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签订日期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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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券的选择题。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基于该合同甲方请求乙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乙方请求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和乙方行使的民事权利分别是(
A.物权、债权
B.债权、债权
C.物权、物权
D.债权、物权
Several丶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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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B,双方行使的均是债权,原因为:根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案例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双务债权。根据《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本案中,甲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但未实际履行,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还在乙方。所以,甲方和乙方行使的均是债权。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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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23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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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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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所谓的“滞纳金”目的是什么?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看,你说的“违约金”是一方不履约或违反合同约定时,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目的是督促对方或双方履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滞纳金指未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如果这种滞纳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那么不管它属于什么性质,当事人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滞纳金指未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不能约定滞纳金,你可以约定为违约金。&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中顾网云南律师谭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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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案情】
  日,红星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公司洽购滚齿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红星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同年10月31日,红星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货款汇出后不久,红星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因公司总经理出差,赵某委托该单位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其公司总经理。20天后,仍未见答复,红星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机械公司向人院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口头协议,已经成立,红星公司单方面毁约,没有道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红星公司汇出货款不久,即派人联系,机械公司长期不作答复系工人未向总经理转告所致,故应视为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两公司之间买卖滚齿机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和有效这一中心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上规定中三个方面是民事法律行为必不可少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成立,并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上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除此以外,还应具备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质上就是意思表示的形式,有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特殊的法定形式,如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形式;有些则只需要具备一般的法定形式。根据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种。本案中两公司签订的就属于明示的的口头形式,双方均以口头的形式明确向对方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并付诸行动,尽管我国现行经济明确规定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涉及的是即时清结的一次性,尤其是双方并未在原法律行为的形式上发生争议,只是购方嫌原合同中的价格过高而引起纠纷,因此,不影响这一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指出,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以后,都可以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正如本案中两公司虽口头上订立了购买滚齿机合同,但并未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在如数汇款后方有效力。无论如何,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为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温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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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维
  问:我是福建人在九江承包工程,最近因为工程款与别人起了纠纷,当时我们签订的承包合同里约定了“双方若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我这个仲裁有效么,我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么?
                               福建 李某
  答:你这个仲裁是无效条款,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你这个合同中虽有约定仲裁,但没有选定仲裁机构,你们双方可以针对这个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达不成,则该仲裁协议就视为无效,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另外,选定的仲裁机构一定要精确、具体。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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