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没有社保怎么办,要不要康复等康复后办理。我因猫从高处摔下下伤了肝脏,肾脏,出院已二十天,出院证明卧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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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对单位的影响
经常有同行咨询:企业里员工发生工伤之后,是否申报工伤的依据是什么?如果申报对单位的影响是什么?如果单位不想申报对员工的影响是什么?HR如何处理方能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以妥善解决工伤理赔争议?
工伤申报的考虑因素及实务操作
工伤发生后,是否申报工伤应考虑二个方面:一是保证工伤员工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二是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申报工伤应考虑员工和企业利益的结合点。
一、影响工伤保险费率的因素:
1、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2、工伤保险费使用金额
3、工伤发生率
二、员工享受工伤待遇,涉及费用的支付分单位承担和社会保险工伤基金支付二部分:
1.企业支付的项目有:
&①工伤医疗费的社保工伤基金未报支部分
&②停工留薪期工资
&③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企业未派人护理)
&④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社会保险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 & &⑧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从上述二个方面,可以看出公司申报工伤后,既有有利的一面,即社保基金承担一部分工伤赔偿费用;也有不利的一面,即企业一方面要承担工伤赔偿公司支付部分,还要承受工伤费率上调的可能。
三、工伤申报的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在一个月内企业未予申报、一年内员工也未申报工伤(剔除特殊个例),则超过了申报的时效
,无法认定工伤,直接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极易引发劳资关系的恶化,影响和谐劳动关系,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社会声誉。
四、实务操作:
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尽快就工伤治疗后的可能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判定可能的医疗费金额及是否达到相应的伤残等级,进而从最有利于企业和员工的角度确定是否申报工伤。
&在我司,一般员工的受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且工伤医疗费不超过1000元的,则不申报工伤,公司承担所有的费用,包括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如此公司虽然承担了一些费用,但公司的工伤费率一直处于最低档。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员工发生工伤但企业未申报,员工自行申报被认定为工伤的,则企业要承担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及可能产生的其他争议费用,所以在实际操作时应注意:
一、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到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部分材料暂时无法提供的,可以采用先申报后补充的方式,以免超过一个月的申报期;如交通事故类工伤,申报工伤时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交警部门往往在一个月内不能提供,在此情况下,建议先申报工伤,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拿到后提交给工伤认定部门。
二、医药费不多且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建议不要申报工伤,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等由公司承担即可。如果工伤次数多(即便费用不多)或工伤发生后社会保险工伤基金支付的金额较多时,均有工伤费率上调的可能,所以企业HR对此应心中有数,不可因小失大。
三、工伤业务操作的二个误区:
1.注重是否构成工伤而忽略工伤案例的整体管控
2.注重工伤理赔金额而忽略工伤理赔风险的管控及各种保险的合理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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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茅人力资源网专栏作家,《人力资源》杂志撰稿人,人力资源法务师讲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业务技能竞赛(调解员组)冠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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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东草民蔡林> 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来源:北京工伤保险时间:工伤康复就是康复机构利用先进的康复技术与手段,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工伤康复不仅是工伤保险主要只能之一,也是加快工伤职员尽快融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的手段之一。为了更好的管理北京工伤康复市场,北京政府专门出台了《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理(试行)
【执行时间】:日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机构,是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及需求,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符合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与职业康复。
第六条 我市建立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医疗康复专家组成。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为全市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进行康复医疗机构评估。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对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组织对工伤康复机构的评估和考核。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组织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负责工伤康复费用的审核。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制订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支出计划,并负责实施工伤康复费用的结算、拨付及其他业务
工伤康复机构负责工伤职工康复价值的确认,实施工伤康复和康复效果的评定。
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康复对象的确认: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
(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具有康复价值人员名单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三)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和《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已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伤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期参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确立。包括:
(一)医疗康复期: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短期1-3个月,中期4-6个月,长期不超过1年,具体时间由工伤康复机构在医疗康复的过程中,根据康复对象伤病情况在康复方案中确定。
(二)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逐步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期为30-6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天。
工伤康复职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工伤康复期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的,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工伤康复对象住院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超出工伤康复期的费用和未在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
(四)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期间的护理费用。
(五)康复对象故意加重伤情或无故拒绝工伤康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六)超出核准项目发生的费用。
(七)其它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
工伤康复机构应具备进行工伤康复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条件,愿意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
