写。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县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印章后由预算单位财务经办员送代理银行。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到《县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将支付信息传送至财政部门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据此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签章后,由各代理银行送人民银行国库。代理银行按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将其入账通知联返给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县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入账通知联做好相应会计核算。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每日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第四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给预算单位,同时,代理银行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国库股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重新支付的资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第二节 工资支出第四十八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第四十九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实行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按有关政策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暂未实行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按授权方式办理。第五十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县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第五十一条 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按工资统发的规定程序办理工资审批事项。预算单位要根据县编委和县人事局批准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财政代扣款项等数据录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信息系统”、生成上报软盘,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经批准的工资支出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县人事局核定的各预算单位工资支出的有关资料,按照预算科目分类、款、项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清单,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指定的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发放信息。第五十四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上报财政部门,未支付的工资暂保存在县财政工资专户;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后,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应支付的工资支付到相应的收款人。代理银行在支付当日与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时,剩余资金及时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第五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第五十六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县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门有关业务股室。财政部门有关业务股室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项目概算和项目进度,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验收清单。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有关业务股室审核建设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按规定程序,用纸质文件通知国库执行机构,国库执行机构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县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超过清算时间,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9:30前及时办理。第五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征地拆迁等资金原则上支付到收款人;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支付到可以直接向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第六十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第六十一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第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第四节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第六十三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县政府办颁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商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和小车修理、会议、招待等支出。第六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县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附签字手续齐全的有关支付凭证,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商品和服务支出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小车修理、会议、招待费等支出报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发票及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修理工时和耗材附件、会议和招待费的批件或就餐单等。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在《县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加盖有关印章,送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县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第六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年度总投资额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六十七条 每月28日前,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单位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向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的形式通知预算单位。第六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第七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对清账务后,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具体程序按照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一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必须将相关信息详细录入到《县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送代理银行。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支付。代理银行对填写无误的《县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不连续编号的《县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要求连续编号后再予办理;对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其零余额账户提取。超过限额规定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同意、人民银行批准。第七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应当在协议中载明支出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管理类型及支出类型。预算单位在接到电信、水、电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开具《县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交代理银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支付。第七十六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第七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支出日报表和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局国库部门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同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财政局国库部门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第七十八条 每月5日前,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按类、款、项将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财政局国库部门,并将现金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单独反映。第七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授权支付月度对账单”,“财政授权支付月度对账单”反映月度内各类、款、项额度支用等情况。各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账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反馈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预算单位支出明细对账单”。“预算单位支出明细对账单”反映对账期间内每笔支出的明细情况。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十条 &县财政局国库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二)审核和监督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五)会同人民银行选择代理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第八十一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并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存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第八十二条 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接收国库股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监控单位预算指标与用款计划余额;及时掌握资金动态,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准确、及时、安全;(二)受理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并对其申请及所提供的所需凭证的合规性、合法性、会计要素完备性、数字准确性、签字手续齐全性进行审核;( 三 )根据财政直接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第八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按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授权)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八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三)按照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八十五条 除县政府批准或县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七)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实行政府采购的的资金;(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第八十六条 县财政局国库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一) 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三)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 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五) 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预算资金流失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定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加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一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门商人民银行取消该银行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门商人民银行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由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县政府批准或县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第九十三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对其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调增额度并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办法另行作出规定:(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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