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社保局社保局对企业欠缴,个人能补交吗

《社保欠费如何补交》_精选优秀范文十篇
社保欠费如何补交
社保欠费如何补交
范文一:社保欠费补交如何办理?欠费补交,如是由于本人意愿而产生的中断,养老中断12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中断12个月内,前往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进行审批,根据欠费情况判定是否可以补费;如果签订了代缴代付协议,系统内存在欠费账的,根据系统内欠费账补缴社保费用;如果是由于社会保障卡领用,本人仍在原缴费银行卡内存钱,且余额充足的,凭两张卡的对账单,可以补缴欠费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可前往居住地社区的劳动保障站或社保分局进行查询。怎样办理社保卡的各种业务?开卡新增人员办理参保2个月后,带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代领人身份证到发卡银行领卡(续保的继续使用原来持有的IC卡)。改卡和漏制卡补卡带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改卡的需带IC卡),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科(在两区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到两区社保分局,下同)填写一式两份的《错漏表》,2个月后带身份证、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到银行领卡(如参保资料错出生日期的需先到保险关系科更改)。遗失补卡需及时持身份证、保险手册到发卡银行信用卡部办理挂失(挂失电话:建行3329451、农行95599)并补办新卡。销卡参保人员死亡,死亡次月带死亡证明及IC卡,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科开具证明,然后到发卡银行提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并将IC卡交回给发卡银行。医疗个人账户迁移带IC卡、身份证、养老个人账户迁移证明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科开具证明,然后到发卡银行提取医疗个人账户余额带往迁入地。冲卡提款带医疗保险结算单、IC卡、身份证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科审核并开具证明后,可到银行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现金提取。退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农民合同制职工退场的,带IC卡、身份证、养老个人账户结算表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科开具证明(或在养老待遇核发科退养老个人账户时一起办理),然后到银行提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并将IC卡交回给发卡银行。原文地址:社保欠费补交如何办理?欠费补交,如是由于本人意愿而产生的中断,养老中断12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中断12个月内,前往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进行审批,根据欠费情况判定是否可以补费;如果签订了代缴代付协议,系统内存在欠费账的,根据系统内欠费账补缴社保费用;如果是由于社会保障卡领用,本人仍在原缴费银行卡内存钱,且余额充足的,凭两张卡的对账单,可以补缴欠费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可前往居住地社区的劳动保障站或社保分局进行查询。怎样办理社保卡的各种业务?开卡新增人员办理参保2个月后,带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代领人身份证到发卡银行领卡(续保的继续使用原来持有的IC卡)。改卡和漏制卡补卡带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改卡的需带IC卡),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科(在两区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到两区社保分局,下同)填写一式两份的《错漏表》,2个月后带身份证、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到银行领卡(如参保资料错出生日期的需先到保险关系科更改)。遗失补卡需及时持身份证、保险手册到发卡银行信用卡部办理挂失(挂失电话:建行3329451、农行95599)并补办新卡。销卡参保人员死亡,死亡次月带死亡证明及IC卡,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科开具证明,然后到发卡银行提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并将IC卡交回给发卡银行。医疗个人账户迁移带IC卡、身份证、养老个人账户迁移证明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科开具证明,然后到发卡银行提取医疗个人账户余额带往迁入地。冲卡提款带医疗保险结算单、IC卡、身份证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科审核并开具证明后,可到银行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现金提取。退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农民合同制职工退场的,带IC卡、身份证、养老个人账户结算表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科开具证明(或在养老待遇核发科退养老个人账户时一起办理),然后到银行提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并将IC卡交回给发卡银行。
范文二:社保怎么补交?现在由于工作的原因,各城市流动性大,那么,跟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保由于缴费不及时,难免会出现中断的时候,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考虑找社保代理公司,当你辞职了中断缴纳社保了,社保代理公司帮你缴纳,像参保易之类的都是挺正规的。个人如何补缴社保呢?个人补缴社保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来看看个人社保如何补交。个人补缴社保所需资料: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个人补缴社保流程:1.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想缴纳保费,则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具体的办理缴纳费用流程如下: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社保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2.携带个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和申请书等资料,提出申请即可。个人补缴社保要多少钱?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范文三:化解社保费清欠难题——衢州创新模式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纪实一粒沙不能建起一座高楼,一滴水不能灌概一亩农田,可是百川纳于海,则可以荡涤旧物,注生新洲。社会保障是一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事业,我市也着力架起利国利民的社会保险彩虹。社会保障体系,让千家万户沐浴在公共财政的阳光之中。为了阳光普照,个中也有曲折,前行的道路有着一个个需要迈过的难题。当社保费在1998年交由地税部门征收之后,社保费的欠费管理始终是摆在前面的一道难过的“坎”。衢州地税人正是清醒地看到了这个难题,他们以持之以恒地精神、不屈不挠的作风、开拓创新的模式,走出了一条化解社保费清欠难题的新路子。创新与坚持,成为走好这一条科学发展之路的重要因素,衢州地税正是从全心全意为了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的理念出发,重视源头上的分析,多举措有效清欠并不断完善清欠方法,从而对加强社保费欠费管理方面进行有力的探索。
“努力与汗水叠加,创新与探索并重”,几年的时间,衢州地税的社保费清欠工作绽开了喜悦之花。从2002年衢州地税局规费处成立时欠费余额占当年征收额比的16.5%,到2008年底压缩到了0.97%。而为了这一个数字,衢州地税仍在默默地努力,,,,重源头:摸清底数寻对策社会保险费,关联千家万户,情系百姓民生。但在执行过程中,全社会也要营造这样的认识——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力义务对等原则,也就是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地税机关承担着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欠费的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追本必须溯源。社保费原由社保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自1998年10月起逐步移交给地税部门征收。移交初始,地税部门接收了社保费欠费数据,包括社保部门在向地税部门移交前就已形成的大量死欠。细细地分析这部分死欠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正处于企业改制高峰期,大量改制、破产企业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费,在社保部门的数据库中均列为欠费数;二是社保部门一直以来对参保人数采取每年下达任务的方式来展开扩面工作,而实际上如按当时的征缴模式,很难真正完成每年省里下达的扩面任务,以致每年累积的虚数形成了很大一笔欠费额。据统计,衢州社保部门向地税局移交的数据中,这一类的陈欠就达2000余万元。与此同时,社保费前期欠费清理工作缺乏相应手段,力度也不够。地税部门接手社保费征收,先后经历了代收、被动征收、主动征收等阶段。在代收、被动征收阶段,由于社保费征管法制不完善,地税部门也尚未确立征收主体地位,对于应征的各项社保费,每月只是由社保部门发送数据,地税部门被动去收,至于收了多少费、征收到什么程度、存在着多少欠费、如何实施清欠等这些问题,缺乏执行的刚性和相应的手段。除了部门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合,导致地税、社保和参保单位与个人的信息脱节、工作烦琐、效率低下。人手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为基层地税征管人员少、工作量大等原因,清理欠费的力度显得不够,客观上导致大量缴费人不按时缴纳社保费。从衢州地税接手征收至2002年底,欠费累计余额不断增加,达到了0.37亿元,占到当年度征收费款2.23亿元的16.59%。除了企业欠费之外,从目前的欠费构成看,灵活就业者的欠费占总欠费额的70%以上。而不得不看到,现行社保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部分缴费人缴费意识不强。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作为五大保险主险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非是全部就业期内均需缴费,而只需交足15年保费,到达退休年龄后即享受相应待遇。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前,只要缴足15年,缴费基数的高低和缴费年限的长短与养老金的多少关系不相对应,造成相当数量的缴费人断续缴费,而缴费人断续缴费期间社保部门仍然发送应征数,地税部门却无费可收,从而使欠费日益增多。看到了产生欠费的种种原因,如何突出重围成为键。要想真正地把社保费欠费这个难题解决,就不能打无准备的做,只有摸清了底数,分析出成因,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这成为衢州地税加强社保费欠费管理的一把钥匙。扩思路:重视清欠不畏难找到了源头,首先在思想上要先重视,并且要打开思路。可以说,清欠工作的正常展开,反过来又极大地促进了广大缴费人按时缴纳社保费的自觉性,使缴费秩序得到了进一步地规范。但由于社保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缺乏现成的管理方法,才导致清缴欠费难的现象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迎难而上需要统一思想,对待欠费首先应该摒弃掉畏难情绪。