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对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因素的影响

黄小星的空间物价补贴物价补贴
价格补贴(Price Support)是指国家或社会集团向某种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无偿支付补贴金,以维持一定价格水平的措施。其实质是对这些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损失所作的补偿。一般多用于农业、对外贸易和交通运输业。
发达国家农业价格补贴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
发放2007年石油价格补贴新闻发布会
发放2007年石油价格补贴新闻发布会
农产品进出口贸易补贴
在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情况下,政府为鼓励出口而实行出口价差补贴,补贴额为两种市价的差额。这种补贴或直接支付给农产品出口商,或直接体现在政府进出口贸易的采购与输出价格差额上。对于某些国际市场价格较高而国内生产不足或不生产的产品,政府为保障市场供给,给予进口补贴,促进进口。
购销价格倒挂补贴
这是政府对消费者的直接补贴。政府以较高的价格从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购销差价由政府补贴。实行这种补贴的有日本等发达国家。这种补贴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刺激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保护价格补贴
这是政府对生产者的差额补贴。政府主要依据农产品成本制订保证价格,即农业生产者保证可以得到的最低价格。当市场价格高于保证价格时,生产者可在市场上自由出售农产品;当市场价格低于保证价格时,政府或直接给生产者以市价与保证价之间的差额补贴,或按保证价格予以收购。这种方法,首先由美国从1993年开始采用,以后加拿大、欧共体各国亦开始实行。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
。政府为了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农业生产者提供生产资源,如电力、燃料、农机、农药、种子、饲料等,购销差价由国家财政补贴。
农用资金利息补贴
。一些发达国家为鼓励农民投资,引导生产者执行国家的农业政策,往往以低于金融市场正常利率向农民提供各种贷款,满足其正常的生产资金需求,其利息差额由政府向银行进行补贴。
除了上述各种直接补贴外,还有各种间接补贴,如各种休耕、转耕及拖欠性停耕补贴,自然灾害补贴,科技推广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
①原材料或成品进货价格提高,而加工品或成品的销售价格不能相应提高,为了维
持正常的生产或经营,国家给有关的生产或经营单位以补贴,如粮油、棉花、蔬菜的亏损补贴和某些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等。
②由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收购价格或出厂价格提高而相应提高了销售价格,国家通过给消费者个人以补贴的办法,保障人民生活,如粮食、副食品的价格补贴等。
①财政直接补贴。分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两种。前者有按销售数量列入预算指标和不单列预算指标而由地方退库或从企业利润抵留给予补贴两种形式;后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指标或经地方政府批准。
②商业补贴。由商业部门对生产部门的价格补贴。补贴的方式,有价内补贴与价外补贴之别。前者,其补贴金额包括在商业进货价格之内,通常形成购销同价或购价大于销价;后者,其补贴金额不包括在商业进货价之内,通常表现为政府通过商业部门对某种产业(如农业)的无偿投资或扶持基金。
新闻链接:CPI连续3个月同比涨3% 海南将发价格补贴
物价上涨特别是粮油、猪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给海南省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记者今天从省政府获悉,海南省已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物价联动机制)进行新一轮的修订完善,其中物价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同比涨幅降低1个百分点。
连续补贴1年应提高低收入群体保障标准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4%之间,作为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为进一步完善物价联动机制,海南省决定对物价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物价联动机制规定,海南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物价联动机制;海南省CPI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即中止物价联动机制。比之前的启动或中止条件降低1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了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同时强调,物价联动机制的启动或中止条件全省统一执行。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年以上(含1年),应相应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常规保障标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提高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常规补贴标准,自提高常规补贴标准之日起,可停止发放本次价格临时补贴;下次物价联动机制启动之时,即恢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获补贴
