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别家的烟草经营许可证证进货,算无证经营吗?

客户在经营中常见的“八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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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经营中常见的“八个为什么”
作者:赵伟
&&& 在日常走访客户中,常常看到许多客户对专卖管理和卷烟经营政策不熟知、不理解、想不通,甚至有抵触情绪。笔者认为,客户心中有疑问,有意见,发牢骚,这也正常,不足为奇,不能将他们视为管理“刺头”,更不能以此为由指责训斥他们。
  作为一线工作人员,要学好专卖法规政策,当好客户宣传员,用浅显易懂的群众语言,举例子、讲道理,为客户解答“为什么”,让客户听得明白,容易接受,乐意接受。这样,既能提升客户对专卖法律法规知识的知晓率,又能增强客户守法经营意识,减轻专卖执法阻力,提升卷烟打假和市场监管水平。为此,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围绕“八个为什么”,自编了一套“台词”,通过实践运用,收效蛮不错。愿“抛砖引玉”,共同提升专卖法规宣传水平,助力零售终端建设。
  一、卖烟为何要办证? 
  时下,有不少申请办证户、持证经营户、无证经营户,常常问专卖人员:卖烟这么简单的事情,为何还要办证?办证还得符合条件,办了证还需年检,真是麻烦! 
  答:这个问题提的好,也很重要。第一,卷烟是烟草专卖品。目前,我们国家对石油、烟草、食盐等商品实行专卖专营制度。经营这些商品,首先要取得行政许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办证”。我们零售户取得的烟草证叫“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是“烟草证”的一种。除了零售许可证之外,还有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
  第二、办证是体现专卖特色的重要制度。大家都知道,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可能有人会问:吸烟既然有害健康,国家为什么要造烟、卖烟,把烟厂全部关闭,不就完事了吗?嘿嘿,这个问题可不是那么简单。就像喝酒一样,酒喝多了伤身体,还容易出事,但不能因为这个原因,把全国的酒厂全部关掉。因此,对于国家来说,既要控制烟草规模,又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不能走极端。办证就是控制烟草规模的有效手段。就拿办证户说,你要卖烟,国家不反对,但必须先办证。办证也要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烟草局不会给你办证的。如果你无证经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依法取缔的。
  第三,办证是保护零售户利益的现实需要。烟草证看似一张纸,其实作用可大了。有了烟草证,你就成为一名合法的卷烟零售户,可以理直气壮地经营卷烟,而无证户就不行。有了烟草证,烟草公司将给你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客户经理为你指导经营,帮你赚钱。还有一直专卖稽查队伍,从表面上看,给你挑毛病,和你过意不去,实际上,通过执法检查,净化市场,是维护持证户的切身利益,是你的“保护神”。
  总而言之,卖烟不是卖水果,不是摆地摊,需要办证。当前,有的人觉得“办证难”。其实这是对办证工作的误解。许多办证户办不下证的主要原因,不是你没有经营地址,没有经营资金,而是不符合当地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所以,要告诫办证户,要想开店经营烟草,一定要选好地址,符合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这一点十分重要,出现“万事俱备”烟证难办的闹心事。
  二、卷烟为何要打码?
  有的客户认为,在商店,卷烟是普通商品,只要烟是真的,消费者不在乎打码不打码。也有的店主说:目前,有的紧俏烟断货,到别的商店补点货,这是很正常的事儿。可是烟打码后,稽查队员进店一看,就知道这不是本店烟,就要按乱渠道进货行为处罚。唉,烟码这个“紧箍咒”,真是“让人越看越不顺眼”,气死人了。
  答:好顾客、好伙伴,莫要生气,莫要发火。烟为什么要打码?我来告诉你。第一,这是专卖管理的需要。过去的烟没有打码,在市场上乱串,稽查队员发现了,也搞不清是谁家的烟,给一下倒烟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说,打码也是烟草行业迫不得已的发明。你看,自从“打码到条”、“一店一码”,真烟就有了身份证,不论流到哪里,一查就知道这是哪个省、哪个市、哪个县、哪家零售户的烟,对于调查真烟非法流动案件,维护卷烟经营正常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有利于卷烟打假。过去,因为烟未打码,稽查人员执法检查,需要逐条查看,费时费力,如今,用排除法就简单轻松多了。当然,有人说:假烟也有条码。不过,假烟的条码比较容易辨认。一些有经验的稽查员通过看条码,就能识别真假。总之,“打码到条”对识别假烟作用很大,是稽查队员常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第三,能预防真烟调包。时下,许多零售户由于疏忽大意、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导致自己的卷烟被骗子调包,遭受损失。我告诉你一个简单的识别技巧,就是看烟码识骗局。当骗子在你不知觉的情况下,将烟调包,此时,你要立即看烟码。如果不是你的烟码,就要抓现场,识骗局,让骗子不能得逞。在实际经营中,许多反应快捷的零售户,就是通过这种方法,揭穿了骗术,让骗子不敢行骗。相反,一些零售户不知道看条码,结果稀里糊涂上当受骗,等发现后,骗子早已溜之大吉,逃之夭夭。
  三、订烟为啥要限量?