衢州地税在征收社保费10余年间,从事这项管理工作的人员变化较大。有些同志存在“现官不理旧账”的思想,不愿触及以前年度的欠费,这样必然会致使欠费越积越多,长期下去这样会形成恶性循环,清理工作变得难度越来越大。但是作为社保费征管中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欠费长期堆积在那里肯定是不行的。衢州地税从维护广大缴费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把清理欠费工作切实抓起来。通过一系列的发动,以及明确工作思路,内部形成一个认识:清欠工作再难,只要去积极想办法,开动脑筋,办法总是会有的。而接合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相继提出加强社保费欠费管理的要求,衢州地税把加强社保费欠费管理工作列为规费重点工作,不仅要求相关处室分析欠费原因,制定清欠方案。同时要求征管分局加大清欠力度,把清缴工作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同时,在整个清欠工作中,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得到了广大缴费人的理解和支持:一是经常举办企业财会人员培训班,辅导缴纳社保费的有关政策;二是每年都结合税收宣传活动,把社保费征管的相关知识编印成小册子,分发给广大缴费人;三是经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社保费征管的政策及问题解答,使更多缴费人清楚按时缴费的重要性;四是利用市广播电台《行风效能热线》,开展缴纳社保费相关知识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宣传使足额、按时缴纳社保费的意识得到了提高,推动了清欠工作的顺利展开。社保工作不是一个部门的单兵作战,如何发挥部门联合的作用,衢州地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有关办事程序。在认真分析欠费成因的基础上,提出各种清欠方案,与相关部门共同商量清欠对策,统一口径、形成合力。地税部门在清理欠费上要采取的措施,都事先征得社保部门的认可,做好部门之间的衔接。而通过税社联网,更提高了清缴效率。目前,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在参保、中断、转移、退休等手续的办理中难以做到同步,信息系统的不对称是产生欠费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衢州地税规费管理处多次组织有关人员与市、区社保局的同志举行了联席会议,针对社保费征缴环节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先后对“统一代码”、“信息传递期限”、“滞纳金返还审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中断缴费作非正常户管理”、“社保费汇算清缴基金的核算”、“地税启用新版操作系统后双方数据说明”等问题,统一了意见,并形成制度。除了思想上的重视,还在考核上体现。欠费管理是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局将任务细分下去,对相关工作量进行挂钩考核,从而对清欠工作加大考核力度。这其中就发挥《税友2006》的管理职能,把所有社保费欠费都列入视野中,这样这项工作做到一目了然,在考核的激励下,负责的工作人员不断完善清欠工作的办法,建立清欠工作制度,实现了把社保费欠费率降至最低的目的。而依托《税友2006》系统强大的信息资源,采用各种形式,开展重点费源监控工作,突出对重点欠费户的管理。将欠费数额较大的欠费户作为重点,纳入重点监控数据库进行管理,及时记录和监控征收管理情况,加强欠费动态信息管理。督促分局及时跟踪掌握欠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追缴欠费,逐步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欠费监控管理的新型工作体系。正是端正的思想,扩开了思路,这让清欠工作的开展有着一个很好的开端与环境。这也是一改过去的“单兵作战”,而变成现在的“协同作战”,达到了全社会多角度地重视起社保费清欠管理。多举措:有效清欠促公平“有效地清欠工作的展开,是对社保公平性的一种展现。”在找到了源头,加大了重视之后,衢州地税清欠工作如行云流水般开展。首先是核销“历史死欠”,在面对大量的历史陈欠中,有相当部分是企业改制、破产期间所形成的陈欠,由于人去楼空,根本无从追缴,虽然作为挂账处理,但仍构成欠费数,影响了社保费的征缴率。为此,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进行了多次协商,着手对改制、破产企业所欠费款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已无力支付的近1300万元欠费,报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妥善处理了历史遗留问题。旧的去掉了,更要防范新的欠费产生。为了规范缴费秩序,就要杜绝新欠,从2004年开始,衢州地税严格了滞纳金加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4年底,欠费余额压缩到了2300万元,只占当年社保费收入的2.16%。《税友2006》上线后,数据管理更加规范,更是有力地支持了对逾期缴纳社保费加收滞纳金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发挥其强大的管理功能,在社保费申报模块中认真做好社保费费种鉴定工作,确保做到对企业的全覆盖。并认真做好企业“一户通”税(费)扣款协议的签订及后续检查,确保每个征期的扣款成功,基本做到企业缴费部分无欠费。由于国务院条例规定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比例偏高,严格加收滞纳金后,很多人表示不理解,部分欠费人提出欠费事出有因,要求返还。对此,地税部门一方面做大量、细致的解释工作,做到应征尽征;另一方面,对确因银行、社保、地税等部门的原因造成欠费而形成的滞纳金,采取与社保、财政部门联审的办法,核实后予以财政返还,从而化解了征纳矛盾。随着清欠工作的铺开,衢州地税设置了专人清欠,使欠费做到常理常清。因为社保费欠费的清缴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而随着缴费人就业地流动,缴费人经济状况的变化,每个征缴期内都会出现很多的欠费。特别是在社保部门发送数据的灵活就业者人群中,中断缴费的现象更是频繁发生,而社保部门却依旧每月向地税部门发送应征数。对于这些逐月累积的欠费数,如不及时的清除,作为社保费征收主体的地税部门来说,有着推卸不掉的责任。通过几年来清理欠费的实践,衢州地税局采取了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清理社保费欠费的办法,由分局安排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清欠工作。在每个征期后,就对欠费进行一次清理,理出欠费名单。对欠费者采取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办法催缴,督促欠费人补缴欠费。正是通过专人催缴的办法,每个征期结束后,只需对欠费进行一次清理,分门别类一目了然,让清欠工作变得更加有效、快捷。另外,还采取“中断”处理,从而减少“死欠”。在清理欠费的工作中,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欠费是灵活就业缴费人在以前年度,因经济困难或到外地就业等原因造成的。现在来补缴一方面要加收数额较大的滞纳金,再就是有限的收入难以补齐以前的欠费,而这些人又都是想续交社保费以获得将来的养老和医疗保障的。根据这一情况,按照现行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去中间、加两头”的原则,实行“中断”处理的办法。即通过催缴,把欠费人请到分局,向其宣传相关政策,对确实无力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则办理“中断”手续。办理“中断”手续后,核销以前年度的欠费数。在办理“中断”手续的同时,还与欠费人签订续交保证书,以确保他们在到达退休年龄时能交足15年以上的保费。采取了“中断”处理的办法来清欠,受到了广大欠费人的欢迎,认为地税部门办事比较人性化,不是死板地催缴欠费,而是从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欠费问题。此举也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可,社保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列《中断处理单》进行记账,税社双方的协作配合,更有力地促进了清理欠费工作。结束语“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春潮中,春天的旋律优美动人,唱响着“保障富民”主题歌,社会保障大堤就象和谐音乐的五线谱一样稳如泰山,扩面、征缴、稽核、清欠就象一个个音符亮点频闪、浓墨重彩,谱写出篇篇动人乐章。衢州地税清欠工作虽然是其中的一小块,但折射出衢州地税人“持之以恒、开拓创新”的精神,与时俱进,用智慧、汗水、才华、毅力和事业心,更加出色地为全市的发展大业铺桥筑路保驾护航。
范文四:圜£ 田园  l l栏 目编辑:张羡氓 (h n xam n o rsg v c ) z ag i i@m hs .o .n  n文 。游 清 富险待 遇 。也就 是说 因 “ 险 ” 生 的争  保 发1 I-法 规 ,损 害 的不 只 是 劳 动者 个 人 的利  益 , 包括 国 家的整 个社 会保 障制度 。 还   在征 缴 社保 费 中形 成 的法 律关 系是 国  家征 缴 部 门与 用人 单位 以及 劳 动者 之社 会 保 险 发生 的 争 议不 是 指 由议 多是 指 因 “ 会 保 险 待 遇 ”发 生 的  社 争 议 ,而 不是 指 因用 人 单位 欠 缴社 保社保 费 发 生 的争 议 。而 是指 因社 会 保  险待遇 发生 的争议 。费 发 生 的争 议 。社 保 费 与社 保 待遇 是  两 个性 质完 全 不 同 的概 念 。前 者 是参保 人 向经办 机 构 缴 纳 的 费 用 , 后 者  而关 于 劳 动争 议 的 受案 范 围 ,我 国19 9 3年 颁布 的 《 业 劳 动 争 议处 理 条  企 例 》和 2 0 年 颁 布 的 《 动 争 议 调 解  08 劳 仲裁 法 》 作 了相 关 的规 定 。《 都 企业 劳  动 争议 处 理 条 例 》 二 条 规 定 : 因执  第 行 国 家有 关 工 资 、 险 、福利 、培 训 、 保   劳动 保护 的规 定 发 生的 争议 属 于劳 动  争议 。 劳动 争议 调 解仲 裁 法 》 二 条  《 第 规 定: 因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培 训 以 及 劳 动 保 护 发 生  的 争议 属 于 劳 动争 议 。很 多 人 以此 认  为单 位 欠缴社 保 费应 该 属于 劳 动争 议  的受 案范 围。间 管理 与 被 管理 的行 政 关 系 , 非 劳  并动 争 议 当事 人 之 间 的 民事 关 系 。劳 动是参 保 人应该 享 受的待 遇 。者 对 用人单 位 欠缴 的社 保 费 既无请 求权 ,也 无 放 弃 权 。社 保 费征 缴 的主 体[  ]二 缴 纳社 保 费不 是 用 人单 位 与 劳  二.只 能是 劳 动保 障行 政部 门或 者税 务机关 。 以 ,因欠缴 社保 费发 生 的争议 , 所   不属 于 劳动 者 与 用人单 位 之 间的 民事  纠纷 , 应 该 属 于 劳动 仲 裁 和 法院 受  不 理的 劳动争 议案 件 的范 围。—]动 者 之 间的 民事 法 律关 系 , 应 由劳  不动者 直接 要求 用人 单位履 行该 义务 。《 动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 用  劳人单 位 和劳 动 者必 须依 法 参 加社 会保险 ,缴 纳社 保 费 。《 会 保险 费征缴 暂  社 行 条 例 》第 二 十六 条 规 定 :缴 费 单 位  逾 期拒 不缴 纳社会 保 险费 、滞纳金 的,   由劳动 保 障行 政部 门或者 税 务机 关 申请 人 民法 院 依 法强 制 征 缴 。] . 劳动者只有在 实际发生退休、失业 、患病 、工伤 等 法定事 由时 。 才享有社 会保 险 待 遇 的请 求 权 。由此 发 生  的纠 纷才属 于 劳动争 议。其 实 , 劳 动部 在 《 企 业劳 动 争  原 <议处 理条 例 > 若干 问题 解释 》中 , 对  已以 上规 定 说 明 ,缴纳 社 保 费 的 义从 社 保 费 的性 质 看 , 保 费是 由  社 国家强 制用人单位 ( 包括劳动 者 ) 也   缴 纳 的具 有保 险 性 质 的 、以 劳动 者 为保 险 受 益 人 的保 险 基金 。社保 费 由国“ 险 ” 了专 门的 解释 ,即该 “ 险 ” 保 作 保务 主体 是 用人 单 位和 劳 动 者 ,收 缴单位是 劳 动保 障 行政 部 门按 规 定设 立 的  社保 经 办 机 构 或 者税 务 机 关 。