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产业自产自销,在会计核算中归位服务业中的建筑业成本核算吗?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范文一: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3)07-000-02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对建筑企业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影响,本文主要从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三方面进行比较详实地论述对其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处理   随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试点范围和试点行业不断扩大,建筑业正式推行增值税改革已势在必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对建筑企业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影响,本文主要从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三方面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政策的稳定性,推测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当可以分期抵扣。会计处理时要考虑对建筑企业当期税负的影响其次企业是在生产过程中要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因为在目前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20%劳务分包成本,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如果不同步进行改革,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还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   (一)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的确认产生影响   立于固定造价合同基础之上,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收入与毛利确认所产生的影响。其中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一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因此营业税在合同收入范围内;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增值税不在合同收入单位内。另外,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与成本相关的原材料、租赁费等费用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实际成本,其中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建筑企业合同预计总成本并不低于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的建筑企业合同预计总成本。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将原材料、燃料等相关费用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剔除,为此,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建筑企业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合同毛利低于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的建筑企业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合同毛利。   (二)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产生影响   立于成本加成合同的基础之上,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所产生的影响。通俗的讲,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认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其将以合同总价为基础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其实际成本中不涉及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实际成本费用低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的实际成本费用。   三、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建筑企业施工时所需购置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应以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为依据对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如此以来,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建筑企业的资产总额将低于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的资产总额,从而致使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幅度上升。   (二)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   自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由于部分流通环节购置货物时通常无法取得增值税税票及相关发票等,以致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难以顺利予以抵扣,使得建筑企业“多缴增值税”现象日益突出,不利于建筑企业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   (三)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当前,国内多数建筑企业均以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通常以验工计价与付款中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完成。自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笔者认为,国内建筑企业将逐渐摆脱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并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依照当期验工计价对所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确认。尤为注意的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方式往往不能够立即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而是在工程竣工后一段时间进行结算,除此之外,验工计价时还需要扣除部分预留质量保证金。在整个过程中,应交增值税是必须要缴纳的税务,而预留质量保证金通常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后进行支付,由此势必将大大增加建筑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进一步加剧建筑企业资金负担。   四、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一)纳税人的确认   根据税法规定,中国境内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为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建筑劳务主要涉及到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对于以承包、挂靠方式进行经营的建筑企业而言,若承包人与挂靠人以发包人和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发包人便是纳税人;若非如此,则承包人为纳税人。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准确确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将变得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应以建筑企业类型、财务核算健全程度及经营规模为依据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予以科学合理确定,即财务核算健全,所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之外的建筑企业都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所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之内的建筑企业都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纳税时间与纳税地点的确认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便将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确认为建筑企业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建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时,通常将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为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时间较长,以致工程项目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一致,此时则需建筑企业推行增值税预缴制度。建筑企业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指导,利用工程进度百分比法对当期工程收入予以确认,之后依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国家税务局便对纳税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即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异地建筑劳务时,应将机构所在地确认为纳税地点,然后依照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缴纳部分增值税;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将劳务发生地确认为纳税地点,然后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全部增值税。   (三)应税收入涵盖范围的确认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应依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确定应税收入涵盖范围,其中应将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确认为销售额。同时,应将建筑企业所有收入一并计入工程结算收入科目,之后以此为依据对应纳税额予以确认;另外,纳税人应将建筑企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从中获取相关收入确认为应税销售额,而支付给分包单位的相关支出在当期抵扣。   五、对建筑企业投标和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修订后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原按工程结算收人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有待统一规范。   六、结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作为财务人员,要学习掌握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要求,熟悉其对我们会计处理的影响,把握好会计处理的原则,积极应对,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就一定能够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张云,匡勇.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以江西三大行业上市公司为例.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01).   [2]胡春.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研究――基于上海改革方案和投入产出表的分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02).原文地址: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3)07-000-02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对建筑企业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影响,本文主要从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三方面进行比较详实地论述对其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处理   随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试点范围和试点行业不断扩大,建筑业正式推行增值税改革已势在必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对建筑企业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影响,本文主要从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三方面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政策的稳定性,推测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当可以分期抵扣。会计处理时要考虑对建筑企业当期税负的影响其次企业是在生产过程中要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因为在目前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20%劳务分包成本,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如果不同步进行改革,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还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   (一)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的确认产生影响   立于固定造价合同基础之上,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收入与毛利确认所产生的影响。其中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一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因此营业税在合同收入范围内;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增值税不在合同收入单位内。另外,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与成本相关的原材料、租赁费等费用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实际成本,其中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建筑企业合同预计总成本并不低于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的建筑企业合同预计总成本。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将原材料、燃料等相关费用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剔除,为此,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建筑企业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合同毛利低于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的建筑企业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合同毛利。   (二)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产生影响   立于成本加成合同的基础之上,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所产生的影响。通俗的讲,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认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其将以合同总价为基础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其实际成本中不涉及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实际成本费用低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的实际成本费用。   三、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建筑企业施工时所需购置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应以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为依据对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如此以来,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建筑企业的资产总额将低于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的资产总额,从而致使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幅度上升。   (二)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   自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由于部分流通环节购置货物时通常无法取得增值税税票及相关发票等,以致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难以顺利予以抵扣,使得建筑企业“多缴增值税”现象日益突出,不利于建筑企业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   (三)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当前,国内多数建筑企业均以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通常以验工计价与付款中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完成。自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笔者认为,国内建筑企业将逐渐摆脱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并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依照当期验工计价对所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确认。尤为注意的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方式往往不能够立即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而是在工程竣工后一段时间进行结算,除此之外,验工计价时还需要扣除部分预留质量保证金。在整个过程中,应交增值税是必须要缴纳的税务,而预留质量保证金通常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后进行支付,由此势必将大大增加建筑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进一步加剧建筑企业资金负担。   四、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一)纳税人的确认   根据税法规定,中国境内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为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建筑劳务主要涉及到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对于以承包、挂靠方式进行经营的建筑企业而言,若承包人与挂靠人以发包人和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发包人便是纳税人;若非如此,则承包人为纳税人。