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允以下不允许出售的是本单位有流动现金

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
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
  2.在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后勤事业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并设若干总帐科目。
  第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2.后勤事业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41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除以上各项收入之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其他收入按后勤事业单位实际收到数额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支出类
  第502号科目 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后勤事业单位的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按资金来源区别处理;如专项资金是上级单位拨入的,借记&拨入专款&,贷记本科目;如专项资金是用本单位自有资金拨付的,则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且需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后勤事业单位按指定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报帐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完工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专款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
  有财政补助收入的后勤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提,直接列报支出。
  (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购入固定资产,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有经营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的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
  2.经营支出一般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后勤事业单位,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3.后勤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后勤事业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09号科目 成本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2.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帐。
  4.对于成本核算业务较复杂的后勤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号科目 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月末,后勤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交纳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时,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产品或商品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16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7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520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三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十五条 后勤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要求,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帐。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年的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后勤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
  后勤事业单位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应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帐面数字,一般应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帐务,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六条 后勤事业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包括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
  年终转帐。帐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帐户的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帐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帐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帐凭单办理结帐冲转。
  结清旧帐。将转帐后无余额的帐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帐,旧帐结束。
  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帐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记帐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帐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后勤事业单位的决算经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帐簿
  第十七条 后勤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帐的依据。主要包括:收款收据、借款凭证、预算拨款凭证、各种税票、材料出入库单、固定资产出入库单、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往来结算凭证及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等。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填制和取得。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二)证面内容。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接收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公章,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三)审核。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要严格审核,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记帐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帐簿依据的凭证。后勤事业单位的记帐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三种。
  第二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填制依据。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结帐业务的记帐凭证根据帐簿记录填制。
  (二)证面内容。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稽核、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记帐凭证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帐凭证,也不得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帐凭证。
  (四)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帐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主管会计人员签章。
  (五)记帐凭证填制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帐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六)记帐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证记帐。按照制证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
  (七)记帐凭证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保管。
  第二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错误更正
  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填制的记帐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发现未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将原记帐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帐凭证;
  (二)发现已经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帐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第二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以下会计帐簿,包括:
  (一)总帐。作为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余的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帐。总帐格式通常采用三栏式帐簿,按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
  (二)明细帐。是用以对总帐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帐簿。明细帐的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主要设置:
  收入明细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明细帐、事业收入明细帐、经营收入明细帐、拨入专款明细帐、附属单位缴款明细帐及其他收入明细帐。
  支出明细帐。包括拨出专款明细帐、专款支出明细帐、事业支出明细帐、经营支出明细帐及对所属单位补助明细帐。
  往来明细帐。包括应收帐款明细帐、其他应收帐款明细帐、应付帐款明细帐、其他应付款明细帐等。
  第二十四条 帐簿使用要求
  (一)会计帐簿的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每一帐簿启用时,应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和&帐簿目录&,附于帐簿扉页上。
  (二)手工记帐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除登记收入负数使用外,只能在划线、改错、冲帐时使用。帐簿必须按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跳行或隔页时,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名盖章。
  登记帐簿要及时准确,日清月结,文字和数字的书写要清晰整洁。
  (三)会计帐簿应根据已经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记帐时,将记帐凭证的编号记入帐簿内;记帐后,在记帐凭证上用&&&号注明,表示已登记入帐。
  (四)各种帐簿记录应按月结帐,求出本期发生额和余额。
  第二十五条 帐簿记录的错误更正
  帐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涂抹、刮擦或用化学药水除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手工记帐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由于记帐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应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五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二十六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后勤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金变动情况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后勤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正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一)各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报表的数字要根据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汇总,切实做到帐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
  (二)会计报表要层层汇总,上级单位要在编制本级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上报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各后勤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向主管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后勤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特殊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四)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三种。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三日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决算通知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后勤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后勤事业单位和后勤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差额预算单位会计制度》([91]国管财字第221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自支预算单位会计制度》([91]国管财字第248号)等同时废止。
  附件一: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货币资金的核算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出
  (三)货币资金的划转
  二、结算款项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
  (二)应收帐款
  (三)预付帐款
  (四)其他应收款
  (五)应付票据
  (六)应付帐款
  (七)预收帐款
  (八)应付工资
  (九)应付福利费
  (十)其他应付款
  (十一)应交税金
  三、存货的核算
  (一)材料
  (二)产成品
  四、内部有价票券的核算
  五、对外投资的核算
  六、固定资产的核算
  七、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
  八、借入款项的核算
  九、事业基金的核算
  十、固定基金的核算
  十一、专用基金的核算
  十二、收入的核算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拨入专款
  (四)事业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附属单位缴款
  (七)其他收入
  十三、支出的核算
  (一)拨出专款
  (二)专款支出
  (三)事业支出
  (四)经营支出
  (五)成本费用
  (六)销售税金
  (七)上缴上级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
  (九)结转自筹基建
  十四、结余和结余分配的核算
  (一)事业结余
  (二)经营结余
  (三)结余分配
  一、货币资金的核算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
  1、收到现金
  借:现金
  贷:有关科目
  2、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借:银行存款
  贷:有关科目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出
  1、支出现金
  借:有关科目
  贷:现金
  2、提取和支出存款
  借: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三)货币资金的划转
