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工程混凝土搅拌站站百分之十的股份的人会没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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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共1条
我理解你的问题:1、不可收回投资账务处理,而应做增加或比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原因(1)增资,即在原公司注册资本基础上增加注册资本。(2)更名,将原有公司更名。(3)、原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上述三点归结一要点,原公司未注销。2、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增值部分,投资方在营业外收入核算,被投资方按照评估价格612万在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科目列支。3、被投资单位原来属于总公司纳税,独立法人资格没有改变,以营业执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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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余江县粤达混凝土器械厂、北京市玉泉路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09)余民初字第1408号&&&&&&&&&&发布时间: 16:24:35&nbsp&nbsp&nbsp&nbsp原告抚州市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大桥南路五皇殿商场对面。&nbsp&nbsp&nbsp&nbsp法定代表人乐,该公司董事长。&nbsp&nbsp&nbsp&nbsp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江西省抚州市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nbsp&nbsp&nbsp&nbsp被告余江县粤达混凝土器械厂,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桥东路25区163号。&nbsp&nbsp&nbsp&nbsp法定代表人曾智凌,该厂厂长。&nbsp&nbsp&nbsp&nbsp被告北京市玉泉路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号。&nbsp&nbsp&nbsp&nbsp法定代表人王增强,该公司经理。&nbsp&nbsp&nbsp&nbsp委托代理人管凤娟,该公司职工。&nbsp&nbsp&nbsp&nbsp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nbsp&nbsp&nbsp&nbsp法定代表人王会,该公司董事长。&nbsp&nbsp&nbsp&nbsp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该公司职工。&nbsp&nbsp&nbsp&nbsp委托代理人杨永辉,该公司职工。&nbsp&nbsp&nbsp&nbsp原告抚州市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余江县粤达混凝土器械厂(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北京市玉泉路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第二被告)、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光明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杨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经依法传唤未指派人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nbsp&nbsp&nbsp&nbsp原告抚州市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称:日,第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向第三人承建的西五道口住宅工程提供商品砼。合同签订后,第二被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第三人至今仍欠第二被告混凝土货款1760000元。日,第二被告将该债权1760000元及该债权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转让给第一被告,并且约定如第三人不能支付欠款,则由第二被告承担责任。日,第一被告将该债权1760000元及该债权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转让给原告,并且约定如第三人不能支付欠款,则由第一被告承担责任。经原告敦促,第三人至今未支付欠款。原告在与被告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现依法起诉,恳请法院: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人立即支付款项17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到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人承担。&nbsp&nbsp&nbsp&nbsp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欲证明第二被告已将债权转让给了第一被告。);2009年的11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欲证明第一被告已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2)特快专递票据两份及特快专递票据查询单两份(欲证明两次债权转让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3)履行债务通知书两份(欲证明第一被告和原告向第三人主张过权利。);(4)债权转让通知书两份(欲证明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向第三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5)还款计划一份(欲证明第三人与第二被告结算后债权数额。);(6)销售合同一份。(欲证明该案第二被告与第三人的债权发生的经济依据。)。&nbsp&nbsp&nbsp&nbsp被告余江县粤达混凝土器械厂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第3条明确约定:“甲方(即答辩人)确保所转让的债权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瑕疵,并确保债务人(即第三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保障乙方(即被答辩人)此债权得以实现。