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准确确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将变得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应以建筑企业类型、财务核算健全程度及经营规模为依据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予以科学合理确定,即财务核算健全,所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之外的建筑企业都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所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之内的建筑企业都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纳税时间与纳税地点的确认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便将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确认为建筑企业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建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时,通常将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为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时间较长,以致工程项目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一致,此时则需建筑企业推行增值税预缴制度。建筑企业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指导,利用工程进度百分比法对当期工程收入予以确认,之后依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国家税务局便对纳税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即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异地建筑劳务时,应将机构所在地确认为纳税地点,然后依照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缴纳部分增值税;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将劳务发生地确认为纳税地点,然后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全部增值税。   (三)应税收入涵盖范围的确认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应依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确定应税收入涵盖范围,其中应将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确认为销售额。同时,应将建筑企业所有收入一并计入工程结算收入科目,之后以此为依据对应纳税额予以确认;另外,纳税人应将建筑企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从中获取相关收入确认为应税销售额,而支付给分包单位的相关支出在当期抵扣。   五、对建筑企业投标和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修订后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原按工程结算收人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有待统一规范。   六、结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作为财务人员,要学习掌握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要求,熟悉其对我们会计处理的影响,把握好会计处理的原则,积极应对,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就一定能够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张云,匡勇.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以江西三大行业上市公司为例.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01).   [2]胡春.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研究――基于上海改革方案和投入产出表的分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02).
范文二: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1、甲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在A地,工程所在地在B地】2016年5月份收到预付的工程款,假设工程款总额2220万元,预收20%,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分包款222万元【取得乙建筑公司开具的11%专用发票】。(1)借:银行存款4贷:预收账款——工程款4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4 (400X11%计算)(2)2016年支付乙建筑公司分包款:借:工程结算——分包成本2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贷:银行存款2222.2016年5月份实现其他项目的销项税额156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 月末:应纳增值税额=(44+156)-(100+22)=7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8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83.日内:(1)甲建筑公司应当按B项目预收工程款扣除分包款计算预缴增值税:应当预缴的增值税=(预收工程款-分包款)/(1+11%)*2%=(444-222)/(1+11%)*2%=4万元 向B地国税局申报预缴增值税4万元,取得4万元完税凭证。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贷:银行存款4附件:B地国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税额4万元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预缴的城建税等:(4X10%)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0.4贷:银行存款0.4
附件:B地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2)在A地国税局纳税申报应纳增值税=78-4=74万元,取得A地国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74万元。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4贷:银行存款74附件:A地国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税额74万元;及银行付款回执等。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的城建税等: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7.4 (74X10%)贷:银行存款7.4附件:A地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3)关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科目应用。A、次月,假设当月销项税额100,进项税额80,已交税金30: 次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B、次月,假设销项税额100,进项税额120,已交税金30 次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0C、次月,假设销项税额150,进项税额100,已交税金30: 次月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D、次月,假设销项税额100,进项税额105,没有已交税金:不需要账务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5万元属于当月留抵税额,可以结转到以后月份继续抵扣。4.工程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借:工程施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库存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5。按完工进度结算工程款后,结转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工程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说明:因预收款时已发生纳税义务,计提销项税,故确认收入时不再计算销项)6.结转完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工程施工7.收入结转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8.成本结转利润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
范文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处理好几个问题刘光军1任浩1崔胜利2(1.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四川乐山6140172.中铁十五局华北分公司北京100040)【摘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即,但本次试点范围并没有将建筑业纳入其中,足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度。本文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材料来源方式、施工机械取得渠道,以及改征影响面等角度出发,阐述建筑业税收改征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明确从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紧接着,在上海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发布了《关于本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明确指出:“从日起,上海市纳税文件的意见》人提供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将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以上内容来看,在本次试点范围中并没有将建筑业纳入其中,足见建筑业的特殊性及改征的难度。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的问题1.建筑业有其显著特点,增值税管理难度大。建筑企业分散,周属于典型的矩阵制组织结构,流动性强,项目偏僻、期较短,周边环境差。客观上导致项目管理难度大、管理信息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其进项税和销项税与一般制化程度低。造业有不同特点。现行营业税一般由项目部向施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缴纳,而项目部不是纳税主体。这些势必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及其核算的难度。2.建筑业的材料来源方式较多,进项税抵扣难度大。建筑业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如右上图):有的工程项目,材料全部由建筑企业自行购置;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下同)调拨,砂、土、石及零星材料等由乙方(建筑企业,下同)自行购置。