医疗康复机构符合国家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可以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康复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组织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康复机构的评估每二年进行一次。
市医保中心与工伤康复机构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工伤职工转入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工伤康复机构在康复对象入院后,应根据康复对象的伤病情况,及时确认其康复期限,制定具体康复方案。康复对象康复治疗结束后,要进行康复效果评定。工伤康复机构还应建立康复对象个人康复档案,保存期限30年。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其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康复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保障全市康复对象得到及时、优质的服务,同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技术指导。
工伤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支付范围》)的规定,开展治疗和收取康复检查、医疗康复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从工伤康复费用项下列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结算按《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考核标准》的内容执行;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市医保中心将依照服务协议的内容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与之解除服务协议。“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由北京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北京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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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深入宣传和广泛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本栏目将于5月18日(周三)下午2:30--4:00,以“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为话题开展互动交流活动。活动中,我们将邀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处张强林处长、何华副处长,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章艾武副主任,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城镇职工保险处楼萍副调研员,与网民进行在线互动,欢迎您积极参与。
主持人:新一周的“12333在线”又来啦!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嘉奇,节目编辑保玲,欢迎各位新老朋友光临《12333在线》。今天互动的主题: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我们的节目也同时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进行直播,大家可以搜索微博用户“上海12333”,欢迎在每条直播贴上评论或转发,我们期待看到你的观点与见解。
主持人: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强林: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提出?应当向哪里提出?
何华: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的用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主持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
章艾武: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主持人:住院工伤康复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楼萍: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2)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工伤康复结束后,工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评残后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主持人:申请住院工伤康复的工伤人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张强林: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出住院康复的病种必须符合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9个病种之一的情形,即颅脑损伤、骨折、脊柱脊髓损伤、手外伤、截肢、关节软组织损伤、烧伤、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植物状态。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何华: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主持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章艾武:一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统一基础费率调整为行业差别费率,强化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相对应的雇主责任;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对用人单位费率向上浮动调整为向上或向下浮动,更好地体现了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主持人: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基准费率是多少?
楼萍: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主持人:费率政策调整后,本市在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张强林: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自日起,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主持人:用人单位日后已按原政策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如何清算?
何华:考虑到政策调整的时间较紧,为方便经办操作和政策平稳衔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自日起至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别按一至八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0.2%、0.32%、0.56%、0.72%、0.88%、1.04%、1.28%、1.52%进行调整结算。
主持人: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有哪些?
章艾武: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有6家,均为二级以上医院,分别是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杨浦区老年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中冶医院。工伤人员到哪家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其伤情和意愿确定。
主持人:下面由嘉宾开始回复网友的问题。
阳厚立:本人在上海市仪电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两年多,经常接触化学物品,有毒气体,公司组织一次体检后查出肺部有问题,经公司要求在家休息2―3个月,现公司部门领导劝我主动离职,因合同期未满,现在是否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
张强林:职工从事有危害作业岗位工作的,离职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作离岗体检,并根据检查结果作相应处理。
沈军:我单位一职工4月份因工伤髌骨骨折,手术完成后现住在上海上体伤骨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请问在该院进行康复产生的费用社保工伤可以报销吗?谢谢。
张强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住院工伤康复应在协议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发生的符合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可凭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吴华宾:请问一下,如果公司的叉车司机开叉车造成了其他员工的工伤事故,那么公司可以要求叉车司机要负一部分责任吗?
何华:您好,工伤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遵循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公司可否要求叉车司机承担一部分责任,建议通过民事途径处理。
夏天:请问,已被认定工伤的人员,是否一定需要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有些受伤很轻微的,可否不去做鉴定?谢谢。
章艾武:您好,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为工伤后,一些伤情轻微的可以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小刘:初次鉴定的350元,鉴定后缴工伤保险后可以理赔,是否可以取消收费,减少企业审批流程?
章艾武:您好,目前我市工伤保险费用的审核和给付是根据本市工伤保险相关办法执行,您提出的意见确有合理性,感谢您的建言,我们在合适的时机修改相关政策办法时加以研究调整。
周:想咨询一下,员工离职之后才申报工伤,认定及鉴定结果都下来后是否可以至社保局申请伤残金和医疗补助资金?