若乙方采取必要手段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债务人不能向乙方支付欠款,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由此可见:一、被答辩人只有在采取必要手段向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债权后,并且只有在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支付的情况下,答辩人才承担责任。而本案,被答辩人对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没有采取任何诉讼措施,无法印证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不能支付本案欠款。据此,答辩人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支付责任。二、本案的直接债务人是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答辩人承担的仅仅是连带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原告应首先向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并经法定程序确定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支付后,答辩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被答辩人直接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显然不能支持。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nbsp&nbsp&nbsp&nbsp第一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反驳证据。&nbsp&nbsp&nbsp&nbsp被告北京市玉泉路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辩称:日,我单位将对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房建公司)享有的债权1760000元转让给余江县粤达混凝土器械厂,并约定由我单位承担附条件的责任。但该约定仅对我单位与余江县粤达混凝土器械厂之间有效。不对其他任何第三方发生效力。而且,余江县粤达混凝土器械厂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第三方即被答辩人,既未取得我单位同意,也未通知我单位。据此,被答辩人要求我单位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我单位与余江县粤达混凝土器械厂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若乙方(即余江县粤达混凝土器械厂)采取必要手段向债务人(即北京房建公司)追索债权,债务人不能向乙方支付欠款,甲方(即答辩人)应向乙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据此,退一步说,我单位承担的仅仅是连带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本案的直接债务人是北京房建公司,被答辩人应先向债务人北京房建公司主张权利,只有在债务人北京房建公司不能偿付的情况下,我单位才承担连带责任。被答辩人直接要求我单位承担责任,显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nbsp&nbsp&nbsp&nbsp第二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反驳证据,于日向本院邮寄了“关于债权转让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欲证明本案债权本金为154万元。)。&nbsp&nbsp&nbsp&nbsp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第十三分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我方)的确与本案第二被告北京市玉泉路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签订过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且于日,经双方对账,结算价为元。自我方使用第二被告混凝土以来便陆续给付对方货款,每次给付第二被告货款后,第二被告均给我方开具发票。经我方认真核实,我方共给付第二被告货款450万元,尚欠元。根据以上实事,第二被告声称将享有我方176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第一被告的行为无效,我方并不认可其转让数额。综上所述,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nbsp&nbsp&nbsp&nbsp第三人在法庭上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我方只收到第一次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履行债务通知书,并没有收到第二次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履行债务通知书。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nbsp&nbsp&nbsp&nbsp第三人为支持其答辩请求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余江县粤达混凝土器械厂履行债务通知书一份;(2)北京玉泉路构件厂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3)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一份及结算单二份(欲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变化,尤其是合同第6条约定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第6条“是当双方有一个确定的数额才会付一半,余款第三人会付清,这个必须有个确定的数额,这个数额必须要有双方结算确定”,二份结算单说明了双方的一个结算价格及结算时间。);(4)日第三人支付给第二被告的支票一份(欲证明2008年以后,第三人仍然在给付第二被告货款。);(5)第三人与第二被告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复印件一份(欲证明第三人欠第二被告货款为146.5万元,并证明系2010年元旦前付清,在11月前签订的所有文件全部作废。);(6)第二被告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八份(欲证明第三人已经给付第二被告450万元的货款。);(7)高中毓从第三人领走支票的部分存根(欲证明从支票存根上反映领票人绝大多部分是高中毓,部分是高春虎(高中毓儿子),且是高中毓代表第二被告在与第三人进行业务往来,因此印证,日,高中毓与第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高中毓是代表第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还款协议。)