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房屋出租信息有旧房木料出售吗?旧木料房屋拆迁的也可以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律师365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都会购物买东西,但我们在购买的商品的时候,总会买到劣质产品,特别是现在网购非常火爆,买到劣质产品后却不能退还,使得我们的消费权益受到侵犯。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是否可以买卖的精选问答:
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重庆运营中心区域:重庆/九龙坡区/擅长律师365重庆律师 9:20:04回复很高兴为您回答屋是否可以买卖这个问题,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的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 律所:律师365四川运营中心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四川律师 9:12:04回复希望以下回答可以为您解答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是否可以买卖这个问题,安置房买卖 很多人购买安置房时看重产权转让和价格,却忘了关注该安置房的销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实,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具体情况来定。 据该相关人士介绍,严格意义上,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有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律所:律师365山东运营中心区域:山东//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山东律师 9:15:04回复要知道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就必须要知道对于很多人来说,一直对安置房有产权吗存有疑问。其实安置房尽管分为两大类,但是都是有产权的,只是在上市交易方面有不同的限制和规定。安置房一类为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两种类型的安置房都是有产权的,并归个人所有。安置房产权问题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是属于被安置人个人所有的,但是如果想上市交易,需要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后。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安置房上市交易问题安置房的购上市交易与普通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在取得产权登记并取得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但由市政工程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安置房买卖具有较大风险,因为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或是更取得产权证,不符合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按照《》规定,安置房在没有取得安全产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就算是签订了。在买卖安置房时要注意查清拆迁前的产权性质,查看产权证,产权期限,办理公证手续等。相关阅读:村民安置房产权是大产权还是小产权?保障性住房目标上海保障性住房政策动迁安置房产权纠纷 动迁安置房产权问题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区域:辽宁/沈阳/沈河区擅长刑事辩护李保忠律师 10:24:26回复按照当地政策。。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南/株洲/擅长何向前律师 13:53:01回复各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规定不一,宜去当地政府查询。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区域:江苏/常州/擅长劳动工伤常荣军律师 16:42:48回复&br&拆迁安置协议不属于,不能参照买卖合同规定处理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区域:广东/深圳/擅长合同事务刘二春律师 15:29:26回复出卖人(甲方): 号码: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一、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二、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三、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款项支付方式1、款为人民币__万元整(大写:叁拾陆万元整);2、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余款 万元应于上述房屋至乙方名下之日支付甲方。四、房屋交付甲方应在交房当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1、甲方在上述房屋可办理
别人的问题仅供参考,建议您写出问题让律师做针对性解答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是否可以买卖的热门法律知识
安置房的买卖虽然受到了条件限制,但这并没有完全限定死安置房不能进行交易买卖。但相对而言,买卖安置房的,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对购房者来讲是有所不利的。那到底购买安置房有哪些风险?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安置房在农村和城市地区都会出现。在农村中,安置房可以进行买卖吗?农村安置房交易有哪些法律风险?农村安置房交易有哪些不确定因素?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对于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的一种方式。那么,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的表现有哪些?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存在哪些方面的风险?怎么才能避免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
消费权益法律百科
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都会去购买物品或者服务,无论怎样都会涉及到消费。有些人在消费的时候就有可能会遭受到消费侵权的情况,那么我们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365接下来为你介绍详细内容。
地区找律师
专业律师权威解答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吉安损害赔偿专业律师
关于消费权益的最新专题
其他人正在看
消费权益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年关于汉中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发表时间: 14:03:29 文章来源:
《 年关于汉中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日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哄鄙⑽靼补矢畚袂⑽靼惭至脊液娇崭呒际醪祷亍⑽靼补颐裼煤教觳祷亍⑽靼层愣鲁(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  (四)征收补偿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实施房屋征收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续;  (二)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征收费用概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将评估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征收公有房屋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三十一条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四条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七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批准的实施方案,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西安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赔偿损失最高罚20万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已于今年3月29日公布实施。其中确立了“先评估、再补偿、后搬迁”的基本流程,作为先决环节的评估方,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能获得多少补偿。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表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  评估报告的,将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罚款1万元至3万元,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还要追刑责。  ■补贴奖励  搬迁得早最多还奖3万元  该负责人介绍,现在《征收办法》与原《拆迁办法》相比,提高了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被征收人提前签约的奖励标准也上调了。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不予奖励。  ■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最少500元/月  针对市民关心的临时安置补偿问题,该负责人介绍,《征收办法》规定,对易地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增加了一定比例的安置面积,解决了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差异的问题。  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5%计算,即估价100万元的房屋若被征收,每个月能获得35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若是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每月还有1000元的停产停业补偿;如果被征收房屋因面积小或地段较偏僻而估价较低,导致月补偿费低于500元,仍按每月500元支付。  ■以房换房  楼层、朝向被征收者自己选  据介绍,《征收办法》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最小户型由45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40平方米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房屋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以上关于 年关于汉中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中省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
仅供参考: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准调整后的汉中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请示》(汉市城建字[2007]69号)收悉。市政府同意你局经过法定程序提出的调整后的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请予公布执行。&&&&特此批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汉中房屋出租信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