楼萍: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您所在用人单位为您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待遇。
雷俐:在今年4月16日(周六),公司强制性的要求全体员工去参加拓展活动,且这天下着很大的雨,当日在食堂摔倒,左手臂摔骨折。到今天去办理工伤鉴定,公司一直不给予协助,不给盖公章,一直搪塞加以阻挠。目前医疗费用已经花去将近8万。而且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声明是要休息3个月,公司现在已经强迫我去工作,并声称要是不来就直接当长期病假处理,公司有权按照劳动法辞退。现在遇到此情况想寻求帮助,我一个女孩想按照国家的政策去争取工伤保险,为什么公司就不肯,还百般阻挠呢?请问我这种情况能申请工伤保险么?
何华: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建议您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翁泽:10多年来,由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每年都采用缺乏科学合理性的一个差不多的绝对数进行调整,直接导致伤残津贴增长幅度的逐年下降,使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小康生活遥遥无期,令人伤心不已。如工伤一级伤残津贴的增幅已由2008年的12.8%下降为2014年的5.5%。而同期,上海的职工工资和企退人员的养老金的增幅都保持并超过了10%!因每年的伤残津贴调整额一定,所以伤残津贴基数越高者,不仅增幅越小(有的不足3%,输给CPI了),获得感越差。且与政府鼓励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背道而驰,与全面小康的目标渐行渐远了。恳请改进调整方法,维护他们的合法的切身利益。
张强林: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问题,本市从1996年起就已建立了适时调整的机制,但是调整的方式与养老保险确有不同,为了体现公平性、保障低收入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本市伤残津贴是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并按绝对额的方式调整的。目前本市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水平在全国是最高的。如果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采取按比例调整的方式,将会出现同等级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更加悬殊的情况。为了确保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水平不低于同类养老人员,自去年起,我们在政策调整时明确已退休1-4级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享受。应该讲,这些措施对保障1-4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水平是有一定作用的。
小吴:如果拿到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如何办理?
楼萍: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向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携带以下材料: 1、《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书》或《再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2、工伤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工伤人员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支持异地银行卡折发放);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基金支付条件的工伤职工,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Daisy:员工工伤认定后,一直请病假,不肯去做工伤等级鉴定,但实际上伤势已经恢复,公司该怎么办?
章艾武:您好,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后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超出此期限的,单位可以按本市有关政策和单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杨涛:我工伤五级拿70%的伤残津贴,想知道今后每年怎么调整?
张强林:由于国家规定,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因此,我们认为,这一待遇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适时调整。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支付。另外,我们也将根据您反映的问题适时研究5-6级伤残津贴与1-4级伤残津贴同步调整的可行性。
徐女士:我公司上个月有名员工在上班途中被电瓶车撞伤,交通责任认定结果是肇事者主责,员工次责。我们单位第一时间为员工做了工伤认定申请,但是被告知认定结果要60~70天才能出来。我想问,在等待认定结果期间,受伤员工的待遇该如何处理?另外,如果认定为工伤,因为这个案例涉及到第三方侵权的问题,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呢?
何华:您好,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认定决定。职工因工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对第三人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一个上海工伤职工的心声@上海12333 :多少年来,伤残津贴的调整方法,较之职工工资增长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增长方式,太单一、太没有科学性、非常不合理,却始终没有任何改进。让沪籍工伤人员损失惨重,苦不堪言。希望通过今天的对话,工伤保险处能够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办事。可否?
张强林: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问题,本市从1996年起就已建立了适时调整的机制,但是调整的方式与养老保险确有不同,为了体现公平性、保障低收入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本市伤残津贴是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并按绝对额的方式调整的。目前本市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水平在全国是最高的。如果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采取按比例调整的方式,将会出现同等级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更加悬殊的情况。为了确保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水平不低于同类养老人员,自去年起,我们在政策调整时明确已退休1-4级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享受。应该讲,这些措施对保障1-4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水平是有一定作用的。
于开科:2010年在工厂受过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处理的资料和认定工伤的搞丢了,现在可以去哪里查询?现在单位效益不好,想辞职换份工作,想问一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哪里办理和领取,以及赔偿的标准,谢谢。
张强林:您可以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询相关资料。若2010年您事故发生时依法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离开单位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个月的离职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扣除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高燕萍:工伤期间工资怎么发?这工资内容包括哪些?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中是否包括奖金,加班费?