用 人单  位 不 缴纳 社 保 费 ,违 反 的是 行 政 管 理是指 社 会 保 险 , 括 工 伤 保 险 、 疗  包 医保 险 、 育保 险、失 业保险 、 老保 险  生 养 和病 假 待 遇 、死 亡丧 葬 抚 恤等 社 会 保家 作 为基 金 投 资 人 占有 、 用并保 值  使阅读详情:2 0. 0  01 1增值 ,劳 动者 只 享 有社 会 保 险 的期 待  权 。在 各 项 社 会保 险 中,劳 动 者 仅 是  国 家规 定 的直 接 受 益 人 ,是社 会 保 险  待遇 的权 利 主体 ,而不 是 社保 费征 缴  关 系 中 的权利 主 体 。在 行政 征 缴 关 系  中 ,劳 动者 和 用 人单 位 之 间并 不 因此  形成 债 务关 系 。 法 定 情形 没 有 出现  在 前 ,只能 请 求 劳动 保 障 行政 部 门向 用人 单 位 征 缴 社 保 费 ,而 无 权 直 接 要 求关 申请 人 民法院依 法强 制征 缴 。所 以 ,缴 纳 社 保 费 是 用 人 单 位 的结论 。第三, 如果按 劳 动争议 案件处 理 ,   在 实 践 中 由 于 对 仲 裁 时 效 理 解 的偏  差 , 仲 裁 和诉 讼 中往 往 以劳 动 者 超  在法 定 义 务 ,其是 否缴 纳 只 需要 劳 动 保  障行 政 部 门确 认 即可 ,而 无 需仲 裁 机构 或 者 法 院确 认 。即便 是 以仲 裁 或 者诉 讼 方 式解 决 社 保 费 的征 缴 争 议 ,仍  然 需要 根据 劳 动保 障 行政 部 门 出具 的  证 明 ,才 能认 定 用人 单位 是 否 缴 纳 了  社 保 费 。因此 ,以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方 式  解决 劳 动者 与 用人 单位 之 间缴 纳社 保  费 的争 议 ,或 者确 认 用人 单 位缴 纳 社  保 费 的义务 ,实际 上毫 无必要 。_   [J _一过 了仲 裁 时效 为 由不 支 持劳 动者 的请求 ,或 者 只支 持 缴 纳 最后 一 年 的社 保  费 。实 践 中有 不 少 这 样 的裁 判 ,这 对  于 劳 动者 是 极 其 不利 的,也 与 我 国 的  社 会保 障 制度不 相符 合 。   第 四,生 效 仲裁 裁 决 和 判决 的 执  行 会 遇 到 一 些难 题 。一 是 生效 裁 决 文  书所 裁 决 单位 的缴 费金 额 不 够 。按规  定 ,企 业 的缴 费基 数 是 按 工 资总额 计用人 单 位 为 自己 履 行 缴 纳 社 保 费 的义务。《 劳动法 》 七十三 条规 定 :劳动  第 者 在下 列 情 形 下 , 法 享 受社 会 保 险  依 待遇 :( ) 一 退休 ;( ) 病 、负 伤 ; 二 患   ( )因 工 伤 残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 ) 三 四   失业 ;( ) 育 。在法 律 上进 一 步 明  五 生 确 了劳 动者 只 有 在 实际 发 生 退休 、失  业 、患病 、工伤 等法定 情形 时 , 享有  才 获得社会 保险待 遇 的请 求权 。   虽 然劳 动者 无权 直接 要 求 用人单  位 为 自己履 行 缴纳 社 保 费 的义 务,但  是 因 用人单 位不 缴 纳或 者 没有 足额 为  其缴 纳社 保 费 ,在 退休 、失业 、患病 、如 果 将 因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或 者 拒算 的,而 在 个 案 的仲 裁 和 诉 讼 中,裁决 单位 是按 职 工本 人 的 工资 为基 数计缴社 保 费 而发 生 的争 议作 为 劳 动争 议  案件 受理 , 在诸 多问题 。 存   第一 ,用人 单 位 拖 欠或 者 拒缴 社  保 费 , 般 不 会 只 拖 欠或 者 拒缴 个 别  一算 的 ,使 企 业 少 缴 了社 保 费 。二 是 职  工大 多是在 实 际发 生或 者 即将 发生 工伤 、退休 、疾 病 等 情 形 时 才 要 求 单 位补缴 社 保 费 ,如 果社 保 经 办 机构 接 受  单位 补 缴 ,必 然 导致 社 保 经办 机 构 支  付 的保 险待 遇远 远超 过 所征 收 的社保  费, 这将 对社保 基金 构成 严重 的损 害。   第 五 ,有 些社 保 费 需要 由用 人单  位 和 劳 动者 共 同 缴 纳 。而仲 裁 裁 决或劳 动 者 ,而是 包 括 全体 或 者 大 部分 劳动者 。 果 每 个 劳 动 者都 通 过 劳 动仲  如 裁 或 者诉 讼 方式 要 求 用人 单位 履行 缴  费义 务 ,必 然 会造 成 社 会 资 源 的 巨大  浪 费 和社 会 的不 稳 定 ,不 利 于维 护 劳  动 者 的合 法权 利 。工伤 等 法 定 情形 出现 时 ,劳 动者 和 用人单 位 就形 成 了债 务 的 关 系,劳 动 者  就 具 有 了实际 的诉 权 ,可 以直 接 要 求  用人 单位 依 法 负 担社 会 保 险待 遇 。双  方 因此 发生 的争 议属 于 劳 动 争议 , 可  以通 过仲 裁 以及 诉讼 方式 解决 。第 二 ,如 果个 案 经 劳 动仲 裁 或 诉  讼 ,最 终裁 决 由 用人 单位 为 劳 动 者缴纳社 保 费,实 际 上 在 很 多情况 下 是 无  法执 行 的 。 , 单位 有 数 百 名职 工 , 如 某一者 法 院的 判决 只会 责 令 用人 单位 缴纳其 应 负担 的社保 费 ,不包 括 职 工个 人  的缴 费部 分 。社 保经 办 机 构 也不 会 只  受理 用人 单 位缴 纳 的社 保 费,而 必 然  要 求 连 同劳 动者 个 人缴 费部 分一 并征  收 , 在 执 行 上 会 有 较 大难 度 ,可 能  这直 没 为 职 工参 保 。 有 一 名 职 工 申  若请 仲 裁 ,最 后 裁 决 由 用人 单位 为其 缴4。律 经 确 定 用 单   纳 各 项社 保 费 ,而 当 用人 单位 按 照 裁  法 已明规 了人 位拖欠 或者 拒 缴社 保 费 时的强 制征 缴 措  施 。没 有 必 要 再 以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方 式予 以确 定 。由于 劳动 者 与用 人单 位 在执 行上 配合不 好 ,又会 形成 新 的争议 。   综 上所 述 ,因欠 缴社 保 费 发 生 的  争 议 不应 属于 劳 动 争议 受 案 范 围,劳  动 争议 仲 裁机 构和 法 院不 应该 受理 劳  动 者提 起 的 申诉 或者 起 诉 。劳 动者 应决 去 履 行缴 费义 务 时 ,社保 经 办 机 构一般 不会 受理 。因为 社会 保 险 是 以用人 单位 全 体 职 工作 为参 保 对 象 ,而 不  受 理 单个 职 工 的参 保 ( 体 工 商 户 除  个外) 。如 果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因此 要 求 单  位 为其 他 职 工 一 并缴 纳 社 保 费 ,那 么  其他 没 有行 使 申诉 权 或者 诉权 的 劳动按照 《 劳动 法 》 第一 百条 的规 定 :   用人 单位 无故 不 缴 纳社 保 费 的 ,由劳动行政 部 门责 令 其限 期缴 纳 ;逾 期不缴 的 ,可 以加 收滞 纳金 。《 社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行 条 例 》第 二十 六 条 规 定 :缴  费 单位 逾 期 拒不 缴 纳 社 保 费 、 纳 金  滞该 向 劳动 保 障部 门投 诉 和举 报 ,由劳动行 政部 门直 接 向用人 单位 进 行强 制者 同样 也 可 以得 到保 护 。这 就 印证 了是 否 行使 申诉权 或 者诉 权 与 用人 单位  是 否 应该 缴纳 社 保 费没 有 必然 联 系 的征缴。 圆( 者 单位 :重 庆 工 商 大 学 社 会 与公  作 共 管理 学院 )的 ,由劳动 保 障 行政 部 门或 者税 务 机
范文五:拖欠社保缴费的处理办法-九蜂巢人力资源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四)用人单位的意见;(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范文六:社会保险费欠缴的法律救济一、现行法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也涉及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理论界多认为《社会保险法》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混合,其中征缴主体和用人单位之间,征缴主体和被保险人之间都是公法关系,准确的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用人单位和职工(被保险人)之间是私法关系,准确而言属于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围绕着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就是一个双重义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公法性的缴纳义务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缴纳义务。这种特殊的双重义务结构也决定了社会保险费欠缴时救济途径的双重性。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为了保障该缴纳义务的落实,该条第2、3款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补缴、申请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以及申请划拨社会费用,甚至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用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的权力。另一方面,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负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所以,该法第83条第3款,又赋予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寻求行政机关救济的可能。“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纳入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职责范围。当个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而上述机构未予以处理时,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梳理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在规范层面,除了通过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实现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外,劳动者尚可以启动两个途径实现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救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主张行政机关处理。二、社保缴纳仲裁和司法救济的现状与问题法律规定了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是此处可提起的请求是什么?(一)不被受理的补缴争议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中,虽然偶尔有些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在2005年的“工伤事故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提出,“劳动者退休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原单位为其补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除了个别地方以外,逐渐形成的主流意见却是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的规则,北京、山东、江苏、安徽、福建、广东等地方的会议纪要、座谈会纪要等都明确了上述裁审规则。上述裁审机关的意见,也比较明确的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研[2011] 31号答复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虽然上述会议纪要、座谈会纪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等都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们却奠定了我国裁审实践机关不受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争议这一实践的基本立场。裁审机关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予受理的理由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其一,《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已经规定了通过行政手段对此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处理的救济途径。