  1、以现金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2、自银行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二、结算款项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
  1、收到应收票据
  借:应收票据
  贷:经营收入
  2、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3、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经营支出(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
  (二)应收帐款
  1、发生应收帐款
  借:应收帐款
  贷: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2、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三)预付帐款
  1、预付款项时
  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
  借:材料等有关科目
  贷:预付帐款
  3、补付的货款
  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4、退回多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帐款
  (四)其他应收款
  1、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有关科目
  2、收回各种款项时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
  (五)应付票据
  1、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货款
  借:材料
  应付帐款
  贷:应付票据
  2、支付银行承兑手续费
  借:有关支出或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
  借:应付票据
  有关支出
  贷:银行存款
  (六)应付帐款
  1、材料物资已购入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
  借:材料
  贷:应付帐款
  2、接受其他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
  借:有关支出或费用
  贷:应付帐款
  3、偿付应付帐款
  借:应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4、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付帐款
  借:应付帐款
  贷:应付票据
  (七)预收帐款
  1、预收帐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2、货物销售实现或劳务兑现时
  借:预收帐款
  贷:有关收入
  3、退回多收的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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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2016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016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责任编辑:余辉&
  我国现在是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那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全文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 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 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 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 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一) 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具体科目说明(略)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等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的构成和结转结余情况分类、分项列示。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如下: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一) 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二) 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资产类项目。
  (1) &库存现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库存现金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库存现金中有属于受托代理现金的,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现金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 &银行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银行存款中有属于受托代理存款的,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3) &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预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预付给物资或者服务提供者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 &存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为开展业务活动耗用而储存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 &固定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 &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除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非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2) &无形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3) &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 &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处理损溢。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6) &政府储备物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储存管理的各种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 &公共基础设施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 &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 期末余额填列。
  (21) &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的金额)加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负债类项目。
  (1) &应缴财政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 &应缴税费&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缴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3)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应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应付政府补贴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应付政府补贴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8) &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9) &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对应的金额)填列。
  3.净资产类项目。
  (1) &财政拨款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 &财政拨款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项目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非财政拨款未完成项目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资产基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待偿债净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因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等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偿债净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三) 行政单位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编制:
  1. 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资产部分&银行存款&项目下增加&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
  2.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 &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4.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5. &项目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项目收入的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6. 月度资产负债表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与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填列方法相同。
  二、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 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
  (二)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
  (三) 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初所有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收入支出表中&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中各明细项目的数额相等。
  2. &各项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因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各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事项,以及本年因调入、上缴或交回等导致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变动的金额。
  (1)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 &收入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 &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 &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类非财政 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 &支出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 &财政拨款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 &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使用各类非财政拨款资金发生的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5. &本期收支差额&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1) &财政拨款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收入&项目金额减去&财政拨款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 &其他资金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非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其他资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其他资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6. &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上述&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只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填列。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 本表&项目&栏内各项目,应当根据行政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种类分项设置;其中&项目支出&下,根据每个项目设置;行政单位取得除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的,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增加相应的资金项目及其明细项目。
  (二) 本表各栏及其对应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初各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栏目中各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的数额相等。
  2. &调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对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年初余额调整&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以&-&号填列。
  3. &归集调入或上缴&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和按规定实际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归集上缴&和&归集调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归集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号填列。
  4. &单位内部调剂&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在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调剂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的&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单位内部调剂减少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以&-&号填列。
  5. &本年财政拨款收入&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 &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 &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四、附注
  行政单位的报表附注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 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 单位整体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
  (三)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四) 重要资产处置、资产重大损失情况的说明;
  (五)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六) 或有负债情况的说明、1年以上到期负债预计偿还时间和数量的说明;
  (七) 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并账的要求和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及所属行政单位管理的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日起施行。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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