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违法辙房产证,后经法院房管局败诉后,拿到二审判决书生效时间,二审判决书生效时间到期生效后,房产

男子篡改法院判决书骗过房管局 卖掉前妻房产_图片频道_新华网
男子篡改法院判决书骗过房管局 卖掉前妻房产
| 责任编辑:
被篡改的判决书中,原告被篡改成了被告(圈内)。
“房子归我,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的,但他(前夫)竟然篡改判决书,把房子卖了,房管局竟然还凭篡改后的判决书复印件给过了户!”9年了,这个问题一直在张晓(化名)的脑海里盘桓。至今她仍在奔走,期待有关方面能给个说法。
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见到了张晓,完整地了解了这件堪称现代版拍案惊奇的事情。
法院判给她的房子被前夫卖给了他人
今年35岁的张晓,曾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1995年,她经人介绍,嫁给了家住巴中城区的王军(化名)。但这个比她大16岁的男人脾气暴躁,游手好闲且赌博成性。婚后两年儿子出生了,但王军没有改变,两人的婚姻名存实亡。
2003年,张晓向巴中市巴州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王军的婚姻关系。同年6月30日,法院将一套面积108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张晓、王军儿子名下)予以查封。同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孩子和房产归原告(张晓),债务由原告、被告均摊,原告须将房屋价款的一半补偿给被告。
虽然法院已判决,但王军仍住在那套房子里。张晓把儿子送回通江娘家,自己靠打工维持生计,没有再回原来的家。其间,她和律师去了几次法院,希望早日执行判决。2004年元月,她递交了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材料,并被法院受理,但房子仍被王军占据。
后来,公婆给张晓打过电话,说王军要把房子卖了,张晓没在意,“房子是被法院判决了的,且被查封,他没有胆量卖。”后来,公婆又给张晓的妈妈打电话,说王军真的把房子卖了,张晓还是不相信。
随后,有好心人告诉张晓,判给她的房子真的被卖了。半信半疑的她赶紧跑到巴州区房管局查询档案,结果发现房子果真易主了。原来在2005年3月,前夫王军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卖给了冉某。同年6月,巴州区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过户,审核记录上,有时任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字。
眼前的白纸黑字,令张晓差点当场昏厥,“不相信的事情竟然真的发生了!”
一份被篡改的判决书 竟通过了房管局层层审查
“他不体恤我们孤儿寡母生活的艰难,反而还算计我们。”张晓万万没料到前夫会来这一手。但有个问题她始终搞不明白,王军是如何把房子卖出去的,房管局怎么就轻而易举地过了户?
为揭开谜底,张晓再次到房管局查询房屋产权转移档案,但遭到拒绝。后来她向巴州区法院申请调卷,终于看到了相关材料。
在巴州区房管局档案内,有一份文号为(2003)巴州民初字第1036号的判决书,和张晓手中的判决书文号一致。两份判决书均为4页,仔细比对发现,张晓所持判决书第3页判决内容为:“原王斌(张晓、王军的儿子)巴州区巴州镇大东街东城市场五单元六楼一号108平方米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该房屋价款的一半由原告补给被告”,而房管局存档的判决书内容则为“房屋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价款的债务由被告偿还。”
巴州区法院当即认定,张晓所持的判决书真实有效,房管局存档的判决书明显遭到篡改。答案至此浮出水面:王军篡改了判决书。虽然仅改动了一个字,但内容却判若天渊,他以篡改后的判决书申请房产交易过户,竟然通过了巴州区房管局的层层审查。
原告将房管局告上法院 嫌疑人至今仍未被抓获
2009年9月,张晓一纸诉状将巴州区房管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王军将房屋过户给冉某的房屋产权证。
张晓认为,正是巴州区房管局的行政错误行为,导致了本该属于她与儿子的房产,被非法卖与第三人。最重要的是,当时该房产还处于被查封状态,房管局难道不知情?产权过户审核程序也形同虚设,房屋产权人并非王军,房管局为何仅凭一份被篡改的判决书就让房子过了户?