其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是个非常专业化和技术性的问题,司法机关没有能力对其进行计算。其三,裁审机关的裁判文书最终还是需要行政机关来执行,还不如直接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二)赔偿争议的处理与补缴争议不同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建立了因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导致损失时赔偿争议应予以受理的规则。“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实践中,未缴纳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时,赔偿的方式主要就是由用工单位承担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比较困难的是未缴纳养老保险时如何进行赔偿。对此,在赔偿前提上,有的地方要求劳动者必须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主张赔偿,这种意见认为,否则劳动者主张的就是一种或然损失。这种观点一方面导致大量劳动者没法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只要沒缴养老保险必然会产生损失这个事实,把不容易计算的损害和不一定会发生的损失混为一谈。在赔偿范围问题上,各地实践差异也比较大,有的地方完全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地方判决应缴纳的社保费就是损失,也有的地方发展出了计算公式,供裁判时使用。例如《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中就规定,“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但据说,重庆的该计算公式已不再适用。三、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行政救济的现状与问题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二种救济路径,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并且在上述机构未处理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此,对劳动者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救济并无争议。但按照《实施若干规定》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时,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受两年时效限制。对此,司法机关的意见差异较大,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对上述2年时效的适用也会做出完全不同的理解。主要意见有三种:其一,上述2年时效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并不适用于其他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涵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要求补缴的行为。过了两年之后,行政机关依然可以处理。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794号就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定期限的限制,而本案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责令原审第三人补缴2006年2月至2009年11月社会保险费,原审第三人作为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非要求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查处行为,故被上诉人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上诉人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为由,作出被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其二,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补缴义务受2年时效限制,但同时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2款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所以只要劳动关系存续,时效就不经过;只要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内要求处理,行政机关都有处理义务和权力。例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浙甬行终字第163号就认为,“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蒋雪青缴纳社会保险费始于2001年1月,终于2011年9月,违法行为呈连续状态,被上诉人鄞州人社局以2011年9月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时效起算时点,符合上述规定。”其三,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补缴义务受2年时效限制,并且社会保险按月缴纳,因此只可以强制要求补缴两年的社会保险费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414号就持这种观点:“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即养老保险费的缴交行为以月为周期,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上述不同的做法不仅导致法律不确定;而且也成为实践中各种分歧和争议的根源,当事人的行为也因此缺乏预期和规则。四、完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救济途径的建议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救济,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法院是否受理该争议以及行政机关处理该争议是否受两年时效的限制。(一)法院是否应受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争议本文认为,从现行法的规定看,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予以驳回的立场不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论是《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还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都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到了劳动争议的范畴之下。因此,从裁判者依法裁判,而不能依据自己对社会的理解任意选择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司法机关应受理社保补缴争议。目前否认司法机关应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救济的原因也都不能成立。其一,《社会保险法》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了行政救济途径,并不妨碍同时存在司法救济的可能和必要性。其二,司法机关没有能力计算社会保险费可能只能说明司法机关需要提高工作能力,甚至需要设立专门的社会法院;另外,司法机关也完全可以明确缴纳义务,但将具体缴纳的额度等问题留给行政机关执行。因此,从现行法的规则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双重属性出发,应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司法救济的路径之下。当然,值得反思的是,现行法的双重义务规则是否一定合理。也许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完全设置为一种公法义务,将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享有和实际缴纳的状况分离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也即只要符合法定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就应享受社会待遇,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责任,收缴的问题是公权力机关自己应当完成的任务。随着公权力机关社保费用征缴能力的增强,这种安排是一个将来可以考虑的发展方向。这种安排将会在根本上避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纠纷,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二)行政机关的救济是否受两年时效限制就行政机关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救济而言,本文认为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内都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处理的意见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则来看,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都可以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劳动保障部门而言,其必须遵守上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的规则;而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言,虽然其并不一定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意义上的劳动保障部门,但《实施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在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理必然意味着遵守上述时效规则。另外,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所有法律都为相关公、私权力(利)的行使设定了时效,以避免当事人长期信赖的法律状态被破坏,也为了避免时间流逝导致的证据保存困难。即使是对犯罪行为,刑法也设置了追溯时效制度,行政行为也不例外,适用时效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上述时效规则的适用,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起算2年时效的规则,可以很好均衡劳动者的利益和行政秩序利益。首先,法律的表述“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涵盖了两种情况: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和违法行为具有重复性。即使主张社会保险费缴纳按月计算,在用人单位一直不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其也是在按月重复,也就是发生了连续违法的行为。其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组织,服从用人单位指挥,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并不方便对用人单位的违法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举报,要求处理。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正是从这种依附性的特点出发规定了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计算。