此次修订后,海南省物价联动机制补贴对象将进一步扩大,包含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等群体。同时提出,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基础上,适当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具体补贴标准上,由各市县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各市县将根据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提供的全省平均SCPI,以及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测算本市县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参照城市低保户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物价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除外),以后逐季(学生按学期)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其中强调,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放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三亚向62万居民一次性派发逾2.2亿元红包
5月5日,记者从三亚市财政局获悉,三亚市2014年上半年物价补贴发放工作今天启动,符合条件的居民每人将一次性获得360元补贴资金。
据悉,本次补贴对象是具有三亚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2013年11月-2014年4月间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参加三亚市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地户籍的在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本次物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60元,补贴6个月(1月-6月),即每人一次性补贴360元,共约补贴62万人,需发放补贴资金共22320万元。
本次补贴申报时间为5月4日-6月20日,居民申报信息经各归口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将于6月26日左右通过银行发放。符合条件未能成功发放居民于7月1日-7月15日受理补报和信息更正,各归口于7月20日前提取有效信息并打印纸质汇总表并盖章报送三亚市财政局,三亚市财政局于7月23日前开始对信息变更人员进行补充发放。
三亚市财政补贴特别提示,本次物价补贴发放所有人员需要重新采集数据,请广大符合申报条件的城乡居民注意时间节点并及时关注三亚市财政局直补系统平台等媒体上发布的消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归口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属于河西区采用身份证读卡器采集信息的十个试点社区的受补人员申报时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和户口本。最新发布的日志散文网推荐文章能源补贴:燃油消费税率争议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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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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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林伯强
  期望已久的燃油税方案出来了。最近,有10位专家认为方案提出的燃油消费税每升1元的税率太低,联名建议应该提高到每升3-4元,理由是大幅提高燃油消费税不仅能解决当前能源短缺问题,更能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生态友好型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经济学的理解是,他们认为消费税每升1元不足以反映中国的能源稀缺和环境成本。
  虽然不知道将燃油消费税提高到每升3-4元,是否就能反映成本,但是,中国的能源价格长期不能反映能源稀缺和环境成本,却也是一个事实。低于成本的消费意味着补贴,可以理解为政府对消费者的补贴。而能源稀缺和环境成本都可以后推,如果成本后推,那就是下一代人对现代人的补贴。对提高消费税的反驳者也很多,他们认为目前1元的燃油消费税已经不低,还有的从目前“拉动内需”紧迫性说明每升1元的合理性。
  其实,政府一直在进行能源补贴,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一样。能源补贴肯定有问题,但一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其他国家也都在做。我们可以从能源补贴的定义,能源补贴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来讨论其合理性,及其问题。
  首先应当理解能源补贴存在的合理性。理论上可以提几个:能源补贴可以用于弥补由于能源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可以保护国内企业不受国际竞争的影响,促进就业;促进地区或农村经济的发展;减少对进口能源的依赖;对特定社会群体,降低能源价格或提供享受现代能源的途径,提高贫困人群的生活水平;以及保护环境等等。因此,无论喜欢与否,能源补贴是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宏观经济发展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发展中国家能源补贴的理由似乎更充足些。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制定能源政策时,政府通常会考虑到比较多的因素,比如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的过渡性的能源消费补贴是合理的,有时候甚至是必须的。政府应该努力以可承受的价格为每一位公民提供能源普遍服务,并以实际购买力来考虑人们用于能源消费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力图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这就需要能源补贴。此外,鉴于能源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行业本身的特殊性,政府对能源部门和行业的干预一般较多,通常以补贴形式出现。经济发展中的一些补贴的确无法避免,而且,补贴的成本与收益也不好估计。比如,我们常说的“要致富,先修路”,如果政府在路桥方面补贴了(投资或拨款),这时政府补贴的直接受益者是路桥公司,间接受益者是在补贴路桥两旁致富的农民。