巴州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未作出判决。2010年年初,该案中止审理,法院将案件移交至巴州区公安分局。同年3月,巴州区警方以王军涉嫌“变造国家公文罪”立案。
时间转眼就过了3年。5月3日,巴州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吴兴元接受华西城市读本记者采访时介绍,对当年的判决为何没有执行,自己不太清楚情况。张晓起诉房管局,至今无法判决,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王军没有归案。法院需要查清楚,本案第三人冉某(购房者)的购房行为是善意所得,还是与王军恶意串通所为?如果是前者,其权益就应当受到保护。如果法院判决撤销房管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就有可能损害第三人冉某的权益,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行政判决的前提必须是公安结案。
在巴州区房管局档案内,记者见到了当年王军提供给该局的判决书原件。判决书总计4页,第1、2、4页右侧边缘均加盖有巴州区法院的骑缝章,第3页则没有骑缝章,纸张与其他3页的颜色差异十分明显。对此,该局一位李姓副局长坦言,当年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时确实存在瑕疵,房管局获知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房管局该负什么样的责任,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
巴州区公安分局曾承办此案的治安大队民警唐斌介绍,王军的行为涉嫌构成变造国家公文罪,公安机关很快就立了案。他们了解到王军住在肖家巷,喜欢在附近打麻将,但民警曾多次布控,却一直未找到人。王军无业,居无定所,城里也没有亲戚,所以掌握不到他的相关信息。最重要的是,王军没有户籍资料,连一张相片都没有,所以无法网上追逃,通缉又够不上条件,警方只有继续加大侦查力度。
房管局领导已3次易人 当年签字的局长已退休
从2003年打离婚官司算起,张晓已经等了9年。其间,巴州区房管局领导已3次易人:当年在房产过户审核表上签字的局长李某早已退休,她打行政官司时,局长姓黎,去年其岗位被一位刘姓局长接替。
9年间,张晓的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她组成了新的家庭,和丈夫育有一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她心中有一个永远无法消逝的伤痛:她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寄养在通江娘家,儿子和小伙伴玩耍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伤重不治身亡。“如果当年的判决及时执行,房子归了我,我在城里找一份工作,儿子就不需要娘家人带了,也就不会有这样的不幸。”
让张晓倍感心寒的是,王军对于儿子之死无任何表示。她现在有两个心愿:一是继续坚持打行政官司,为自己讨一个公道;二是希望再见到王军,要替儿子质问他,他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心有愧疚?
“王军绝不可能人间蒸发。”张晓语气很坚定,“虽然没有户籍资料,但房管局档案里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
9年前的那份判决书,张晓一直压在箱底,小心翼翼地保存着,纸张已经有些泛黄。她坚信,即便再等9年,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也不会褪色。
&&&&&&&&&&&&&&&&支持键盘翻页&&←左&右→&&处理房产发证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五十一人,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设有民商综合部刑事辩护部、公司事务部、房地产部、金融证券部、知识产权部等专业部门,为百余家企、事业担任法律顾问。执业律师全部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其中六人具有硕士学位,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办案技巧。
&&&&&"诚信务实、敬业求精"是本所的服务宗旨。泉舜律师具有优良的团队合作传统。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降到最低,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将竭尽所能为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处理房产发证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房产发证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妥善解决房产权属登记颁发房产证后 , 因当事人确权发证时申报不实或因私房拆迁产权调换、房改购房、房产买卖、继承、赠与、分家 析产以及房产抵押等出现产权归属争议 , 引起的房产权属纠纷 , 市中级 人民法院和市房产管理局举行了联席会议 , 中院王文福副院长、民事 庭、行政庭、立案庭的负责同志、市房管局草俊文副局长及有关处室负 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经过充分讨论 , 确定了以下意见 , 现纪要 如下 :
&&& 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已发房产证的内容与房屋实 际情况不符 , 属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误的 , 房管部门要及时进行纠正。
&&& 二、对已颁发房产证的房屋 , 如当事人对该房屋产权归属有异议 的 , 可向房产发证机关提出 , 发证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异议后 , 在 30 日内 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逾期不给予答复或对发证机关答复不 服的 , 可提起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三、已颁发房产证的房屋 , 对产权归属存有异议的当事人 , 在向房产发证机关提出权属争议后 , 发证机关经调查核实无法确认产权归属 的 , 应向提出争议的当事人出具房屋产权归属存有争议建议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函。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 , 应及时函告房管部门。房管部门根据人民 法院的立案告知函 , 对存有权属争议的房产档案进行封存 , 在案件审结 前 , 停止办理争议房产的一切相关手续 , 待接到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后 , 再对原发房产证进行处理。
&&& 四、根据济政发 [1998]21 号《关于解决拆迁私房自住户产权问题 的通知》中规定 , 从 1982 年以来城市建设拆迁私房自住户 , 拆迁安置住 公房的 , 可以进行产权调换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 ( 包括在 21 号文件 以前有部分拆迁私房自住户按济建办字 [1996] 第 33 号文件办理了产 权调换领取了房产证 , 产权人不再重新办理的 ) 。按产权调换或房改购 房 , 已领取房产证后出现产权纠纷的 , 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拆 迁私房自住户产权调换收尾工作的通知》 ( 济政发 [1999]13 号 ) 办理 , 按产权调换或房改购房办理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 , 又出现纠纷的 , 先由房管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 经调解不成的 , 可通过民事法 律程序解决。待纠纷解决后 , 房管部门按双方协商意见或法院裁决书 , 对所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再作处理。
