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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著名房产官司纠纷律师推荐张明律师
联 系 人:张明律师
联系电话: 归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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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中国五矿大厦1121室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张明,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已办理各类房产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数千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专业解决涉及房地产的各种法律纠纷,包括房产开发、建筑工程、土地纠纷、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别墅买卖、商铺租赁、写字楼租赁、物业管理纠纷、房产继承、离婚房产方面的法律服务,擅长全程陪购商品房、二手房、别墅,承担房产、建筑工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张明律师有着多年的房产纠纷诉讼经验,专业、诚信,胜诉率极高,深得客户好评。
一、房地产诉讼:
1、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质量纠纷,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购房定金纠纷、中介佣金纠纷、合同解除纠纷、合同继续履行纠纷、违约赔偿纠纷),售后公房买卖纠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
3、物业管理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4、公房承租权、居住权纠纷。
5、产权共有确权纠纷,房地产继承、分家析产纠纷,婚前房产析产确权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等纠纷。
二、房地产非诉讼:
1、审查房屋买卖的合法性,查验、核实房屋买卖的法定证明文件。
2、审查、修改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
3、协助委托人进行买卖谈判,签订相关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对相关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把关。
4、协助办理贷款手续。
5、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6、协助领取产权证,协助委托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7、协助委托人向房屋买卖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包括出具《律师函》等)。
电话:010-&
邮箱:laozhangzaixi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中国五矿大厦1121室
乘车路线:406、408、379、419、984、985等安慧桥东站下车往西走300米即到,地铁5号线惠新西街北口站下车A口出,对面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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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温律师联系电话: 归属地:广东广州市电子邮件:wdmyly3@163m联系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微信);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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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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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日,出卖人汪沁(甲方)、买受人郭霄珍(乙方)以及居间方链家公司(丙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三方在合同中约定: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总价款为168万元,乙方应当于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万元,定金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首付款为41万元,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的两个工作日办理,其中30万元为资金监管方式,11万元为非资金监管方式;贷款120万元。甲乙双方在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房屋皮带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乙方自购房款中留存两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并于物业交割当日给付甲方;甲方应当在日前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若未能如约取得,则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甲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  当日,上述三方和担保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为居间代理费3.7万元,担保公司为保障服务费8400元。合同签订之后,郭霄珍支付定金5万,并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汪沁前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办理《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的上市手续,但央产房办公室在日至日期间暂停办理涉及成套超标住房的各项业务,因此汪沁未能办理完毕手续。直至日,其才取得《通知单》。  日,郭霄珍将汪沁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返还其他相应款项。    庭审过程:  庭审中,郭霄珍表示其向物业公司交纳日至日期间的物业费为1099元。  审理中,法院前往链家公司,链家公司业务员高为钱陈述:汪沁当时已经补交超标款,但央产房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停办相关业务,三方知晓后开始协商,央产房办公室系口头通知我公司停止办理,但并未明确恢复办理时间。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郭霄珍与汪沁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汪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郭霄珍定金5万元;  三、汪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霄珍物业费1099元;  四、汪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霄珍居间服务费、保障服务费共计22387元。    北京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  北京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当事人郭霄珍、汪沁及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汪沁无法在日前取得《通知单》系央产房办公室内部政策产生,在未能明确能够办理相关手续的确定期限情况下,郭霄珍作为买受方为避免损失扩大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对其诉讼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汪沁取得申请单时间为日,郭霄珍的起诉时间为7月9日,郭霄珍有理由相信该房屋无法正常交易。  另,汪沁未依照约定期限取得变更单系政策调整所致,央产房办公室暂停办理业务的政策情况已经超出了汪沁作为普通售房者所能预料的范围,因此合同解除不能归咎于汪沁,汪沁在恢复办理后及时予以办理申请单,并且没有违约行为,因此郭霄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同时汪沁并没有《补充协议》中第四条第二款所约定的违约情形,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亦不应受到支持。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汪沁应当将其收取的5万元定金返还郭霄珍,郭霄珍为汪沁所缴纳的物业费,因其未能如期购买诉争房屋,因此也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只是不能实现目的时,才构成根本违约。现汪沁未能在日前取得百年更淡,郭霄珍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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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打行政官司需要多少律师费,对方告建委要求把过户到我名下的房产本还原到原来房产本的人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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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电话联系,然后面谈。各个律师事务所收费可能会有差别。欢迎拨打我的手机。
可以打完官司在付律师费,我的官司咨询过律师100%能打赢,但是我现在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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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风险代理。具体可以电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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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房产官司比较有名的律师
发布时间: 14:49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建筑工程法、经济法等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法律顾问。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多家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最佳效果,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曾在《中央电视台》、《北京卫视》、《吉林卫视》、《知音》杂志、《东北人》杂志、《新文化报》、《东亚经贸新闻》、《城市晚报》、《搜狐网》、《新浪网》、《凤凰网》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在房屋交易中,常常出现卖房人因单方因素毁约的情况。林律师特别整理了一些卖房人常见的毁约的几种原因以及应对这几种原因的法律对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 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 & 【律师观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 & 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卖房人毁约的几种原因及法律对策 & & & 二、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成交价格发生争议时,卖方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 国家一直在以调控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方式调控房价,尤其以增加卖方房屋交易税费为特点。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的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交易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的,这份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见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 & 【律师观点】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是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的方法规避了有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不良影响。
& &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实存在规避税费、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 & 三、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 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和北京“期房限转”的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 【律师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二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 &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 &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四、因为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毁约。
& & 房价因素是二手房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房价上涨,卖方不愿意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千方百计解除合同;而买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甚至还有的房屋已经交易了若干年,卖方仍然希望找到漏洞推翻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 & 【律师观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这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按照法院判例,一般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 & 五、中介公司没有及时向卖方转交定金或者由中介公司暂保管定金约定不明,导致卖方要求确定合同未生效。 & & & 二手房交易往往是通过中介公司牵线搭桥完成的,买方交付定金的行为,一般是先交给中介公司,然后由中介公司转交给卖方,或者卖方委托中介公司暂保管,买卖双方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才碰面。因此,如果中介公司的操作不规范,就可能使卖方为解约找到借口。
& & 【律师观点】按照上海的交易习惯,买方一般不直接把定金交给卖方,而是委托给中介公司暂时保管。中介公司的职业操守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权益,所以,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二手房买卖双方必须委托正规的中介公司居间房屋买卖。
& & 由于定金合同必须交付定金方才生效,而买方往往是把定金交付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交给卖方;卖方则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中介公司保管。为了确保定金合同生效,买方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中介公司转交定金的义务,或者约定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视同已交付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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