而建筑企业很多施工地点比较偏僻,砂、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都是从个体户、杂货店购置,甚至部分主材也是从一些个体批发部购入;很多购置的零星材料无发票,一些项目用其他票据抵充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一些半成品,如预制构件,许多由内部加工厂加工而成,没有相关票据。发票管理难度大,这些都给增值税进项税的核算及管理带来难题,如果乙方存在分包单位,问题就更加复杂化。甲方购入主材,乙方接受甲乙方自行购分包商接受乙分包商自行购并拨付给乙方方拨付主材入主材及零方拨付主材置各项材料星材料甲方:建设单位乙方:建筑企业第三方:分包单位建筑企业材料来源方式示意图3.建筑业施工机械的取得途径多样化、进项税抵扣难度大。许多建筑企业大型资产的取得,统一由总公司购置,再调拨给分公司及其项目部使用,采用内部结算方式;有的建筑企业直接从独立的第三方(机械租赁公司)租赁;有的建筑企业,其部分施工机械等大型资产,经总公司授权批准由项目目前,基本上是以施工机械台班结算单、租赁部自行购置。单等作为机械使用费进行成本核算的。实务中,建筑企业总公司购置的施工机械,其进项税额都较大,实际使用却是项目部,而项目部又不是一个法律主体,这些都增加了增值税抵扣难度。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牵扯面较广、改征影响大。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然涉及很多单位或国家管理部门,如运输公司、机械租赁公司、税务局、定额站等单位的利益或管理问题。这些无疑也给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带来难题。尤其涉及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问题,所有工程预算定额都需要重新编制调整,工作量大。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解决办法1.掌握建筑业的基本特点。我国很多大型建筑企业基本上为国有单位,其行业特性决定了矩阵制组织结构,由“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由总公司直属项目部。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均为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内部资产调拨主要通过“内部往来”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尽管建筑企业项目周期短,地点偏僻、分散,但随着社会□2012.4上旬··15□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信息化程度的整体提高,建筑企业完全可以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会计核算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为增值税改征做好基础。建筑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主要有取得的材料及其运费、施工机械等资产;销项税应以收取甲方拨付的工程价款为基础进行核算。同时,鉴于建筑业现行营业税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的实情,改征后增值税的征缴仍应由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系统内利益的平衡,也有利于增值税的征收和监管,还可以与建筑业的项目核算及管理相一致。2.理清材料来源方式,准确核算增值税。针对建筑企业材料不同的来源方式,应及时调整、规范建筑企业原材料进项税的会计核算。如果全部材料由建筑企业自行购置,那么进项税核算就比较简单,下面就其他来源情况进行阐述。(1)甲方提供材料,且材料价款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购置并调拨的主材涉及的增值税就与乙方没有关系,甲方只需要在拨付时作为进项税转出处理。乙方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只作备查登记即可。此时乙方销项税的计算范围,不应该包括甲方所调拨的材料价款。(2)甲方提供材料,且材料价款在合同价款之内。甲方应按照销售材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作进项税处理。如甲方拨付钢材、水泥和木材一批,乙方入账时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进项税。此时,乙方销项税的计算范围应该包括甲方所销售的材料价款。借:库存材料———预算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发包单位往来———甲方。(3)乙方自行购置砂、土、石料、零星材料等时,针对这些材料自行购置发票难以管理问题,可以由当地税务局为个体户、杂货铺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或者规定以普通发票上的金额乘以适用税率进行抵扣,如同现行的运输发票一样进行处理(目前情况下),至于加重个体户等税收负担问题,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适用考虑。自行购入砂、石料、零星材料时,会计处理为:借:库存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如果有运输发票,那么运输公司在开具普通发票或改征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项目部的核算也较为简单,在此不赘述。(4)从水泥预制厂购置的预制板等产品,应取得预制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有利于建筑企业降低成本费用,也有利于堵塞预制厂纳税不规范情况的发生。项目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核算就较为简单。(5)如果存在分包单位,乙方在提供主材或材料全部分包,且分包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情况下,乙方比照上述甲方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分包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乙方应根据分包合同价款占总合同价款比例的情况,从拨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3.分清施工机械购置途径,准确核算进项税。□·16·2012.4上旬(1)建筑企业总公司购置塔吊、挖掘机、翻斗车等施工机械。建议建筑企业总公司及时调整资产管理方式,以项目部为增值税核算单位。对于增量施工机械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在项目部进行会计核算。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值税纳税筹划,也能与项目部核算主体保持一致,同时也有利于地方税务局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的征缴。期末预交增值税,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销项税,再行补缴或调整已交的增值税。①如果由总公司新购施工机械,那么应直接转移给实际使用的项目部。由项目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进行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施工机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内部往来———总公司。②如果项目完工,该施工机械又调拨到其他项目部,则通过内部调拨单,采用提供内部台班结算单的方式,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2)从独立的第三方(机械租赁公司)租赁机械设备。此时,项目部收到的是机械租赁公司开具的租赁费单据(改征后应含销项税),项目部关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就较为简单。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3)项目部自行购置施工机械。有的项目部距离总公司较远,施工机械调拨不经济或者时间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总公司授权批准项目部自行购置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需要社会系统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他相关行业也应进行配套改革,尤其是机械租赁公司、运输公司、劳务公司;否则增值税抵扣环节不连续,容易重复征税,加重企业负担。同时,应处理好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之间利益协调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其他部门的配合务必一致,如定额站,土建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工程定额站应及时调整、编制预算定额。在试点地区运行情况下,未试点地区定额站可以预先调整本地预算定额,等试点单位运行结束后,根据国家统一税率进行最后的调整,这样可以做到未雨绸缪。否则等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广之时,容易措手不及,也导致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出现预算编制基础不一致情况出现。如果预算定额没有调整的话,建筑业本身难以做到预算控制和考核,也势必殃及到招投标等环节。总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要抓住建筑企业的行业特点,准确核算原材料、施工机械的进项税,注意协调好多个单位或部门工作。主要参考文献1.于艳芹.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财经界,2011;52.蔡安辉等.工程总承包财务会计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号,(
