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怎么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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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计算工龄吗
1990年在政府参加工作,至到98年,没有投保,没有合同,98年从政府转入到其他国有单位(现在的国有企业单位)至到2007年现在单位才为我投保,请问从90年至今的保费我该怎么办理
吉林省 四平 四平铁西区发表时间: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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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事实劳动关系,是在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劳动就业状况,我国劳动立法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出类似解释。这是我国目前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还是非常抽象,我们很难对事实劳动关系做出明确具体的判断。&一般来说,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从实质要件而言,首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如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第三是劳动者已纳人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最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存在默认意思表示。从形式要件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如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支付报酬,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就应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另外,结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履行无效劳动合同也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其具有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理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是以发生工伤事故时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是为了证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现时是否仍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已不重要,这对工伤认定并无影响。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结束了,仍然能进行工伤认定。例如,职工从企业辞职后一段时间,才经诊断确属在职期间患职业病,他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部分社会保障统筹地区,例如省,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由于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视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包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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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5 &&来源:中国广播网&&&& && &&
&&&&  中广网北京2月6日消息中国乡村之声《乡村谈话》专稿:一位来自天津的朋友说,我是天津蓟县开发区某企业的电工,今年66岁,农业户口,还在上班,单位没给我上任何保险。我现在不想干了,我可以向单位提出补偿吗?我在这个单位工作了11年了,单位如何补偿?如果不给补偿我该怎么办?北京市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时福茂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限是怎样的?
  时福茂:首先肯定是年龄问题。大家都知道男性职工正常情况下应该是60岁退休,,其中有一些特殊的行业,如矿山或者有毒有害岗位,需要提前五年或者十年退休。本案当事人的问题在于,电工60岁退休,但是60岁后仍然工作,这算不算一种劳动关系?职工的退休年龄是1978年国务院104号令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国家在提高年限,比如法国,还因为提高退休年龄引起了大罢工。
  在退休年龄过后的工作,能算是劳动关系吗?
  时福茂: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是不是还可以延续?如今这种情况还只是一种意见性文件。2月14号,国务院正在征求一个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里边就提到了如果您年满60岁,仍然需要工作,发生工伤了,应当受理。这就意味着将来有可能会受理这种情况,或者会认为超过60岁以后,仍然继续工作可能也是一种劳动关系。但问题是现在还没有确认,它只是一个方向。在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说这是一种劳动关系。以目前所生效的法律来看它不是劳动关系,只是从理论的发展来看,它会成为劳动关系。当前来看,就是这位听众所提到的66岁的仍然工作没有上保险,能不能要补偿,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他是不能要补偿的,因为这种关系已经不算是劳动关系了。
  时福茂:比如说发生工伤怎么办?比照一般的人身损害,已经达到了60岁的员工,即便是单位想给他上保险也上不上,因为电脑的系统里面一到60岁,电脑就会给你卡住,这就是让你交不上保险。所以,从根本上,它不是企业的原因,而更像是国家现行体制的约束,现在规定的条件。60岁,大家就觉得应该颐养天年了,你就可以回家抱孙子去了。而尤其是当下这种情况,他是自己不想干的,不要说不是劳动关系,即便是一种劳动关系,自己辞职也是没有补偿的,这无关这11年中是不是有60岁以下的工作年龄。还要提醒的就是,辞职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求偿,单位有违法行为,正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列,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不上保险,或者强迫劳动的行为。所以,除非他是有既定的违法行为,否则你是不想干了离开,或者以这种老了的理由离开,都是没有补偿的。
责编:夏恩博2017年最新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
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4]中劳薪字第344号)  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政策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73)计劳业字7号)  关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临时工工龄计算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劳社厅函〔号)  背景说明: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其中包括《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对全民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退休养老费用。同时明确执行时间从日起开始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制度是对原有制度的重大改进,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式进入改革转型的标志之一。
一、企业对临时工的管理  1.&企业需用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其范围、数量、工资额度由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招用临时工通知单》。确需从农村招用的,报经省、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务工许可证》。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  2.&企业招用临时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可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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