该规则对理解上述两年时效是有借鉴意义的。只有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可以毫无顾虑的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其不积极主张因此行政机关不予处理的规则才真正符合了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内,要求行政机关处理违法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处理。社会保险费欠缴的法律救济一、现行法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也涉及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理论界多认为《社会保险法》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混合,其中征缴主体和用人单位之间,征缴主体和被保险人之间都是公法关系,准确的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用人单位和职工(被保险人)之间是私法关系,准确而言属于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围绕着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就是一个双重义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公法性的缴纳义务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缴纳义务。这种特殊的双重义务结构也决定了社会保险费欠缴时救济途径的双重性。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为了保障该缴纳义务的落实,该条第2、3款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补缴、申请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以及申请划拨社会费用,甚至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用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的权力。另一方面,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负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所以,该法第83条第3款,又赋予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寻求行政机关救济的可能。“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纳入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职责范围。当个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而上述机构未予以处理时,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梳理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在规范层面,除了通过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实现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外,劳动者尚可以启动两个途径实现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救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主张行政机关处理。二、社保缴纳仲裁和司法救济的现状与问题法律规定了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是此处可提起的请求是什么?(一)不被受理的补缴争议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中,虽然偶尔有些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在2005年的“工伤事故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提出,“劳动者退休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原单位为其补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除了个别地方以外,逐渐形成的主流意见却是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的规则,北京、山东、江苏、安徽、福建、广东等地方的会议纪要、座谈会纪要等都明确了上述裁审规则。上述裁审机关的意见,也比较明确的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研[2011] 31号答复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虽然上述会议纪要、座谈会纪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等都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们却奠定了我国裁审实践机关不受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争议这一实践的基本立场。裁审机关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予受理的理由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其一,《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已经规定了通过行政手段对此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处理的救济途径。其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是个非常专业化和技术性的问题,司法机关没有能力对其进行计算。其三,裁审机关的裁判文书最终还是需要行政机关来执行,还不如直接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二)赔偿争议的处理与补缴争议不同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建立了因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导致损失时赔偿争议应予以受理的规则。“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实践中,未缴纳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时,赔偿的方式主要就是由用工单位承担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比较困难的是未缴纳养老保险时如何进行赔偿。对此,在赔偿前提上,有的地方要求劳动者必须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主张赔偿,这种意见认为,否则劳动者主张的就是一种或然损失。这种观点一方面导致大量劳动者没法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只要沒缴养老保险必然会产生损失这个事实,把不容易计算的损害和不一定会发生的损失混为一谈。在赔偿范围问题上,各地实践差异也比较大,有的地方完全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地方判决应缴纳的社保费就是损失,也有的地方发展出了计算公式,供裁判时使用。例如《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中就规定,“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但据说,重庆的该计算公式已不再适用。三、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行政救济的现状与问题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二种救济路径,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并且在上述机构未处理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此,对劳动者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救济并无争议。但按照《实施若干规定》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时,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受两年时效限制。对此,司法机关的意见差异较大,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对上述2年时效的适用也会做出完全不同的理解。主要意见有三种:其一,上述2年时效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并不适用于其他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涵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要求补缴的行为。过了两年之后,行政机关依然可以处理。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794号就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定期限的限制,而本案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责令原审第三人补缴2006年2月至2009年11月社会保险费,原审第三人作为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非要求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查处行为,故被上诉人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上诉人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为由,作出被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其二,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补缴义务受2年时效限制,但同时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2款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所以只要劳动关系存续,时效就不经过;只要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内要求处理,行政机关都有处理义务和权力。例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浙甬行终字第163号就认为,“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蒋雪青缴纳社会保险费始于2001年1月,终于2011年9月,违法行为呈连续状态,被上诉人鄞州人社局以2011年9月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时效起算时点,符合上述规定。”其三,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补缴义务受2年时效限制,并且社会保险按月缴纳,因此只可以强制要求补缴两年的社会保险费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414号就持这种观点:“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即养老保险费的缴交行为以月为周期,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上述不同的做法不仅导致法律不确定;而且也成为实践中各种分歧和争议的根源,当事人的行为也因此缺乏预期和规则。四、完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救济途径的建议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救济,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法院是否受理该争议以及行政机关处理该争议是否受两年时效的限制。