范文四:摘要:随着增值税在商品经济专业化协作生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营改增”的条件逐渐成熟,依照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原则,建筑业“营改增”方案也呼之欲出。文章从“营改增”的背景、建筑业经营模式特点、建筑业财税应对要点等方面提出了建筑业财务人员面对“营改增”这一改革浪潮应重点把握的方向。对建筑业企业制定经营策略、做好税务筹划方案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财税处理应对   2014年,我国GDP总量首破60万亿,同比增长7.4%。对于如此庞大的经济规模,任何税制改革都是严肃谨慎的。因此“营改增”一直坚持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原则。事实证明,通过日在上海的试点拉开“营改增”的改革帷幕以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同时,从征税机关变更到纳税人重新登记纳税、从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对比来看,都给下一步建筑业的“营改增”提供了更丰富的方案素材。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计划草案中提到拟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因此,作为建筑业的财务人员,应该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对“营改增”的时代背景、增值税的征纳要点有充分的认识,方能把握税务筹划和财税处理的方向。   一、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   任何税制的改革都必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进行,建筑业没有与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服务业同步进行“营改增”,因为建筑业确实存在涉及从业人员广、收入支出复杂等情况。同时,建筑业的发展又渗透到了工业制造的领域。了解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和发展的趋势,可以更好的应对呼之欲出的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一)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材料多为初级资源产品   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一般达到20~30%;主要材料多为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建筑业的人工费用比例通常占整个项目产品成本的18%左右,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项目建造主要材料采用初级资源产品,如石渣、填方所需泥土、砂等材料多数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且规模小。由于项目部现场施工工序繁多,设备、场地一般都可以独立使用,所以很多工序,如钢筋工、砌砖、抹灰等实行班组管理,实质也是外包管理。总的来说,我国建筑业还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建筑业要实现的功能还是集中在遮风挡雨、车辆通行等基本方面。因此也普遍存在企业粗放管理、项目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等现象。   (二)建筑业的收入确认与纳税环节分阶段、多次进行   建筑业收入确认和实物交接无关,即使还未达到预定的使用功能,也可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在建造合同的结算过程中,需要对项目建造过程进行多次计价,由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迭加组成项目合同的全部结算金额。在建造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项目变更情况,致使合同金额出现增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款项或取得结算依据的当日,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尽相同的。   (三)专业化协作是建筑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给建筑业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发展空间。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规模化建造对建筑业的经营模式产生了革命性的作用。相对于现场施工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使用预制产品能让企业更接近经营的目标。商品混凝土、预制钢结构构件、预制管道等预制产品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中提到:劳动生产力的增加,很大程度是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基本上都是分工的结果。在建设项目的建造中,人们也倾向于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专业化分工协作降低了建筑业的施工门槛,分工单位可以专注于各自的领域,最终有利于总承包单位实施完成项目建造目标。在完成项目建造的过程中,征收营业税显然会使产品在周转过程中出现重复征税,而改为征收增值税更为合理。   二、建筑业的“营改增”之争   所谓的“营改增”,是指涉及到营业税的某些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税制改革的逐渐推进,建筑业也即将实施“营改增”。国家政策必然会坚持结构性减税,追求的目标是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下降。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种的三架马车。曾经并驾齐驱拉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了解“营改增”的时代背景以及关注的热点,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应对“营改增”。   (一)“营改增”的时代背景   199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长期以来是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主要税种之一,同时营业税按不同行业制定征收税率,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引导效应。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计征简便,税收征管成本低。在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初期,营业税的征收政策、细则符合我国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日益强大、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各行业的专业分工发展迅速,很多行业的经营模式都呈现了新的发展特点。当前,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至此,“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关注点   虽然“营改增”能给国家、行业、企业个体都带来利好,但是建筑业的“营改增”方案需要十分的谨慎。主要有以下几个关注的热点。
  1. 取得进项税票抵扣的问题   增值税的抵扣原则是见票抵扣,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才能抵扣销项税额。如前所述,建筑业的项目建设地分散,主要材料多为就地取材,大多数是初级资源产品。特别是农村建设的一些项目,只有几十万,十几万的项目,有些以挖方、填方为主要工程内容的野外施工项目,根本不可能取得泥土堆置、填方所需泥土的进项税票,甚至连基本的税务发票都没有。再剔除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工费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几乎为零,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明确了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建造项目合同一般施工周期较长基本超过12个月,通常也能收到一定的预付款。参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建筑企业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企业在进场施工前就需要缴纳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费用,并向有关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进场后开始项目建造前,还需要完善临时设施的安全措施,如施工围挡、九牌一图的张挂等。特别是安全费用的使用,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了专款专用。此时,如果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显然加重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而这个时候,企业往往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需要就预付款金额乘以征收率全额纳税,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3. 过渡期存量资产的抵扣问题   在正式的“营改增”政策出台前,过渡期的长短不得而知。但是如何划分新老合同,企业使用存量资产履行当期合同,也是一个常常被关注的热点。当然,这也回归到见票抵扣的问题。不能体现资产折旧、使用中损耗的价值补偿,相当于将国家减税的压力转嫁到企业身上。   (三)企业“营改增”的税负测算示例   以某一般纳税人HY建筑公司承建的LK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例,暂按11%的增值税征收率,忽略附加税、资源税等。合同总价为310万元,预计不含税成本280万元,其中:就地取材的石头、泥沙约110万元,预计该部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由于项目部所在水库地势狭隘,大型机械设备不能进场施工,需要人工完成,因此,预计65万元的人工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他费用中预计有35万元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预计散装水泥、新购置部分机械设备等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约70万元。   在“营改增”前:   该项目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额为: 310*3%=9.3万元,   税负=9.3/310=3%   “营改增”后:   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为:(310-70)*11%=26.4万元,   税负=26.4/310=8.5%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类型及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极大,如果再考虑开工前支付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及农民工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等情况,企业的资金将更为紧张。   三、立足企业发展,合理应对“营改增”   当然,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要素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何确定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明确发展方向,并且在制定企业经营战略的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方案,是合理应对“营改增”的主要方向。   (一)税务筹划应与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相结合   税务筹划工作简单地理解是对企业涉及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金额进行合乎税法规定的合理统筹计划。