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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概述
发布时间: 11:31
&&& 网络交易的的迅猛发展,一方面带来了巨大商业机会和经济利润;另一方面宽松的环境又产生了诸多扰乱交易秩序的问题,使得消费者对互联网的信任下降而阻碍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各个国家相继在电子商务领域尤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进行立法,从而充分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一)国际组织立法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在第一条中就专门就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不仅不排除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是更注重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示范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标准,电子证据的使用,电子签名的指导方针等,这一切都为解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问题奠定了基础。
2.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1998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关于电子商务的会议,会议上议定了四份文件,其中三份文件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一《关于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保护消费者的宣言》、《在全球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宣言》、《关于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宣言》。1999年经合组织制定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文件主要针对B2C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阐述了若干标准和战略性建议,根据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为消费者提供了不低于传统交易的保障。
(二)相关国家立法
&&&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相比其他国家也较为完善。1997年制定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为美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战略性政策指导,对电子商务领域做出了全面的战略性部署,对发展原则、市场准入问题、法律问题、财务问题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1999公布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电子合同方面进行了规制,包括格式合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等方面。2000年通过的《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给与保护。2003年颁布的《数字消费者知情权法》,其目的是要消除因技术保护措施而给网络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相比世界其他国家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文件,该法案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最具针对性和代表性的。《在线交易指导准则》中通过规定网络经营者充分披露交易信息的义务从而为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交易条件、交易流程及交易内容。
&&& 欧盟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以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的质量评价机制和切实可行的行为规范为立法原则,旨在增强消费者对网络的信任,提高网络交易的透明度。1997年公布的《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合同中的经营者应在合同签订前向消费者提供与合同密切相关的信息的义务,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对隐私权也有很强的保护。《远程销售指令》对网络交易中免费退换货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内部市场电子商务指令》在经营者披露信息和个人隐私问题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规定。《消费者权利指令》对互联网交易问题进行侧重关注: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的特殊义务,新增了网上消费内容,对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补充,这对于完善网络团购方式下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 1997年德国实行的《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整体条件建构规制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规范网络行为的单一立法。其中要点包括以下几点:限定互联网电信服务范围并对其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对实际应用中侵害个人信息情况进行逐条规定。此外,2001年通过的《电子签章法》对网络消费者个人资料保护也有所规定,该法明确对个人信息资料收集的限制途径,只限于直接向本人取得,除非经当事人同意方可从第三人处获得当事人信息资料;不得以非法目的收集个人资料。
&&& 2001年,日本颁布《特定商品交易法》、《有关电子消费合同和电子承诺通知的民法特例法》、《电子消费者契约法》,这几部法律都从不同方面对网络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其中具有特色的是,《电子消费者契约法》针对网络消费者操作失误情况,明确规定了此情况下合同不生效以及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力,这避免了消费者在操作失误情况下的不公平待遇,是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一大保护。
国外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可借鉴制度包括:
(一)经营者告知义务
&&& 欧盟新《消费者权利指令》对经营者告知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电子合同签订完成前,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告知其本身及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1.有关经营者的信息: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电话、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如果该网络经营者是代理人的角色,则该网络经营者仍需要提供被代理人的上述信息。2.有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1)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必须透明,经营者应明确说明对于公布的价格中是否包含运费和相关税收费用,禁止出现任何消费者不知的隐性收费。否则,消费者可以不对其支付。2)付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不同支付方式下的额外费用,经营者都必须注明。尤其是对于那些运输费较高的特殊大型商品,经营者对运输价格应向消费者提供一个相对准确的价格。3)因退换货引起的成本,如此部分成本需要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应事前告诉消费者,如未告知,则由经营者承担。4)特殊事项的告知,对于特殊合同,如一键式订购合同,经营者需要标注&一旦订购即需付费&的提醒内容,否则,消费者因不知情引起的误操作结果,不受合同约束。此外,《指令》要求经营者在告知上述信息时要采用简洁和通俗的语言,并且要采用明了的方式让消费者迅速了解。
&&& 欧盟《新消费者指令》上述规定,细化了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1.规定了经营者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告知消费者的重要信息,内容更详细,大部分考虑的是网络环境下法律的具体适用。提高了消费者的可操作性,便于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及时有效的与以提高经营者取得联系,解决纠纷。2.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或各种费用义务规定清楚,以避免经营者增加未经告知的额外费用。3.对告知方式有要求一清楚并明显的方式,避免信息不对称,保证消费者知悉商品信息和经营者自身信息,进而提高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信心,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应用和网络交易的发展。
(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规定
