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碧源热力公司17年是否建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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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源热力公司
碧源热力公司
公司主营.:全疆筹建火力发电及热力公司前期选址筹备工作.!
公司名称:碧源热力公司
公司规模:20-99人
公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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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昌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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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碧源热力有限公司哈拉干德矿产品加工区2×10MW+4×50MW背压式发电机组项目一期工程(2×10MW)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一次公示
所属行业:
   一、工程名称及概要
  拟建沙湾碧源热力有限公司哈拉干德矿产品加工区2&10MW+4&50MW背压式发电机组项目一期工程(2&10MW)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哈拉干德矿产品加工区内,电厂一期规模为2&10MW,不堵死扩建余地,采用2&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2&10MW等级背压式汽轮机组,生产用水来自碧水源有限公司深度处理后的中水,燃煤来自奎屯天山矿业煤矿。工程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采用先进的水处理工艺,实现零排放,工程副产品炉渣、粉煤灰当地实现综合利用。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沙湾碧源热力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新疆沙湾县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
  联系人:赵国全
  联系电话:
  邮箱:
  三、承担的单位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国证乙字第 2501 号
  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金明董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厦14层
  联系人:毛燕
  联系电话:9
  邮箱:ythb_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根据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确定评价等级和重点评价项目;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开展环境现状监测及污染气象测试,同时进一步进行工程分析,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落实本工程外部建设条件;第三阶段为编制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项目工程分析、环境现状及影响分析(水、气、声、及生态)、水土保持方案、清洁生产分析、总量控制、经济效益分析、环境监控和环境管理等。通过对本工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分析,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最终论证本工程的建设环境是否可行。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项目建设区域周边的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的看法;
  2、该项目建设、运营及封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3、对本项目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从环境角度考虑,是否赞同该项目的建设。
  5、其它建议。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提交意见,向上述公示地址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工程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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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电力数据看电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2016年第四批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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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2016年第四批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名录
来源: 作者: 时间:日& 点击量:
案件  编号
处罚金额(万元)
自治区&&&环保厅
托克逊县金林实业有限公司
该单位100万吨/年半焦配套尾气综合利用项目主体工程10台10万吨/年低温干馏内燃式直立方型炉于2013年6月开工建设,2015年6月建成投产,但需配套的封闭式原煤、半焦储仓、50m3/h污水处理站、80万吨/年活性石灰生产线尾气综合利用设施未建设。在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情况下,现场检查时有3台兰炭炉在生产,生产兰炭16000吨。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新环罚字【2016】第3-016号
自治区&&&环保厅
沙湾碧源热力有限公司
该单位未报批哈拉干德矿产品加工区2&40MW+4&50MW背压式发电机组项目一期工程(2&10MW)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新环罚字[2016] 第 1-018号
自治区&&&环保厅
沙湾县永宏焦化有限公司
该单位改造的2X10吨燃气锅炉生产废水,未按原设计及排向排放,而是违反规定在锅炉房东侧私自设置了临时排放口,废水经排放口排入锅炉房旁的的排洪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
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新环罚字[2016] 第 1-017 号
自治区&&&环保厅
中交第二航务局有限公司
该单位于2016年3月进场开始施工,现正在建设的内容主要是雪莲山路基、观园路高架桥等,目前已完成总工程量约10%左右。在位于乌鲁木齐市东二环道路工程第一标段K14+200至K14+800米处挖掘机装载沙石料、爆破潜孔钻机钻孔及施工便道车辆运输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施工现场扬尘较大,影响周边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新环罚字[2016] 第 4-012& 号
自治区&&&环保厅
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 电力标竖井工程、1#交通洞进口、项目部生活营地生活垃圾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中提出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的要求,随意倾倒、随意掩埋。2、电力标竖井工程、1#交通洞进口、项目部生活营地生活污水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中提出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的要求,未经处理直排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
罚款(大写):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新环罚字[2016] 第 4-011 号
自治区&&&环保厅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该单位位于车尔臣河托其萨依河道内预设混泥土拌和站临时宿营地生活垃圾随意堆放于开挖的土坑中,土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
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新环罚字[2016] 第 4-013 号
自治区&&&环保厅
哈密市污水处理厂
该单位现有10万m3/d氧化沟工艺处理设施+5万m3/d深度处理设施,日进水量约3.8万m3/d。-21日期间,该处理设施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控设施监测的污染物浓度为:COD:60-68mg/L,氨氮:40-53mg/L,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委托哈密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于日11时对该污水厂进出水进行取样(2组),经监测,出水口出水水质污染物浓度超标,第一组监测组数据为 COD: 85mg/L、氨氮:44.8mg/L ,第二组监测数据为 COD:79mg/L 、 氨氮:45.1mg/L。在线监测数据与监督性监测数据均显示该厂出水水质均超标排放,出水水质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
罚款:(大写)贰拾捌万壹仟柒佰元整()。
新环罚字[2016] 第 3-014& 号
自治区&&&环保厅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该单位2#发电机组净烟气在日8时至21日02时段(共15小时)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
罚款:(大写)贰拾万元整()。
新环罚字[2016] 第 3-0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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