(一)法院是否应受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争议本文认为,从现行法的规定看,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予以驳回的立场不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论是《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还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都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到了劳动争议的范畴之下。因此,从裁判者依法裁判,而不能依据自己对社会的理解任意选择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司法机关应受理社保补缴争议。目前否认司法机关应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救济的原因也都不能成立。其一,《社会保险法》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了行政救济途径,并不妨碍同时存在司法救济的可能和必要性。其二,司法机关没有能力计算社会保险费可能只能说明司法机关需要提高工作能力,甚至需要设立专门的社会法院;另外,司法机关也完全可以明确缴纳义务,但将具体缴纳的额度等问题留给行政机关执行。因此,从现行法的规则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双重属性出发,应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司法救济的路径之下。当然,值得反思的是,现行法的双重义务规则是否一定合理。也许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完全设置为一种公法义务,将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享有和实际缴纳的状况分离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也即只要符合法定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就应享受社会待遇,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责任,收缴的问题是公权力机关自己应当完成的任务。随着公权力机关社保费用征缴能力的增强,这种安排是一个将来可以考虑的发展方向。这种安排将会在根本上避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纠纷,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二)行政机关的救济是否受两年时效限制就行政机关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救济而言,本文认为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内都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处理的意见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则来看,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都可以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劳动保障部门而言,其必须遵守上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的规则;而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言,虽然其并不一定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意义上的劳动保障部门,但《实施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在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理必然意味着遵守上述时效规则。另外,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所有法律都为相关公、私权力(利)的行使设定了时效,以避免当事人长期信赖的法律状态被破坏,也为了避免时间流逝导致的证据保存困难。即使是对犯罪行为,刑法也设置了追溯时效制度,行政行为也不例外,适用时效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上述时效规则的适用,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起算2年时效的规则,可以很好均衡劳动者的利益和行政秩序利益。首先,法律的表述“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涵盖了两种情况: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和违法行为具有重复性。即使主张社会保险费缴纳按月计算,在用人单位一直不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其也是在按月重复,也就是发生了连续违法的行为。其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组织,服从用人单位指挥,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并不方便对用人单位的违法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举报,要求处理。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正是从这种依附性的特点出发规定了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计算。该规则对理解上述两年时效是有借鉴意义的。只有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可以毫无顾虑的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其不积极主张因此行政机关不予处理的规则才真正符合了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内,要求行政机关处理违法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处理。
范文七:作者:盛尤志朱修鑫湖北日报 2001年04期我省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严重。仅以养老保险为例,截至2000年11月,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包括行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14.63亿元,相当于全省正常发放离退休人员2.4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年前,省政府举办了全省重点欠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学习班,参加学习的不少欠费企业是利税大户,并不是连工资都发不出的困难户。稍加剖析可以发现,这些欠费企业老总们大都持有“拖欠有理”的心态。硬与软:“保工资是硬的,交保费是软的”参加学习班的湖北省汽车工具厂总经理李克说,他们厂有职工1050人,资产1.2亿元,社保费每年当期能缴清,但前些年欠下的390万元却在短期内无法偿还。手头的资金还是有的,但必须首先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职工有活干、有工资发,否则,麻烦就大了。李克的陈述很有代表性。在一些企业老总看来,保职工工资是“硬”的,应摆在首位;缴社保费则是“软”的,可以拖一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杨文斌指出,这一普遍存在的心态,是认识上的误区带来的。这些老总仅仅看到工资是职工依法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能拖欠;而没看到社会保险费也是职工通过劳动应该获得的合法权益,同样不能拖欠。实际上,社保费也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不是作为月工资一起即时支付,而是作为职工的风险收入通过社保费参与退休(失业、医疗、工伤、生育)时的二次分配。月工资和社保费都是职工的合法收入,都应作为“硬件”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一些企业把社保费的支付当成“软”的,让其“靠边站”,实际上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纠正这一认识上的误区,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宣传一个观点: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发放工资同等重要!进与出:“当‘出钱户’吃亏,当‘进钱户’划算”还有一位企业老总在不经意中谈到,他那家企业是“出钱户”、“贡献户”。因为在职职工年轻人多,而退休人员很少,每年按职工工资比例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大大超过本厂实际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是为“进钱户”作了贡献。这位老总认为,要不拖欠一点社保费就太吃亏了。副省长周坚卫针对这种心态作了一番分析。他说,企业应缴养老保险费,是以当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出来的,缴费比例也是根据当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测算出来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多,说明这个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较高,记入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也会相对较多。企业只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本企业每个职工的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才会完整,退休时生活才有保障。如果企业不按时缴费或者欠费,职工退休时计算的养老金就要相应减少,实际上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位权威人士指出:谁吃亏谁占便宜,谁受益谁贡献,这是实行差额缴拨时造成的认识误区,也是一种短视、浅视观念。从总体上和发展的未来看,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都是受益户。出钱正是为了进钱,眼下出得多今后就进得多。何况社会保险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互济性,不能看单个企业眼前的出多进少,没有必要分什么“出钱户”与“进钱户”、“吃亏”与“划算”。人与己:“缴纳是替别人做好事,拖欠能赢得职工拥护”巴东县有个中国三峡酒厂,经营状况良好,是该县纳税大户。该企业和厂长个人头上分别戴上了“先进企业”、“优秀厂长”等荣誉桂冠,职工眼下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当地也是首屈一指的。可就是这样一家兴旺的企业,历年拖欠社会保险费竟达140万元。对这样的企业也欠费,有人不理解。其实,这主要是急功近利的心态在作怪。在某些企业法人代表看来,有钱积极交税,领导欢迎;让职工多得点眼前看得见的实惠,群众拥护。至于缴纳社保费,那是为别人、为将来做好事,自己和企业眼下都得不到好处,这叫“徒费无功”。对这样的心态,周坚卫副省长也提出了批评。他说,你不交社保费自以为很聪明,实际上很蠢。因为你没有从职工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去考虑,也没有从你自己的利益去考虑。拿养老保险来说,现在缴费是与退休后的待遇直接挂钩的,缴费情况在个人帐户上都能得到反映,多缴多记、少缴少记、不缴不记。大家到一定时候都要退休的,现在不缴费,到那时怎么办?在任不交费,退休后再着急的“厂长”(经理),在我省大有人在。一位曾在鄂南某市长期担任企业厂长的老同志,在任时一直对缴纳养老保险费持消极态度,致使所在企业欠费严重。退休后,他回到家乡安陆市,才发现他的个人帐户记载应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太少,维持生活比较困难。他一次又一次地去上访,希望增加待遇,可靠什么增加呢?他只得愧悔地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刚与柔:“刚性发放已社会化了,缴纳保险费可松口气了”为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大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力度。截至2000年11月底,全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5.8%,比上年底的28.5%上升了67.3个百分点。这本来是造福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一件大好事。可是,有的企业老总却以为是为企业“拖欠保费”提供了“宽松环境”。原先由企业发放养老金,一旦出现拖欠,职工那一关很不好过;现在由政府组织社会化发放,出现拖欠职工不再找企业麻烦了,企业岂不宽松了。于是,随着发放的“刚”化,社保费的收缴反而更“柔”化了。荆州市有家经济效益较好的股份集团公司,拖欠养老保险费数十万元。实行社会化发放后,该公司带5万元钱来找社保部门, 说是为了表示诚意先偿还一部分欠费,只要允许其加入社会化发放行列,该公司承诺按时缴费。待其要求获准后,这家公司就又拒不履行按时缴费的承诺。当地社保部门要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该公司又拿来5万元, 要求不上法院。“刚”性发放和“柔”性收缴的矛盾,在我省比较突出。为了能让社会化发放健康地运转下去,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状况,所有参保企业都应更加积极地履行法定的缴费义务。周坚卫说,不要说效益好的企业,就是困难企业哪怕亏损也应缴费,要亏在明处。