&&&& 欧盟在《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中要求:网络经营商向消费者发送宣传其商品或服务信息的Email时,不能任意向所有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j只有在取得消费者同意条件下才可确定向消费者发出,如消费者明确说明或以其它方式表明不愿收到,则经营者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避免收到此类信息。
&&& 美国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相比欧盟来讲,措施更具有可行性,主要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相关措施,包括有行业的建议引导、对经营者的网络隐私认证、消费者自身技术保护。建议性指引,其目的是对网络交易的发展起到一个引导作用,是由一个非官方机构在对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基础上,对于消费者保护及如何促进网络交易发展提出了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只是为企业进行自身行为约束提供框架。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就是某一机构在综合网络经营者的交易情况及消费者的评价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网络经营者的隐私保护情况给予评价,如果符合一定标准,便授予网络经营者隐私认证标志。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便可通过查看经营者有无此认证标志,来决定是否将个人信息及隐私透露给经营者。技术保护模式是一种由消费者自身进行运用和掌握的软件,该软件具有跟踪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功能,个人信息完全掌握在消费者手中。如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收集或使用,该软件便会提醒消费者留意是否将信息泄露,这个方法对阻止消费者隐私的泄露具有直接有力的效果。
(三)对网络消费中退换货相关规定
&&& 欧盟《远程销售指令》中对消费者无理由退换货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消费者在7个工作日内内可以撤销网络消费交易合同,且无需向经营者做出任何解释也不用赔偿其损失。消费者一旦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解除,经营者需在收到撤销通知30日内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任何款项。对于消费者7个工作日退换货时间起算点也有着详细的规定:若经营者提供的为商品,则7个工作日内从消费者收到上平或商品书面确证之日起算:若经营者提供的为服务,则从消费者订立合同或合同订立后收到书面确证之日起算。消费者如没有收到书面确证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可延长三个月,从消费者收到商品或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算。经营者在三个月内如果仍延期交付,则撤销权期限一直延续到消费者收到书面确证后的7个工作日内。
&&& 欧盟的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网络商品交易,也适用于网络服务交易。网络团购中多见于服务型团购,按照此,如果消费者参家团购的某项服务,在7个工作日内也可无理由撤销。
(四)消费者在线公平交易权保护规定
&&& 日本法律对于网络消费者在线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因操作失误引起的不公平交易。《电子消费者契约法》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在网页上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提醒消费者每一环节具体操作,如&申请、购买、点击即确认订购、点击即付费&等按钮,并且在购买或付款环节,网络经营者应有提示语要求消费者进行最后认。完成这一系列操作后,合同并未生效,网络经营者只有采取一定方式通知消费者购买完成后,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此时,电子合同才正式生效。同时,《有关电子消费合同和电子承诺通知的民法特例法》规定,如果经营者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措施,来预防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操作失误,则消费者可以申请已签订的合同无效。
&&& 目前在普通网络购物中,如淘宝网,大多数网站都有交易付费或确认购买提示,在消费者完成交易前设置多次确认环节。但在网络团购中,大部分团购网站并没有设置提醒,消费者往往选好商品后,点击确认购买并付费后,交易即完成。如果要求团购网站有设置诸如此提醒的义务,对于解决网络团购消费者因操作失误引发的纠将有很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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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春o濉溪县期末)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提及消费隐私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经营者应如何尊重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为什么要尊重保护消费隐私权? 假如你的消费隐私权受到经营者侵害,你应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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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见解题
题属于律保护我人格严”这一知识,需要掌握我们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的涵义,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以及公依法保护自己隐私权等关识的基础上,对材料进析而出结.
开放题,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在消费者这块做出特别的规定,能够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首先是因为我国的综合国力逐渐提高,能够逐渐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制度在不断完善,其次我国坚持以为为本,必须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再者,我国不但要物质文明建设,还要精神文明建设,保护隐私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是文明的标志. 从经营者的角度作答,可以从意识与行动两方面来作答.意识就是要树立隐私意识;行动则是不传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能够做到保密;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短信电话等形式向其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等. ①在坚持以人为本,崇尚人性与个性的现代化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②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③能够自觉尊重和维护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社会进步的体现.((3分),每点(3分),回答1点即可) 故答案为: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忍气吞声,姑息这种行为;同时当受害成都较重时,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力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采用自行与经营者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②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6分),每点(3分),回答2点即可)网购留信息
商家有义务保护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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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费者李某于日在第三方网购平台上购买相机,相机出现问题后投诉卖家。随后,在第三方平台调查该卖家的基本信息时,只能提供卖家的身份证和手机联系方式,经营者的单位名称和具体经营地址不详,缺乏对经营者基本信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原标题:网购留信息
商家有义务保护隐私
秘书长谈新《消法》
随着网上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与网购进行亲密接触,与之相关的投诉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在3月15日即将开始执行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中,与网购相关的新规定最多也最受关注,包括被称为“网购后悔权”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等众多条款,都将对网上消费行为进行更好的保护。本周,市消协秘书长庄卫兵将围绕这一领域,重点解读新《消法》中的新变化。网购不满意
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案例成都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而且到处是线头,做工粗糙。李小姐想退货,却被网站以无质量问题被拒。【新《消法》新规定】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秘书长解读】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网购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在消费者购买时进行一对一确认,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卖家信息找不到