  一些零售户对卷烟限量供应政策不甚理解。有的说:紧俏烟给的少,不够卖,又不让人从别的渠道进货,这样的营销政策,怎么能让客户满意;有的说:我的经营能力强,订多少烟,能卖多少烟。为什么烟草公司还要限量,实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答:货源供应问题是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也是当前客户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因为货源供应是否充足,直接关系了市场稳定,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那么,是不是取消限量供应政策,客户就能赚钱,市场就会稳定?我看不是这么回事。大家想想看,九十年代,烟草公司没有限量供应,“多龙头放水”,鼓励客户多订烟,多存货,结果呢?市场管理失控,卷烟价格下滑,出现了“户户买烟不赚钱”的局面。许多零售户对当年的卖烟处境记忆犹新。烟草公司实行“总量控制,稍紧平衡”的货源供应政策后,情况出现了可喜变化,烟草公司根据客户的实际经营能力,确定客户商定量,对一些紧俏品牌实行限量供应,防止供大于求,影响卷烟价格下滑。这正是限量供应的好处所在。如今,在限量供应的前提下,市场秩序稳定,价格稳定,谁家卖烟不赚钱?
  因此,零售户要站在市场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而不能从自己赚钱多少考虑问题。
  四、卖烟为何要标价?
  一些零售户对卷烟明码标价政策不甚理解,有的认为,市场上,啥烟卖多钱,人人都知道,实行明码标多此一举,纯属形式,又占据了卷烟展示柜不少空间。有的说:个别紧俏烟零售价格上涨,但明码标价还是原来的价格,想改也改不成,经常和顾客因价格发生纠纷。
  答:时下,逛商场超市,所有商品都是明码标价,顾客照样进进出出,络绎不绝,乐意购物。卷烟实行明码标价好处多多。一方面,有了明码标价,能方便店主熟悉不同牌号、规格的卷烟特别是新品卷烟的价格,减少出错。另一方面,让顾客买烟时放心,知道这是烟草公司订的价,不会和店主讨价还价。至于有人说明码标价束缚了自己的经营头脑。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在一个市场上,一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明码标价是统一的,不可能给你店订的高,给他店订的低,因此,请大家放心,烟草公司实行明码标价,维护的是所有客户利益。如果某个品牌规格需要上调价格,烟草公司会统一上调的,不会因为你的生意好,就单个为你上调价格。
  五、为啥不能从别人商店进货?
  在执法检查中,常常发现发现一些零售户乱渠道进货。每当专卖人员依法暂扣这些违法卷烟时,店主就会阻挡,还振振有词:烟不够卖,带别的商店进货,有啥不对,再说进的又不是假烟,凭什么要处罚我?$page$
  答:首先,你必须知道“卖烟要守法”。守法对零售户来说,做到“三不卖”就行啦。一不能卖假烟,二不能卖走私烟,三不能卖别人的烟。前面两点,许多零售户能理解、能接受,就是对最后一点有看法,有意见。其实,这个规定不是哪家烟草公司自己制定的额,而是烟草专卖法规要求各规定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这句话听起来有点专业,实际上一句话可以解释清楚:“只进公司货,只卖本店烟”。如果你从别的商店进货或者私自收购、囤积、倒卖卷烟,一定拿被查处,就是乱渠道进货行为,肯定要受烟草局的处罚。其次,乱渠道进货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容易造成大户控制小户、卷烟价格下滑,真烟非法流动等问题,最终损害零售户自身利益。再次,乱渠道进货容易给假冒卷烟带来可乘之机。烟草公司配送的卷烟都是真品,如果乱渠道进货,就有可能进到假烟。一旦你进到假烟,消费者购买后肯定不答应,这样,你的信誉和名声将受到损害。“一传十、十传百”,你的生意肯定受到影响。 
  六、烟草证为啥不能转让?