&&& 五、人民法院在办案中需要查封房产 , 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管部门协助的 , 房管部门要给予协助执行。 被查封的房产 , 因产权人没有进行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产证 , 房管 部门没有该房产档案资料 , 不能确认产权归属 , 或因查封房屋《协助执 行通知书》中被查封房产的产权人、房屋门牌坐落、产权归属与产权档案资料不符以及房管部门接到法院查封房屋《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房产 作价抵债的判决书时 , 被查封抵债的房产 , 已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产权转 移或房产抵押给他人或房产已拆除而无法协助执行的 , 房管部门应及 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人民法院 。
&&& 六、因经济纠纷或产权归属纠纷 , 人民法院已判决将房产作价抵债 或判决全部房产或部分房产归另一方当事人 , 新房屋产权人持判决书申请房产登记领取房产证时 , 而原持证人下落不明或拒不交出原房产 证的 , 房管部门可凭法院判决书和产权人的申请书 , 在《济南日报》上公 告 , 限原房产证持证人在规定时限内 , 将原房产证交回房管部门 , 逾期 该房产证无效 , 不影响为新房产所有人颁发房产证。
&&& 七、为避免在判决和裁定执行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 根据建设部建 房 [ 号《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 在诉讼案件 中涉及以房产抵债进行产权转移或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产买卖、租赁、赠与等评估定价工作 , 法院应委托由建设部或省建 委授予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
&&& 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协商价格以房产抵债的 ,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 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 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依法予以确认 后 , 要求房管部门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 房管部门应给予协助执行。
八、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 经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 ( 单位 ) 须订有租赁 契约 , 在租赁中出现的纠纷 , 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九、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 ( 包括代管房产 ) 纠纷 ,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 [1992]38 号《关于房地产 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当事人起诉的 , 可告知其找 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版权所有: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房产局违法颁发的房产证是否一定要撤销 - 梧州市岑溪法院网
&&|&&&&|&&&&|&&&&|&&&&|&&&&|&&&&|&&&&|&&&&|&&&&|&&
  当前位置: ->
房产局违法颁发的房产证是否一定要撤销――应考虑是否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作者:陈纪鄂&&发布时间: 11:30:40&
原告袁金兰、苏培连、苏培庆、苏国明、苏培燕。
被告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人苏培祥。
第三人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
苏进裕和袁金兰是夫妻关系,他们婚后生育有苏培连、苏培庆、苏国明、苏培燕、苏培祥五个子女。2006年7月27日苏进裕病故。2008年4月1日,苏培祥向被告提供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占有份额、房屋共有人情况和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部分均没有填写)、继承房屋申请表(申请表中有何证件、继承房屋原因、审批单位意见等均没有填写)、苏进裕名下的房屋证(房屋产权证号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09386号)、岑溪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证明(证明苏进裕的死亡时间、苏进裕与苏培祥是父子关系)以及苏培祥的身份证要求被告将苏进裕名下的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同日被告把苏进裕名下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09386号)转移登记为苏培祥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11442号)。
2010年6月2日,苏培祥的妻子刘小琳以该房屋作抵押向第三人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8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苏培祥逾期未归还贷款,2012年8月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向法院起诉,五原告才知苏进裕名下的房屋已被转移登记。原告于2012年10月,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请求确认五原告为该房屋的继承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岑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苏进裕名下的位于岑溪市南环市场工商局集资楼5401号房屋一套(原房屋产权证号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09386号,现房屋产权证号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11442号的房屋)的产权一半归袁金兰所有,产权的另一半属苏进裕的遗产由袁金兰、苏培连、苏培庆、苏国明、苏培燕、苏培祥共同继承。
民事判决生效后,五原告2013年11月11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将五原告列为岑房权证城区字1011442号的房屋的共有人,被告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五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08年4月1日颁发给苏培祥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职权对符合颁发房屋产权证条件的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苏培祥在被告处申请办理房转移屋登记时,向被告提供的继承房屋申请表中明确写明其是该房屋的继承人,被告在办理苏进裕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没有查清楚该套房的共有人及继承人的情况下就将苏进裕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苏培祥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11442号),显然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该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苏培祥已将转移登记后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该抵押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对被告将苏进裕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给苏培祥的行政行为不宜撤销,只能确认违法。