如果深层次的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方案,应该对自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主业发展方向有充分的认识。所谓“术业有专攻”,随着行业细分的发展趋势,建筑业企业中也出现了不同主项的施工企业,比如房屋建筑企业、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等。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施工企业来说,房屋建筑企业显然更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而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在固定资产自购或租赁中进行详细的测算,同时尽量选用预制产品,改进管理技术,最大程度使用机械化施工。   (二)加强税务成本管理需要全员参与   建筑业企业一般需要在项目地设置临时机构,但为了施工管理的方便,通常授予项目部经理及管理人员充分的管理权限,主要是项目当地的材料采购、人员配置上岗等,甚至在施工方案的选择方面,项目部管理人员有很大的决定权,比如采用机械或人工搬运、挖方等。即使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项目部管理人员通常只考虑了当时的资金支出成本,财务人员往往后知后觉待取得相关税务票据时,成本产生已成事实。因此,企业的决策者、管理层以及项目部的管理人员都应该参与税务成本管理,以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三)组织财务人员有关“营改增”的专项培训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程序、计算方法上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长期负责企业营业税申报的财务人员如果不尽早学习有关增值税的知识,就很难处理好以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因此除了税务筹划工作,财务人员应该主动学习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知识。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增值税会计科目的使用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先行培训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员,在取得开票员证的同时,也能让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有直观的了解。   参考文献:   [1]姜秀峰.“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工程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3(09).   [2]张?[.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J].财会月刊,2013(09).   [3]王祖斌.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08).   [4]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13(16).   [5]朱言志.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管理细节的改变[J].交通财会,2012(11).   (作者单位: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范文五: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总分包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元彬 秦文娇 人气:253 发布时间:摘要:建筑行业相关的税务问题是税企双方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目前最关注的是总分包工程业务的财税处理,本文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相关的税务问题是税企双方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目前最关注的是总分包工程业务的财税处理,本文结合案例进行分析。1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2税务处理1、营业税时代。《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纳税,税率为3%。总承包人对分包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由分包方自行缴纳。2、增值税时代。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时应全额纳税,但可以抵扣进项。简易计税平移了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具体如下:案例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甲公司总包人会计处理:完成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贷:原材料等
500《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建设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产生纳税义务。收到总承包款:借:银行存款
1000贷:工程结算 970.88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12分包工程结算: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贷:银行存款
300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借:工程结算
970.88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合同毛利
179.62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3%)×3%)=20.38(万元),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贷:银行存款
20.38差额计税: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970.88(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3%)×3%=20.38(万元)另外,对于简易征收的 “老项目”,应及时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或递交书面资料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避免税收风险。
范文六:龙源期刊网 .cn“营改增”对建筑业财税处理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吴芝燕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5年第17期摘要:随着增值税在商品经济专业化协作生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营改增”的条件逐渐成熟,依照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原则,建筑业“营改增”方案也呼之欲出。文章从“营改增”的背景、建筑业经营模式特点、建筑业财税应对要点等方面提出了建筑业财务人员面对“营改增”这一改革浪潮应重点把握的方向。对建筑业企业制定经营策略、做好税务筹划方案具有借鉴意义。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财税处理应对2014年,我国GDP总量首破60万亿,同比增长7.4%。对于如此庞大的经济规模,任何税制改革都是严肃谨慎的。因此“营改增”一直坚持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原则。事实证明,通过日在上海的试点拉开“营改增”的改革帷幕以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同时,从征税机关变更到纳税人重新登记纳税、从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对比来看,都给下一步建筑业的“营改增”提供了更丰富的方案素材。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计划草案中提到拟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因此,作为建筑业的财务人员,应该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对“营改增”的时代背景、增值税的征纳要点有充分的认识,方能把握税务筹划和财税处理的方向。一、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任何税制的改革都必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进行,建筑业没有与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服务业同步进行“营改增”,因为建筑业确实存在涉及从业人员广、收入支出复杂等情况。同时,建筑业的发展又渗透到了工业制造的领域。了解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和发展的趋势,可以更好的应对呼之欲出的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一)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材料多为初级资源产品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一般达到20~30%;主要材料多为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建筑业的人工费用比例通常占整个项目产品成本的18%左右,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项目建造主要材料采用初级资源产品,如石渣、填方所需泥土、砂等材料多数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且规模小。由于项目部现场施工工序繁多,设备、场地一般都可以独立使用,所以很多工序,如钢筋工、砌砖、抹灰等实行班组管理,实质也是外包管理。总的来说,我国建筑业还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建筑业要实现的功能还是集中在遮风挡雨、车辆通行等基本方面。因此也普遍存在企业粗放管理、项目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等现象。龙源期刊网 .cn“营改增”对建筑业财税处理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吴芝燕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5年第17期摘要:随着增值税在商品经济专业化协作生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营改增”的条件逐渐成熟,依照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原则,建筑业“营改增”方案也呼之欲出。文章从“营改增”的背景、建筑业经营模式特点、建筑业财税应对要点等方面提出了建筑业财务人员面对“营改增”这一改革浪潮应重点把握的方向。