范文八:个人如何补交社会保险 举例:我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由于个人原因08年离职,一年之内未缴纳社会保险,不知我个人的社保账户会不会删除,如果我重新在一家新公司上班,能否连接上,空出一年未缴纳的保险能够补上,需要什么手续?问题补充:离职后,未找到新工作前,社保账户会被删除吗?如果进入一家新公司(未缴纳的一年保险不补交的话),新公司的社保与原公司的社保是否能统计在一起,原公司的缴纳的社保会作废吗? 最佳答案1.你的社保帐户不会被删除.2.如果你再到新的公司去工作的话,你的社保会与之前的缴纳年限与金额衔接,但中间断保不计入缴费年限内.也就是说可以累计,中间断保无所谓.3.不用办理补缴,因为跨年补缴是要收滞纳金的,且手续繁琐,所以没必要补缴,如我上面说到的,社保政策是累计缴费年限及金额的.4.所以你放心,你原公司的社保不会作废,因为社保的识别系统是按身份证号码来识别的,新公司为你续保的时候,只需要办理增员即可,你的社保缴纳信息就会体现在社保中心的系统里.但上述这些都只仅限于缴存地,也就是第二家公司续保业务仍在北京办理.跨市是不适用上述政策.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也是就常说的五险。在这五险中,只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用个人缴费,其他三个保险都是由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构成。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缴纳。你说的要补以前年度欠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补缴年份当年本人工资计算(如果工资底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的,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计算缴费,如果高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00%的,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00%计算缴费)。不能按照09年最新工资为缴费基数。1、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按照现行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分别为:(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自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日前参加工作的,自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部、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自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集体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自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职工日前参加工作的,自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合同制工人,自日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临时工,自1992年7月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日后招用的临时工,自招用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6)外商投资、私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职工,自日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7)职工工作单位变更,原工作单位未参保,现若本人愿意承担费用,可按上述第1至6条条规定,相应确定补缴起始时间。2、凡日前参加工作的,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养老保险金补足至15年,则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8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若不补足15年,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11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补缴基数按该职工退休前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补缴的费率按单位现行缴费费率。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补记个人账户。个人不补缴费用。(二)失业保险 符合参加失业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按照现行基数、原费率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时间分别为: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自日起实行失业保险费。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2、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职工,自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3、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4、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日起实行失业保险费。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三)医疗保险 根据合政[号文件规定,凡属市政府82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日以后参加参保的单位,须补缴自日起至参保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日后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月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成立时间开始缴费现在的政策下就是这样,不保险很难,人才职介给你补的话,除非是他们的错误造成的,才有可能补而且现在补也不便宜呢,真的你现在只有找黑中介或者熟人了,不过作假的东西要很多,比如劳动合同、原始的工资收入凭证那些,社保中心批了就能补。02-04如果你有工作单位,那单位没给你上保险,那么恭喜你了,你只要去劳动部门投诉就可以了,肯定能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但是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是单位未交,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但是如果医疗保险中断3个月后就不能计算连续年限了。生育险是可以补交的,你可以要求你单位帮你补交,否则你可以叫你公司付给你生育险的钱!否则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你所在的公司!你以前买的生育险如果自动转到了现在的公司的话,生育险是可以累计的!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2001年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个人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年限)。失业保险可以补缴,但是必须是由单位进行补缴,个人不能补。如果你们当地是5险合1,那么就要一起缴纳,如果未实行5险合1,那么可以单独交纳!单位一般不会单独为你缴纳的,通常单位未必会这么做,即使单位愿意单独为某人缴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必会同意的。工伤保险不可以补交,如果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共伤,职工工伤所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但是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是单位未交,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但是如果医疗保险中断3个月后就不能计算连续年限了。生育险是可以补交的,你可以要求你单位帮你补交,否则你可以叫你公司付给你生育险的钱!否则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你所在的公司!你以前买的生育险如果自动转到了现在的公司的话,生育险是可以累计的!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2001年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个人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年限)。失业保险可以补缴,但是必须是由单位进行补缴,个人不能补。如果你们当地是5险合1,那么就要一起缴纳,如果未实行5险合1,那么可以单独交纳!单位一般不会单独为你缴纳的,通常单位未必会这么做,即使单位愿意单独为某人缴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必会同意的。工伤保险不可以补交,如果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共伤,职工工伤所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企业社保代理【“五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 企业住房公积金代理【“一金”】▲ 外企驻京办事处员工“五险一金”代理▲ 企业员工人事档案服务▲ 无单位的个体、个人、自由职业者“五险一金”代理代办▲个人社保、工龄补缴咨询电话