。&nbsp&nbsp&nbsp&nbsp经审理查明:日,第二被告与第三人下属十三分公司就第三人承建的西五道口住宅工程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上有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中毓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永刚签名。其中第六条规定“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正负零付一半,结构封顶付一半,余款2005年年底结清。”第七条规定“违约责任:供需双方如发生违约,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第十条第4款规定“未尽事宜另议。”合同签订后第二被告依约定向第三人承建的西五道口住宅工程提供商品砼。第二被告陆续向第三人开具商品砼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及商品混凝土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最后一次为日金额为500000元的商品混凝土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人陆续向第二被告支付货款(其中最后一次为日金额为220000元的付款凭证)。日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中毓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永刚签订了一份西五道口住宅工程混凝土方量结算单,总价款为元;日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中毓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永刚签订了一份砼结算单,价款为21565元。日,第三人向第二被告出具一《还款计划》承诺欠款176万元,于2008年12月底付70万元,余款于2009年春节前付清。日第二被告作为甲方与第一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债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甲方对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债务人)享有的……1760000元及该债权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予以接受。……3、如果经乙方采取必要手段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债务人不能向乙方支付欠款,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第二被告于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履行债务通知书。日第一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债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甲方对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债务人)享有的……1760000元及该债权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予以接受。……3、如果经乙方采取必要手段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债务人不能向乙方支付欠款,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第一被告于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履行债务通知书。原告收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第二被告于日向本院邮寄一份“关于债权转让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该债权转让后,经……核实日北京房建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代第十三分公司)支付了我单位22万元……”。&nbsp&nbsp&nbsp&nbsp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和第三人举证质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nbsp&nbsp&nbsp&nbsp本院认为,第二被告将享有到期债权转让与第一被告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后第一被告将受让的到期债权转让与原告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依法获取了本案中的债权后经催收未果向法院起诉符合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对第三人认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后双方履行了合同并进行了结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第三人仅提交与高中毓签订的“还款协议”复印件而不能提交原件,结合仅有高中毓个人签名没有第二被告加盖公章及第二被告邮寄法院的“关于债权转让有关情况的说明”,足以证明该案中第三人欠第二被告货款为154万元。第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是第二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付款期限为“余款2005年年底结清”,对此有两种以上不同的理解,其中包函“余款2005年年底付清”和“2005年年底结算后付清”。而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格式条款,对此宜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一方的解释即“结算后付清”为违约界线。双方于日和日先后进行二次结算,因此该期限为双方确定的还款期限。