网购平台负责任案例成都消费者李某于日在第三方网购平台上购买相机,相机出现问题后投诉卖家。随后,在第三方平台调查该卖家的基本信息时,只能提供卖家的身份证和手机联系方式,经营者的单位名称和具体经营地址不详,缺乏对经营者基本信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新《消法》新规定】新《消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秘书长解读】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商家将面临信用危机案例消费者许小姐发现,自从她在某网站试用并购买了化妆品后,一直有各种化妆品的广告和活动电话及短信频繁骚扰她,她怀疑是这家网站泄露和利用了她向网站提供的个人信息所致。向该网站提出质疑时,却被告知网站没有这样的行为。许小姐苦于没有证据,无法投诉,只能换了手机号码以避免骚扰,这给她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新《消法》新规定】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秘书长解读】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在这方面,也面临着举证和索赔的困难。实践中尚需结合各领域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企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通过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增强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有助于个人信息得到更好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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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有效保护客户信息(三)
关键字:安全管理 个人信息 客户信息
  证券公司中直接和股民打交道的是经纪业务部门,股民在营业部开户时填写的资料会被输入到交易系统,证券公司会根据业务需要将交易系统中的客户信息同步到其他的系统,比如客服系统,营销系统等。这样客户信息就被扩散到公司的各个部门,如果各部门对于这些信息没有进行有效的管控,信息就有可能被从各个渠道泄露出去。比如我本人参与过的证券行业某个公司的项目,这个公司在行业内综合排名属于比较靠前的,但是竟然没有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体系,这样对于客户资料的保护完全是被动式了,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但是无法有效的保护客户信息,客户信息泄露的情况屡次发生,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不良的影响。这个客户的管理层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是很重视的,反复强调对于客户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才能有效保护这些信息,因为可能泄露这些信息的渠道太多了。对此,我们的建议是:
  一、 法律方面,应根据该行业特点,在员工入职时需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应明确员工对于公司客户信息保密的法律义务。
  二、 管理方面,应建立公司层面的内控体系,将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纳入整个公司的内控体系范围内;梳理客户信息从登记、流转,分发、到使用的流向及其对应的业务流程,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明确每个环节数据保护的责任人,如果确定信息从某个环节泄露,应对该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客户资金量,将客户信息进行分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客户信息进行分级授权,授权原则依据“知必所需”的最小化原则,这样能够看到高价值客户信息的人的范围就会缩小的最小。由公司的审计部门或者聘请外部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公司以及营业部的内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漏洞及时弥补。
  三、 技术方面,对业务人员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对于客户信息的批量查询,限制客户信息的导出,同时禁止拷屏;通过终端系统禁用U盘,等移动设备,限制工作电脑安装的工具软件类型;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将和业务网物理隔离,确保业务数据只保留在业务操作用的电脑上,而不会被员工带走。对IT人员,特别是对负责维护含有客户信息的的IT人员的后台系统和数据库的权限进行严格控制,对其操作进行严格实时监控和审计,防止IT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客户信息进行未授权操作或者将客户信息拿走。
  四、 另外,在与第三方的合作中,也应特别注意保护公司客户性。由于证券公司IT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限制,交易系统以及其他重要的信息系统大多采用外包的方式进行开发,在系统上线前,开发商由于要对系统进行测试,因此需要部分生产数据。那么IT部门在把生产数据交给开发商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数据脱敏过程,确保开发商拿到的数据里不包含客户的真实记录。
  这些控制措施的综合运用使得能够看到高价值客户信息的人很少,即使因工作需要拥有查询这些客户信息权限的岗位,也会对其操作进行严格控制,使其无法将数据带走。这样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防止客户信息的泄露。但是如果客户信息最终还是被泄露出去,公司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收集泄露客户信息的证据,比如交易系统操作行为的审计记录等,然后根据这些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对信息泄露人进行起诉。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只是对个人信息的泄密方和购买方明确了相应的罚则,但是对于信息的传播方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罚则,对于个人信息的传播方,我认为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来对其进行严厉的制裁。另外,被泄露的个人信息主要通过进行传播,交易,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在上采取将出售个人信息的网站、论坛等纳入,进行强制关闭,同时鼓励广大网民积极举报出售个人信息的网站等多种方式切断个人隐私信息的传播路径,这样可以有效的切断这个产业链,进而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那么国外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呢?欧美各国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视为保护人权的具体表现。拿美国为例,美国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如1974年联邦《隐私权法》主要内容就是保护个人信息。该法全面规范了联邦、州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除联邦《隐私法》外其他各州也制订了类似的隐私保护法。欧洲各国虽然也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个人信息。但并不称之为隐私法,而多以信息法、资料法命名。如德国1976年颁布《联邦资料保护法》英国《数据保护法》等,并且欧洲国家以缔结条约形式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如198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向其成员国发布一份《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之跨国界流动指南》。欧美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且严格的执行。另外,的整体公司治理环境也较好,例如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不论是国内公司还是国外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例如著名的萨班斯法案,这样公司的就比较规范,相应的对于公司客户信息的保护也就比较到位。因此这些发达国家可以有效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对于广大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普通老百姓,应该增加自己的维权意识,当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甚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这样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事情,它需要相关的方面进行通力合作。国家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写入刑法,足见国家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应有信心,将来的某一天,现在这种个人隐私信息满天飞的情况会得到明显的改善。
[ 责任编辑:小石潭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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