岑溪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于2008年4月1日作出的将苏进裕名下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为岑房权证城区字1009386号)转移登记为苏培祥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岑房权证城区字1011442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案既涉及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又涉及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的审查判断。
本案中通过审理足以认定被告在为苏培祥办理将苏进裕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本案苏培祥已将房屋抵押给农合行,农合行已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该抵押权是否善意取得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撤销。
依照最高法(2011)行他字第7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其他财产共有人起诉期限计算以及对抵押权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答复》中明确:&抵押权的实现是物权变更的原因和方式之一,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依上述答复,本案农合行的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是否属于善意应当符合下面四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处分权人无权处分不动产;本案中苏培祥对涉案的房屋并没有享有所有权的事实有生效的民事判决证实,因而他是无权处分涉案房屋。二是处分人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本案中苏培祥拿去抵押的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有苏培祥一人,这使农合行误信无处分权人苏培祥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三是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所谓善意,是指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并且对不知不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农合行在抵押权设立时误信苏培祥为处分权人,且农合行这种误信是由于登记簿上的记载所致,故其并不存在重大过失;同时农合行已依约向苏培祥发放了贷款,属有偿取得。四是已经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本案农合行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证。依上述分析,农合行取得的抵押权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足以认定为善意取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具体到本案,虽然被告为苏培祥颁发的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依法应予以撤销情形,但因本案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由农合行善意取得,这就成为法院撤销判决的法定阻却事由。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农合行的合法抵押权,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本案不宜撤销转移登记行为,只能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为第三人苏培祥颁发的房产证不能撤销。第1页&&共1页编辑:梁东波&&&&
友情链接:随意颁发房产证 房管局败诉
 &&&&  房管局没有审查房屋是否竣工验收,就给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结果被告上了法庭。日前,江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侵权案,某区房管局一审被判败诉,其给第三人赵某办理的房产证被依法撤销。
  从日到日,贾汪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农资公司将其新建综合楼一层从东至西第一、二间卖给王,房屋面积为99.5平方米,订价17万元,由农资公司协助王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综合楼于9月竣工交付使用。王某陆续交付购房款。
  但在日,农资公司又将该综合楼一层折建筑款80万元抵给该楼的承建方铜山县建筑总公司第五分公司,同时该公司出具80万元的收据。日,农资公司与该楼的施工队负责人赵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农资公司于日将房屋正式交付给赵。
  日,某区房管局在没有对争议的房屋是否竣工验收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给赵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并给赵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日,原告王某以被告将已卖给其的房屋又抵给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产证并给原告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区房管局在第三人赵某没有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没有对房屋是否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对第三人赵某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其给第三人赵某办理的房产证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同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漆浩
相关新闻:
4月20日至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率中国法院代表团访问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贸易组织总部和世...&&nbsp我的位置:&>&&>&
手上有法院判决书且已生效,但没有房产证,如
日期:来源:
摘要:手上有法院判决书且已生效,但没有房产证,如何加名在线律师回答:咨询房管局。
奥麦律师援助网是目前中国领先的律师咨询服务类网站,专业的律师法律咨询网站。为寻求法律咨询及聘请律师的朋友提供快捷、高效的找律师、在线咨询律师和查法律知识等服务,是网上找律师的优选网站。下面奥麦法律站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有关手上有法院判决书且已生效,但没有房产证,如的内容,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有关法律的相关资讯,可以参考栏目的文章内容。
手上有法院判决书且已生效,但没有房产证,如何加名
在线律师回答:咨询房管局。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有关手上有法院判决书且已生效,但没有房产证,如的内容,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最新资讯信息,请关注奥麦律师援助网。奥麦法律网栏目每天为您提供最新最热最全的法律资讯和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来到奥麦律师援助网进行了解。
文章网址:&&
文章来源:&&
热门栏目导航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判决书生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