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境外投资手续需要哪些手续,有什么法律规定

境内自然人参与境外投资的法律问题
&&&&&&&&&&&&&&&&&&&&&境内自然人参与境外投资的法律问题
关于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1、境内自然人是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两条规定表明,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是境内各类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无论用汇额大小都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发改委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施核准管理,其中资源开发类项目用汇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低于上述限额的由省级发改委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上述规定表明,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无论用汇额大小都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该规定适用的主体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不适用于境内自然人,因此,如果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
4、境内自然人境内到境外投资存在外汇进出难问题。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该规定适用于境内的机构,不适用于境内自然人,即外汇管理局不会对境内自然人到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登记管理,那么就存在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的资金不能合法汇出,境外投资的收益不能合法汇入的情形。
5、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情形。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该规定适用境内居民自然人到境外投资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情形,若境内居民自然人投资的公司不是以返程投资为目的而是投资实业则不适用该规定。
6、有关地方允许自然人到境外直接投资的重大改革
《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主体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并取得因私护照;(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18周岁以上;(4)拥有温州户籍。第二条规定,投资方式限定为: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该方案是放宽外汇管制,允许自然人到境外直接投资的重大改革。
综上所述,发改委的规定是允许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的,商务部没有关于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的规定,外汇管理局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有严格限制,仅仅限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温州试点开放境内个人到境外投资,还有待上级部门批准。因此,目前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还存在不少制度障碍,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会逐步放宽个人对外投资的限制,允许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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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目前个人可以直接进行境外投资吗?
国内自然人个人,打算在国外投资设立一个贸易公司,目前个人可以直接对外投资吗?有木有哪位大侠知道有什么限制或者需要什么审批吗?谢谢
2011年,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开始在温州实行了,在网上都可以查到相关资料。
按照规定可以,但是,实践中外管局会以没有操作细则为由,不会批准。中国特色,嘿嘿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境内自然人直接进行境外投资受到限制,即未经批准,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得持有境外公司的股份。而目前,经批准的情形主要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为境内居民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75号文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根据该规定,特殊目的公司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境内权益的转移;二是设立目的为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除上述情形外,个人均不得直接境外投资。
实践中很难,我觉得限制这些东西没有必要,既然是个人的钱,他会判断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现实中不是有很多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了公司,比如美国或是香港,请问楼上们说的法律 禁止规定是哪些?
做贸易需要在境外投资吗?国内一个公司,国外一个公司,贸易项下可以达到合理避税
上海这里还不行,估计大部分地区也是。那些比如BVI公司都是通过一些渠道设立的,外汇肯定不是通过境外直接投资的途径出去的。
目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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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位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30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四、境内居民及其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不得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不得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或产品。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具有证明其投融资行为已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合法合规的效力。
五、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回)。
六、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三)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五)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七、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八、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九、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十一、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三、境内居民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跨境收支,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四、外汇局定期分析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整体情况,密切关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并加强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75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 && 2. 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查看: 7686|回复: 13
国内自然人向境外自然人借款进行境外投资,是否需办外汇登记手续
本帖最后由 kyosuglef 于
16:12 编辑
一项目遇到以下情况:
国内自然人向境外自然人借款(外币),从借款到投资的整个流程都在境外。借款后国内自然人进行境外投资。后来国内自然人在境内以人民币归还借款。
借款、投资流程没有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也没有报商务部门审批。国内自然人是否会受到国内政府部门的处罚,该如何补救(不能受行政处罚)?望各位大侠解答。
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需要,但如果只是在境外投资,可以不做,免交所得税。
你说的需要,是指需要做外汇登记吗,有没有具体的案例?
再请教:个人对外投资应该不需要经商务部门批准吧?
境内自然人从境外借款,无须办理外汇登记(参见向日葵案例,但是外汇局近期在收紧)、商务登记(参见嘉寓股份案例)和发改委登记。
好的,谢谢。我先看看。
不过看LZ的描述国内能管的就是个人外汇管理这块吧,
不是很熟,直觉
向日葵相关文件有分析国内自然人境外借债吗?
我看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这个办法明确说 借用外债 要登记。
1.向日葵补充法律意见书4
(向日葵的原外方股东)香港优创是一家于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成立时发行股份数目为100,000股,每股面值1.00港元,由吴建龙持有香港优创全部股份并担任其董事。
根据本所律师对吴建龙的核查,吴建龙用于认购香港优创股份之10万元港币资金的来源为系向美国籍自然人俞黎红的借款。
根据吴建龙出资设立香港优创时有效的《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8)1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吴建龙出资设立香港优创时,我国外汇管理部门仅对中国公民以其所有的境内资产进行境外投资设置了用汇审批程序,对中国公民以其境外资产进行境外投资,则未设置相关外汇审批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香港卢伟强律师楼律师卢伟强于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附件,确认香港优创为于日依照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吴建龙利用境外资产在香港设立香港优创,无需经过外汇主管部门的审批;吴建龙利用境外资产出资设立香港优创的行为并未违反当时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这个办法明确说 借用外债 要登记。该办法日生效。
3.适用法律和析项目时,要注意时间。您的意见是对的。谢谢。
好的。谢谢。
我也找到一个,可能是为了妥当起见,当事人于2010年补办了外汇登记。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此类问题发表了意见:
关于香港万和的设立、出资来源、历次股权变更或增资、历年分红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
(1)本所律师核查了香港万和设立时相关的外资、外汇管理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于 日及 日颁布实施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中未有明确的对境内自然人利用非来源于境内的外汇从事境外投资的审批或程序性规定。
(2)由于香港万和自成立至今未进行过分红,因此,香港万和的历任股东并无因该等投资行为而获取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3)经查,香港万和的个人投资者卢楚隆、卢楚鹏已于 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支局递交关于要求补办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申请报告,该等报告详细陈述了上述香港万和的历史沿革、出资来源以及香港万和境内投资情况。 日,香港万和的个人投资者卢楚隆、卢楚鹏补办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申请文件已蒙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出具 2010001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受理内容:“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香港万和的设立、出资来源、历次股权变更或增资、历年分红未违反其行为发生当时适用的外资、外汇、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很显然,本案经办律师对“境内自然人利用非来源于境内的外汇从事境外投资”是持肯定意见的。
还是先考虑境内自然人从境外借款的可行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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