买受人以增值税发票抗辩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出卖人不认可的,买受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因为付款凭证是付款的依据而单独的增值税发票并不能作为付款的依据,故对第三人以收到45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支付了450万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第二被告承诺对第一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被告承诺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请求判令第三人立即支付原告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与第三人于日和日先后二次对合同进行了结算后按合同规定应在次日付款,违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第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nbsp&nbsp&nbsp&nbsp一、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抚州市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518435元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自日算起至还清之日止,21565元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自日算起至还清之日止。);&nbsp&nbsp&nbsp&nbsp二、被告余江县粤达混凝土器械厂、北京市玉泉路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bsp&nbsp&nbsp&nbsp案件受理费23910元,由第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nbsp&nbsp&nbsp&nbsp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审&nbsp&nbsp判&nbsp&nbsp长&nbsp&nbsp祝&nbsp&nbsp根&nbsp&nbsp龙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代理审判员&nbsp&nbsp余&nbsp&nbsp&nbsp&nbsp&nbsp晶&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代理审判员&nbsp&nbsp侯&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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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五个人合伙开了一个农家乐,投资一百多万,我占百分之十的股份,法人代表是我,现在另外几个人没
zfrh186****3887
你好!我们五个人合伙开了一个农家乐,投资一百多万,我占百分之十的股份,法人代表是我,现在另外几个人没经过我同意,把百分之六十的股份转出去了,而且那60股份的这个人没经过我找人把营业执照给换了,请问我该怎么打这官司,
陕西 汉中 发表时间: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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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楼)
混凝土拌和站是由配料、搅拌、电气控制等部分组成的全自动混凝土拌制成套设备,它适用于中等以上规模的建筑工地、预制件厂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本机主要特点:
采用组合式结构,整机安装、搬迁十分方便。
搅拌主机及骨料提升采用 JS1500或LJS1.5型双卧轴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搅拌质量好、效率高。
HZS75搅拌站地骨料配料系统采用 PL2400-Ⅲ型配料机,计量准确,生产效率高。
水泥、水、液体外加剂的配料均采用电子秤计量,配料精度高。
供水系统采用水泵供水,使水流速加快,喷洒均匀。
电气控制系统主要元器件全部采用进口,性能可靠,操作使用方便,有打印功能,带空调。
主要配置简介:
&& 1、搅拌系统
&&& & 型式:双卧轴强制式
&&& && 采用气缸卸料,方便快捷。&
&&& & 搅拌叶片与衬板均使用耐磨材料,经久耐用,拆卸更换方便。
&&& & 搅拌机设计合理,搅拌时间短、消耗低、噪声小、易损件寿命长。
&& 2、电控系统
&&& & 电气控制系统由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通信电缆等组成。
&&& & 配料系统采用微机集中控制。搅拌站运行数据可保存10年以上,便于设置管理。
&&& & 配方可以用数字表示,方便用户识别,配方数可达几十种。
&&& & 在脱离自动控制的情况下,手动操作系统仍能完成对搅拌站的控制,如配料,搅拌,卸料等工作。
&&& & 本系统强电部分自成一体,与弱电部分完全分开,提高了弱电的抗干扰能力,也使强电部分大为简化,具有性能先进,可靠性高,维护更为方便。
&& 3、提升系统
&&& & 骨料提升系统采用皮带输送机。输送机上盖下兜,可适应全天候工作。
&& 4、骨料暂存斗
&&& & 暂存料斗能够暂存一罐骨料,省去了配料时间,提高了生产率。
&& 5、骨料称量系统
&&& & 骨料称量系统由:骨料仓、机架、称量斗、骨料输送机、传感器等组成。
&&&& 系统说明:
&&& & 骨料仓采用装载机或上料皮带机上料。
&&& & 骨料仓下设弧门给料器,该弧门依靠气缸开启和关闭。结合微机集中控制,达到精确配料。
&&& & 称量斗下设一条水平皮带机,上吊挂四只传感器,连同皮带机、称量斗、各种骨料以此累积称量。骨料配料完毕,由平皮带机送入高倾角挡边皮带输送至暂存料斗内,等待和其它物料一起卸入搅拌机内。
&& 6、水泥称量系统
&&& & 水泥称量系统由水泥称量斗、气动蝶阀、传感器等组成。
&&& & 水泥称量采用全密封装置,称量斗通过3只传感器称量。
&&& & 称量斗料门采用气动蝶阀,开门灵活,密封严密。
&& 7、粉煤灰称量系统
&&& & 粉煤灰称量系统由粉煤灰称量斗、气动蝶阀、传感器等组成。
&&& & 粉煤灰称量采用全密封装置,称量斗通过3只传感器称量。
&&& & 称量斗料门采用气动蝶阀,开门灵活,密封严密
&& 8、水称量系统
&&& & 水称量系统由:用户自建水池、水泵、水称量斗、气动蝶阀等组成。
&&& & 水泵在控制系统的控制下,将水池里的水通过潜水泵输送到水称量斗内,经传感器称量到预设数值时,泵停。卸料时卸水泵开启,使水流向搅拌机内。采用水泵供水,使水流速加快,喷洒均匀。
&& 9、液态外加剂称量系统
&&& & 液态外加剂称量系统由:外加剂储箱、外加剂称、水泵、传感器等组成。
&&& & 外加剂泵在控制系统的控制下,将外加剂箱里的外加剂泵出,经传感器计量到预设数值时,蝶阀关闭。
&&& & 卸料时气动蝶阀开启,使外加剂流向水称量斗,与水一起流入搅拌机内。同时水泵继续工作经另一路蝶阀循环外加剂,起搅拌作用,以防外加剂沉淀,外加剂泵由微机控制开关。
&& 10、气路系统
&&& & 气动系统由空压机、气缸、电磁阀、气路元件等组成。空压机中的压缩空气经过气源处理件净化、减压、加油后进入各支路,正常工作状态气路中压力应保持在0.7-0.9Mpa范围内。
& 11、螺旋输送机
&&&& &水泥输送采用全密封装置,出料口与计量斗采用软连接不影响计量精度。
&&&& &接料口为万向球节,可调节角度偏差,且密封性好。
&&&& &螺旋叶片与筒体间隙小,传输效率高。
& 12、水泥仓
&&&& &数量:根据客户需求配备
&& 系统说明:
&&&& &水泥仓顶部设有防溢顶装置,水泥由此吹入,减轻了水泥仓的负荷压力,并且防止了粉尘对空气的污染。破拱装置安置在锥部,与气路系统、控制系统组合,可实时地对水泥进行自动破拱,也可手动破拱。
& 13、控制室
&&&& &采用彩色夹心板,具有保温、隔热功能。内配备冷暖型空调。
&&&& &控制室宽敞明亮,视野开阔
&&&& &控制台采用人机工程学原理设计,操作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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