  在经营中,一些零售户因各种原因,不想经营卷烟,但又舍不得作废烟草证,就私下将烟草证转让、出租给别人。专卖人员查处时,原持证户十分不高兴,有的说:我的证我做主,转让给谁都是给烟草公司卖烟、做贡献,有必要注销我的证吗?有的甚至说:好不容易办了烟草证,
  答:首先,我问你一个问题,有的人把身份证丢失了,能不能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办事?开店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你不想经营了,能不能把营业执照给别人?烟草证虽然没有身份证、营业执照用途广,但对于经营卷烟,作用是很大的,哪个证都不能代替的,也无法代替。烟草证和身份证、执照一样,上面的负责人、店名、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发证机关、使用有效日期都是经过严格审查,做出的行政许可。因此,这个烟草证发给谁,谁就是这个证的主人,这个证就有主人负责保管,并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如果你不想经营了,那么就应当向烟草局提出歇业申请。如果你不提出歇业申请,私下把烟草证转让或出租给别人,那就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局肯定会找上门来,按照相关程序,注销你的许可证。在这里,大家要搞清一个概念:歇业不是歇一会儿,再继续经营,歇业就是彻底不经营了,停业是暂停一段时间,继续经营。
  七、店址为何不能随意搬迁?
  一些零售户开店经营了一段时间,感觉生意不好,就将店址搬迁到另一个街道;有的店面因为要拆迁,也随意搬迁店址。在他们看来:这很正常,不需要向烟草局重新提出办证申请。
  答:大家要知道,卷烟零售点有个合理化布局。什么是合理化布局,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亩田里插多少秧苗,大致上有个定数范围,插的太多或太少,都影响产量。经营烟草也是这样。如果一条街道上,零售户数量超过合理化布局要求,就会造成许可证资源浪费,店与店之间出现库存积压、不正当竞争问题,这是烟草行业和零售户都不愿看到的事情。因此,合理化局部很重要。这就要求零售户在经营中,地址不能随意搬迁,如果真要搬迁的话,就要及时向当地烟草局提出办证申请。烟草局会对考察你的新址和办证其他条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有些零售户自认为挪个地方问题不大,照样可以卖烟,不征求烟草局专卖人员意见,私自搬迁店址,不符合合理化局部要求,结果“老证被注销、新证办不下来”,反倒成了被取缔的无证户。
  八、为啥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
  在市场检查中,常见一些零售户把卷烟拆成零支,向学生出售。当专卖人员制止这种销售行为时,有的客户大为恼火:你们只管查假烟就行了,我买烟,想卖给谁就卖给谁,这个事你们还要管吗?
  答:这个事一定好管啊!举个例子,如果是你的孩子是学生,背过你到别人店里买烟,你同意吗?你该不会这样说:孩子抽烟是好事!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生抽烟,劝阻青少年抽烟。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吸烟有害身体健康,未成年人正在学习成长阶段,如果过早地染上抽烟这种不良习惯,想想危害多大,形象多么不好。所以,作为卷烟零售户,要自觉遵守这个规定,坚守道德底线,关心下一代健康,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
  总之,烟草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零售户开店经营卷烟有许多“条条框框”限制。客户心中有疑问,爱问“为什么”,这很正常,不足为怪。只要我们虚心好学,善于总结,就一定能够给客户一个满意答复,让他们更加自觉地守法规范经营,共同树立终端建设良好形象!
编辑:范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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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经营卷烟现状分析和对策
对无证经营卷烟现状分析和对策
&  无证经营卷烟是当前烟草专卖市场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直接影响到烟草专卖制度的权威性,如不控制这一现象的曼延,乃至可以动摇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无证经营卷烟无序空间的不断扩大,不仅让全社会感到烟草专卖管理的软弱无力,而且直接影响到卷烟经营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产生无证经营卷烟的现状和原因
  已经具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意识的国民,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布局要求难以接受。我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对自由竞争这个名词被越来越多的国民接受。国家为拉动经济发展,对外广泛吸引外资,对内大搞民营经济,工商部门对经营许可证也空前放宽了政策,并以“一站式”服务为经营许可提供了便利。但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却受到合理布局的限制,一部分国民不予理解,认为同在一个社会,同属一个政府领导,同处一个市场经济改革的时代,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为何不能用市场经济的原理进行调控,普遍不予理解,难以接受。
  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的出现,小本经营的流通服务行业业主越来越多,但因竞争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普遍要求增加卷烟经营项目来弥补利润的不足部分。随着国有企业体制的转轨,劳动生产力明显提高,但下岗失业人员日趋增多,为谋求生计,小本经营的服务行业随之迅速发展,受消费量和消费水平的限制,服务行业互相间的竞争越演越烈,利润率越来越低,普遍期求通过增加服务项目获取利润,也因卷烟是嗜好品,可以吸引大量的顾客,带来生意的兴隆。因此,就出现了只要从事服务行业经营业主,都要求申请卷烟经营许可权,一旦行政许可不成,并随之出现了大量的公开的或者地下的无证经营卷烟的现象。
  广大农村一些地区经济发展较慢,农民的法治观念淡泊,一些无证经营户屡教屡犯、屡打屡犯,现行的法治手段难以根治。应当看到,目前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仍处于滞后状态,青壮年进城打工,留下的是老弱病残,为了生存从事零星小买卖,相当一部分是无照无证经营,卷烟进货量很小,有的只有一、二条卷烟库存,卖一包算一包,行政执法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对这类无证户通常以教育为主,但因面广量大,通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当面收起来,执法人员一离开他又摆出来,这种象做游戏式的管理,实在难以奏效。
