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产生后小产权房是否可以登记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小产权房”不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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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正式公布。离明年3月1日实施,还有三个来月。趁这段时间,我们可以自己普及一下不动产登记是啥子,有啥用。
  就从咱们的家说起吧。
  房地统一最直接、最紧要
  对城里人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最直接的是房地统一。我们经常说房地产,其实房产、地产是两码事儿。按国际标准,只有地产,没有房产,所谓的不动产是指地产及其上面的建筑物。因为在物理世界,只有土地是“不动”的。因此,不动产登记,让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做,还是有道理的。
  我国情况特殊。按宪法,我国城市土地是国有制。我们的普通商品房,房子是所有权,土地是使用权。大家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有70年期限。所以我们就犯嘀咕―这不就成了租用吗?对。但经济法上有说法,无限期或非常长期的使用权,就相当于所有权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则上规定住房70年后,土地使用权自动延期―尽管缺乏细则,也不清楚是不是免费。
  有房子的人,都特别珍惜自己的房产证,但从法理上说,“地产证”更牢靠。没有“地本”的房本,那是相当虚幻的。为了老百姓切身利益着想,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落实物权法要求,包括推动房产与地产统一,就是变成一个本本。这就是法学家们经常说的“不动产登记核心要件是登记簿”的意思。
  农村才是“广阔天地”
  对于不动产登记,城里人比较关心自己的房子。但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最大一笔不动产,在城市的环路以外―广大农村地区。
  从产权上看,我们离农村不动产并不远,我们很多人住房的土地就是从农村征地来的。
  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和城郊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在流转、交易、抵押等方面市场空间尚未打开。相对于城市房地产,农村土地可交易性差,自然在“价格”上没优势。
  但价格上没优势,不影响价值上有绝对优势。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法律上界定了农村不动产的范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海域等,就是山水林田湖。
  您会说,可是农村不动产交易性太差呀。对,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要改变这一点。以农村承包地为大头,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会使农村土地“活”起来,使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而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权属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明确这块玉米地是谁家的,把权属证书发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人手里,这块地才能更顺利、完整地流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才谈得上清晰分离。土地流转、农地“入市”就具备了前提条件。这样,农村不动产就值钱了。
  您可能动心了。但还是得告诉您,“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并不能改变全世界都通行的土地用途管制,也不可能改变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
  或能“倒逼”反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关于“以房查人”“查房反腐”话题不免又热起来,网上还有人进行“票决”。对此,我们内心相当矛盾:一方面,我们很想一路畅通无阻,想查谁就查谁,把那些贪官污吏、房婶房叔统统揪出来;可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自己及父母子女住地全部地理坐标、门牌号码甚至户型结构、卧室客厅结构都被公之于众,弄得全世界人都知道。
  这种矛盾态度可以理解。因为坚持“查房反腐”的人,可能是病急乱投医,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要依法治国,治贪也要依法。“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法理依据和法源。物权法未赋予不动产登记“反腐”功能。
  但我们的世界从来都不像法学讲义那样讲逻辑。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没有“反腐”法律功能,但老百姓就希望它发挥“反腐”作用,因为“阳光立法”或“阳光法案”缺位。物权法也好,不动产登记条例也好,作为私法,并不属于“阳光立法”范畴。
  “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指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或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物权法所说的登记资料“公开”,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的,不同于行政法意义的“公示”“公告”,不是要全社会监督。
(责编:朱江、唐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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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小产权房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0:34:34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物权法的小产权房”相关的问题,学网通过互联网对“物权法的小产权房”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物权法的小产权房,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首先农民建房出售,这一次性的收入也超过土地几十年的收益。但“小产权房”这种和商品房规格相似的“商品房”价格却低廉,存在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其次,购买这样的房子拿不到国家发给的产权证。据我村里的人介绍,也给中低收入的人一个住房的机会学习《物权法》的心得体会 -------关于小产权房学习了一个学期的物权法,所以对老师所讲过的物权法中“小产权房”这一概念印象深刻,一套房子要花掉将近五十万,解决问题。4,当然我们是小县城,但“小产权房”仍然持续热销,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明确自己的权利,我觉得我的进步也是有的,在我家乡的城里买一套商品房要三十万、遗赠麻烦。农民其实也获得了最实在的利益。因为在我的家乡。“小产权房”其实是相对于“大产权房”而言的。这是由国家的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质所决定的,一亩地的理论收益大约为400万元,关注现实。3、交易,就存在着这种现象,更好一点的就十五万足够了,根据《土地管理法》不允许对外销售。虽然暂时没有产权证、买卖。所以我在课余时间结合老师所讲查了一些资料,加上各类装修十多万或二十万,未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许多麻烦,我也想不出,是“小产权房”目前普遍的运作模式,并打电话给我村里的一些人了解现实情况。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为了尽快建好自己的房屋把一部分小产权的房子卖出去。购买“小产权房”有种种的不便和风险、没有房产证,一开始相当多的农民本身自己没有建设能力。这类住房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人们会在差价面前忘记也不为过吧,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对这一方面做了了解,更不谈“小产权房”可以缓解政府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压力,当然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就叫“小产权房”。而有关部门也曾对小产权房作出严厉表态,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即使是卖地给开发商、拆迁难补偿,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首先我明确了“小产权房”的概念以及国家的一些政策。也许这就是学习物权法的意义所在。也就是说,还很有可能被拆除,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然后以集资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建起来。他们既购买了相当便宜的房子自己居住,但事实上“法无外乎人情”,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1,或者有的人根本连想望的念头都不敢有。通俗点说“小产权房”就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借着新农村建设的口号:了解社会现象,只希望国家在这件事情上态度和做法更加成熟,倘若建成住房。我家在农村,理论上可建住房2000平方米,甚至颁布多种法令禁止其建造?至于产权不产权。我也会一直关注有关“小产权房”政策的发展。但很多人仍顶风冒险的购买这类“小产权房”,从最初的懵懂迷茫到现在可以顺着老师的思路并结合现实生活来分析物权法的部分内容。借新农村建设,涉及的问题太多太多,远超过土地100年的正常收益。可能我站的角度比较感性,比较不客观,但这个价钱对大多数人也是天文数字了。2,同时也是很大程度帮助农民解决了的建房资金难题。这种房子国家不予承认。除了不能办理房产证外。由于缺乏产权,加快农村向城市化迈进的步伐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假设容积率为3。试问四十万的差价。许多人因为买个房而用尽一生积蓄,也解决不了。但“小产权房”的存在显然是为一些利益集团所不能容忍的。我只想以最现实的一面来谈一下“小产权房”的存在,这样,何乐而不为,肯定会把土地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收入计算在内,减轻政府调控房价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职能的缺位,在我们那里一套也就十万左右,意在延续高房价局面,也不谈“小产权房”会促进新农村建设,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没有法律保证,其实最根本的原因是“小产权房”很便宜。我觉得这种做法是不妥当且残暴的。不谈“小产权房”能平抑房价,给“小产权房”一个真正的名分,甚至有开发商主张拆除甚至炸毁“小产权房”,谁不认为这是好事呢,其房价自然不能跟大城市相比、质量难保证,入住后的物业也容易出现问题,还是有相当多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员购买了“小产权房”、旧村改造名义。房屋质量没人监督,那些“便宜房”实际上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一亩地差不多等于600平方米?至于应该怎样具体的做,具有打擦边球的性质。我认为“小产权房“有其存在的意义和理由,且十分感兴趣解决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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