何华:您好,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按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工资性收入的组成按统计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个上海工伤职工的心声@上海12333 :请问,哪些人员、哪些情况下可以去康复?费用如何负担?有无时间限制?家属可否陪同?谢谢。
章艾武:您好,我来自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谢谢您关心工伤保险工作。对您询问的工伤康复有关问题答复如下:经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进行住院工伤康复治疗的人员可以进行住院康复。康复期间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申请住院工伤康复应在停工留薪期内,康复所需时限有康复医院根据伤情制定工伤康复计划,最长不超过停工留薪期时限。住院康复期间待遇按照工伤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杨松:本人开叉车,叉车刹车失灵,中指被挤掉指甲并且在医院缝合4针,在家养伤刚好一月。公司领导让去厂里填假单的时候和我谈话,要求上班,可以安排轻松点的工作,我不同意。领导言语变相威胁,如果不来以后好了来上班给小鞋穿。我的病假医院从日开至日。然后复查看情况,请问我现在怎么办?
章艾武:您好,根据您的简单叙述,您这种伤情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3个月,三个月之内是否可以上班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为依据。
小羊:请问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了,如何申报工伤和理赔?
何华:您好,用人单位招用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法[2005]9号)规定执行。
于全红:我哥在船厂工作时手和脸部被烧伤,三度烧伤。刚烧伤的时候厂里给报了工伤,请问什么时候做劳动能力鉴定比较好,需要哪些材料?当时报工伤时厂里人事把我哥的身份证和病历都拿走了,医药费是厂里垫付的。出院的时候哪些资料应该是厂里给我们的,办理出院时厂里肯定不会让我们办理的,出院时我们应该从医院办理哪些资料?具体赔偿流程怎么走?
张强林:工伤职工经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和治疗工伤的医疗诊断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支付凭证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待遇并报销医疗费用。
刘敏:我2月l3号在单位摔了髌骨骨折做了手术,请问何时可以去做伤残鉴定?谢谢。
张强林:伤情稳定、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认为基本痊愈的,即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祝您早日康复。
陆小姐:如果单位有新进员工在试用期一个月内发生工伤事故未及时缴纳社保,是在第二个月时对上月进行了补缴,但是在发生工伤之日起的30日及时进行了工伤申报,鉴于此种情况,请问申报认定为工伤时,医药费和补偿款该由谁来承担支付?是否还是由社保中心统一支付,还是说发生在社保转入操作当日之前的医疗费用就由单位承担呢?
楼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蒋晓琴:建筑业属于第几类别,适用的工伤保险比例数是多少?
何华:您好,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属于五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基准费率为1.1%;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属于六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基准费率为1.3%。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允许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建设项目为其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
朱晓晓:请问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报销时,需不需要责任比例说明?我是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相撞造成的工伤,交通队当时只给了事故简易流程认定单,上面只说明了双方的主次责任,没有说明具体的责任比例,医疗费比例之内的,这样有影响吗?
楼萍: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承担次要责任的,且符合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其责任比例内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
郭晓春:单位发生工伤需要报安监局吗?若需要如何申报呢?
何华:您好,职工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报安监局。
陈露:本人日工伤,后鉴定为十级,已领了一笔一次性伤残补助,在今年的日离职,单位一直不去申请工伤保险,请问我什么时候可以劳动仲裁?
张强林:建议您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
简正:请问不工伤认定后,不进行劳动工伤鉴定,是不是就不能申请工伤保险?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进行工伤鉴定?
张强林: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人员伤情较轻,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朱晓晓:请问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只能赔偿其中一项还是都可以赔偿的?
楼萍: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因工致残1-10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5-10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洛女士:请问,工作日中午饭点外出买饭/为领导买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事件,是否能判定为工伤?
何华:您好,工伤认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工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认。建议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主持人:谢谢大家踊跃参与,一个半小时总是那么快,今天的互动交流就要结束了。欢迎您积极参与以后各期“12333在线”互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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