  其次,能源补贴的形式多样。能源补贴形式的选择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补贴成本,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以及补贴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影响。当然,最简单、最透明的补贴形式就是支付给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单位现金,但可能会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还会增加财政负担。出于政策和其它原因(比如简便),政府常常偏好非财政补贴(比如管制价格)。事实上,由于财政补贴常常是特殊利益团体的目标,利益问题使得财政补贴复杂化,政府只好采取价格管制来补贴,使能源价格低于供应成本。能源补贴的形式不同,其实质影响和作用也不同。一些补贴直接影响成本或价格,如拨款或税收抵免;另一些补贴间接影响成本或价格,如政府资助技术研发或对能源基础设施进行直接投资。
  能源补贴的规模一般都很大。国际能源署(IEA)估计,2005年20个最大的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非OECD)的能源消费补贴总额为2200亿美元,其中化石燃料补贴为1700亿美元。全球的能源补贴每年为3000亿美元左右,占GDP的0.7%。化石燃料中,对石油产品的补贴最多,为900亿美元。
  能源补贴不仅出现在发展中国家,也出现在发达国家。但是,补贴的规模、目的和方式不太一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能源补贴有一些异同点。相同点是对化石燃料的补贴占了绝大部分,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7年的报告,基于2005年数据,对化石能源的补贴为1800亿-2000亿美元。大约330亿美元用于低碳能源,其中可再生能源100亿美元,核能160亿美元,生物燃料60亿美元。不同点在于非OECD国家的能源补贴远远高于OECD国家。而且,在大部分的OECD国家,能源补贴都基本通过税收得到补偿,即一手进,一手出,有人得利,就有人买单。OECD国家大多对生产者直接补贴,通常是直接支付或者支持研发;而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比较多是对消费者补贴,主要通过价格和税负控制,使终端消费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比如我们讨论的燃油消费税率。
  再次,能源补贴对经济的直接影响比较复杂。在各个发展阶段,在不同的国家,补贴的影响很不一样,由于能源的牵涉面太广,某种补贴的最终收益很难估计。只能说,基于补贴的合理性,尽量通过补贴的设计将补贴的负面影响最小化。
  中国今年6月以前的能源价格管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虽然能源价格管制有其抑制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但是,这种价格管制的问题的确很多。政府管制终端能源价格,会导致更多的能源消费,降低节能和提高能效的积极性;由于降低了能源生产者可以接受的价格,降低了他们的投资回报,会影响新的能源投资和对新技术的投资;而由于减小了生产者承受的市场压力(如对中石油、中石化的补贴),对能源企业的补贴就减少了他们降低成本的积极性,也降低了他们的效率。直接补贴还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低于市场价格的限价会导致实际短缺,需要行政定量配给(如限电),等等。
  能源消费补贴还会增加能源进口减少能源出口,不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和能源安全。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没有问题,但石油安全有问题。但其它发展中国家不一样。例如,印度尼西亚年间由于能源补贴损失的出口收入为160亿美元。对特定能源技术的补贴可能会有害于其他能源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化。1999年IEA作了一个估计,按7%的贴现率算,由于对能源消费的补贴,8个最大的非OECD国家每年经济损失的净现值为2570亿美元。
  第四,不当的能源补贴无益于社会公平。本来,对消费者能源补贴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通过使贫困人口获得和有能力承担现代能源,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但是目前通常采用的无目标、通过压低能源价格对消费者补贴的方式,可能使贫困人口面临更糟的境遇。即使在补贴情形下,贫困人口也无法承担或没有能源设备使用。即使贫困人口真的获得补贴,他们获得的价值也很少,而中高收入人群则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补贴还可能以其他的方式损害贫困人口的利益,例如不当的财政收入投向。
  最后,能源补贴还会影响环境。这或许是3元的税率倡议者的主要担忧。能源补贴对环境的影响取决于能源类型和补贴性质。在各个国家,能源补贴对环境的影响各不相同,取决于他们的能源需求和供给情况以及环境影响度。被补贴的能源产品供需对价格弹性越大,补贴对环境的影响就越大,燃料替代也将决定某一燃料补贴对环境的整体影响。国际经验说明,目前对化石能源的补贴,的确增加了能源消费,降低了能源效率,增加了废气和二氧化碳的排放。IEA1999年的估计表明,如果取消最大的8个非OECD国家的能源补贴, 他们的一次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将分别减少13%和16%,而整个世界的一次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将减少3.5%和4.6%。OECD2000年的研究表明,如果取消全球用于降低工业和电力部门化石燃料使用价格的补贴,到201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减少将达到6%以上。