无证经营卷烟的执法主体工商部门,无力从事经常性整治行动,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单独查处的法律支撑不力。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执法主体都属工商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工商部门管理的门类多、市场大、战线长,无证经营卷烟行为管理无力顾及,又由于有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的存在,工商部门也有一定的依赖性。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单独查处的法律依据不足,尽管《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工商有处罚权但没有收购权,烟草没有处罚权又哪来卷烟的收购权?即使规章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购,也因收购影响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事实上不是处罚的处罚,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无证经营进行定性,实施收购的变相处罚是违反执法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因此,烟草专卖行政部门不能单独行使对无证经营卷烟违法行为的查处,管理的效率就不高。
二、对无证经营卷烟现象应当和可以采取的对策
  规范行业内部经营纪律,从源头上堵住向无证大户供货的渠道。国家局先后四次召开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处理了一大批行业内的领导干部,专项治理卷烟循环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成效。但是,一些烟草经营部门为了完成销量进度,甚至有些是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仍存在向无证大户供货的现象,大量无证运输卷烟的案例,都证明卷烟货源基本上是烟草经营部门通过变通的手段销售给无证大户的,一些地区出现大无证户向小无证户供货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治。因此,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的“五条纪律”,狠抓“五个关键环节”,对“五组数据”按月进行认真检查,切实推行“五查”、“两落实”和“五种”责任制,杜绝向无证大户供货的现象。
  依据国家局实行“一号工程”的精神,落实卷烟入网、落地、落户三个百分之百的销售,全面实行卷烟防伪喷码到户的管理。国家局全面推行的“一号工程”,其重要目的就是将卷烟按照严格的计划生产,实行卷烟流通定向供货的到货确认制度,从源头上切断体外循环的渠道,规范卷烟的生产、流通秩序。无证经营卷烟的商户,没有一个有正规供货渠道,切断供货渠道是一个根本的措施。根据国家局“一号工程”的精神,以全面实行卷烟防伪喷码供货到户,发挥行业内管的独特优势,可有效切断对无证户的供货渠道。即使有证户向无证户代进货源,专卖稽查人员只要按喷码到户号对供货户进行定向查处,“无米之炊”的无证经营户就会自然消失。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还是我们的观念落后。一方面,一度时期,也有不少人反对喷码做法,片面地认为喷码防伪不利于卷烟大流通;而实际上国家局指的大流通是指一个行政地区不要设置行政规定,限制厂方企业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就不能限制,与喷码防伪标识的管理毫不相干。另一方面,国家局一直强调卷烟市场净化和经营规范有序,而且推行了“一号工程”,作为经营流通管理的硬措施,这就充分说明不管用什么办法,用什么措施,只要能管住市场,管住无证经营行为就是有效的办法,就是管用的措施。
  改进和完善零售户在超市应急供货凭个人信用卡付款的制度,采用设定密码方法,专卡专人、专用,杜绝借证进货的现象。目前普遍实行电话访销、电子结算、集中配送的卷烟经营模式,并为应急货源的需求专门开设了卷烟超市“绿色通道”,确实解决了货源应急的需求,但均为现金支付,使一些无证户不时向有证户借证到超市进货,不但享受了“绿色通道”的待遇,还为有证户增量评星作了“贡献”,所以也就出现了一部分虚假星级户。如果让有证户用信用卡在超市进货,凭个人信用卡和密码支付卷烟货款,改进现金支付的方法,无证户向有证户借个人信用卡进货的概率几乎为零。这样,无证户又断了一条进货的渠道。
  严格诚信等级管理的分类监控措施,对无证户提供平进平销的货源销售大户,列入无证批发行为调查取证处理。在不考虑防伪喷码到户和凭个人信用卡到超市进货的情况下,现行向无证户供货的大户,只需调阅电脑数据分析,看其进货是否有规律性和起伏性,对进货起伏性大的客户实施定向检查,一旦被查实是向无证户供货的,首先,在分类管理上,列入监控对象,视情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其次,将其按无证批发卷烟进行全方位取证,实施行政处罚;第三,视情采取停供货源、停业整顿、收回许可证等处罚措施。让其自以为“做好事”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坚持与工商部门联手办案,争取法律上的有力支撑。《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无证经营的查处,一定要按执法主体资格要求进行,不宜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用收购卷烟的办法进行。无论案件大小一定要联合工商部门共同查处,一般仍以工商部门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责令当事人购进的卷烟当面退回原主,并与原主进行现场笔录,以便存档备案和对原主进行依法查处。当事人是平价退还是低价退,由当事人决定,但必须要退回原主,否则,将转烟草专卖行政部门收购处理。如果当事人决定转烟草行政部门收购处理,必须由当事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写出委托书,并承诺接受70%批发价的收购处理,这样就解决了工商部门没有收购卷烟的法律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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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香烟零售证批发香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罗军&&发布时间: 08:39:12&&&&【案情】&&&&江某在萍乡经营一家烟酒糖果批发部,并拥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专卖许可证具备从事烟草零售的资格。日,家住湖南浏阳的刘某通过朋友介绍向其购4条软中华、30条精品白沙、26条硬中华和15条硬盒和气生财。此后一月内,刘某先后十次向江某购买价值50余万元的香烟1216条,每次均超过50条。日,江某在自己所经营的烟酒糖果批发部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天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江某和刘某,并以江某、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分歧】&&&&持香烟零售证批发香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江某仅持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零售许可证,却多次违反烟草专卖部门关于零售香烟一次不得超过50条的规定,且销售烟草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的经营秩序,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江某作为烟酒糖果批发部的经营业主,拥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专卖许可证具备从事烟草销售的资格,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情形。