对建筑业企业制定经营策略、做好税务筹划方案具有借鉴意义。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财税处理应对2014年,我国GDP总量首破60万亿,同比增长7.4%。对于如此庞大的经济规模,任何税制改革都是严肃谨慎的。因此“营改增”一直坚持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原则。事实证明,通过日在上海的试点拉开“营改增”的改革帷幕以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同时,从征税机关变更到纳税人重新登记纳税、从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对比来看,都给下一步建筑业的“营改增”提供了更丰富的方案素材。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计划草案中提到拟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因此,作为建筑业的财务人员,应该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对“营改增”的时代背景、增值税的征纳要点有充分的认识,方能把握税务筹划和财税处理的方向。一、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任何税制的改革都必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进行,建筑业没有与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服务业同步进行“营改增”,因为建筑业确实存在涉及从业人员广、收入支出复杂等情况。同时,建筑业的发展又渗透到了工业制造的领域。了解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和发展的趋势,可以更好的应对呼之欲出的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一)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材料多为初级资源产品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一般达到20~30%;主要材料多为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建筑业的人工费用比例通常占整个项目产品成本的18%左右,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项目建造主要材料采用初级资源产品,如石渣、填方所需泥土、砂等材料多数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且规模小。由于项目部现场施工工序繁多,设备、场地一般都可以独立使用,所以很多工序,如钢筋工、砌砖、抹灰等实行班组管理,实质也是外包管理。总的来说,我国建筑业还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建筑业要实现的功能还是集中在遮风挡雨、车辆通行等基本方面。因此也普遍存在企业粗放管理、项目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等现象。
范文七:浅谈建筑企业会计如何应对营改增营改增后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营改增后,在采购施工机械、钢材、水泥、都可以得到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实现进项税的抵扣,促使增值税形成一条非常完整的价值链;而且,营改增后可以促进施工企业扩大运营规模。税收政策的改变定将对建筑企业的财务会计等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营改增对账务处理的影响根据税额与价格的关系,税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从销货方或者劳务的提供方来看,营业税被取代前后,其主营业务收入由不含营业税在内的营业收入变为剔除了增值税税款后的营业收入,入账金额变小。从购货方和劳务接受方来看,因增值税的可抵扣性,营业税被取代前后,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与无形资产,他们的入账金额也不一样。(二)营改增对财务报表的影响1.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从短期来看,营改增后原来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营业税将不再在此科目核算,减少了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额,相关的成本费用会减少,利润就会增加。从长远来看,企业税负减轻,成本费用降低,利润增加,会刺激企业扩大投资促使企业不断发展。2.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 其价值变动对企业总资产的内部结构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并引起资产负债表内如固定资产原值、应交税费和累计折旧等相关项目的变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入账金额会减少,累计折旧会减少,应交税费中,应交营业税将不再有,其期末余额也将减少。短期来看,资产、负债都会降低,但是提高了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从较长角度看,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随着利润的增加,资产规模的扩大,无论是企业资产总额还是负债总额,都会不同程度的增加。3.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现金流量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三类实际上,增值税代营业税后,有很多因素在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量。对投资活动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大型施工企业会新购进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满足生产需要,由于增值税的可抵扣性,在现金流量表上显示为公司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但相比营业税,现金流出较少。对经营活动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增值税额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也由于增值税额减少而有所上升。
范文八:浅谈建筑企业会计如何应对营改增 营改增后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营改增后,在采购施工机械、钢材、水泥、都可以得到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实现进项税的抵扣,促使增值税形成一条非常完整的价值链;而且,营改增后可以促进施工企业扩大运营规模。税收政策的改变定将对建筑企业的财务会计等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营改增对账务处理的影响根据税额与价格的关系,税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从销货方或者劳务的提供方来看,营业税被取代前后,其主营业务收入由不含营业税在内的营业收入变为剔除了增值税税款后的营业收入,入账金额变小。从购货方和劳务接受方来看,因增值税的可抵扣性,营业税被取代前后,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与无形资产,他们的入账金额也不一样。(二)营改增对财务报表的影响1.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从短期来看, 营改增后原来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营业税将不再在此科目核算,减少了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额,相关的成本费用会减少,利润就会增加。从长远来看,企业税负减轻,成本费用降低,利润增加,会刺激企业扩大投资促使企业不断发展。2.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 其价值变动对企业总资产的内部结构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并引起资产负债表内如固定资产原值、应交税费和累计折旧 等相关项目的变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入账金额会减少,累计折旧会减少,应交税费中,应交营业税将不再有,其期末余额也将减少。短期来看,资产、负债都会降低,但是提高了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从较长角度看,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随着利润的增加,资产规模的扩大,无论是企业资产总额还是负债总额,都会不同程度的增加。3.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现金流量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三类实际上,增值税代营业税后,有很多因素在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量。对投资活动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大型施工企业会新购进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满足生产需要,由于增值税的可抵扣性,在现金流量表上显示为公司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但相比营业税,现金流出较少。对经营活动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增值税额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也由于增值税额减少而有所上升。
范文九:住一公司营改增后实行简易征收的会计核算由于营改增后,建筑业会计收入由营业税价内税变更为增值税价外税,故变更老工程的核算方式:1. 统计报量收入: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应收进度款【与生产科产值报量金额一致】
贷:工程结算-人工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材料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机械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分包
【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措施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间接费用【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工程水电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利润
【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税金
【工程项目:某工程】
由于税金核算方式的变动导致降低的部分收入与原收入的差额在此科目中体现