  燃油消费税每升1元或3元税率的争议,其根本是能源补贴问题。发展中国家的能源补贴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即使最后的收益为正,化石能源补贴必然导致能源效率降低,化石能源补贴的规模越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就越大。而通过降低终端消费价格对贫困人群的补贴,也可能无益于贫困人群。因此,即使发展中国家的能源补贴有其合理性,能源补贴方式仍需要改革,能源补贴规模需要减小。燃油消费税每升1元或3元的税率各有其理,政府需要找一个平衡,这种话说的容易,做的难。但是,只要愿意,我们一定可以做得更好。
  (作者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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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入补贴改革与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 投稿:杨喑喒
引言作为通过价格干预进行的间接补贴政策的替代,直接收入补贴政策不仅对促进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达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①,而且近年来伴随农业协议的实施,许多国家更是把直接收入补贴,特别是与当前产量和价格脱钩的收入支付政策,作为国内农业支持的重…
【摘要】目的:观察罗哌卡因肋间神经阻滞合并切口局部浸润联合PCA泵对开胸术后患者的镇痛效果。方法:回顾性分析2012年1月-例开胸术后患者采用罗哌卡因肋间神经阻滞合并切口局部浸润联合PCA泵镇痛和单纯PCA泵镇痛的临床资料。将其所有…
20世纪50、60年代,发展经济学深受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思想的影响,认为发展中国家市场极不完善,经济发展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提出了各种牺牲农业、优先发展工业的雄心勃勃的发展战略,但这些战略推行的结果令人失望。进入80年代以后,作为对牺牲农业的发展战略…
作者:孙大光中国农村经济 2002年07期  引 言  作为通过价格干预进行的间接补贴政策的替代,直接收入补贴政策不仅对促进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达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①,而且近年来伴随农业协议的实施,许多国家更是把直接收入补贴,特别是与当前产量和价格脱钩的收入支付政策,作为国内农业支持的重要手段和改革方向。从我国情况看,一方面,农业国内支持问题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曾经是一个难点问题,即使在加入WTO后,它也将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另一方面,国内粮食流通领域价格支持的低效率和高成本暴露出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因此,遵循国际农业支持与补贴政策发展方向,实施直接收入补贴以解决我国农业支持现存问题就越来越引起国内学界的兴趣。本文拟在阐述国外农业直接收入补贴实践的基础上,探讨中国实施该项政策的可能性和局限性。  一、直接收入补贴及其优点  (一)直接收入补贴定义  农业直接收入补贴,是指政府为了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或减少政策调整给农民收入带来的损失而对个体农民进行的直接转移支付,它是相对于价格支持等间接补贴而言的。直接补贴通常具有很强针对性,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直接收入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价格支持削减或其它政策调整给农民收入造成的损失而进行的政府支付。从广义的角度看,直接收入补贴是指政府对一切以收入为目标的农民直接进行的补贴和支付,它不仅包括狭义的收入补贴,还包括农民最低收入保障政策、农业灾害救济政策以及收入保险政策等。本文的研究仅局限于狭义的直接收入补贴。  狭义的直接收入补贴或是作为过渡期内的补偿支付而存在,或是作为政府现有支持结构性调整的政策而存在。前者是政府在削减农业总支持过程中为减少对农民收入造成的冲击而引入的,后者则是基于效率考虑将价格补贴转化为收入补贴,总支持水平却不一定下降。按照实施补贴的方式不同收入补贴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农民当前和今后的生产完全无关的政府支付。由于这些补贴与当前的生产和价格脱钩,农民的生产决策将主要基于预期的市场价格,补贴由政府财政直接支付,因此不会对消费者征收隐型税。理论上讲这一支付不产生任何经济扭曲,可以归入WTO规则所规定的国内支持的“绿箱”范畴,其代表是美国1996年《农业法》改革后实行的“生产灵活性契约支付”。另一种是产生较小经济扭曲的收入补贴,它要求支付接受者遵守某些对当前投入、产出水平产生一定程度扭曲的限制条件。WTO规则所规定的国内支持的“蓝箱”政策可以划入这一范畴,目前典型代表是欧盟对农业施行的补偿支付,它要求接受支付的农民休耕一定比例的土地。
  直接收入补贴与间接补贴政策存在明显不同。间接补贴政策主要是通过政府规划确定的目标支持价格来鼓励生产,间接保证农民获得较高收入;而直接收入补贴政策不通过价格或产量等间接手段,政府根据事先确定的基期产出水平或其它条件直接对目标农民进行支付。直接收入补贴也不同于政府就整个行业进行的补贴或投入,如科研投入或基建投资等,它的目标只是农民收入,直接对个体农民进行补贴,收入的获得更加直接。  (二)直接收入补贴的理论依据  作为一项农业政策改革,直接收入补贴之所以在近年为许多国家奉行,主要是源于其理论上的吸引力。而这种吸引力一方面产生于对传统价格支持理论的深刻反思,另一方面则来自于WTO规则对它的倡导。与其它补贴方式相比,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直接收入补贴效率更高。由于对商品市场的价格干预必然会带来无谓损失,因此理论上存在如下可能:损失者可以向干预政策的获益者支付不少于其所获收益的贿赂,而自己在支付贿赂后的境况仍好于存在价格干预的情况(Gardner,1990)。这一过程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交易中双方的最大净收益就是整个无谓损失数量。具体看,用农业直接收入补贴替代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可以产生一个三方皆赢的结果:改革后,生产者所获补贴不少于以前;市场价格下降带来消费者剩余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在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取得了同样的政策目标。