江某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并非无照经营,只是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即一次销售香烟超过50条,因此应当对其采取行政处罚,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管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该案的关键在于江某合法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后,一次销售香烟超过50条是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所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还是在平时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所谓“非法”的“法”,是有特定范围的,即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即《刑法》225条第(一)项列举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刑法》无法全部列举,因此,是指引到专门法来规定的。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外汇犯罪、非法出版物犯罪、扰乱电信市场犯罪、破坏森林的许可证犯罪、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传销犯罪方面的“非法经营”作出了规定,对烟草专卖方面的“非法经营”犯罪也于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我们对照专门法及司法解释,即全国人大通过的《烟草专卖法》、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该案被告江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1、从刑法角度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包括以下四种行为:第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第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第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该案中,江某作为一家烟酒糖果批发部的经营业主,拥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专卖许可证具备从事烟草销售的资格,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情形。江某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并非无照经营,只是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即一次销售超过50条,因此应当对其采取行政处罚,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2、从《烟草专卖法》来看,《烟草专卖法》总体上属于行政法。该法“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烟草专卖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主要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对刑事处罚,有明确的范围规定。为全面分析准确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我们列出全部有刑事罚则的法条: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第36条);倒卖烟草专卖品(第38条);伪造、变造、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第39条);走私烟草制品(第40条);暴力对抗烟草执法(第41条);执法人员私分罚没烟草(第42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第43条)。&&&&除了这七种行为可以定罪外,《烟草专卖法》没有规定其他犯罪。如果扩大解释,就是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刑法原则。而该案中江某的行为,不属于以上的七种行为。唯一有点相近的是第38条“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规定。但稍一分析就无法成立:她是在自己的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营店里进行购销活动,同“非法倒卖”有质的不同,属于有照的合法经营;而不是无照经营。只是在经营中有违规销售现象。&&&&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批发证的销售者一次销50条香烟以上,视为无证批发(第26条);无批发证批发者,由烟草局责令关闭、停止批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第57条)。按照《条例》的规定,该案被告的行为属于“一次销售50条以上违规”,属于违反第26条的行为,应按第57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即停止业务、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根本没有适用刑罚来判刑的法律规定。那种认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就可以改变性质、追究刑事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是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反。专门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哪怕数额再大,情节再严重,也只能受行政处罚,而没有刑事上的责任。因此,对江某在该案中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明显扩大了法律责任范围。&&&&4、从司法解释看,目前,最高法院关于烟草经营方面的司法解释,有一个《座谈会纪要》和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纪要》对照,该案行为则根本无法定罪。不属于第三条中“无证生产”、“无证批发”或“无证零售”的行为之一,是有证经营,只是进货渠道不当并且一次销售超过规定的数额。而《解释》中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综上,江某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不能被指引到刑事法律规范中来,依刑法和司法解释都不应当进行刑罚处罚。第1页&&共1页编辑:颜桓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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