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离退休不足5年的赔偿五年.60岁退休.工龄超过35年单位不让上班也不安排工作.按法律规定应该给生活费吗?

禁止裁员范围或再增两类:工龄15年离退休不足5年在内_国内_新闻_青网
禁止裁员范围或再增两类:工龄15年离退休不足5年在内
核心提示:
比起1994年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对于“不得裁减人员”规定的四类情况,本次的意见稿的禁止裁员的范围扩大至六类。
今后,企业裁减人员的行为将戴上&紧箍咒&。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明确禁止裁员的六种范围,其中包括孕期女职工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的职工等。
意见稿规定,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
六种范围人员不能被裁减
比起1994年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对于&不得裁减人员&规定的四类情况,本次的意见稿的禁止裁员的范围扩大至六类。
与1994年的规定相比,增加的两类禁止裁员的范围分别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除了以上两类之外,其余四种情况分别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烈士遗属与退役士兵优先留用
1994年的规定中,并未对优先留用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则有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提出了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分别为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现行的劳动法的基础上,此次的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企业优先留用人员范围,将&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纳入优先留用范围。
意见稿同时规定了企业裁员后的义务,即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外,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尚未就业的被裁减人员中招用。(记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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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口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最新政策,事业单位提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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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6年海口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最新政策,事业单位提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资讯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往年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一、退休的政策依据  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据的是国发〔号文件,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主要依据国人部发〔2006〕60号和鲁政办发〔号文件。  二、退休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2006〕41号)  三、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鲁政办发〔号文件规定,曰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提高退休费比例  持独生子女荣誉证的父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四、历次提高退休费情况  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下发,这是近三十年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唯一依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多次调整提高离退休、退职费待遇,具体情况如下:  ■1978年  国发〔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上述(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文件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全部改按月发给生活费。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从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数额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  ■1983年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劳人险[1983]60号)  ■1985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6号)  ■1989年  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凡已享受上述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2、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40元。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提高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律从日起计发。(国发[1989]82号&)  ■1991年  从1992年1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国发[1991]74号)  ■1992年  从1992的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2]28号)  ■1993年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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