总之,由于资源配置更加有效,扭曲产生的损失消失,经济整体福利状况得到提高。  2.直接收入补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高水平的价格支持总是会刺激农户增加投入,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密集使用则会破坏生态平衡,使环境恶化。直接收入补贴由于不对价格产生影响,从而能够避免这样的副作用出现。同时,为参加环保计划而放弃某些收入的农民提供补偿,还有利于环保政策的推行和长期化。因此,它是实现WTO“绿箱”政策中环境保护计划的有效途径。  3.直接收入补贴有利于增加补贴透明度。农民的生产决策主要是基于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做出的,纯粹直接收入补贴的性质决定了它独立于这两个变量,生产者将完全依据市场价格信号安排生产,因此它对当前或今后的产出及贸易不产生扭曲。由于不存在对消费者的隐型征税,直接收入补贴增强了对农业支持的透明度。它的数量就是经济中其它部门对农业的净转移支付,不仅一目了然,而且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减少对农业的过高支持。  二、欧、美、墨农业直接收入补贴改革
  (一)《欧盟2000年议程》及农业补偿支付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面对美国和凯恩斯集团②的压力,1992年欧盟各成员国同意大幅度改革共同农业政策,并于1993年削减了谷物、油籽和豆类作物的支持价格。同时,作为对生产者损失的补偿,欧盟引入了“补偿支付”这一部分与生产脱钩的直接收入补贴形式,支付主要基于这些作物年间的平均种植面积,并要求大的生产者休耕部分农田。1995年欧盟该项补贴占其国内总支持量(“绿箱”、“黄箱”及“蓝箱”合计)的24%(ERS,1998)。1999年3月,为了给新一轮的WTO多边谈判和欧盟东扩创造条件,欧盟在柏林首脑会议上又通过了《欧盟2000年议程》,进一步把农业补贴由价格支持转向直接收入补贴。该法案的有效期为6年,从2000年年初开始实施。此次改革后,欧盟将谷物的国内支持价格每吨下调了18欧元,设定在每吨101欧元的水平上;为补偿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欧盟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水平也由每吨54欧元提高到63欧元,并且将在3年的时间里,逐步将原来对油菜籽较高的直接支付下调到与谷物相等的水平;作为条件,接受直接收入补贴的生产者必须休耕10%的农田。从补偿支付的补贴力度看,一个地区补偿支付总水平的上限被锁定,单个农民所能获得的支付水平则没有上限,具体数额取决于该地区农民基期的耕地面积(包括休耕部分)和过去该地区作物的平均单产水平(ERS,USDA,1999)。这一改革减小了欧盟农产品市场的扭曲程度,同时也进一步降低了“黄箱”国内支持水平。  (二)美国《农业法》改革与“生产灵活性契约支付”  1996年4月美国新《农业法》生效,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引入一种全新的与生产脱钩的直接收入补贴方式,即“生产灵活性契约支付计划”,它取代了传统的通过目标价格实施的不足支付③。具体做法是:小麦、玉米等7种作物的生产者根据其年间任何一年所获不足支付的土地面积与政府签订合约。按照合约规定,参加者在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及适当的水土保持标准的前提下获取政府的收入补贴。除蔬菜和水果外,计划参加者可以自由选择种植基期的7种作物中的任何作物。这一直接收入补贴的总额7年合计为356亿美元,每年递减。同时规定个人年最大补贴获得额不得超过4万美元。合约有效期为7年,从1996年到2002年年底(ERS,1996)。  “生产灵活性契约支付计划”实施是基于农户的基期种植面积和过去的平均单产,但取消了以前的限产休耕规定,因此,补贴数量与农民当前和今后的生产决策无关。农民在作物种植品种选择上获得了更大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信号自行安排生产,收入补贴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抵御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2000财政年度该项支出占当年美国政府对农场直接支付总额的21%④(ERS,2000)。由于这项政策的实行使以前属于“蓝箱”的支持被划入“绿箱”范畴,因此美国农业扭曲支持总水平大幅下降,远远低于向WTO承诺的上限,而农业国内支持总量不仅没有下降,相反却比基期有所上升。
  (三)墨西哥农业改革中的直接收入补贴  1994年墨西哥政府发起了新的农场支持计划,向谷物和油籽生产者(大约占墨农民总数的90%)提供直接收入补贴,作为取消作物保护价后对生产者的补偿。补贴的基础是年间享有政府支持价格的9种作物的平均种植面积。该项目也要求参加者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在1996年后取消了作物种植品种限制。该项目的实施期为15年,前10年补贴额固定,后5年补贴额递减。单个农场能获得的最大补贴额大约相当于6700美元。该项目另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地方是,补贴的分配比价格支持时更加有利于维持生计的贫困农民。因为维持生计农民生产的作物主要用于自己消费,几乎不为市场生产,所以无法享受到保护价的好处;而新计划中每个农户均能获得收益,同时规定了获得补贴的最大农田数量为100公顷,从而对大土地所有者进行了限制(John Baffes & Jacob Meerman, 1997)。  三、直接收入补贴改革评价  从以上3个国家的改革来看,其政策目标都是增强市场的导向功能,使收入补贴与当前的生产脱钩,减少扭曲,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由于3国在改革实施方式上的差别和原有基础的不同,实施效果并不相同。  (一)直接收入补贴改革的方向是完全与生产脱钩,而不是欧盟的部分脱钩模式  WTO农业协议附件二第六条规定:属于“绿箱”范畴的直接收入支持“其任何特定年度的支付量都不应以基期过后任何生产年度的生产要素投入作为基础;并且不得为获取这类款项而要求生产”。因此,《欧盟2000年议程》通过限产实施的补偿支付本质上不能归于这一“绿箱”范畴,仍属“蓝箱”政策。同时,附件二第十二条还界定了以环保为目标的“绿箱”支付。欧盟的改革既没有把环保作为收入补贴的明确目标,也没有将补贴水平与农户服从环保目标产生的成本增加相联系,所以欧盟的补偿支付也不能归入这一“绿箱”政策。相反,美国和墨西哥的改革却与第六条规则一致,因此属于“绿箱”政策。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业协议中“蓝箱”政策具有临时妥协性,当初美国实行的不足支付政策也属于“蓝箱”,但经过改革后已完全并入“绿箱”之中。目前只有瑞士、冰岛和斯洛伐克3国与欧盟仍采用“蓝箱”政策,因此,原先的谈判平衡力量已经打破。可以想像,在新一轮谈判中,欧盟的“蓝箱”政策将受到美国和凯恩斯集团的强烈质疑,政策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极大。  (二)直接收入补贴只是整个支持体系中的一种方式,它不能替代其它补贴独立存在