工程结算-企业管理费【工程项目:某工程】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产值报量金额÷1.03×3%】 由于营改增后由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因此在进行收入核算时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即:当月产值报量金额÷1.03×3%)以此来确定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扣除税金外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计入工程结算对应明细科目中。但由于税金核算方式的变动所导致降低的部分收入,将其差额计入到工程结算-税金明细科目中。【后附示例进行进一步说明】附件:房屋建筑工程产值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月报,经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报量收入分类明细汇总表。2.月末,附加费的计提【两税一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工程项目:某工程】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 注:按照应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对应税费税率,分别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附件:自制附件--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表。3.上交公司管理费借:管理费用-拨付所属贷:内部往来附件:自制附件—管理费计算表4.预进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管理费用-外单位管理费 等贷: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劳务费注意:在预进工程成本时要按照价税合计的金额预进,与原核算相同附件:经项目部相关人员、经营经理、项目经理签字后的成本预提单,(pms劳务费成本账、厂家明细)5.支付分包及劳务费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劳务费
【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分包
【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贷:银行存款/内部往来6.开票差额缴税后的会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费
负数冲减 【抵扣的劳务费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3×3%】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
【抵扣的分包工程款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3×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上面两项合计】同时,按照差额抵扣未交增值税的金额调整附加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负数冲减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负数冲减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负数冲减注:按照应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本期地抵扣的未交增值税)×对应税费税率,分别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件:自制附件--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表。 另外,差额抵扣的税金,由机关留存的项目部,依旧对应按抵扣部分税金调增上交机关管理费。7.合同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人工费
【工程施工-人工费】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材料费
【工程施工-材料费】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机械费 【工程施工-机械费】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分包
【工程施工-分包】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间接费
【工程施工-间接费】
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措施费
【工程施工-措施费】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工程水电费 【工程施工-工程水电费】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差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建安工程收入
【工程结算金额】附件:如果有未结转成本或者冲回成本,后附未完施工还原说明或未完施工保留说明。8.缴纳税金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贷:内部往来/银行存款示例:(1)2016年6月,A项目当月完成产值103万元借:应收账款
103贷:工程结算-人、材、机等
【103÷1.03=1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1.03×3%=3】 对比以前营业税核算下收入的确定:借:应收账款
103贷:工程结算
103对比发现工程结算确认的金额下降了3万元,降低的3万元体现在工程结算-税金明细科目中(即工程结算降低的金额,减少在工程结算-税金明细科目下)。(2)当月A项目预进成本,劳务费20万元,分包工程款2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20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20贷:应付账款
40(3)月末,计提附加费。两税一费的计提,按照流转税的当期流转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各项税费适用税率进行确定。本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为3万元城建税:3×7%=0.21教育费附加:3×3%=0.09地方教育费附加:3×2%=0.06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36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
0.21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0.09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0.06(4)当期合同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人工费
20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分包费
2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0贷:主营业务收入-建安施工收入
100(5)结转主营收入、成本、税金等与以前一致。(6)2016年7月,支付分包工程款20,劳务费10,均为价税合计金额。借: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劳务费
10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分包
20贷:银行存款/内部往来
30(7)甲方支付工程款80万元,开票抵扣分包及劳务费30万元,按剩余50万元交税。借:内部往来/银行存款
80贷:应收账款
80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1.03×3%=1.4563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
1.46×7%=0.1022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1.46×3%=0.0438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1.46×2%=0.0292贷:内部往来/银行存款
1.6315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费
-10÷1.03×3%=-0.29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
-20÷1.03×3%=-0.58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1.03×3%=-0.87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1044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
-0.87×7%=-0.0609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0.87×3%=-0.0261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0.87*2%=-0.0174(8)2016年7月,A项目当月完成产值206万元借:应收账款
206贷:工程结算-人、材、机等
【206÷1.03=2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其余与上期会计处理一致【206÷1.03×3%=6】
范文十: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一、建筑业的应税行为: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兼营和混合销售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或以前述经营业务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三、税率11%,征收率一般为3%,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即开工日期在日前)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但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四、进项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同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按下面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净值 * 适用税率新取得不动产的进项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在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别规定: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3)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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