▲企业社会保险代理代办业务社保代理内容:◆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手续;◆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保险的缴费、建账;◆办理社会保险的补缴;◆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和变更事务;◆办理参保人员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办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报销事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办理缴费基数的采集、核定。委托单位需提供的材料:1、请先与本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无合同号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收款人全称:北京市xxxx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xxxx社保中心2、参保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此表由我公司提供,参保单位协助填写)3、企业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填写《新参统人员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缴费工资基数等) ;8、新参统人员1寸白底彩照4张9、在北京市参加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员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和《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企业员工住房公积金代理【“一金”】多维友方为企业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补缴、支取、购房贷款办理)
委托单位需提供的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填写《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并加盖公章;3、住房公积印鉴卡并加盖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4、职工基本信息(包括:姓名、18位身份证号码、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建立公积金时间等等) ;5、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码证书)复印件;6、提供参加住房公积金人员册,提供单位发薪银行、帐号;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企业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及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代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提取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可以有多种形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既可以利用商业保险的互助共济性,又可以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同时还能提升职工的福利保障待遇。(详情请电话咨询)▲企业员工人事档案服务1、代办企业档案开户手续; 2、代办提档手续;
3、代办企业员工开具商调函; 4、代办退档、转档手续;5、代办企业员工开具出国政审证明、生育证明;6、解答相关人事档案政策及事务咨询。 ▲代理代办自由职业者、个人、个体“五险一金”我单位可为在京个体、个人、自由职业者代缴五险一金。个人需提供的材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新参统城镇人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3、新参统人员填写《新参统人员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缴费工资基数等) ;4、新参统人员1寸白底彩照4张;5、在北京市参加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员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和《基本医疗保险手册》;6、代理费(年交)和社保金(季、年交)附:(本表是根据北京市最低交费基数测算,不清楚的地方望广大朋友来电交流)按2009年度(10.03)北京市最新社会保险交费标准测算表工伤生育保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保险 险 人员类缴费基企业合个人合企业总计 别 数 企业个人企业个人企业企业个人计 计 (0.3%(20%) (8%) (1%) (0.2%) (0.8%) (10%) (2%+3) )本
城 1490 ※ ※ ※ ※ ※ ※ ※ ※ 558.86 169.90 728.76外
城 1490 ※ ※ ※ ※ ※
※ ※ 540.97 169.90
农 800 ※ ※ ※
※ ※ ※ ※ 416.20 111.72 527.92外地劳800 ※ ※ ※
※ ※ 398.31 111.72
510.03动力外地农2236
29.07 0.00
29.07六、代办提前退休、视同缴费;补缴1992.10----2010.02养老保险。(限城镇户口)
范文九:您好!参保企业合同工补缴,申请补缴的职工补缴年限必须是在该单位连续的工作年限并且现还在岗,需提供《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一式四份、《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工商局证明、财务工资凭证原件(补缴年限的第一个月和补缴期间每年上半年、下半年的财务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本)、单位公示、本人申请补缴报告、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都必须加盖公章。职工携带上述材料到福州市社保中心关系科办理政策性补缴手续,目前政策性补缴的标准为401元/月。(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问题:一、2009年社会平均工资(不含厦门)是30704元/年。二、2010年福州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是1100元/月,2010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800元/月。三、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比例是: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8%,企业缴纳工资基数的18%。2010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800元/月,最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6774元/月(即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工伤、生育保险是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其中的一项,企业为职工履行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义务(个人不缴费),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比例是工资基数的0.7%,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是根据从事行业的危险程度核定,比例从0.5%-1.5%不等。生育保险的最低与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与养老保险的最低与最高缴费工资基数相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1228.16元/月。失业保险: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医保问题: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合理分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共同缴纳;以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从日至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计算基数按2009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704元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1791.07元,最高不超过7676.01元 ;如果职工月工资低于1791.07元仍需按此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职工月工资介于最高与最低缴费基数之间则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相关福州市医保政策请登录www.政策汇编链接下查询。(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您好!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401元/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全省社平工资2571元/月×60%×26%(费率)=401元/月。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企业缴纳工资基数的18%,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8%。按照上述缴费基数,企业应支出277.62元/月,个人应支出123.38元/月。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8%的进入个人帐户。
范文十:我能否补交社保金? 标签:社保金社保 原单位 养老 社保局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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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00:51我是1993年12月因经济问题判缓刑,后一直未回单位(邮电局)上班,于1994年5月被单位以触犯刑律而除名。至今一直未交社保(原因是不知道个人可办社保)。经人指导,我想补交社保金。这次我去原单位(邮局)找回自已的劳动人事档案,去县社保局补交社保金,而社保局告知我,作为社会人买社保我已超年(59岁),如除名前,单位已为你交过社保金,作为邮局原职工补交社保金应到省社保局办理.我告知社保局,我1969年1月参加邮局工作至1994年5月,单位应在我除名以前为我买过保险(我回原单位询问:答复是原单位没给我买过社会保险,只是1992年我随单位全体职工在省邮局买过补充养老保险).我想问的是:1.我随原单位在1992年在省邮局交纳的2.我现在无意找原单位帮我补交1994年5月以前的社保金(我想1994年5月以前肯定巳为我交过),而是要弄明白:我是否具有补交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资格就行了。以上问题请解答。
谢谢! 16:43 补充问题另外:如果原单位未缴1994年5月我开除公职以前的社保金,我是否有权要求原单位补缴呢?请解答。谢谢!共2条评论...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揪错 ┆ 评论yang1974yang[先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重新参加工作后至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体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回答: 15:38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谢谢解答!最为满意了。其它回答 共1条回答评论冰川阿山[圣人]1、你应该找你的档案,从69年至92年的工龄,换算为视同缴费年数。因为92年前的社保养老体制跟现在完全不一样,是以工龄来算的,而不是现在的实际缴费年数。2、至于单位购买的补充养老险,估计跟社保养老是两回事,这个需要回原单位问清楚。3、在服刑期间是不能交纳社保的,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且事后是不能补交这段时间的社保,自然期间也不能要求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同理。回答: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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