  直接收入补贴的目标是农民收入,它并不能解决生产层次的问题。而保障供给和农民收入目标一样是每一个国家农业政策的一部分。政策目标不能多于政策工具这一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肩负着多项任务的农业若要有效完成目标,必须使用多种支持方式。农业保障供给目标的实现需要生产投入支持;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水土保持计划。从3国农业直接支付改革的整体框架中,人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如下3个与农业生产支持相关的特点:第一,3国都在实行直接收入补贴的同时仍维持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价政策。欧盟仍保留了高于世界市场价格的内部干预价格,同时农产品进口税后价格更设定在内部干预价格155%的水平上;美国仍保留着原有的无追索抵贷⑤这一保护价形式,在近几年世界市场价格疲软的情况下,保证了美国农业种植面积有增无减;墨西哥也保留了对玉米和豆类的最低保护价政策。第二,对敏感商品仍采用价格支持政策,没有实行直接收入补贴。例如,欧盟的糖和奶制品,美国的奶制品、糖、花生及烟草等农产品,仍保留着较高的价格支持。第三,改革后,3国在保障生产的其它政策上的开支有增无减,如农业科研投入、病虫害控制、农业保险和紧急救助等。  (三)现行的直接收入补贴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  3国现行的直接收入补贴都是作为政府支持价格削减的补偿形式存在,其目的是在过渡期内减缓对农民的冲击,减少政策调整的政治阻力。它们都属于补偿支付形式的收入补贴,这就要求补贴的额度和期限与改革引起的政策调整困难程度相联系,否则将有失社会公正。因此,尽管这一政策属于WTO规则所规定的减免范围,但是正如巴克威尔等(Buckwell et al.,European Commission,1997,)指出的那样,如果不是以提供某种公共产品为目标,任何直接收入补贴,即使是完全与生产脱钩的补贴,也不能长期合法化。补贴的长期存在需要国内政治的支持,原有的价格支持政策之所以长期化是因为它促进了产量目标和粮食安全目标的实现。因此,美国和墨西哥的改革都规定直接收入补贴逐年递减,并且补贴有明确的期限。  (四)直接收入补贴改革可能会对农业增长造成负面影响,也可能出现过度补贴问题  由于直接收入补贴割断了它与产量之间的联系,而它的引入又是作为价格支持的替代,因此很可能会出现如下结果:一方面,支持价格削减将导致生产下滑,而价格和产量共同作用导致农业总产出下降,进而对农业投资和盈利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支持价格的削减使农产品的边际收益下降,造成对农产品生产的投入需求减弱,影响相关产业的产出。而且以土地作为收入补贴分配标准还会挫伤单产高于平均水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国际背景看,收入补贴正是在国际农产品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大行其道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通过支持价格进行的补贴是解决短缺问题的有效手段,而收入补贴则是农产品过剩的产物。
  另外,与价格补贴不同,直接收入补贴不与当前市场价格相联系,因此它可能会走向过度补贴的一面。因为当市场价格上升时,原有情况中支持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额会随之缩小,政府补贴支出相应减少;而直接收入补贴水平由于事先固定,因此,即使在市场价格较高时,补贴额依然不会相应变化,这时的收入分配机制就显得不很合理,农民享受着额外补贴,消费者却在承受着高价格的同时还要背负纳税负担。  (五)发展中国家实行直接收入补贴具有特殊限制条件  从墨西哥改革的具体操作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市场发育不健全、政府信誉等级较差以及土地产权不清等原因,在实施直接收入补贴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第一,尽管减少价格支持后市场在生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但是由于高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存在,国内交通不畅及行政限制产生的地区分割等扭曲的存在,市场的信息传导和资源分配功能仍无法有效地发挥。第二,由于发展中国家农民的组织程度低以及相应的各种风险市场不健全,如缺少期货市场或期货市场无法发挥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时,农民面对的市场风险可能增加。第三,由于发展中国家缺少相应的土地注册登记制度以及土地所有和承租关系混乱,收入补贴在操作中遇到困难。第四,由于政府信誉等级较差,许多农民在土地登记初期害怕政府以此为名增加税负,因此存在瞒报和故意漏报耕地的情况,而享有信息优势和手握权力者则趁机多报耕地,从而造成分配上的不合理。  四、我国实行直接收入补贴的现实意义  (一)直接收入补贴能够为我国加入WTO后受冲击农民提供直接补偿  减缓政策调整对农民收入的冲击是采用直接收入补贴的最直接理由。一个国家对农业的综合支持不仅包括国内支持,也包括相应的边境措施,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中市场准入的增加会使支持总水平下降。劳动力大量剩余、土地和资本相对稀缺的要素禀赋决定了我国在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上不具比较优势。而中国加入WTO后,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要相应降低,关税配额的实施及对私人部门的分配将使进口量增加。综合来看,一部分种粮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生产和收入遭受冲击将在所难免。即使通过价格手段使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微量支持优惠条件⑥,受冲击农民的利益也难以完全保障,特别是价格支持手段无法直接针对目标人群,因此应付收入问题效率低下。这就要求采用直接收入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率,稳定这部分种粮农民的收入,即在加入WTO对经济整体有益的情况下,不损害部分人的利益,通过收入再分配做到帕累托改进。
  (二)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与目前农业问题的症结  尽管目前我国农业支持总水平可能仍为负值,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大幅增加也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近几年,三大粮食品种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占用了政府多达数千亿元资金,每年仅价格补贴一项政府财政支出就在数百亿元以上。但事实却是粮食产量的确上来了,而农民收入的提高幅度与政府支出相比却不成比例,甚至在政府补贴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连续3年农民收入增幅下降,这又直接导致了工农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究其根源主要是在补贴的手段和实施方式上,我国目前采用的主要是在流通领域通过价格支持进行补贴,而补贴的实施主体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政府按其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发放补贴。这一补贴行为决定了一方面,价格支持必然带来效率损失,造成政府补贴和农民收入增加不对称;另一方面,实施主体自身利益的存在使寻租行为难以避免,中间环节侵吞国家补贴,侵占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再反观问题的另一面,保护价带来的产量大幅提升,起初着实让人们为提前实现粮食产量5亿吨目标欣喜了一番,但是不久持续的“卖粮难”和价格低迷就让人高兴不起来了。这一问题的症结也与支持价格水平过高有关系,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支持价格必然引起超额供给。在缺少相应的质量及卫生标准的情况下,边际收益的增加诱发化肥、农药等生产要素过量使用,导致环境污染加重及农产品药物残留增加,农产品质量下降;早期按保护价格收购粮食的低标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劣质农产品生产。对上述问题的反思使直接收入补贴政策逐渐浮出水面。  (三)直接收入补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资源紧张、需求压力大,我国许多草场、湖泊以及林地都被开垦用于粮食生产,目前有部分人口依托这些土地繁衍生息。尽管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水土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当地农民就业机会少,找不到其它生活方式以获取稳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实施水土保持规定既难以推行又缺乏社会公平。而实行与环境物品的供给相挂钩的对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则可以打破“越穷越垦,越垦越荒,越荒越穷”的恶性循环。政府直接的固定支付相当于从农民手中重新购回了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则可以利用这些支付保证最低生活,寻求其它就业途径。同时,某些适宜用作自然保护区或旅游的环境资源也可以通过直接收入补贴方式让农民获得永久性收入而得到保护,这符合WTO“绿箱”支持政策。
  五、我国实施直接收入补贴可能遇到的问题  直接收入补贴尽管可能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但能否推行以及效果如何还要面对很多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直接收入补贴如何与政府的农业发展目标相协调  直接收入补贴在我国的实行首先要考虑它的实施结果是否与我国农业的基本目标相一致。现阶段我国农业主要面对三大目标:一是农产品供给目标;二是农民收入目标;三是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直接收入补贴不仅与后面两者并行不悖,并且有助于这两项目标的实现。但是对于保障供给目标来说,则可能会存在抵触,因为如前所述,直接收入补贴对农产品产量存在负面影响。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大幅提高粮食保护价主要是为了应付通货膨胀,因为当时理论界很多人把高通胀归因于粮食价格上涨,尤其是高质量粳米短缺引发的价格上涨。保护价的初衷可能是产量目标更甚于农民收入目标。但在今天产量目标实现后,农民收入目标已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且粮食供给持续过剩,政府财政负担不断增加,也使政府维持较高保护价的激励越来越不足。保护价长期不能履行还将损害政府声誉,影响政府其它农业政策的执行。因此,在粮食过剩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当降低保护价水平,同时通过直接收入补贴来弥补农民收入的下降,这将有助于稳定农民收入和适当产量目标的同时实现。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保护价不能取消,收入补贴与保护价应该搭配使用。尤其是在我国粮食长期国内供给压力较大的特殊国情下,保护价水平将对国内粮食自给率产生重要影响。重要的是选择合理的保护价水平,提高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这样,再结合收入补贴政策就可以同时实现政府农业的三项目标。  (二)实施直接收入补贴的规模  关于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农业补贴问题,国内许多讨论聚焦在按照规则允许,我国还有多大空间这一问题上。其实,WTO并没有限制国内支持的总水平,限制的只是补贴的手段,要求削减的只是产生贸易和生产扭曲的“黄箱”政策而已,对“绿箱”政策支持强度并没有限制⑦。因此,加入WTO之后对农业支持的真正限制来自政府的财力和农业在国内政治经济中的地位。  近期内我国实施直接收入补贴的规模,可以根据其目标的不同分别考虑。例如,为减缓加入WTO后农民遭受的冲击,收入补贴力度可以参考生产者补贴等值计算结果,通过直接收入补贴弥补关税减让和配额等非关税壁垒削减带来的农业支持总水平下降,使加入WTO后农业的总支持至少不低于加入WTO前的水平;而替代支持价格削减的收入补贴,可以参照近年的政府价格支持年度补贴额计算,1997年国家财政用于价格补贴的支出达到了328.8亿元,比当年农牧业税397.5亿元略少;而以环保为目的的收入补贴,其额度可以依据进入环保项目的土地为农民带来的收益确定。但是,我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比例大这一国情,决定了农业直接收入补贴的规模将不足以满足农民收入增长的要求,真正解决农民收入问题需要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三)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  收入补贴的实施必须考虑其分配基础。国外主要是以农田规模和所在地区过去的平均单产为基础,兼顾所有者及租赁生产者两方面利益。目前我国农田属集体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承包的原则基本上是“按人配地,按户承包”。因此,政府、集体组织和农民三者之间土地关系并不明确,土地登记制度的缺位也使承租与使用关系较为混乱。特别是农村兼业现象的存在使分配更加复杂,单纯按目前的土地关系进行收入补贴很难保障以种田为主业的农民的利益。而且,在户均规模小且分散的情况下,若对农地用途做出某些限制,势必会给监管造成困难,人为地增加实施成本。  收入补贴绝不是最低生活保障或救济补贴,它的目的在于帮助种粮农民减少调整成本,因此更不能按人口分配。况且,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比例过高、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有限等原因决定了若进行普遍补贴,人均补贴额度必然很低,难以达到目的。因此,这项政策应当先在粮食主产省试行。其理由,一是这些地区农民主业仍为粮食产业,土地关系相对稳定;二是保护价调低和加入WTO后这些地区农民收入所受冲击相对较大;三是主产省的农民相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国家税收减免或优惠地区农民来说,负担更重一些。  同时还应该看到,用收入补贴部分代替保护价政策虽然会使市场在农产品生产中的作用增强,但是由于国内扭曲的存在,并不能对其效果估计过高,农产品进一步市场化还需稳步推进其它措施的配合。为解决农民的价格风险可能增加的问题,政府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合理运用库存以及保护底价政策,使价格波动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并通过期货市场、农民组织、作物及收入保险等其它手段降低价格风险。  六、结
论  由价格补贴向直接收入补贴转变是符合经济效率要求的国际趋势,在我国它同样有着理论上的巨大吸引力。把保护价水平降到均衡价格以下,同时对农民进行直接收入补贴,可以提高农民收入:①支持价格削减为政府节约的成本;②无谓损失的减少;③粮食收储企业等中间部门寻租以及运营成本的减少。但是,由于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产权、市场化条件、财政能力以及监督等方面具体因素的限制,这项政策大范围实施的时机还不很成熟。因此,这项政策应当首先在粮食主产区和生态环境恶劣地区试行,作为加入WTO后缓解大宗农产品生产者所受冲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措施。  -----------------------------------  ①1992年欧盟新农业法改革中引入了补偿支付,对某些农作物生产者进行直接支付以补偿国内支持价格削减对农民收入造成的损失。正是这一改革使得欧盟和美国把原属需要减让的“与限产相关的支付”等“黄箱”政策重新定义为可以免予削减的“蓝箱”政策,为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最终达成一致铺平了道路。
  ②凯恩斯集团是由澳大利亚、加拿大及阿根廷等多个国家组成的WTO多边谈判中的农业谈判集团,其目标是消除农业出口补贴和彻底削减农业关税及产生扭曲的国内支持。  ③不足支付是一种按不同种植作物进行支付的价格支持补贴,某一作物单位商品的补贴数量等于某一时期内该作物无追索贷款率和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个与政府事先确定的目标价格之间的差额。  ④2000年政府农场直接支付为233亿美元,主要包括四大项,按份额依次为:农场紧急援助38%、无追索抵贷支付32%、生产灵活性契约支付21%以及水土保持和其它9%等。  ⑤无追索抵贷是指参与政府农产品支持计划的农场主或加工商在销售年度开始时,用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作为抵押从政府获得规定的贷款。不同农产品贷款额度不同。在一定时期内若市场价格高于贷款水平和利息率之和,则农民可以赎回商品进行销售;若市场价较低,农民可以不归还贷款,用抵押品结算而无需受罚。同时符合规定的农民也可以不用商品进行抵押,在市场价低时,直接要求政府支付贷款率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它的作用相当于政府保护价。  ⑥对于特定产品,微量支持是指若支持量在相关年度中不超过该种产品生产总值的10%,可以免予计入发展中国家的“黄箱”AMS计算,对于发达国家该比例为5%。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黄箱”支持不超过农业产值的8.5%。  ⑦凯恩斯集团要求对“绿箱”政策中“只产生较小的扭曲”的具体大小进行明确定义,并要求对“绿箱”支持水平设定限制,研究具体条款在多大支持力度下满足产生较小扭曲这一原则。  -----------------------------------作者介绍:孙大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引言作为通过价格干预进行的间接补贴政策的替代,直接收入补贴政策不仅对促进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达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①,而且近年来伴随农业协议的实施,许多国家更是把直接收入补贴,特别是与当前产量和价格脱钩的收入支付政策,作为国内农业支持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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